车辆购置税、环保税、烟叶税
2022-09-30 15:41:38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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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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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烟叶税
纳税人: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税率:20%
计税依据: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
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20%
=收购价款×(1+10%)×20%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购入烟叶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应纳烟叶税)×扣除率
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征收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有较强的涉外性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税率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成员或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协定税率
区域性贸易协定
特惠税率
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
关税配额税率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
暂定税率
在进口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税率的适用
进出楼货物,应当使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转运输货物,使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七月底征收
减免税管理基本规定
监督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离岸价格(FOB)=货价+出口税和离岸前相关的费用
到岸价格(CIF)=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离岸后到岸前相关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CIF)=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离岸后到岸前相关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到岸价格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经纪费计入完税价格、卖方佣金计入完税价格
由卖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卖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且符合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卖方对货物进口后、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由卖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且符合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卖方对货物进口后、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相关费用的确定
一般方式进口
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
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
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货价+运费)*3%
邮运进口
邮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不另计运费,保险费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保险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证明
保险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证明
暂时进境货物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留购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金支付方式留购的租赁货物
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应当允以计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列明的方法或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扣除折旧
主体变更补征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量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进口14日内、出口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征收关税滞纳金=只拿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关税退还(1年内)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已征出口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并缴纳关税的 退还关税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车辆购置税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1、征收范围有限,2、征收环节单一,3、征税目的特定,4、采取价外征收
征税范围
不属于应税车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以及起重机 (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 150 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以及起重机 (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 150 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属于汽车,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税率:10%
税收优惠
免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免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 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新能源汽车免税、“母亲健康快车”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
(公安消防、武 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公安消防、武 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农用三轮车免税
减税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退税规定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 10% 。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口大卡车、大客车: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进口大卡车、大客车: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自产自用
有同类就同类 没有同类就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他方式(受赠、获奖等)取得自用
有凭证,凭证价格;无法提供凭证,同类,无同类组成计税价格
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
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
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
发生转让行为:受让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
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 10%-已纳税额
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 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 不计算在内
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 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 不计算在内
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源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 物和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不征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 物的
3.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 物的
3.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税率
全国统一定额税:固体废物和噪声
各省浮动定额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上限设定为下限的 10 倍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免征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
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污水生活垃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减征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标准30%的,减按75%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标准50%的,减按50%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 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 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 纳税额
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 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应税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 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 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 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的分贝数
每月统一定额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 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日
纳税地点
排放地
纳税期限
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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