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之国际公法
2022-10-01 14:37:56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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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中(部分)的国际公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法概念
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渊源
强制性
适应性
效力
约束性
民商
WTO、知产’
外交领事
适用:趋利避害,谁好用谁
国外好适用国外的
我国国内详细用国内的
国内外都好都适用
主权平等原则
国内能管辖
不违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
不使用威胁、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原则(六大原则))
对侵略的自卫行动
联合国集体安全计划下的行动
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
只要民族就享有民族自决权,但独立权只能殖民地被压迫才行使独立权。
各国有最高统治权、对外有独立权自卫权。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善意履行就是必守约、诚信
国际法导论
有且仅有,除国际公约约束缔约国,其他原则(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明示放弃
默认放弃
可以放弃
行为方式:诉形式(出庭不代表放弃)
文件‘声明等方式提出放弃’
1、国家行为一律不收他国国内法院管辖,除非自己放弃豁免权
2、国家享受绝对的执行豁免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现行制度))
1、商业行为无豁免权(没有))
限制豁免理论(理论)
渣男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
说可以,做不可以,绝对豁免说都说不得
承认
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
债务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继承
(分立前签订的条约)管跟领土有关的全继承
主权国家
承认特点:建立政治关系
国家继承有协议看协议,没协议看领土。
大会不是立法机关
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任何问题,但安全理事会长在审议的除外。
一般问题1/2通过(简单多数表决)
重要问题2/3票通过
***一国一票制
实质事项:和平、行动、会员国、国际法官
1、联合国大会
(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对会员国(会员)具有约束力
1、会员国有关的问题是重要问题2、采取行动的是重要的问题
联合国唯一一个采取行动的机关
5个常任理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
15个理事国
选国际法官
程序性事项决议:9个同意票通过;
重要问题:1、推荐秘书长2、采取行动3、吸纳、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义务
实质性事项表决: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通过事项须9个同意票
不否决就可以,如弃权、缺席
没有否决权
*3、安全理事会(安理会)
如派兵行动武力权(武夫))
秘书长:先由安全理事会实质事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候选人,再由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2、秘书处
法官任期9年,可连任
国际法院原则不回避,除非就前任参与过
国际法官选举:联合国大会实质性选举&安理会程序性选举
专案法官(指派法官)
*4、国际法院
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6、托管理事会
7、联合国专门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独立的机构
红十字会等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考)
国际组织
国际法的主体
位高权重代表国家
有授权
行为归于国家
免责情形
违背国际义务
同意、对抗、不可抗力的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
双罚原则(罚国家和国家领导人)
国际刑事责任
种族灭绝罪、战争罪、侵略罪、反人类最
外空行为对地面损害,行为国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国家承担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领陆
内河、界河(鸭绿江)、多国河流(跨过很多国家,只对流经国开放)、国际河流(任何国可过)、国际运河(人工开凿的,如巴拿马运河,流经那国归哪国)
领水
领空
底土
合法
先占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
传统取得
无主地
有争议、不合法
子主题
在领土上增加领土
非强制性的获得,买卖
已废弃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新方式
领土的取得
领土
边界制度:双方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没有无害通过权
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
内海
造成危害我国或寻求帮助
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军用船舶、不可抗力,潜水器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通过必须无害
无害通过限制
无害:飞机太快、有害
通过:走,马不停蹄的走,别停
PLANB:
领海
无害通过(不报备):民船
领土(完全主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国家安全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权)
仅自然资源
1、有权拘捕违反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船员2、迅速通知船旗国3、有担保迅速释放4、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监禁或体罚。
管辖权限
专属经济区
勘探及相关管辖权
旗国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一船一旗,无国籍船可临检
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贩卖毒品
临检权:公海
紧追权:除公海外
临检权和紧追权
可出动船和飞机
发信号、不中断、一直追(可追到公海外)到他国领海立即终止
公海 (无主权但可执法)
可管范围
非领土(底土大陆架)
为了对某项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
海洋水域
非领土(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洋及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
PlanB:平行开发1/4
开发后,有价值的区域一分为二,其一合同制开发,其二是保留区
海洋底土
内海的、领海的
毗连区、专公海属经济区、公海
群岛水域
概念: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特别协定
无害制度通过
过境通行制度
自由通行制度
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只船舶连续不停通过,飞机需要许可
国际海峡主要的通信制度
仅在该航道内通行或飞越,想怎么走怎么走不受连续不停影响
签订有专门公约规定通行制度
国际海峡
国际海峡不一定连接两个国家
南极
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
责任主体
责任制度
发射国
绝对责任
过错责任
除外责任
责任基础
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机
致损对象为其他外太空物体
两种不适用《责任公约》:本国或受邀的他国国民,
外层空间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冻结领土要求
工业化国家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国家分类
净排放量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方式
绿色交易方式
集团交易
减排折算方式
减个二氧化碳
交易得花钱,向发达国家买
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
欧盟适用
大气环保法
只能缔约国之间
书面同意
处置方法
保险保证担保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额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国际环保法
海洋法
指定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因出生取得
申请入籍
法定事实
因加入取得国籍
结婚或者收养
取得
我国规定: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内的黑户,须定居在本国,生的孩子属于中国国际
血统、出生地、混合原则
PlanB:只要体内有中国血,除非*有能力(有外国国籍)的*不肖子孙(定居外国)
申请
自动
丧失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
外国亲人、定居外国、退出
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有能力的、不肖子孙)
双重或多重国籍
对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
对外国人: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无经常居所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积极国籍冲突
适用经常居住地
无国籍
消极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
国籍制度
驻外使馆
境外签证
边检机关
出入境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境内停居留
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限制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边检机关
遣送:1-5年不得入境
公安部
驱逐:10年不得入境
强制出境
出境制度
PlanB:刑事一律不准走,民事要批准
非法入境: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
非法居留:1、住旅馆登记;2、其他地方,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非法工作:1、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2、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打工或者实习:需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校内除外)留学生在校勤工俭学除外
1、受国家的侵害而非国家中的某个人;2、国籍继续原则:保护结束前,受害者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走投无路才请求保护
三个条件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
外交保护的对象
双重犯罪:两个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
政治犯不引渡
本国人不引渡:自己国家的人民用他国判决丢人
1、国际法一般原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2、罪名特定原则:引渡前什么罪引渡后是什么罪
政治犯、已终止刑事程序、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工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决。
应当拒绝引渡
应当拒绝:迫害非人道、没必要
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正进行或正准备提起刑事诉讼;因年龄或健康状况不易引渡
可以拒绝引渡
可以(同情)拒绝:自身不行、未了结’
3、我国所特有情形: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
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出
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追诉时效)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引入
我国引渡程序
引渡制度
庇护满足2个条件:1、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2、拒绝将其引渡
不予庇护情况:1、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庇护制度
PlanB:庇护:拒绝引渡+给地方居留
或引渡或起诉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中央外交机关
使馆
常驻
大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公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代办处(向外交部长派出)
特别使团
临时
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特权和豁免等同使馆人员
外交代表机关
馆长、参赞(文官提建议的)、武官、外交秘书(具体事务)、随员(干活的)等
外交人员(有特权)
接受国可宣布其“不受欢迎的人“;使馆长递交国书接受身份履行职务
会计、翻译等
行政人员
司机厨师等
服务人员
使馆人员
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外交机关
三种人:1、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2、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3、与外国外交的本国人,公私分明豁免,外交事务豁免,非外交事务不豁免;4、外交人员死亡,家属特权至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
豁免内容:人身、寓所、文件、人身财产;税、查验
外交特权与豁免
必须经过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人员:一把手(馆长、武官、特别使团,和不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人员(可随时撤销))
职务开始:1、使馆馆长:递交国书;2、领馆馆长:派遣国发委任状,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3、其他人: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职务开始:级别高;级别低,等着发
外交关系法(基础概念)
中央机构派出
外交
领馆
地方机构派出
领事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公务区
休息区
馆长私人官邸
因政治职能,任何情况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
仅工作区域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去
紧急情况,推定馆长同意,采取行动
有必要,可征用官舍、设备、及财产,但应给予补偿,不能征收
可用不可拿走
馆长不同时,不可行动
不受侵犯
共同点:1、装置及无线电发报机需接受国许可;2、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不得拆或留外交信袋;重大理由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开;拒绝拆开退回。
通讯自由
使馆、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区别
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作证义务(仅适用于执行职务
领事人员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其母国管
私有不动产物权;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专业或商业活动;主动诉而被反诉。
民事、行政例外可管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放弃必须明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放弃的权利。
外交人员
管辖豁免
原则: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例外:1、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2、实施正当防卫
例外:1、严重犯罪;2、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
人身不得侵犯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直接税可免纳,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除外
免税
planB:个直免缴
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要么正义要么裁判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书面、口头
概念
政府的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
缔约能力
政府行为、政府地位
国内法
缔约权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等不用出具,除非另有约定
其他
全权证书
只有一把手刷脸就可以;副总统或领馆馆长不可以刷脸。
条约的成立的三个条件:(与合同成立相似)
无效
注意事项
自始无效或跟新法产生冲突之后无效
条约的成立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如下 → 我国对应的程序(依《缔约程序法》)如下
缔结条约的情况如下
签署 → 无
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 → 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缔结新条约
签归签批归批,签了不一定批准
加入 → 条约和重要协定 人常定,外长签
加入 →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外长签
接受 → 国务院定,外长签
加入或接受是表示 约束的方式,条约本身定如何接受;加入或接受可在条约签署生效前,也可在条约生效后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批准加重人常定,其他都找国务院
决定主体
签字基本找外长,批准找主席,核准加总理
签字主体
超级PlanB:
友好、和平、领土、引渡、不同、缔约、其他
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或重要协定包括:
秘书处登记,但不影响条约生效,但影响条约被联合国际馆援引;我国外交部负责条约的登记。
外框
*条约的缔结程序
决定主体:人常,国务院;签字主体:主席、总理、外长
注意:单方声明; 尚未对本国生效前保留; 求同存异(与接受国另签;与不接受国视为不存在)
条约的保留(在条约不禁止保留的前提下)
加重对方责任的需对方书面同意;给权利不反对即可
适用
找交集,无交集协商或重定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保留、适用与冲突
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几条可以保留,剩下的可以
PlanB:条约的解释——不占便宜
条约的解释
新旧条约可同时并存
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解释与多边条约的修正
条约法
三国法内部精讲(赵明阳)之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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