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之国际公法
2022-10-01 14:37:56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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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中(部分)的国际公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效力
强制性
适应性
原则
(六大原则))
(六大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内能管辖
不违法
自由平等原则
不使用威胁、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的主体
主权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现行制度))
(现行制度))
1、国家行为一律不收他国国内法院管辖,除非自己放弃豁免权
可以放弃
明示放弃
默认放弃
2、国家享受绝对的执行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
(理论)
(理论)
1、商业行为无豁免权(没有))
2、国家享受绝对的执行豁免
渣男理论
承认
继承
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
债务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
(联合国)
1、联合国大会
大会不是立法机关
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任何问题,但安全理事会长在审议的除外。
***一国一票制
一般问题1/2通过(简单多数表决)
重要问题2/3票通过
实质事项:和平、行动、会员国、国际法官
*3、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
(安理会)
联合国唯一一个采取行动的机关
15个理事国
5个常任理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
通过事项须9个同意票
程序性事项决议:9个同意票通过;
选国际法官
实质性事项表决:
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重要问题:
1、推荐秘书长
2、采取行动
3、吸纳、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义务
1、推荐秘书长
2、采取行动
3、吸纳、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义务
2、秘书处
秘书长:先由安全理事会实质事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候选人,再由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4、国际法院
法官任期9年,可连任
国际法院原则不回避,除非就前任参与过
国际法官选举:联合国大会实质性选举&安理会程序性选举
专案法官(指派法官)
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
6、托管理事会
6、托管理事会
7、联合国专门机构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考)
红十字会等
国际法律责任
行为归于国家
位高权重代表国家
有授权
违背国际义务
免责情形
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国际刑事责任
双罚原则
(罚国家和国家领导人)
(罚国家和国家领导人)
国际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对地面损害,行为国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国家承担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领陆
领水
内河、
界河(鸭绿江)、
多国河流(跨过很多国家,只对流经国开放)、
国际河流(任何国可过)、
国际运河(人工开凿的,如巴拿马运河,流经那国归哪国)
界河(鸭绿江)、
多国河流(跨过很多国家,只对流经国开放)、
国际河流(任何国可过)、
国际运河(人工开凿的,如巴拿马运河,流经那国归哪国)
领空
底土
领土的取得
传统取得
先占
合法
时效
添附
合法
割让
合法
征服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海洋法
海洋水域
领土
(完全主权)
(完全主权)
内海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没有无害通过权
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
领海
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限制
军用船舶、
不可抗力,
潜水器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无害
不可抗力,
潜水器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无害
非领土
(底土大陆架)
(底土大陆架)
毗连区
(邻接区、海上特别权)
(邻接区、海上特别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
仅自然资源
管辖权限
1、有权拘捕违反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船员
2、迅速通知船旗国
3、有担保迅速释放
4、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监禁或体罚。
2、迅速通知船旗国
3、有担保迅速释放
4、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监禁或体罚。
公海
(无主权但可执法)
(无主权但可执法)
管辖权
旗国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公海
紧追权:除公海外
海洋底土
领土
非领土(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洋及底土
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
概念: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特别协定
无害制度通过
过境通行制度
自由通行制度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南极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
过错责任
除外责任
国际环保法
大气环保法
国家分类
工业化国家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减排折算方式
净排放量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方式
绿色交易方式
集团交易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额
只能缔约国之间
书面同意
处置方法
保险保证担保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制度
取得
因出生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
申请入籍
法定事实
丧失
申请
自动
国籍冲突
积极国籍冲突
双重或多重国籍
对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
对外国人: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无经常居所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国籍冲突
无国籍
适用经常居住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境外签证
驻外使馆
出入境检查
边检机关
境内停居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出境制度
限制出境
强制出境
遣送:1-5年不得入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边检机关
驱逐:10年不得入境
公安部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非法入境: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
非法居留:1、住旅馆登记;
2、其他地方,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2、其他地方,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非法工作:1、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
2、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打工或者实习:需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2、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打工或者实习:需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外交保护的对象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
1、受国家的侵害而非国家中的某个人;
2、国籍继续原则:保护结束前,受害者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走投无路才请求保护
2、国籍继续原则:保护结束前,受害者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走投无路才请求保护
引渡制度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
(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
1、国际法一般原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双重犯罪:两个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
政治犯不引渡
本国人不引渡:自己国家的人民用他国判决丢人
2、罪名特定原则:引渡前什么罪引渡后是什么罪
3、我国所特有情形:
应当拒绝引渡
政治犯、
已终止刑事程序、
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
遭受不工公正司法程序、
遭受非人道待遇、
缺席判决。
已终止刑事程序、
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
遭受不工公正司法程序、
遭受非人道待遇、
缺席判决。
可以拒绝引渡
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正进行或正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因年龄或健康状况不易引渡
因年龄或健康状况不易引渡
我国引渡程序
引出
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入
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追诉时效)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庇护制度
庇护满足2个条件:
1、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拒绝将其引渡
1、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拒绝将其引渡
不予庇护情况:
1、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1、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
(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使馆
临时
特别使团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有特权)
(有特权)
馆长、参赞(文官提建议的)、武官、
外交秘书(具体事务)、随员(干活的)等
外交秘书(具体事务)、随员(干活的)等
行政人员
会计、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厨师等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种人:
1、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
2、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3、与外国外交的本国人,公私分明豁免,外交事务豁免,非外交事务不豁免;
4、外交人员死亡,家属特权至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
1、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
2、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3、与外国外交的本国人,公私分明豁免,外交事务豁免,非外交事务不豁免;
4、外交人员死亡,家属特权至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
豁免内容:人身、寓所、文件、人身财产;税、查验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必须经过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人员:一把手(馆长、武官、特别使团,和不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人员(可随时撤销))
职务开始:
1、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2、领馆馆长:派遣国发委任状,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3、其他人: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1、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2、领馆馆长:派遣国发委任状,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3、其他人: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外交
中央机构派出
使馆
领事
地方机构派出
领馆
使馆、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区别
不受侵犯
使馆
因政治职能,任何情况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
公务区
休息区
馆长私人官邸
领事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去
仅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推定馆长同意,采取行动
有必要,可征用官舍、设备、及财产,但应给予补偿,不能征收
通讯自由
共同点:
1、装置及无线电发报机需接受国许可;
2、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1、装置及无线电发报机需接受国许可;
2、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不得拆或留外交信袋;
重大理由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开;
拒绝拆开退回。
重大理由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开;
拒绝拆开退回。
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管辖豁免
领事人员
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作证义务(仅适用于执行职务
外交人员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其母国管
民事、行政例外可管
私有不动产物权;
私人身份参与继承;
专业或商业活动;
主动诉而被反诉。
私人身份参与继承;
专业或商业活动;
主动诉而被反诉。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放弃必须明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放弃的权利。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
原则: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领事人员
原则: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免税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直接税可免纳,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除外
条约法
条约的成立
概念
书面、口头
条约的成立的三个条件:
(与合同成立相似)
(与合同成立相似)
缔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
缔约权
国内法
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等不用出具,除非另有约定
其他
注意事项
无效
*条约的缔结程序
缔结条约的情况如下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如下 → 我国对应的程序(依《缔约程序法》)如下
缔结新条约
签署 → 无
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 → 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加入 → 条约和重要协定 人常定,外长签
加入 →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外长签
接受 → 国务院定,外长签
加入或接受是表示 约束的方式,条约本身定如何接受;加入或接受可在条约签署生效前,也可在条约生效后
超级PlanB:
决定主体
批准加重人常定,其他都找国务院
签字主体
签字基本找外长,批准找主席,核准加总理
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或重要协定包括:
友好、和平、领土、引渡、不同、缔约、其他
条约的保留、适用与冲突
条约的保留
(在条约不禁止保留的前提下)
(在条约不禁止保留的前提下)
注意:单方声明;
尚未对本国生效前保留;
求同存异(与接受国另签;与不接受国视为不存在)
尚未对本国生效前保留;
求同存异(与接受国另签;与不接受国视为不存在)
适用
加重对方责任的需对方书面同意;给权利不反对即可
条约的冲突
找交集,无交集协商或重定
条约的解释与多边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解释
PlanB:条约的解释——不占便宜
条约的修正
新旧条约可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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