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
2022-10-22 14:04:0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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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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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
常态化防控标准
执行标准: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1. 防控物资费(口罩、测温枪、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2.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
3.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4. 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自费检测费用、交通和时间占用。
1. 防控物资费(口罩、测温枪、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2.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
3.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4. 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自费检测费用、交通和时间占用。
费用
招标前
苏建函建〔2022)288号: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计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
施工中
苏建函建(2022)288号:“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计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
2、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1.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
1.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1.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三)承包人应做子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防控标准: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时间:苏建函建〔2022]195号: 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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