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知识点笔记
2022-10-18 16:28:52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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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知识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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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后遗嘱优于先遗嘱
继承人、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特留份额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
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受胁迫、欺骗的遗嘱
伪造的
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无效导致法定继承
无效遗嘱
遗嘱继承和遗嘱
保留无法通知到的继承人的份额
遗产可以放弃
受赠人需主动作出是否接受受赠的表示
遗产属于共同财产时,应分出他人所属部分
继承人、受赠人放弃的部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去权的
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无效遗嘱部分
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特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未死体时,传法定继承
不宜分割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的方法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应当先清偿其税款和债务
有序清偿原则
遗产的处理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开始
收入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林木、牲畜、家禽
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其他合法财产
合法的个人承包及收益
遗产范围
遗嘱继承
遗赠
法定继承
继承方式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宽恕除外
继承权的丧失
人民委员会调节可中止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
自继承开始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
总则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孙子女视为养子女
一:配偶、子女、父母
异母或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不受辈数限制
代位继承
丧偶儿戏、女婿
需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他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
对于有困难的,应当予以照顾
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经继承人协商,可以不均分
继承人以外的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遗产分配
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救济
动产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律
中等优先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与外国
涉外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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