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2022-10-27 15:15: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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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征税对象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概念: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不征税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营销活动对雇员的各种旅游形式业绩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非雇员按“劳动报酬”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非雇用的各种劳动取得的所得
董事费收入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
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
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征个税
出版单位的职员发表作品
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发表按工资薪金
其他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发表按稿酬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翻译的作品,由本社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按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
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有出租车,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分后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承包收入归属
承包后变为个体户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包后登记性质不变
先交企业所得税
承包人不拥有所有权: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人拥有经营成果: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量产化资产给职工
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
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暂缓征收,转让股份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房地产售后回租商店:按少收房款除租赁月份平均计税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税,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
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纳税人、税率
纳税人
概念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83天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分类
居民个人
有住所或一年累计住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一年累计没住满183天
无住所个人
分支主题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入境、离境、往返或往返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在在华逗留天数
所得来源地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扣缴义务人
除“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税率
综合所得
3%-45%超额累进税率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同时适用居民综合所得按月计算和非居民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个税计算
分支主题
经营所得
5%-35%超累进税率
分支主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0%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捐赠扣除
3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00%
对红十字会,福利性、非经营性老年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机构捐赠
减免优惠
免税
省级以上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暂免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原则
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纳税人自行享受
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基本规定
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全年综合所得计算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收入额:工资收入+((劳务+稿酬-30%+特许权收入)-20%)
基本费用:5000/月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预扣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劳务报酬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特许权使用费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4000元/次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基本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扣除时间:3岁-博士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以及寒暑假
扣除方式:可一方100%扣除,也可各扣50%。一年内不许变更
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
基本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范围: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扣除方式:人均分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
基本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范围: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婚前各有住房的,可100%扣一套,也可各自住房各扣50%,1年内不需变更
扣除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
基本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省会、直辖市、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超100万人口城市1100元/月;100万人口以下城市800元/月
扣除对象: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同城工作只能一方扣,不同城分别扣,配偶有自有住房视同有住房。
扣除时间: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特别说明:不能与住房贷款同享
大病医疗
基本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对象: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次年3-6月自行汇算扣除
留存资料: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
基本规定: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对象: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扣除时间:接受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含病假、休学、寒暑假
留存资料:职业技能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特殊规定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扣除
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换工作入职当月报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
次年需要继续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扣除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此类情形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5号
工资薪金收入额
非居民
累计不超90天
分支主题
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分支主题
居民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分支主题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正常居民
无住所高管
居民
非居民
累计不超90天
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税款计算
居民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
工资
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数月奖金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1年只能用一次
股权激励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扣除项目及标准
除特殊说明外,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扣除项目
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按5000元/月扣除一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各类准备金不得扣除
税额计算
查账征收
一个企业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累进税率计算
两个及以上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核定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所得率
分支主题
亏损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
全部独资
分别向实际经营地汇算
含有合伙
经常居住地汇算,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选择一处合伙企业汇算,5年内不许变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和-(5000×该年实际承租承包月份)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年内分次承包的,每次承包后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依法计算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殊情形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
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参照此条
2022年前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1年只用一次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解除劳动关系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提前退休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剩余年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剩余年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内部退养
一次性收入按剩余月份平均,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税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展业成本(收入额25%)—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按月领取
月度税率表
按季领取
均摊各月,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取
综合所得税率表
处境、死亡一次领取
综合所得税率表
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
月度税率表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
分国限额抵免
扣除限额A→已纳税额B→A、B比较→A大于B补缴A-B,A<B不补,差额在该国5年内补扣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2022年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一年内总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
承包成果归个人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户或承包后转个体户
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成果不归个人、其他人员
工资或劳务所得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税。符合条件经批准的可回单位缴纳
医疗机构所得
医疗机构任职
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拍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纳税人如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税;拍卖品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个税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
受赠人为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征个税
其他情形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
国税发〔2000〕149号,总局2012年53号公告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办案分成扣除费用后并入工资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分支主题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80号公告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税〔2015〕41号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5年内分期缴纳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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