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公司准入立法政策知识总结
2022-10-27 17:03: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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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司准入立法政策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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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域外公司准入立法政策
特许制
特许主义指公司设立需由国家基于个案授予特别许可,公司法人资格能否取得,完全仰赖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善意而公平的行使。
现代社会渐次抛弃特许主义
核准制(许可制)阶段
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条件外,尚须履行核准程序。
到19世纪末,普遍抛弃许可制原则,改采准则制。
注册制(登记制)阶段
又名登记制或准则制,指投资者只要满足法律预先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而无须行政机构核准。
目前西方国家大多采用
我国1993年《公司法》项下的双轨制
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采取注册制、例外采取许可制
股份公司
一律采取许可制
非上市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均采取许可制
我国2005年《公司法》项下的注册制为主、许可制为辅
注册制适用范围由有限责任公司推广至股份公司
对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产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例外的许可制
公司资本制度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
两个错误的 “盲目崇拜症”
对公司资本的盲目崇拜—>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对政府智慧的盲目崇拜—>行政许可项目以及钱权交易的食物链
推开一证一号商事制度改革, 助力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
“三证分离” 的商事登记制度
投资者先去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申请《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再去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去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
弊端
制约了投资兴业的活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一企一证一号
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升级版
有利于降低投资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
《外资企业法》框架下的许可制及其改革前瞻
例外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先证后照”模式走向“先照后证”模式
区别
“先证后照”模式 行政许可前置模式
发起人股东首先前往行业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可,然后携带批文前往公司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先照后证”模式 行政许可后置模式
发起人首先前往公司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前往行业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可。
优点
可以提升公司存活率,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促成公司尽快开展商事活动
可以倒逼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制度改革
注册制与公司自由准入市场政策是改革方向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以无行政许可的自由市场准入原则为常态,以附带行政许可的有限市场准入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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