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侵权责任知识点学习框架笔记
2022-10-28 17:54:24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法学侵权责任知识点学习框架笔记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与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类民事责任
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①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②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③具有优先性,在行政、刑事责任之前
含义与特征
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概述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①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②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含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的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物件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
可主张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缺陷责任
环境污染
高危作业(经营者、占有人)
饲养动物
其他
法定情形下,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通说,不是独立规则原则,是特定情形下的法定补偿义务
受益人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
见义勇为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有过错承担责任,没过错适当补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侵权的情形
适用情形
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议
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
直接作用于人身、财产
通过他人或其他介质
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合同约定、先前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
直接损失
被侵权人未来劳动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
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
间接损失
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以侵害的财产权益为限
财产损失
生命权和身体权、健康权
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人身损害
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责任是否能成立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直接原因规则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法律上的近因
近因规则
特定场合,被侵权人弱势,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因果关系
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故意
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
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过失
主观过错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足费和应邀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
一般赔偿项目
一般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6个月
丧葬费
就高不就低
同一行为多人死亡
20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为原则,分期为例外
人身损害赔偿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难以确定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确定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人格权益
医院报错小孩
导致亲子关系、侵权户关系
侵害身份权益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亲属
侵害死者人格权益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害人格物
适用具体情形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
只能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br>
未达到严重成都
排除适用的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不补救,造成死亡或严重损害
其他:欺诈消费者等
惩罚性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体的复数性
结合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行为的关联性
意思的联络性
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损害的单一性
构成要件
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属于
无行为、限制行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
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行为的同一性
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
行为的危险性
各行为人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
行为的独立性
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法律后果连带责任,无法确定份额平均承担
行为人只有证明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才能主张免责
免责事由
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主体行为人两人以上
时间分别实施没有意思联络
损害后果同意
每个人行为都足以造成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累计的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主体两人以上
分别实施没有意思联络
共同造成了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单独无法造成全部损害
能确定责任大小的
共同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br>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措施不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
自助行为
故意重大故事除外
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
碰瓷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可减轻
与有过失或共同过失、混合过错
被侵权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总论
监护人承担
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
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
替代责任
即使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其责任
优先执行被监护人财产
赔偿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仍然监护人承担
委托他人
特征
监护人责任
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一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隶属或管理关系,包括临时工
执行工作任务时致害行为
承担责任后,可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特征:
用人单位责任
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工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用人单位要求更换,但未及时更换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因劳务自己收到损害的,过错分担
补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被第三人侵权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的责任
用人者责任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通知,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
“侵权人”接到转送后,可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包括证据,平台转送权利人,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诉讼
错误通知造成“侵权人”或平台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避风港规则)
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其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知道规则(红旗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旅行团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责任主体
过错责任
规则原则
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加害行为
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直接侵权
直接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
2种情况
违反安全保证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性为能力
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承担不充足而
未尽到管理职责
对第三人侵权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别人的侵权行为)<br>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缺陷
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生产者可追偿
销售者
销售、生产者可向第三人追偿
因运输、仓储的过错造成
运输者等第三人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生产者
最终责任
赔偿损失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明知仍然生产、销售或不停止,造成损害
责任方式
产品责任
都有过错比例承担
车撞车
交强险承担
就算机动车无过错,也承担10%以下责任
车和人
碰瓷不承担
一般规定
侵权人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保险承担不了部分,使用人承担
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缺陷
知道或应当知道无照驾驶
知道应当知道饮酒、疾病等
所有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者承担责任
属于机动车乙方责任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受让人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连带责任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所有交易过错中的人
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
犯罪人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盗抢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使用人与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
交强险垫付可追偿犯罪分子
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
参加交强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未参加没法报保险的,需支付抢救丧葬
垫付后可追偿
事故后逃逸的
逃逸的责任承担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减轻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人受损(非运营车辆)
好意同乘
特别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患者受到非正常的损害
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
视为销售者
医疗机构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则
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致人损害(财产、人身)
损害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
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须考虑是否有过错
内部须按份,对外连带
数人污染时的责任分担
向污染者和第三者都可,但第三人可向污染者追偿
第三人过错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规则
严重后果,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承担费用
国家规定机关或者组织自行委托他人修复
未修复
能修复的,承担合理期限内修复责任
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
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
危险责任
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自己的责任
核设施
航空器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
占有或使用
遗失、抛弃
非法占有
高度危险区域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物
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
一般原则无过错
饲养的动物
动物独立加害
有人受损
无须考虑主人过错
能证明是对方故意,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例外免责事由
禁止饲养动物
动物园过错推定
原主人承担
遗弃、逃逸的动物
可追偿
不真正连带
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勘察、设计缺陷等
有其他责任人,可追偿
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
质量问题倒塌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其他原因倒塌
建筑设施倒塌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设施搁置物脱落坠落
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追查
禁止抛掷
侵权人承担
造成他人损害的
补偿后可追偿
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
除了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难以确定的
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高空抛物责任
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
井盖等地下设施
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其他物件
各种具体侵权类型
法学侵权责任知识点学习框架笔记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