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思维导图
2023-11-20 09:29:1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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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节: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8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的含义包括(窗外小雨)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层级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只能由制定法律
主权、公权、人民基本、人身、群众、税、民事
各部门法构成法律体系,个法律体系构成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项目经理制度
法人的条件及分类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法定代表人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需要依法登记的以登记之日成立,无需依法登记以成立之日起
特别法人
政府机构
自成立之日成立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在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又称为“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时间
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转代理
转委托代理,代理人需要对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无权代理结果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
不动产物权
(1登记生效[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意把握这个例外]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物权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情兄,动产登记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专利权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商标权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届满前12个月申请延续注册,可以给与6个月宽限期,每次注册为10年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对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力
商标权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权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著作权
如: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文件
作者死后五十年的12月31号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地域性
期限性
常见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貌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的担保(定金 )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主体
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
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定金
双倍返还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抵押的的效力
抵押物
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约定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不行,除非国务院批准的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行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行
保证责任
常用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天灾保意外不保人祸
建筑工程一切险
火灾和爆炸属于意外
安装工程一切险
良好设备保一次试车考核期一次,为期3个月
旧设备不保试车考核期,不保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索赔(背)
必要有效的证明
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财产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责任
民事责任
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全;消除影响、恢复名言;赔礼道歉
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如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具体罪名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注: 关键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注: 关键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注:关键词“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
(4)串通投标罪
第二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0万或者<300m²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等工程
民用自建房
国务院规定一已批准开工报告的
军用房屋
(三军民临时开工)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条件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实行开工报告批准条件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申请延期的规定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33,最长9个月,一般3个月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中途停工(1个月内向有关机关报告)
中途停工<1年,恢复施工只需要报告就行
中途停工≥1年,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不能按时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
恢复原状并交还,不再办理手续
永久性用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对符合的颁发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许可设定
法律可以直接设定
法律未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未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为设定
地方性规章可以设定
部门规章、市人民政府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
变更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人/财/机/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级:注册资本5000万,净资产6000万以上
二级:2000万,2500万
三级:600万,700万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施工企业资质序列
综合资质
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分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甲级
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
专业承包资质
甲级、乙级
专业作业资质
不分等级,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认施工劳务作业
不予批准资质升级申请规定
申请之日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违法乱纪,不予升级
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不予升级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不予升级
资质证书撤回,撤销和注销
撤回 (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条件)
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企业逾期未整改,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资质证书
可以在资质证书被撤回后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证书的申请
撤销(非法手段取得资质,行政处罚)
注销(不想要了,走程序注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小欺骗一年,大欺骗三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造师注册
延续注册
注册起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月内由新企业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
刑事处罚
执业活动
执行完毕之日不满五年
非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之日,不满三年
申请注册前三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年龄超过65周岁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可以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情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职业印章。
接受继续教育
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工程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级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加盖章
签署质量文件
分包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应当由担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签(因为工程质量分包和总包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的施工工管理文件由分包自己的工程师签证
不视为挂证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
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聘用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又所在院校缴纳的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严重的终生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7)被品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非职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第三节: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8分
外国大公鸡4块二一斤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
预算资金在200万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10%或占据控股主导地位
大:大型基础设施
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城市
公: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估算400万以上
材料、设备估算价200以上
设计、勘察、监理(可以合并算)估算价100万以上
注:总承包金额在100万以上算达到必须招标规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后面必须带有使用农民工才能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条例》的规定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总结]把握本质,理顺逻辑关系,可以不招标=可以直接发包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1)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
(2)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
3)单一来源采购:特定供应商
(4)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
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技术复杂,特殊要求,受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两阶段招标
技术复杂或不能精确技术规格,可以分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实施两阶段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开标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评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可以以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由,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最多3个,并标明顺序
招标时间图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隶属关系
(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资格条件)
投标联合体
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4)联合体各方签共同投标协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资质等级
就低不就高原则,各方都应满足资质条件
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约定对内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
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投标无效
(1)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中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源出的项目负责人与
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联合体应共同与招标人签合同
三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日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影响履约能力——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
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确认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未中标的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履约保证金
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资质不良(6种情形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5种情形)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工程质量不良(5种情形)、工程安全不良( 24种情形、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情形)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2)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表现好一企业申请,可以调整公布期限但不得低于3个月
招标投标违法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以欺骗取得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人民义承揽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投标 过程中行为不良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偷工减料、未按照节能设计、未对建筑材料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不出具质量保证书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重点记忆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予以取缔
罚款合同价2%-4%
予以取缔
罚款合同价2%-4%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依法招标不招标,肢解,化整为零,规避,签订阴阳合同的发合同价0.5%-1%(五一劳动节)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保证金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情况表
资格预审资料
其他规定材料
法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保证金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情况表
资格预审资料
其他规定材料
发包罚款
发包排斥罚款1-5万
违法分包罚款5-10万
泄密罚款5-25万
发包给不具备 资格承包人罚款50-100万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情节严重的,3-5年不得参加招投标
招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不要人对不再具备资格预审相关资格的其投标无效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两个差别,两个特定,一个限定
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要求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属于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联合行动
视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但又有联系有相同之处
招标项目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不得有最低投标报价
公布的时限
招标投标违法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5分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
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试,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建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主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要施工条件[顺延+停工、窝工等损失]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顺延+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顺延+停工、窝工等损失]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施工人原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分为: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通知
发包人原因等,承包人原因不等
开工日期不满足施工条件的,以实际满足施工条件为准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没有争议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
有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支付价款的规定
价款的确定
有争议按照中标合同确定
阴阳合同,以阳合同为主
价款结算/利息/优先受偿规定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以签证的书面确认,如果无签证,以其他资料进行确认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有约定——按照约定再高也支持
无约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和装修>抵押权人(银行)>其他债权
有约定的,按报约定——无约定看交付——无交付,看结算——无结算,看起诉
四个为递进关系不能乱
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工程垫资的处理
约定垫支
有约定利息
可以主张本金和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不得超过同等贷款利率
无约定利息
主张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无约定垫支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有约定,按照约定,再高也支持
无约定按照同期贷款利率
政府投资项目不的让施工方垫资建设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违反合同义务
具有补偿性
具有任意性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损失后果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
约定赔偿损失(违约全)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可预见性原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应当认定无效合同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验收合格——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修复(费用有承包人承担)后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欺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行为有瑕疵,违约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执行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
(注:主体有瑕疵]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3)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抵销
(3)债务人依法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债务人依法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
[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目的不能]
(1)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2)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遇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遇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法定情形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情形
支付违约金
定金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作用
参考性/指导性
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
连续工作十年
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违法乱纪,不能胜任的情形
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合同的工作连续满10年,且法定退休不满10年的
工作之日起满1年未签订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为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可生效
劳动合同试用期
时间限制
(1)劳动合同期限:3月X< 1年;试用期:Y1月
(2)劳动合同期限:年X<3年;试用期:Y2月
(3)劳动合同期限:3年X(含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Y6月
次数限制
(1)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是试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定解除
劳动者
1)预告解除
无需任何理由。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
通知解除
单位为按照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条件
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
单位规章违反法律法规
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生安全才可以立即解除
限制人生自由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
可以立即解除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巡视舞弊,造成重大影响
劳动者前两份劳动合同,对单位造成影响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有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预告解除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预告解除需要: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老;(2)病;(3) 残;(4孕
连续工作满15年,不足法定退休年龄5年(属于老)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赔付两倍工资。
1.低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高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1年=1个月;6个月~1年=1个月;不满6个月=0.5个月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1)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2)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
一般
矿山井下、4级体力、其他禁忌
特殊
(1)经期:高处、低温冷水、级体力
(2)孕期: 3级体力其他禁忌;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3)哺乳期孩子未满1周岁;产假不少于90天;不得从事3级体力工作、其他禁忌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未成年工
一般
矿山井下、4级体力、其他禁忌、有毒有害(妇女无“有毒有害”的规定)
特殊
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医疗、养老、工伤
用工单位缴纳,员工自己不缴纳
工伤
领取条件:
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1≤X<5年,12 个月: 5≤X<10 年,18 个月: X≥10 年; 24 个月
生育保险、和失业
用人单位缴纳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工6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陪5个月双倍工资
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签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特征
主要工作经过定作人同意可以转第三人
有权让第三人辅助工作完成
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义务
完成承揽义务
材料检验义务
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义务
支付报酬
协助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
验收工作成果
解除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协助,催告无效,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未经同意转让主要工作与第三人,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特征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买受人
无法确定价款,应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如果是买受人原因无法按期交付——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自交付完承运人——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放置到交付地点,买受人没有按时收取,之违约之日起——买受人承担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孳息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特征
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or无偿合同,主要看是否有约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权利义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自然人之间借款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凭合同内容
租赁物名称、用途、数量、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定期租赁
期限
(1)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2)X>20年,X=20+ Y,Y无效( 超过20年的部分 )
形式
(1)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2)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6个月,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
权利义务
出租人
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出卖人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瑕疵担保
承租人
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运输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权利义务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法律特征
有偿/无偿/随时解除
权利义务
无偿合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有偿合同
有是损失就要赔偿
转委托给第三人,需要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第五节: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6分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分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昼间(6:00-22:00)——70dB(a)
夜间(22:00-6:00)——55dBA
上下浮动15dBA
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施工单位、开工前 15日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抢修、抢险、工艺要求或特殊需求必须连续施工的除外
特殊需要连续施工,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示周边居民
政府监督部门有权现场检查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要求,不能投入生产
大气污染的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服装或者掩盖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应计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属于全国碳排放全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废水污染的防治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排放污水
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固体废物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物转移
固体移出地部门提出申请,接收地同意后方可转移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碎石类、土石方类,利用回收率争取达到50%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与收集存放管理制度
鼓励与末端收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制度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鼓励节约精致浪费2分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施工节能的规定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淘汰,禁用;鼓励节能标准
鼓励扶持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不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审核节材与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能激励措施
财务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简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注册执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活动,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要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试建设活动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24h到达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珍贵文物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一般文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文件等等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有历史重要
有价值
第六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重点记关键词0) 10分
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
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危险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申请领取
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危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3年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小骗一年,大骗三年
有效期内,遵纪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原颁证机关不再审查,但需要手动申请延期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安全生产作业人员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企业负责 做题看关键词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期工作日的25%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是现场监督
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检查职责
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强求民事赔偿权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签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甶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安全费用的提取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总额的50%
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总额的30%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一年内提出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的,由指派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由用工单位
个人挂靠经营,由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一个小时内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我是谁?我在哪?发生了啥?我咋了?救我!】
事故补报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可以延期,但不超过30日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5日内县级以上备案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1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
重点通用的(做题看关键词)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务院结合各个部门制定、国务院或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推荐性标准
国务院标准部门制定、发布、推动免费标准文本
标准修订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推荐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没有时可以制定,当国家标准有了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监督检查的形式、专项检查、抽查、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承重结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委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不合格或者有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不得受聘于两个及其以上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过程
取样,两方通知:建设或监理
三方参与,施工、建设或者监理、检查
见证人:建设或者监理专业人员
取样人:应在式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三方参与,施工、建设或者监理、检查
见证人:建设或者监理专业人员
取样人:应在式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施工质量检验及返修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应当负责返修,谁的责任谁掏钱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外国大片】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迸行审计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城建档案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分包单位整理,总承包单位审核、汇总的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分项工程~监理主持,必要是设计单位参加
分部,单位验收~总监主持,设计单位必须参加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
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之日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收到备案文件15内日发现问题,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管线和设备、装修,为2年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有其他保证金就不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届满后申请,发包人14天内返还,保证金返还都为14天
第八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9分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
侵权纠纷
一方当事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产生的纠纷
发承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于让步并达成协议,无须第三方介入
调解
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司法调解
行业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
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做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
保密性
快捷性
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诉讼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公权性
程序性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
强制性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局定之后,如果尚未作出决定,不逊在复议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节为原则
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
特殊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证据
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
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等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健康原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其它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保全
概念和作用
保全的程序
保全的实施
应用
举证时限
证据交换
质证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出投诉请求保护其权力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讼权的制度
不适用与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总类
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
条件
方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记明事项
受理
时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送达文书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等建议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转角东大
公告送达
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受理
方式
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改制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无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法庭笔录
宣判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上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
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概念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交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执行根据
执行案件的管辖
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
执行开始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委托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财产变化的,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执行中止和终结
仲裁制度
程序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仲裁和投诉只能选择一种
裁决作出后,不得再次申请裁决和诉讼(一裁终局制度)
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那可以重新协商申请仲裁或起诉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用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
对法院的约束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的受理
条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3人
前两人当事人各选定一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
1名——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审理
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缺席裁决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裁决的执行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约期间的最后1个工作日计算
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约的,依规定的最后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023新教材)
不予执行回到起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起诉
调解与和解制度(1分)
不具备强制执行
任何时候都可以和解
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居民委员会
134 67辅助
属于挂靠
属于挂靠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城建档案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竣工后6个月报城乡规划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之日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完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竣工验收后15日内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签收的质量保修书
竣工后6个月内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责任
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
重点通用的(做题看关键词)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务院结合各个部门制定、国务院或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推荐性标准
国务院标准部门制定、发布、推动免费标准文本
标准修订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推荐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没有时可以制定,当国家标准有了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监督检查的形式、专项检查、抽查、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串通投标
属于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私底下小动作
视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但有相同之处
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专利权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商标权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届满前12个月申请延续注册,可以给与6个月宽限期,每次注册为10年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对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力
商标权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权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著作权
如: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文件
作者死后五十年的12月31号
投标保证金(核实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施工节能的规定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淘汰,禁用;鼓励节能标准
鼓励扶持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不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审核节材与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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