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历史知识点笔记总结
2022-10-31 11:58: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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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历史知识点笔记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1、“刑乱国用重典”与“刑罚世轻世重”相结合:皇帝根据社会情势判断是乱世还是平世,采取相应或严或宽的刑事政策 2、强调“明刑弼教” 3、立法注重简、朴:“简”指条纹简便,重点突出;“朴”指法律条文通俗易懂
法律形式
1、大致包括《大明律》、《大诰》、《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和榜文 2、《大明律》:1367定律——1397颁布 特点:(1)编排体例:适应了明代废除宰相制度后,将中央政务分属六部的政治体制,吸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编制法典的长处,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2)定罪量刑:侧重尊君: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3、《大诰》:朱元璋编订并适用的特别法 特点:(1)重典治吏而非直接治民: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其次是豪强富户和无业游民 (2)是律外用刑,用的还是严刑 4、《大明令》:(1)按六部分篇 (2)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部,也是唯一保存至今的令典 (3)一般由积极性规范构成 (4)是一部临时性的法典 5、《问刑条例》:单行法规,此后条例变为和律一样具有效力的“常法” 6、《大明会典》:(1)具有典章汇编性质 (2)其体例仿照《唐六典》、《元典章》 (3)以官职制度为纲,以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 7、《榜文》:太祖、成组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把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1、以儒生为主体的文官体系 2、成化年间开始八股取士 3、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 4、内阁首辅张居正整顿吏治,创制“考成法”
监察制度
1、主要由三部分:御史纠察、言官谏诤、地方监察 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御史分为两类:(1)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2)监察御史 3、设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六科给事中为独立机构,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等大权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比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例来定罪量刑 2、“化外人”属地原则:正式确立完全的属地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对朝廷所认为的重罪(主要包括两类:①官民直接威胁、冒犯君权的犯罪②官民直接蠹国害民的犯罪)加重处罚,对其所认为的轻罪则让处罚变得更轻
主要罪名
1、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指士大夫拒绝朝廷征召 2、奸党罪
刑种
1、采用唐律五刑体系: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2、另有酷刑凌迟、充军(明创)、枷号、刺字、廷杖(明创)等 3、充军:把不杀的重罪犯押解到边远地区补充军伍罚作苦役的刑罚,分为终身(重罪犯本人)和永远(罪犯世代相袭)两种 4、廷杖:帝王在朝廷上当中责杖大臣,往往无须具体罪名,只要皇帝觉得他们冒犯其威严即可 5、赎刑:适用广泛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契约
1、立法简略,希望民间自己消化处理 2、土地房屋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且该契约必须加盖官印并交纳契税,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3、明代中后期私约在发生纠纷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夫为妻纲在法律上的进一步强化 2、平民娶妾的限制 3、亲属间禁婚范围的扩大 4、直系亲属财产继承权的强化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1、官田是公家土地,数量庞大,不允许自由买卖,一般招募贫民耕种,其所纳之税称为租,较民田为重;民田是私有土地,可自由买卖,所纳田赋称为税,较官田为轻 2、皇庄是皇帝私产,由皇帝派太监监管,其租税收入归皇帝私人而不入国库
赋税制度
1、基本依照两税法,以黄册(户籍册)和白册(土地赋税册)为依据,分夏秋两季征收田赋 2、男子十六岁到六十岁都要服差役 3、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徭役和田赋合并
市场管理
1、规范度量衡等市场器具 2、着力管理市场交易中介人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 3、特殊司法机构:厂卫(厂即东厂(太监统领的特务机构)、西厂和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先设卫,后设厂)
诉讼制度
1、对某些轻微案件推行了带有强制性的半官方调解制度 2、乡里普遍推行里甲制度,设立“老人”这一乡职,后失败后推行“乡约”制度 3、加大对越诉、诬告的惩罚力度 4、限制起诉时间,除命盗重案可随时陈告外,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应在农闲期起诉,中期以后确立“放告”制度,每月有固定日期接受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诉状,其他时间一律不准
审判制度
1、复审制度:(1)州县处理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徒罪以上案件拟出初步意见(即看语)后转送上级 (2)若人犯或佐证无翻供,知府对州县官所拟看语无异议,则加上自己的看语转送上级(3)各行省的按察使有权终审徒刑案件,流刑、充军、死刑要拟出看语后上报刑部或都察院 (4)死刑案件须三法司或其他官员会审,上报皇帝做最终的复审决定,经皇帝“勾决”后,才得以确定 2、会审制度:三法司会审、朝审、热审和大审 (1)朝审:朝廷最高级别的官员会审已被判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2)热审: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京师在押未决囚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囚犯痛苦的制度 (3)大审: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在押罪囚的制度
南北朝时期
南朝
1、南朝的立法:(1)宋、齐均沿用晋律,大体上是晋律的延续 (2)统治阶级崇尚玄学和佛学,蔑弃礼法 2、法典结构的变化:(1)东晋以后的宋、齐、梁均承用晋律 (2)南朝多沿用《晋律》,晋又以魏律为蓝本 3、法律内容的发展:(1)缘坐范围的变化:《梁律》进一步缩小从坐范围,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2)减死从流:秦汉以降的死罪减等之刑,徙刑至此时期已改为流刑 (3)官当的出现:准用官职抵刑,也可用罚金或赎刑,至明清取消 (4)不孝罪与不敬罪、不道罪:严惩 (5)重婚姻门第:续有家谱,由官府掌握 4、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的变化:基本承用汉制,重视京畿地区司法职能,赋予其与中央同等权力 (2)皇帝与武臣断案 (3)限制诉讼权利 (4)刑讯用测立法:《梁律》首定测罚之制,以饥饿的方法逼供,《陈律》在此基础上创测立之制 (5)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6)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北朝
1、北朝立法:北魏首开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北魏律》是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继《晋律》之后有所进取的是北朝《北魏律》和《北齐律》 3、法律形式的变化:(1)以格代科 (2)回归以律为主 (3)式的出现:最早见于秦 ,多属于行政性法规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死、流、徒、鞭、杖 (2)废除宫刑 (3)缘坐范围的扩大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 (5)“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影响: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将直接危害朝廷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严惩不孝罪,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虽属八议,亦不减免 (6)存留养亲的出现: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7)官当的适用: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开始一阶当刑两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 (8)任官考绩制度:北魏孝明帝时武人退役争相为官,规定以停解日月为断,依年资深浅而定选用 (9)禁止高利贷 5、司法制度:(1)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2)刑部的前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 (3)皇帝断案 (4)限制诉权与上诉制度变化 (5)死刑复核制度延续 (6)妇女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特点
1、法律与礼义道德的融合,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呈现 2、律学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研究的对象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研究 3、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体例 4、法律体系化发展,法律解释规范化 5、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魏晋时期
曹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出现,制“新科”和“甲子科” 2、法典结构的变化:律仍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对于汉旧律的变革主要有:(1)篇目增加 (2)体例上的调整 3、法律形式的扩展:(1)律令的发展:立国之初,以“科”代替“律”“令”,之后发展了以军令为主的令,魏强大后以律和令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以格代科并回归到以律为主的法律形式。 (2)魏科的变化:科是一种变通性的法律形式,格是科的发展和延续,魏科是传统法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环。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发展: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若干种,并减轻某些刑罚 (2)缘坐范围的变化:缘坐,又称从坐、随坐,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曹魏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河,未嫁女从父母之诛,出嫁女从夫家之罚 (3)“八议”入律:八议指对八类权贵人物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4)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九品中正制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加速了官员腐败 5、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基本承用汉制,地方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2)审判制度: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2)上诉制度变化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3)监察制度:中央为御史台,是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地方不设监察机关,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形成御史出巡制度
晋朝法律制度
1、两晋的立法:《晋律》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之先河,“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 2、法典结构的变化:(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篇章体系合理 3、法律形式的扩展:(1)开始明确区别律令,律为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 (2)晋朝法律形式有律、令、故事三种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完善:晋律定刑为五种: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 1)准五服以治罪:《晋律》首创,服制越近,以卑犯尊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2)对八议的批判 3)官当: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特点是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2)任官的规定:重视官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 (3)土地、婚姻与财产立法:1)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 2)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纳妾被视为合法,惟嫡子有继承权 3)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与严禁高利贷:红契是有纳税的红色印章的“文券”,是发生纠纷时官府裁决的依据 5、司法制度:(1)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晋武帝废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 (2)西晋成立直诉制度,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3)允许上诉 (4)对妇女犯罪行刑有特殊规定 6、中央废司隶校尉: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晋废司隶校尉,分其行政权归杨州刺史,分其监察权归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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