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谋杀案法律知识点笔记
2022-10-31 14:44:3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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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探险谋杀案法律知识点笔记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得到:提高自己独立思考的意识
不对号入座
不支持任一观点,换角度思考同一个问题
真实案例
霍尔姆斯案
杜德利案
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虚构案)
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 富勒虚构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事实: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
判决:审判法官判决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行政赦免:陪审团、法官请愿对被告进行行政赦免,降低对被告们的刑罚
分析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基于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下,尊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认定有罪。再以行政赦免的方式,降低刑罚。
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结论
有罪,但特殊裁决和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法官:福斯特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析
无罪分析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的基础上
当维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原始契约所提供的道德正当性
在此次洞穴营救中10个工作人员牺牲了
我们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
探究实定法的目的
谋杀与正当防卫
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
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谋杀罪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
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
法院受联邦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众议院的意志
前面推理没有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区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
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
理解法律的目的并解释法律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结论
无罪,有罪判决应被撤销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法官:唐丁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怎么成为杀人并分而食之的理由呢?
理性与感性
有罪
法律上谋杀罪名的成立
无罪
10几条人命换回来的生命
分析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合法年龄的解释?
假设威特莫尔在被杀之前,反击他人性命应该如何定义?既然已不再实定法的控制范围内。
救援的牺牲又将观点带到了对立面?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威慑,还有其他目的
刑法目的之一: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自卫免责的解释
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的行为
一个人抵御他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深植于人性的本能。
矛盾
十个英雄生命的代价
没有更合适的指控(如果有吃人肉的有罪判定的话)
结论
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法官:基恩
分析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的话,是否应该给被告行政赦免
作为一个法官,从职责层面上,不需要也不应该提出赦免请求,单纯的尊重法律,做出判决即可
关于莫德维尔等人的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
我尊重自己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再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的个人偏好抛之脑后
立法至上
立法至上,法官有义务忠实法律条文,而不是掺杂个人情感
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对立法司法改造的过程
推测各个法律条文所服务的某种单一“目的”
在追求实现这一想象的目的时,找到一个虚构的所谓“立法者”,在其工作中忽略了一些东西 或留下了一些空隙和不完善的地方
最后一步就是填补留下的空白
实际上,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威慑
反映人们内心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该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
如何能在不理解法律目的之前,说明法律存在漏洞呢?
人类学家说,人类对一个被禁止行为的恐惧感将因部落生活条件特别容易诱发那种行为而加剧,正如,在那些最可能发生乱伦的乡村亲戚关系中,乱伦也因此成为谴责的行为。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本法院对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非常清楚
它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
显然,本案不属于例外的适用范围,因为威特莫尔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
也许,疑难案件有其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结论
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法官:汉迪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分析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按键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
得民心者得天下
在规则(法律)内,遵守原则:顺应民意是保证统治的核心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民意
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判决方向变得显而易见
宣布这些人无罪无需我们涉及任何有损尊严的遁词或诡计
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与本法院过去的实践不一致
没有任何外行人会认为,赦免这些人,意味着我们队法令的延伸会比我们的祖先创造自我防卫原则时更进一步
运用常识来断案
将民意纳入判决考虑因素不存在不合理
法律也存在其局限
四条路可以染给一个犯罪者逃脱惩罚
使用其他法律依据做出避重就轻的判决
监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
行政长官的赦免或减刑
谁能说,做出这些判决是都遵循了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使其技能防止错误发生,又排除了情感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保证所有形式的法律都被遵守?
一个判例的启示
一个被教派开始的牧师,未经允许潜入教派活动被
结论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最终判决
唐丁法官再次表达意见
在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更加确信不应该参与对这个案件的判决
判决
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 萨伯虚构
观点六:撇开己见
法官:伯纳姆
引子: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编撰法律体现立法机关的道德动机,但是法官没有这个权利在法律上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分析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公众可以仅仅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宽恕被告,但是法官却不能这么做
法律要求什么?
案件非常简单,两个角度,不同的结论,正是导致冗长争论的原因
道德上
无罪判决
法律上
有罪判决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官必须遵守法律
判决:有罪
法律无关同情
杀死威特莫尔是故意的行为
如果放到其他案件条件下,一个同样有理的故意犯罪指控没有遭遇到与法律无关的同情或个人道德观的反对的话,每一个法官和公民都会赞同有罪判决。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一、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二、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三、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至少有四种可替代杀人的选择:
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
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尝试重新恢复无线联络
再等几天
四、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五、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六、选择被害者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法官的职责就是解释法律,但是法官不能把不喜欢的明确规定的法律加以修订,并将这种僭越的行为称之为“解释”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结论
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叛案的酌情权
法官
斯普林汉姆
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br>
分析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
根据纽卡斯国的法律,探险者们并未犯有谋杀罪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是否故意杀人
明确的计划、有意图的杀害了威特莫尔
这一切都证明了他们是故意的。
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
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只能选择自己去死
他们没有更好的合理的选择
所遇这一切都证明不存在故意
通常而言,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而不是去杀人
法律如何界定“故意”
没有任何先例对“故意”这一设定进行明确的解释,而法官的任何就是在出现分歧与误解的时候,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难免会带上个人观点,但这正是法官的存在意义。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
故意的问题转化为紧急避难的问题
一、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二、本案中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死亡的必然性
三、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
四、深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惩罚被告将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
惩罚适用的问题
结论
撤销有罪判决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法官
塔利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分析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在自我防卫案件中容许防御性杀人的一个理由就是,我们认为在那些不幸的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罪者的死亡要好一些。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认为接受防御性杀人的另一个理由在于我们珍视生命
让我们假定杀一个人是为了避免一百万人的死亡,则情况会有一个显著的改变
更大利益的原则意味着,确切的比例是无关宏旨的,它所要确保的是,与失去的人相比,有更多的人能够有所获。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没有人能保证当最虚弱者自然死亡之时,其他人仍有行动能力
选择牺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公平的抽签使得把同意作为选择牺牲者的方式是不必要的
其他选择
退出公平抽签且不分享牺牲者的血肉
增加其他人被选中的机会及心理压力,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退出,最终降低生存的可能
紧急避难同样适用
正当理由,而不是免责事由,探险者确实有谋杀罪的犯罪意图
探险者们杀人是故意的
杀人行为之所以正当,不是因为它缺乏故意,而是因为,即使这个选择是有目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公共政策也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理由:
一、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内,行政赦免则不是
二、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
三、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
结论:
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法官
海伦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那么他们在仅有的两个选择,选择可能活下去的选项,显得无可厚非。
分析
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如果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死亡隐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强奸了,因为任何收到强迫性行为的妇女都已经同意了。<br>
一个选择顺从而不是死亡或者伤害的妇女并没有同意性行为。
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
无论是头脑清醒的还是神志迷乱的人,有意图的还是因为冲动而行为的人,都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强奸行为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即使是一个杀人行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一个暴君威胁一个好人去干一件恶事,如果他不从的话就杀掉他的父亲。
探险者同样如此,有意识的杀人,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人
这些罪行的本质特点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者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故意的。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联邦法律,自我防卫权利允许在某些情形下杀掉一个无辜的人
如果A欲置B于死地,B奋力还击,但不巧射杀了旁观者C,而不是侵害者A,那么B依然有资格以自我防卫为理由而被宣告无罪。
简而言之,被告人是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因此必须被判未犯谋杀罪
是否定义紧急避难为“自我防卫”,这在法律上不重要
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
真实的紧急避难,它包含着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这种意愿是先于法律存在的
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紧急避难抗辩是我们承认并且回应立法者之不可靠性的一种方式
通过允许紧急避难抗辩存在,我们就承认了,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伤害或者产生不正义
紧急避难抗辩就是为了那些为了避免这种伤害或不正义而违反法律的被告人量身定做的。
紧急避难判断标准不是从我们的判例中寻得的表述精确的规则或者我们力图明确表述的规则,而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如果惩罚被告人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那么它就不能实现惩罚的目标
而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时,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一、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
如何保证准确评估被告在封闭环境下,面对饥饿、死亡的恐惧是否还能保持正常的心理?
二、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
一个观点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能否公正地裁定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呢?
在真实的生活中,上述法院在关于某人的罪行是佛存在合理怀疑的问题上发生分歧,这本身就表明了确实存在合理怀疑。
法律是否彰显正义
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
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结论
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法官
特朗派特
生命是平等的,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掐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分析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本案的重点不在于讨论是否属于自我防卫或进行紧急避难抗辩
抽签的目的是为了赢家的利益杀掉输家
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
不能扭曲平等来正当化不平等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苏格拉底)
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忍受不正义的这一原则
自我防卫杀人违反了关于谋杀的法律的字面含义,这一法律要求惩罚所有的故意杀人。
在面对杀人的恐怖与死亡的威胁下,即使他们有权利选择,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由为杀人做辩护,因为杀人的行为至少与他们力图避免的饿死一样恐怖。
杀人行为不可宽恕
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
我希望我不会听到那些有意杀人的人哀求哭号,声称自己杀人是正义所要求的的。那会让人窒息
随机选择与受害人的意志
孰轻孰重
假设被害人的同意无足轻重,随机选择是公平性的唯一要求,想象一下:一个极力反抗的受害人被制服在地,然后被杀掉,这是公平吗?
为什么一个患有肾脏疾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乎他的肌体类型的肾脏的人,取走受害者的一边肾脏拿去移植呢?
所有人应该平等的接受饥饿与死亡的考验,而不是无视他人生存的意志,并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
事实上,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
事实上,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珍贵的
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没有划算的交易
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
如果某些人必须要被为了别人而杀掉,那其他人也应该早点结束生命,而非以同类为代价苟延残喘。
生命的价值不应该被量化
否则与奴隶制社会无异,每个人都能被明码标价
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
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
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生命神圣原则与死刑矛盾
支持死刑的每一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通过监禁来实现,因此,即使不考虑关于谋杀的法律的目的理论,其目的也不会要求使用死刑
支持死刑的原则并没有生命神圣原则那么重要
支持废除强制性死刑的法律条文条款
结论
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庭重审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法官
戈德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分析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三个理由
一、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威特莫尔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遭到了轻视、忽略和蹂躏,他不被看作平等的一方。
当这种暴行以性行为的形式表现时,就是强奸;以故意杀人的形式表现时,就是谋杀
如果一个女人的同意并不等于一个男人的确信,则我们必须去审视女人是否真的同意
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统一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
实际他并不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
二、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被告探险者们负有重大责任
他们自愿走近一个不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中
他们的资源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必须”杀人的困境中负有责任。
这一事实排除了他们铤而走险行为的必要性的抗辩力
三、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不是任何一种非自我防卫杀人都可以通过紧急避难获得辩护
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是不同的
如果的确有可能处于紧急避难杀人,那么杀人者就应得到我们的赞扬和尊重,而且,任何制止杀人者的人应该受到非难,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然和紧急避难不适用于本案,或者说也不适用于任何非自我防卫杀人行为
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杀了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己就是错的。
然而一般大众的观念无疑是支持威特莫尔保护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支持杀死威特莫尔
承认法律的多样性
实际的法律并不是理想的法律,就像饥饿不是面包一样。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假设在未来新的探险者们处在相同的处境下,他们自己在杀害伙伴并不能挽救他们的生命的情况下,杀害朋友获得活下去的机会已经不会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了
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被不平等适用
很多资料表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虽然表面上中立,却被不平等地适用了,不利于族群和穷人,尽管它降低了这些群体中的犯罪率
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没有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
语境
影响人们思维方式的共同体
影响共同体形成的历史因素
渴望得到表达的人类情感
给人们提供了那些词语的语言
要求获得解决的问题
限制了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的利益
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死寂的营地;缺少理性,感情就难以找到有效方式坚持不渝
有健全而有建设性的思想中,甚至在法律中、数学里,理性和情感是协调合作的
它们之不可分离就如同曲调与节拍不可分离一样
如果法律不过是由推理规则所联系起来的行为规则,那它就会变得简单些,单遗憾的是,法律和生活一样丰富多彩
理性不是来自于上帝,情感也非来自于DNA
就像法律本身一样,二者都是文化的产物
法律不能超越文化和整个人类环境,当有这样的企图时就会产生歪曲和片面化
被告人当然要被根据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并且只能根据法律本身
结论
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法官
弗兰克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就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分析
我不能肯定我能否把我本来会做的事和我希望我奔爱会做的事区分开来
但是如果我不能谴责那些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那么我就更没有理由因为他们做了我希望自己会做的事情去谴责他们。
判决死刑会不会阻止我们将来那么做?
我认为想象我们在一个假定的情形中会如何行为是伦理生活的必要部分,并且也是构成仁慈、友谊、同情、怜悯、宽容、公正等品质的基础
我的观点是,这种想象或者自传体式的意见在组织犯罪为幌子加以讨论时合乎法官的真实职责,在得到坦率承认时亦同样如此
本案一点都不“疑难”
我知道我希望我自己在洞里干什么,也知道从良心上我不能惩罚做了我也希望做的事情的人
本案的暗度如此突出和不寻常
以至于我的法官生涯中,我第一次感到有必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吴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
结论
我赞成宣告无罪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法官
雷肯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分析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如果一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被被禁止的行为,但同时又没有一种可惩罚的心理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判决其有罪,还是宣告其无罪呢?
根植于我们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标准决定了,宣告无罪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所有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
三个突破
1. 我们将会把大街上的危险分子一扫而光
2. 我们会缩短审判时间,让惩罚来的更加迅速且稍有遗漏
3 我们将会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同样的行为
无数研究表明,同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惩罚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案更为有力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如果公民们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
威慑不再是刑罚的唯一或者首要的理论基础
惩罚犯罪才是真正的基础
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财产损失
侦查费用
律师费用
等等
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惩罚犯罪最为合理的根据,是防止犯罪人占守法公民的便宜
阻止犯罪的自然因素是不存在的,原因非常简单,这种犯罪是理性的,罪犯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远远超过其所失去的
唯一阻止因素就是并非天生就有的、人类发明创造的惩罚
没有惩罚,犯罪就是值得的,利害得失的算计者就会被诱惑去犯罪
什么是囚徒困境
被警察关押的两个共同犯罪的囚徒,在选择告发、认罪与沉默之间的抉择
出卖合作者的背叛者的结局比共同合作者的结局好,而共同合作者比双重背叛者的结局好,双重背叛者又比被出卖的合作者的结局好。
遵守刑法也是一种囚徒困境
只与合作者进行合作是理性的
背叛背叛者是理性的
守法公民会成为笨蛋
假如背叛是理性的,那么除了与之相当的惩罚以外,没有任何威慑力量
本案也是一种“囚徒困境”
假定探险者们都是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者
花费大量时间讨论抽签的公平性问题
那么他们是不是需要惩罚的那种利用守法公民的是非之心的罪犯
是的
维特莫尔正是那个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选择谋杀的“笨蛋”
只有惩罚才能让这种情形下的理性行为遵守法律!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法官怎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
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
他们所需要的品质,是清晰准确的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
好法官要搁置个人的弱点,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结论
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
法官
邦德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
分析
我回避的理由
我参与过与探险者所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的电池专利有关的案件
我的同事的意见
我跟这个专利权诉讼案件实在没什么关联,不应当回避
法律只支持有法律理由的回避
那种电池与这个案件本身没有关系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这个案子涉及“故意”这个词使用范围的开放性
就“故意”与“非故意”的争论,不同的法官给出了不同的见解
我们不能指望从“故意”这个词当中获得下判决的指引
法律条文正式通过“故意”这个概念来认定有罪或无罪的
矛盾
法律允许负责地适用自由裁量
给一个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不一致或者法律没哟规定的疑难案件下判决,唯一方法就是找到法律之外的一个道德标准
事情本身的性质决定了
立法者也是人,他不可能用一张法律之网将复杂多样的生活尽数囊括其中
在本案遇到的情形中,立法者没有细致充分的阐明纽卡斯国在判决被告人犯有谋杀罪时所必须证明的心理状态
新设创造性的标准,也恰恰是“自由裁量权”的题中应有之意
自由裁量权让我们直接面对一个案件变得困难的特别之处,并针对个案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
新“社会契约”源自备当前法律的拒绝
对我们而言,我们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绝对,并非源于理性或者上天
制定新的和平契约,是在他们通过无线电请求听到对他们抽签计划的法律评价,并表明他们愿意遵守法律,甚至渴望遵守法律,但是政府没有给出回应的情况下发生的。
电池在本案中不容忽视
电池保有电量的能力同这个案件的结果息息相关,由于我过去同一个有关测试和监控电池电量的设备的诉讼有牵连,我不得不全身而退
结论
我回避
尾声
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按照命令,刑法将于4350年4月3日上午六点执行,届时公共执行官将依法采取尽可能快速有效之方式将被告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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