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部分
2022-12-01 13:50: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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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最新权益 人力资源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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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人力资源部分)
第41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限定为男性或男性优先
除个人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其它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第43条:用人单位招录过程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44条:用人单位与录用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第45条: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
第46条: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方面,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第48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等情表,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或辞退或单方解除合同
第74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制定禁止性骚扰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支持或协助受害妇女维权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建立调查处置程序并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
第25条:用人单位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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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第7条: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11条: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5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18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19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第20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21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行为
第22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第28条:妇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31条:用人单位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及妇女特殊需要其他健康检查
第32条:妇女有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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