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修改重点
2022-11-14 22:45: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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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修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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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第11 条第 1 款规定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原则上,原告应当就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第 12 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及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确定了“直接损失”的合理范围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举证责任倒置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实现对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合法保护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扩大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范畴
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界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提高了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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