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同罪观点整理
2023-01-08 15:05: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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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同罪”这一刑法问题,车浩、罗翔、劳东燕三位刑法学者的观点及其交锋的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车浩
基本观点
不应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
论述
收买被拐妇女罪应综合评价成重罪,而非片面评价成轻罪
强调问题在于实际执法的力度
预备犯问题:收买行为本身是一种后续重罪的预备犯,相比于几乎不处罚预备犯的其他罪名,收买被拐妇女罪的量刑已体现对这一行为的从重打击
对向犯问题
“对向犯”包含处罚买方和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况
若单独评价收买
单就金钱交易行为本身,难以体现出对人的尊严等价值的蔑视eg.出卖劳力、收受彩礼;且被拐女性的被强迫的意志自由,也并非是因交易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
无法解释善意购买(以《被解救的姜戈》为例)及自愿被卖(如越南、缅甸等国妇女)
提高刑罚的效果:过高的刑罚易逼出更多的犯罪黑数
刑法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因为他在做是否犯罪的选择时,与眼前的犯罪利益做比较的,不仅是纸面上的刑罚轻重,更重要的是实际被处罚的概率。当眼前的利益足够大,或者当被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纸面上的刑罚轻重,就没那么重要了”
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官民相护,即使案发不得不办,面对各种障碍、约束和顾虑,也不会判重罪——如今的轻刑设置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
罗翔
基本主张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对车浩的反驳
关于综合评价成重罪:此种体系未考虑被拐儿童现象,综合241条全部条款,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仍是一个轻罪
预备犯问题:买卖非法枪支同罪同罚,而买枪行为也可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役
对向犯问题:应对共同对向犯和片面对向犯进行区分;片面对向犯(即不处罚买方)的立法动机是自损理论,非自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法应用这一理论
善意购买: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关于提高刑罚的效果:虽然刑法作用有限,但依然要有所作为,努力画出一个完美的圆
劳东燕
基本主张
支持提高法定刑,但不认为应当买卖同罪,而是按不同的罪名处理(卖重于买)
详细观点
罪刑不相适应
不法程度:三年的法定刑与其危害性不相称(与财产刑相比)
历史渊源:立法时中国比较贫穷,导致财产犯罪配置的法定刑偏高,而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相对不足,在涉及家庭与社会秩序的问题上,可能更多考虑保护秩序性的利益,而不太注重保护个体的权益。但在四五十年的发展后,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危害性的判断应该与时俱进,重新配置法定刑。
比较法:其他国家法定刑普遍更高
反驳其他观点
不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
不仅侵犯到个体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人类意义上的人性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
比较法上,均认为是独立的侵害法益的行为
“预备犯”的角度无法解释收买男童的问题
关于善意收买:不支持因为对其好就去罪化的观点,最多作为量刑情节
侵害双重法益
人没有买卖自己的自由
刚需?
这一说辞不能成立
措施
修法建议
在现行第241条第1款中增设一档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将法定最高刑提到十年
刑事司法
不建议对于收买人做轻缓化的处理,否则相应的判决会向其他收买人传递「买了孩子只要对孩子好一点,就没什么刑事责任」的信息
严格执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证据认定规则上考虑收买案件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确立一些证据认定方面的规则。比如,在能够确定这个女性是被收买的前提下,如果又强领了结婚证,或者双方育有子女,如果女方声称被强奸,就可以认定强奸的事实存在。
多环节并行、后续救助措施跟进
严格执法、避免法不责众等情况
建立户籍信息情况异动的预警机制;考虑借助制度安排或者技术设计,有效防止基层公职人员在该领域的渎职行为
民法上的配套措施:否认收买人与所生育的子女有亲子关系、改姓问题、国家层面收养方面的配套、被收买的女性得到相应的救济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社会法、行政法、社会保障一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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