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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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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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篇 总论
第1章 政治制度的一般理论
1.1 政治制度的含义
一、三种理论视角
阶级论视角
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原则和组织的总和。
契约论视角
政府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公民和政府自愿达成契约后,授予政府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力机制。
制度主义视角
政治制度是政治生活中塑造每个公民的认知、约束其行为的规则和惯例。
二、政治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内涵
在一个社会或共同体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管理所有成员公共事务并具有强制性的组织和规则的总和。
内在特征
阶级性
普遍效力
强制性
外在特征
历史性
多样性
1.2 当代世界政治制度的主要类型
一、按阶级性质划分
奴隶政治制度
封建政治制度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二、按统治者人数划分
君主制
贵族制
民主制
三、按国家权力配置方式划分
总统制
议会制
民主集中制
四、按国家结构形式划分
复合制
单一制
第2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概述
2.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建立时期:1949-1956
两次会议:
1949.9第一届全国政协、1954第一届全国人大
一个文件:
《共同纲领》
一个组织:
中国人民政府委员会
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
全面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
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7
社会主义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恢复和新发展时期:1978-2012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推动人大及政府组织制度的完善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新的党章
1982年11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2012至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和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2.2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涵
当代中国的国体与政体
国体:指国家的性质,也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意志的政治权力架构。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文字题)
含义:
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以人民大表大会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规则的总和。
内容:
(1)中国共产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国家主席制度
(4)政府制度
(5)监察制度与司法制度
(6)军事制度
(7)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8)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2.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
特征(文字题)
(1)中国共产党领导(前提和基础、最大优势、最本质)
(2)人民当家做主(本质和核心、根本宗旨)
(3)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原则)
(4)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制度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
3.1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前:
1921-1945 民主集中制逐步被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并丰富其内涵。
改革开放前:
1949-1956年 民主集中制理论进一步发展
1956年后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
1977年党的十一大恢复
改革开放以来:
1977年-今 恢复和发展时期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文字题)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2)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4)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文字题)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党的各级委员会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3)成立或撤销党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4)各级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与巡查制度。
(5)上级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需要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6)有关全国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
(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2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拥有党内最高领导权,代表全党意志。
(2)由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每五年举行一次。
(3)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其产生,对其负责。
职权(文字题)
(1)听取、审查中央委员会报告。
(2)听取、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3)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增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2)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3)五年一届,委员需具5年以上党龄。
(4)每年至少开会一次。
党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
(1)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2)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
(3)五年一届
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及中央书记处
(1)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2)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3)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1)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设主席1人,副主席,委员若干,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任期五年。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3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职权(文字题)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1)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2)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3)县级以上委员必须有党龄五年以上,县级委员需三年以上。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各级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各级常委委员会在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党的地区委员会
省委的派出机构,只在部分地区设立,如西藏阿里地区、革吉、扎达等。
党的基层组织
概念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单位成立的党组织。
类型
基层委员会
又名党委、党员人数需超过100名、每届任期5年。
总支部委员会
又名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但不足100名、每届任期3年。
支部委员会
又名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3名,但不足50名、每届任期3年,社区的党支部,每届任期5年。
任务(文字题)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组织上的决议;充分发挥先锋模仿作用)
(2)组织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
(3)管理、教育、监督、服务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
(4)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鼓励培养其中的优秀人才)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7)监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3.4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
概念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
种类
党员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职务
留党查看(不超过2年)
开除党籍
党组织纪律处分
改组
解散
党纪处分原则(文字题)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历史发展
建国前
1927年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
1933年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并在地方设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
1945年七大党章明确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委产生,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单一领导制。
改革开放前
1949年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0年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同级党委领导,上级纪委指导”的体制。
1955年,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检查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革期间,遭到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
1977年十一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9年,逐步建立起省地县三级组织体系。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文字题)
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及党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
地位(文字题)
是同级党委领导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的执法机关,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部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
职责(文字题)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的执行情况。
(3)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4)进行问责或提出建议。
(5)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权利。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与工作程序
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即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又受上级纪律委员会领导。
工作程序
审查调查
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理
申诉
谁批准,谁受理。
由批准处分的党委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第4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工作体制
4.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主要领导方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文字题)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其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的;是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其领导地位。
(2)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历程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方面(文字题)
政治领导
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
思想领导
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以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认识个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种问题,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行动。
组织领导
通过党的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去组织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主张而奋斗。
4.2 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
党组制度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前
前身:党团制度。
1923年湖南水口山党团,是党组制度的雏形。
1945年七大党章中作出规定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后,党组制度继续发展。
1956年党的八大细化了党组制度。
1969年党的九大、1973年党的十大先后删去了党组的内容,党组被撤销。
改革开放以来
1977年党的十一大恢复。
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党组制度做出更完备的规定。
1987年-1989年历经撤销和恢复。
十八大后,党组重要性日益体现,2015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年正式施行。
党组制度的性质与职责
性质(文字题)
党组是党在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的党的领导机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职责(文字题)
(1)党组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3)党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4)党组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
(5)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6)党组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制度的设立、撤销与人员任免
设立与撤销
党组的成立或撤销,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
谁批准成立,谁负责领导。
人员任免
党组成员由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决定。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一般有3-7人,一般需党龄3年以上,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需党龄5年以上。
党组与党委的区别
性质
党组:党在重要的非党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党委:是党内部系统中的各级组织。
地位作用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核心作用,承担直接领导职责,强化党的领导。
党委: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基层党委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监督保障政治方向和领导的作用。
产生方式
党组: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
党委: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有上级党组织指派。
权力来源
党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授权。
党委: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授权。
职权责任
党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党委:地方党委讨论决定本地区重要问题,基层党委讨论决定本部门、本系统重要问题。
组织关系
党组: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地方党委领导由其批准设立的党组和基层党组织。
接收党员
党组:无。
党委:可批准接收党员。
4.3 归口管理制度与领导小组制度
归口管理制度
含义
按照管理对象的属性和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和分工管理。
以党的中央和地方领导机构的某个直属部门为主导,整合部分政府机构,建构一个局部性的复合体的领导机制与工作机制。
发展历史
建国:设立政法、财经、文教、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政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大学各机关单位委员会和分党委。
1954年设政法、文教、工交、财贸、农林五大口。
1958年《关于成立财经、政治、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归口管理制度正式形成。
文革期间,各口领导小组职权被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归口管理制度恢复,党从设置对口结构直接管理转向对政治、组织、宣传等方面的宏观管理。
领导小组制度
含义
针对某项特定的工作设立的,发挥决策、议事、协调等功能的工作机构和机制的总称。
历史发展
1949-1958
是配合归口领导体制运行而建立起来的,归口管理中“口”的负责人通过“领导小组”来开展工作。
文革前后
党的十三大以后,中央领导小组形成较为稳定的领导小组体系,包括组织、宣传、政治、财经、外事、党建。
2018年
新的发展。
性质与功能(文字题)
性质
是党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全面领导的方式之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与负责形成信息并执行政策的主要机构之间的桥梁。
功能
谋划决策、指导工作、上行下达、服务决策、准备重大事项、收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
4.4 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工作机关和制度
组织部
组织部是中国共产党主管人事、党建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均设。
最高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部)。
主要职能
地方党委组织部协调同级党委开展党的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组织部门在组织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等。
历史发展
1924年,中央正式设立分设组织/宣传/工农等部。
1925年,党的四大决定设立组织部,总揽全国党务。
1941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组织委员会。
宣传部
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均设。
最高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宣部)。
主要职能
中央
研究、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新闻单位工作;指导宣传政策、制定宣传政策、制定宣传方针;协调宣传部门关系;规划全局思想政治任务等。
地方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务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地宣传思想文化广电系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地方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历史发展
1928年,中共六大决定设立宣传委员会。
1977年,中共中央重新成立宣传部。
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和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主管统一战线方面的工作。
机构设置
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均设。
最高单位:中共中央统战部。
主要职能
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
历史发展
1937年,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
1950年,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召开。
1956年,《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颁布,确定了统战部和人民政协之间的关系。
政法委
主管政法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均设。
最高单位: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委)。
设置书记、职能人员等。
主要职能
指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调查研究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协调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
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
助记方法:“调查三指一支持”。
历史发展
1958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成立统一领导全国政法工作的政法小组。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
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印发。
第三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5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5.1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前
起源
民主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1933年规定16岁,1941年后规定18岁)
建国后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特征
第一部选举法的特征(文字题)
(1)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改革开放以来
1979年第二版选举法
(1)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
(2)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3)一律实现无记名投票
1982年第一次修订
(1)细化了华侨代表产生办法
(2)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3)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补选代表程序
1986年第二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本级政府改为上级选举委员会
(2)规定全国人大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
(3)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4)取消预选,缩小差额比例
(5)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
(6)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选举人获过半选票时使得当选
1995年第三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上级委员会改为上级人大常委
(2)按照“代表名额基础+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确定各级人大名额
(3)缩小并统一了代表与人口的比例
(4)明确了划分选区大小的标准
(5)缩短了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
(6)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
(7)增加了罢免程序
(8)完善了辞职程序
2004年第四次修订
(1)在直接选举人大中恢复预选
(2)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
(3)完善了罢免程序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刑事处罚的规定
2010年第五次修订
(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2)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3)进一步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
(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
(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
(6)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
(7)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2015年第六次修订
(1)明确规定参选人不得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
5.2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基本原则(文字题)
(1)普遍原则
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依法被剥脱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文字题)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1)县级人大常务任命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
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由县级人大常委任命
(1)划分选区
(2)监督选民登记、审查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3)确定选举日期
(4)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了解候选人情况
(5)主持选举
(6)审查选举结果,公布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保证个地区、各方面都有
(1)县级:基数120,每5000选民+1代表,最多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可以小于120
(2)乡级:基数40,每1500选民+1代表,最多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以小于40
(3)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3)划分选区
按居住状况或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大小
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
(4)选民登记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2)可书面委托
(3)选举前20日公布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
(1)提出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2)确定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交选民小组讨论
(3)介绍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4)选举候选人: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6)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对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签字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文字题)
县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1)确定选举机构
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2)分配代表名额
(1)全国人大:不超过3000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万人+1名,直辖市每2.5万人+1名,总数不超过1000名
(3)市、自治州:基数240,直辖市每2.5万人+1名,总数不超过650名
(3)提名、确定和选举
(1)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由下级人大选举
(2)台湾地区参选人员由各单位斟酌情况确定,选举地点在北京
(3)特别行政区由选举会议成员提名并选出
(4)军队按照相关规定选举
5.3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代表法》及其修订
保证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行的法律规定,1992年通过
2010年第一次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履职保障并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2015年第二次修订
重点突出了乡镇人大的职能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法律地位
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担负着汇集、反映和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职责。
职权(文字题)
会议期间
(1)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3)决定表决本级人大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人选。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构提出询问。
(5)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6)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罢免案。
(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闭会期间
(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2)围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3)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5)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6)其他
5.4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
县级
50人以上选民提出,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
乡级
30人以上选民提出,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
会议期间
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闭会期间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常务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县级以上
辞职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经常务会过半通过。
补选
由本级人大常务补选上一级代表。
县级
辞职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经常委会过半通过。
补选
由原选区、单位补选。
乡级
辞职
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经人大过半通过。
补选
由原选区、单位补选。
停止代表职务与终止代表资格
停止职务
(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终止代表资格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国籍的。
(6)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6章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6.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建国前(探索与实践时期)
1927年3月22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最早尝试)
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效仿苏联模式。
1940年“三三制”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改革开放前(建立与曲折发展)
1949年9月21日-30日,第一届政协会议《共同纲领》。
1953年7月-1954年5月 第一次全国普选。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大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7年下半年开始,人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发展与完善)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指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展。
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法律地位(文字题)
(1)是全国最高权利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
(2)少数民族也按情况有适当名额。
任期
(1)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务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文字题)
(1)立法权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决定权(文字题)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3)任免权
(4)监督权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会议筹备
(1)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召集。
(2)全国人大常务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会议会期
(1)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2)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使得举行。
(3)如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会议形式
(1)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2)主席团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决定会议的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等。
(3)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最基本的形式。
(4)代表团或小组会议:人大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等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讨论准备事项,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法律地位(文字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
(2)在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略
任期
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文字题)
(1)立法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2)决定权
决定全国或部分省级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接制度;决定特赦。
(3)任免权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4)监督权
10人以上常务联名可提出对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1/5以上可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2)常务会会议
全体常委参加,两个月一次,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需全体成员过半出席方可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的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与会代表资格。
(2)办公厅
成立全国人大常务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
(3)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6.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历史发展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组织起来的工作机构。
(2)目前共设立了10个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组成。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文字题)
(1)审议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
(2)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答复,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
(5)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
第7章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7.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法律地位
(1)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2)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其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
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职权
(1)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度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2)市级人大常委可以制定有关城乡管理、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规。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本级人大常委、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正职
(5)保证权
会议制度
(1)次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全体过半数。
(3)谁能进行提案:
(1)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
(2)10人以上代表联名。
(4)会议类型
(1)预备会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主席团会议
(3)全体会议
(4)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
7.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法律地位
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
县级人大常委不设秘书长。
省级人大常委人数35-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不应超过85人。
市级人大常委人数19-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不应超过51人。
县级人大常务人数15-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不应超过45人。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文字题)
(1)地方立法权
省级人大常委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市级人大常委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制定颁布城乡建设、环保等方面的法规。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5)决定权
决定本级个别首长副职、秘书长、厅长、局长等的任免。
(6)保障权
(7)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
人大常务会会议
(1)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2)决议由常委人数过半数通过。
(3)听取审议报告;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审议通过议案;受理质询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1)主任、副主任等人组成。
(2)主任会议每周举行。
(3)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并召集;拟定会议议程;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办事和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研究室等
(3)工作机构
法制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4)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
7.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产生和组成
略
工作职责(文字题)
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
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务交付的质询案。
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及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
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提出的议案,提出报告。
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草案。
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提出议案。
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
7.4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
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法律地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
2004年前每届3年,2004年后每届5年。
职权(文字题)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得到遵守。
(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民政工作计划。
(4)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听取审查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机构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工作程序
(1)主席团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组长的罢免案。
(2)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篇 国家主席制度
第8章 国家主席制度
8.1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元首制度概述
含义:国家元首是各国普遍设置的国家机构,是名义上或实质上国家统治权的最高代表。
各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区别
(1)依据称谓、产生方式、任期的不同划分。
君主制国家
共和制国家
(2)依据法定地位与实际职权等方面的不同划分。
实权元首
虚伪元首
(3)依据行使职权人数不同。
单一元首
集体元首
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探索阶段:1949-1954
1949年9月第一届政协《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席毛泽东。
确立阶段:1954-1966
1954年第一届人大,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国家主席。
第一任国家主席:毛泽东。
瘫痪和取消阶段:1966-1982
文化大革命期间,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第二部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设定。
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延续了上次规定。
恢复发展和完善阶段:1982年以来
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重新恢复国家主席建制。
8.2 国家主席的产生与任期
国家主席的含义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在法律意义上是国家人格化的象征。
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任职资格
政治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国籍条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龄条件:原宪法规定35周岁,现行宪法规定需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的产生程序
提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
投票选举:需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数的半数。
宪法宣誓
国家主席的继任和补选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国家主席的任期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一致,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018年第13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关于国家主席任期的规定。
8.3 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与职权
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对内对外的合法代表。
国家主席的职权
对内职权(文字题)
(1)公布法律权
(2)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
(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
(4)特赦令发布权
(5)紧急状态宣布权
(6)战争状态宣布权及动员令发布权
对外职权(文字题)
(1)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五篇 政府制度
第9章 中央政府制度
9.1 国务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政务院时期:1949-1954
国务院的前身,是当时国家政府的最高执行机关。
建立与发展时期:1954-1966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正式成立国务院。
重冲击时期1966-1978
文革时期遭受严重冲击,为减轻文革对国民经济的冲击,周恩来总理提出并经中央批准,在国务院内部建立“国务院业务小组”,在国务院机构受文革冲击无法正常展开时,国务院业务小组实际承担了文革期间国务院的主要业务工作。
改革和新发展时期:1978年以来
(1)计划型管理阶段:1978-1992
在职能配置上,呈现全面性特征。
在机构设置上,呈现行业化特征。
在管理手段上,呈现计划型特征。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发展阶段:1992-2012
在职能上,逐步明确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定位。
在机构设置上,不断精简政府机构,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在与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建立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
(3)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积极推进大部门改革,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国务院权责体系。
三个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9.2 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与职权
国务院的法律地位(文字题)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地位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展活动。
(2)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与任期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产生
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主席的提名产生,其他人员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产生。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
国务院的职权(文字题)
(1)立法权
①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②法律提案权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予立法权
④行政立法监督权
(2)行政措施规定权
即规范各类行政行为
(3)提出议案权
(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管理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行政单位的区域划分
(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
(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
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
(8)其他职权
9.3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历史演变
略
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办公厅
(2)组成部门
①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②共26个,分为部、委、行、署。
部:如教育部、国防部、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等
委:如发改委、名族委、卫健委
行:中国人民银行
署:审计署
(3)直属特设机构
(4)直属机构
①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负责某一方面事务,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名称大部分冠以“国家”字样,对专门业务有领导和管理权。
③可以在专业范围内,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5)办事机构
①协助总理办公,向总理负责,负责调研、政策分析,不能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②名称均冠以“国务院”字样,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③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
(6)直属事业单位
重要是科教文卫事业和公益性机构,如地震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工程院、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等。
(7)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①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主持特定业务的机构。
②前冠以“国家”字样,如粮食局、文物局、烟草专卖局、能源局、邮政局、保密局等。
③国务院仅仅宏观上管理,这些局具有相对独立性。
9.4 国务院的领导体系与工作规则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最高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行政事务最高领导人。
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总理负责制(文字题)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
(2)总理须就国务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任选。
国务院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召集人
总理
频率
半年一次
参会人员
子主题
任务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大事项。
(2)部署重要工作。
常委会议
召集人
总理
频率
每周一次
参会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
任务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大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
(3)通报讨论其他事项。
国务院的工作规则
略
第10章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10.1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的历史发展
初步形成阶段:1949-1954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有效调动各地资源,完成全国的政治整合,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成立大行政区,即大区。
全国共设东北、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区,并设置大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
全面确立曲折发展阶段:1954-1966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通过《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制度全面建立,并在接下来的实践中所发展,但是在后期出现变动。
遭受挫折阶段:1966-1978
文革期间遭到极大挫折,地方政府职能无法运转。
改革和完善阶段:1978年以来
不断改革完善,推动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
10.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①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②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
(2)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按照双重领导的原则进行工作。
(3)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行权
地方立法权
管理权
领导与监督权
权力保障职责
地级市人民政府
执行权
地方立法权
管理权
领导与监督权
权力保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
执行权
管理权
领导与监督权
权力保障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
执行权
管理权
权力保障职责
10.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地级市人民政府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各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县级人民政府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各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等
乡级人民政府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各办公室主任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
(1)政府办公厅
(2)组成部门: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监察厅等。
(3)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4)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等。
(5)办事机构:法制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市、县人民政府
(1)办公室
(2)组成部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交通局等。
(3)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农工办、台办、城管局等。
乡级人民政府
各类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三权一者)
(2)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与会人员
政府部门首长、秘书长及全部负责人
内容
传达中央指示,通报人大和政协情况,讨论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频率
每年一次
常务会议
与会人员
政府部门首长、秘书长
内容
讨论重大规划、重大措施、讨论地方法规草案等。
频率
每周一次
专题会议
与会人员
行政首长副职、秘书长
内容
研究决定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频率
每周一次
第11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背景
探索与局部试行阶段:1921-1949
1936年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这是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职权。
1947年,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全面确立阶段:1949-1965
建国后、陆续成立了若干自治地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
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7
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宪法删除了有关民族区域政治制度的相关规定。
恢复、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以来
1982年宪法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更为扩大。
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修订,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重要政治制度”更改为“基本政治制度”。
11.2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意义及特点
原因(文字题)
(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
“大杂居,小聚居”,占国土面积64%以上。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意义(文字题)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点(文字题)
(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根本的特点之一。
(2)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要素的结合。
11.3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和法律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概念
略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文字题)
(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
(2)区域范围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参照历史等方面情况,本着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团结来划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文字题)
(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相结合的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自治区与省、直辖市平级,自治州与市平级,自治县与县平级。
(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所依据的原则等。
11.4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组成和体制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文字题)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权
①行政执行权
②行政领导权
③行政管理权
④地方行政立法权
⑤人事行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
①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②经济领域的自治职权
③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④科教文卫领域的自治职权
⑤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自治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成和体制
组成
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自治州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自治县
县长、副县长、局长、科长等
体制
自治区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主席负责制
任期五年
自治州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州长负责制
任期五年
自治县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县长负责制
任期五年
民族乡
自治县下一级地方民族自治职权,也被称为“自治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但是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第12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12.1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子主题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种国家,两种制度”
①“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②“两种制度”和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该两地区的制度和政策。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文字题)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和生活方式。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人员除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外,还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12.2 特别行政区长官
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国籍:中国公民。
年龄:年满40周岁。
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连续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
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行政长官只能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人担任,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文字题)
(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任命。
行政长官的职权
政务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3)提名并报请中央任命政府官员。
(4)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5)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6)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7)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法务
(1)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依照《基本法》适用于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2)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3)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4)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发出的指令。
(5)根据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关于是否向立法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作证。
(6)赦免或减轻形式罪犯刑罚。
12.3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司、局、处、署。
第一级:三司 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第二级:局。
第三级:署和处。如廉政公署、审计署。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文字题)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中央政府
特别行政区创制权、行政区政府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防务权。(主权性、服务性、责任性)
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决策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制度行政法规权、立法提案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管理权、经济管理权、财政独立权等。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与联络
(1)中央政府设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管理。
(2)外交部内部设港澳台司,同时设驻港澳特派员公署。
(3)国防部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
(4)新华社驻港澳分设。(回归前即承担联络的任务)
(5)港澳设驻京办事处。
12.4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额立法机关。
产生:由立法会议员组成,香港立法会现有60名议员,澳门现有29名。
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任期2年,以后各届为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届任期4年。
议员条件:
香港立法会
①外无居留权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③中国公民
注:非中国籍的永久居民和有外国居留权的永久居民也可以当选,但人数不得超过议员总人数的20%。
澳门立法会
由澳门地区永久居民担任,无国籍与居留权限制。
主席的产生与相关职权:
主席的产生
议员互选。
主席的任职资格条件
香港:40周岁+连住满20年+外国无居留+永久性中国公民。
澳门:连住满15年。
主席的职权
(1)主持会议。
(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
(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
(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议员的职权
(1)质询权
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可提出对行政长官弹劾案。
(2)立法提案权
(3)豁免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2)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
法制制度
(1)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无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其任命和免职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2)澳门: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司法制度基本原则(文字题)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
(3)陪审制度原则
(4)其他原则
第六篇 国家监察与司法制度
第13章 国家监察制度
13.1 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初创阶段:1949-1965
1949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同年11月,成立中央纪检委,以监察委员会作用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纪检委作用于党的系统。
1954年,改监察委为监察部,1959年撤销。
曲折发展和破坏阶段:1966-1976
文革开始后,国家和党的监察系统受到全面冲击。
恢复和发展阶段:1976-2011
1986年,恢复设立国家监察部。
1993年,监察部和中纪委合署办公,监察部进入国务院序列。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新重建阶段:2012年以来
2016年部署在三省市(北京、山西、浙江)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
2017年在全国推广,省市县三级全面组建监察委。
2018年整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反探局等部门的职责,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13.2 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各级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它监督。
(1)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国家监察机关设立意义(文字题)
(1)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使原隶属于政府的监察部门上升为与之相平行、相独立的新型国家机构。
13.3 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职权
(1)监督权
(2)调查权
(3)处置权
①针对人的措施:谈话、讯问、询问等
②针对财产的措施:
查询、冻结
调取、查封、扣押
勘验检查
鉴定
③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力措施:
搜查
留置(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说明情况)
组织结构
由国家监察委员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派驻监察机构组成。
国家监察委
名词:国家监察委前冠以“国家”,表明其最高一级国家结构地位。
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任期:任期5年,连任不超2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
地方监察委采用“行政区划名+监察委员会”表述。
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任期:任期5年。
派驻监察机构
是各级监察委向本级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
13.4 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机制和工作程序
领导体制
监察委从组织上,受党、人大、上级监察委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①国家监察委与纪检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
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重要事项需得到同级党委批准。
工作程序
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问题线索受理(人民群众) -> 问题线索处置(基础和前提) -> 立案调查 -> 作出处置 (六种处置)
工作程序(文字题)
(1)对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规定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3)对不履行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经调查没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13.5 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文字题)
(1)人大监督
(2)司法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自我监督(监察工作法制化)
(4)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社会舆论)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第14章 人民法院制度
14.1 人民法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初创和奠基阶段:1949-1956
1949年,自上而下建立了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主要以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关为基础建立。
1954年第一届人大《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曲折发展和破坏阶段:1957-1976
1957年后,受"左倾"运动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合并,更名政法部。
文革时期,各地成立“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职责,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恢复、重建和新发展阶段:1977-2011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机构逐步健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推进司法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以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14.2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任免。
(2)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14.3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人民法院的职权(文字题)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对任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做出解释)
(3)指导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4)司法行政权(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的行使权)
(5)司法建议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
纵向组织结构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区、县)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横向组织结构
①专业审判庭(分类审理)
②综合业务机构(不从事审判工作)
③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法定审判组织形式
①独任庭: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简单案件)
②合议庭(基本形式):三名以上审判员审判
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a.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
b.总结审判经验;
c.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
按职务划分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
按职能分类划分
法官
审判辅助人原
司法行政人员
14.4 人民法院的领导机制和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
(1)通过在法院内部设置党组。
(2)在政法机关(公检法)之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置政法委员。
人民法院的工作机制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2)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①第一审案件(下级报请、上级指定,其他)
②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抗诉案件。
③再审案件。
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文字题)
(1)独立审判原则
(2)平等审判原则
(3)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4)公开审判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案件信息除外。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
人民法院的工作制度(文字题)
(1)合议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条件: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任期五年。
第15章 人民检察院制度
15.1 人民检察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初创阶段:1949-1965
1949年第一届政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
1951年9月公布《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署组织通则》,规定检察机关四级:最高、省、市、县。
1954年第一届人大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水上运输)。
破坏和中断阶段:1966-1976
文革期间,检察制度被破坏。
1975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交由各公安机关行使,违背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
恢复和新发展阶段:1977-2011
1978年宪法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88年,第一次明确“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思想。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以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5.2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人事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进行任免。
(2)工作监督
最高人民检查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报告工作。
15.3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文字题)
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前公诉。
(4)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另有两项职权
(1)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2)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纵向组织结构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级、市级、县级)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横向组织结构
①业务机构(检察厅、检察处、检察科等)
②检察辅助机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
③行政管理机构
办案组织形式
①独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
②检察官办案组(两名以上检察官)
③检察委员会(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
按照职务划分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
按职能分类划分
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司法行政人员
15.4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①通过设置党组来实现。
②在政法机关外,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立政法委员会来实现。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文字题)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4)司法公开原则
除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5)司法责任制原则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七篇 军事制度
第16章 军事制度
16.1 军事制度的历史发展
从革命战争走向和平建设阶段:1949-1965
1951年提出“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军而奋斗”的号召。
曲折发展和破坏阶段:1966-1977
1966年的文革使人民解放军建设受到严重影响,政治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改革和新发展阶段:1978-2011
1981年邓小平总理发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的号召。
90年代开始,人民解放军顺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总趋势,调整军事战略方针,精简整编,改革领导指挥体制,深化联勤保障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军事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解放军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16.2 军事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事委员会的历史发展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设国防部,撤销革命军事委员会。同年,重新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
1975年,国防委员会被撤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同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事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任期和职权
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其他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组成
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实行主席负责制。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文字题)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理论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
(4)提出议案。
(5)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军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各军区、部队的任务职责。
(7)对军事人员进行管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
(8)批准武器装备的发展计划。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资产。
中央军委机关
1955年的八大部
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方勤务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
50年代后期,实行三总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98年改为四总部:三总部+总装备部
2016年,重新对军委机关进行调整组建。
目前
中央军委七大部(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中央军委三大委员会
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央军委五个直属机构
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五大战区
东、西、南、北、中部战区。
16.3 军事武装力量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承担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动员令转为现役。
解放军兵种
解放军陆军
主要军种,是陆地作战的主力,历史最久的军种。
解放军海军
北海、南海、东海三支舰队。
解放军空军
包括歼击、轰炸、强击、侦查、运输等类型。
解放军火箭军
新军种,2015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前身是第二炮兵,是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
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
2015年12月31日成立,承担情报收集、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技术侦查领导的军事行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2018年1月1日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因此武警是现役军人,不属于公务员。
民兵与预备役
民兵
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国家武装力量,又是预备役的组织形式。
预备役
我国于1955年建立预备役制度,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
16.4 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军队政治工作的地位、内容、原则
地位
军队政治工作是党为了对军队实施领导而军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共青团工作;民主制度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保卫;军事审判;科学文化教育;军事宣传;群众工作;联络工作;经常性思想工作等;
原则
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党委工作制度
解放军团级以上部队设党委,营级单位设基层委员会,在连级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委工作制度是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政治委员制度(从行政职务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党在团级以上部队设政委,营级部队设政治教导员,连设政治指导员,政委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首长。政委负责干部工作,须有5年以上党龄。
政治机关制度
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机关,中央设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党支部建立在连队的制度
1927年秋收起义后,三湾改编是毛主席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
16.5 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
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现役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①平时征集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经登记并初步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②战时兵员动员
军队干部制度
军衔制度
(1)军衔含义:是指国家根据军人的职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而授予每个军人用于表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衔称。
(2)军衔制度: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两个部分。
(3)实行:我国于195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取消,1984年恢复。
军官制度
军官,指被任免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授予相应军衔的军人。
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专业技术军官。
现役军官的补充:
优秀士兵和高中毕业后进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大学国防生和其他优秀应届毕业生;直接提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改任军官的文职干部;军队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职人员制定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八篇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第17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7.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党际合作的历史
1924年,国民党一大,国共第一次合作。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
1937年,为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国共进行第二次合作。
1944年,抗战胜利前夕,针对战胜日本后的国家的前途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派的欢迎,各民主党派虽然与共产党政见存在不同,但都坚持革命的方向,并在重大问题长与共产党保持一致,并表现出自觉接受中共领导的鲜明特征。
建国至改革开放前多党合作制的变迁
1948年,中共提出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得到民主党派响应。
1949年第一届政协召开,中共对民主党派实行“团结、建设、进步”的方针,吸取其成员参与国家政权建设。
1956年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关系准则。
1967-1976受到重大冲击和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制的新发展
1982年党的十二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获得新的发展。
17.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性质、特点与意义
多党合作制的性质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2)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做出的历史的选择,是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制的特点
(1)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前提)
(2)排除了党政之间的竞争
(3)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4)合作领域宽广
(5)充分保障各党派权利
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平等
多党合作制的意义(文字题)
理论意义
将参政的概念引入政党政治学说,是原有政党体系的补充与发展。
实践意义
(1)为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
(2)减少了社会内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
(4)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监督功能。
17.3 当代中国的民主党派:八大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成立时间地点
1948年香港
组成人员
原国民党左派及其后裔
其他
第一届宗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成立时间地点
1941年重庆
组成人员
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
其他
第一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张澜。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成立时间地点
1945年重庆
组成人员
经济界人士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成立时间地点
1945年上海
组成人员
教科文出版界的知识分子
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成立时间地点
1930年上海
组成人员
医药卫生界人士
其他
邓演达,第三党。
中国致公党
成立时间地点
1925年美国旧金山
组成人员
归侨和侨眷
其他
洪门致公党,陈烔明。
九三学社
成立时间地点
1946年重庆
组成人员
科技界知识分子
其他
邓稼先/王淦昌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成立时间地点
1947年台湾
组成人员
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
17.4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
建立子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在舆论上对民主党派给予了坚定支持。
在组织建设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帮助,特别照顾了参政党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
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
(1)参政议政
由党派成员担任各类国家政权机关职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政治协商
中国召开政党会议,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各党派领导人进行小范围沟通谈心;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
(3)外事活动
1992年开始,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迎接外国政要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与;领导人出国访问时,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参加。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
民主党派可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建议的方式与中国共产党互相展开民主监督。
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等。
第18章 政治协商制度
18.1 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前
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签订《国共代表会谈纪要》,根据纪要,1946年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后由于内战爆发,协议未能履行。
1949年解放战争胜利后,召开第一届政协,通过《共同纲领》。
1954年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不再具有权力机关职能,而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
50年代后期,受到左倾错误影响,政协制度受到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
文革结束后,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工作陆续恢复。
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
十八大以来,新的发展。
18.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1949-1954年:人民政协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1954-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前: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政协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将“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作为人民执行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
在中国政治体系中居特殊地位。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组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事、团结合作的需要平台。
18.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
组织原则
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协商同意,可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委员会邀请,可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主体构成: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代表、归国华侨代表及特别邀请的人士。
界别: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文艺界、科技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港澳台人士及其他特邀人士。
工作原则
(1)坚持共产党领导
(2)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
(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4)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组织机构和协商制度
中央组织机构
(1)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常委若干人,秘书长1人。
(2)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协商提名,并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3)专门委员会。共9个,如提案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
协商制度
(1)政协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政府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领导应出席,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发言。
(2)全国政协每年召开两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领导出席。
(3)全国政协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4)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职能
(1)参政议政
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2)政治协商
①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方针进行协商;
②中共中央不定期邀请各民主党派南独乐河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③由中共中央召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3)民主监督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
18.4 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内涵与价值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指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观点,实现偏好转换,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
具体来说协商民主是指:促进合法决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形成集体责任感。
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文字题)
(1)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
(2)人民政协为实现高质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
(3)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
第19章 人民团体
19.1 人民团体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人民团体的概念
人民团体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专门为特定群体服务和做特定群体工作的具有较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为党提供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统计21个群众团体,进入国务院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中8个因成立时间早,会员数量多,组织健全、联系群众广泛,社会基础深厚,具有突出地位与功能,被列入政协会议界别: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侨联、台联、工商联。
人民团体的历史发展
1942年的《人民团体法》第一次对“人民团体”做出界定,强调人民团体群众性组织的性质,规定人民团体作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其种类有:职业团体、社会团体、政治团体。
1948年《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已有对人民团体的表述,此时人民团体一词已具有一定统战功能。
1949年第一届政协沿用了人民团体的呼吁,一些社会团体建立。
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对社会团体进行重新分类。
19.2 人民团体的性质与功能
人民团体的性质
人民团体是国家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与党和国家在政治上具有一致性。
性质:(文字题)
(1)社会性
是一定社会形态中的公民基于共同兴趣、利益、价值和需求自发创建和维系的社会共同体。
(2)特殊的政治性
创立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关联,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广泛的群众性
把分散的碎片化的个体整合在一起,实现社会团体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国家政权和公共事务的渠道,帮助上情下达。
人民团体的功能
改革开放前
(1)是搭建链接国家与个人、单位组织之间的桥梁。
(2)作为群众团体,其功能是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
(3)作为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政治组织,其功能是在不同程度上承担党政有关部门的某些职能。
改革开放后
(1)人民团体“政府工具”色彩进一步加强,政治色彩得以保留。
(2)社会服务型功能增强,其功能和角色以政府为中心,转移到以群众为中心。
(3)对其他民间组织起到引领、推动与合作的作用。
19.3 当代中国主要的人民团体
工会
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备注说明
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最高机关是全国总工会及其执行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备注说明
前身是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第三次代表大会决定更名为共青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性质
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群众组织
备注说明
前身是1949年在北平成立的中华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现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性质
中国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
备注说明
1958年合并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而成。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性质
中国文艺工作者群众组织
备注说明
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953年第二次代表大会改现名,实行团体会制度。
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性质
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归侨、侨眷和华侨的人民团体
备注说明
前身是延安华侨救国联合会,1956年于北京成立。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性质
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备注说明
1981年在北京成立,最高机构台湾同胞代表会议。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性质
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
备注说明
成立于1953年,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会员可分为团体、个人、企业。
19.4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团体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团体的组织领导
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最大的不同在于组织上的依附性。
人民团体由国家规定的基本职能,机构和编制由国家管理部门核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政治活动依赖于党的意志。
双重领导:中国共产党和该组织体系中的上级组织领导。
人民团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采用多样化的方式不断加强对人民团体的领导和支持,同时人民团体也要具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
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第一特征和第一要求,是群团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第九篇 基层群众自治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第20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1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村民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乡绅管理。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民国:重视地方自治,阎锡山仿日本拟定《村自治条例》。
(2)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的乡村自治
建立各种农会组织,1958年开始,推动建立人民公社。
(3)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
第一个村民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
1982年写入宪法。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建国后,为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所建立。
1954年12月,制定颁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982年写入宪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1949年后,在公有制企业当中普遍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1957年改职工代表会议为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利机构。
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982年写入宪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基本特点(文字题)
发展方向制度化、规范化。
覆盖主体的广泛性和直接性。
建立进程的主导性、渐进性。
20.2 村民委员会制度
改革开放后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形成和确立阶段:1982-1990
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权利、产生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全面铺开阶段:1990-2007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制度法律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确立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深化完善阶段:2008至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改。
2018年将村委会任期从3年修改为5年。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和工作原则
产生
根据具体情况(村民数量、居住状况、经济发展等),其设立、撤销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组织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会议
最高机关,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1/10以上村民提议,可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工作,审议村委报告。
村民代表会议
若村民居住分散或人数较多,可改村民会议为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
有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主要职者和工作原则
职责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支持建设、生产工作、管理财产、引导村民、保护环境、宣传宪法与法律法规等。
工作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公开透明,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国共产党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略
20.3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
新世纪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制度建立最早,发展时期最长。
1990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00年中央下发啊《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级社区组织逐步建立健全。
2010年,中央发布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
城市社区居委会的产生、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
产生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设立和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规模5-9人,由本居住地区18岁以上居民或居民小组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组织机构
居民代表大会
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工作机制
选举过程中,主要依靠间接选举,由居民选出居民代表,然后由居民代表选出居委会成员。
2000年后,在一些试点城市中,改为直接选举,如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太原等地。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对选举活动态度冷漠,以动员式选举为主要形态。
中国共产党对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领导
通过社区党支部来实现。
社区党支:社区重要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任期五年,注重从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20.4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与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文字题)
(1)审议建议权(针对企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2)审查同意权(审查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劳保方案等)
(3)审议决定权(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分配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监督干部和制度运行情况)
(5)民主选举权(根据政府部门决定,选举厂长或民主推选厂长)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
义务
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实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决议、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工作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
主席团(主持会议)
专门小组
工作机制
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共产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通过在企业的党支部来实现。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国企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21章 社会自治管理制度
21.1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
社会组织
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的组合起来的社会团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特定的合作形式。
1989年划分四类:
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
目前我国官方普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006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首次正式规范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
新时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2016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21.2 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监管制度
社会组织的登记制度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条件:
①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②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③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
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年度检查、监督检查等,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同有监督责任。
同时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双重管理”(文字题)
(1)双重管理的特征
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
(2)归口登记的特征
所有社会团体都需要向民政部门登记。
(3)分级管理的特征
成立全国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门登记,地方性社会团体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
(4)限制竞争特征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实行“一地一会制”。
其他管理制度
部分具有特殊地位的社会组织,由国家确定职能、核定编制、核拔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同时其内部设立党组织。
21.3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服务制度
合作制度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委托、授权、购买)
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再由政府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流程包括:立项、购买、实施、评估。
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规范行为,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服务制度
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表现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养和扶植。
(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2)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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