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夫妻、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鉴别等问题研究
2022-12-29 13:44:4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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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夫妻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鉴别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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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合法有效的实质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条件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未共同所有
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未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
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贷款婚前已还清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
婚前购房,贷款婚前未还清,婚后共同还款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婚前个人财产投保(含婚前或婚后)而获得的保险金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视为赠与子女一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财产
资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恶意虚构债务或赌博、吸毒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婚前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外,为一方个人债务
婚前债务处理
负债
法定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内部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外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子主题 10
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
同居期间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关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共同共有为原则
有证据证明的归各自所有
撤销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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