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编
2023-08-26 20:49:20 12 举报
AI智能生成
民法总则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共分为十章、20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内容。民法总则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规范。此外,民法总则还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总之,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不是有关单位从事管理活动
平等主体
不是人自己的活动
之间的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因缺乏意思表示要素,不存在私法调整关系
合同关系
驾车人一般过失(应当减轻)
驾车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部赔偿)
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按份责任)
例如:搭便车
可能符合法律侵权规定
侵权关系
好意施惠
都不算
戏谑行为
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父/母,由父/母监管
按法定继承办理
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按原继承人处理
娩出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遗产继承
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娩出时为死体: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娩出为活体但旋即死亡: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接受与赠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娩出时为活体: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名义提侵权损害赔偿
娩出时为死体: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娩出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
侵权行为(娩出前可提前行权)(母亲: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人身权,择一请求 孩子:侵权责任人身权)
例外
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为死体自始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保护16、1155(胎儿包括婚生、非婚生和违法生育)
7项人格权利:2誉,2遗,隐私姓名肖像
8类近亲(保护其情感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其他近亲属
2顺序:
注意:英雄烈士,人民检察院可以公益诉讼——以自己的名义
私益诉讼:归起诉人(谁起诉归谁,非死者遗产)
公益诉讼:归国家
赔偿金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185、994(保护的对象是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均需法代,代理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与能力相适应——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与能力不适应(单方)——无效
注意: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专款专用)属于效力待定2.当限人为赠与人时,赠与合同的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与能力不适应(双方)——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做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对象
注意:1.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丧失2.分居或离婚不影响监护职责3.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4.可遗嘱指定监护
第一顺序:父母
注意:1.协议监护失败,启动指定监护2.有监护能力的父母通过协议监护免除监护职责,法院不予支持。反之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兄、姐
注意:2意,其他个人和组织同意及2会或民政部同意
第四顺序:其他个人和组织
第五顺序:民主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会
法定监护
指定人同意——自治处理
指定人不同意——法定监护处理
夫妻双方指定
另一方死亡——自治处理
另一方健在——法定监护处理
另一方健在但无监护能力——自治处理
一方单独指定
类型
遗嘱指定监护(正在担任监护职责的父母死亡前用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
注意:1.父母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2.家庭会是指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
协议监护(开家庭会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注意:1.协议监护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监护2.法院采取“择优指定原则”3.在指定监护之前,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4个单位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注意:1.在协议成立前,任何一方均有任意撤销权2.在协议成立后,怠于履职或存在侵权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36)
成年人意定监护(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给自己找监护人)
委托监护(解决留守儿童)
产生依据
监护制度
情形:下落不明2年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他近亲属、代为继承人、债权债务合伙人(有例外)
受理:住所地/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3个月
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效力:不影响人身和财产关系
宣告失踪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一般情形:4年
意外事件:2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0年
情形:
条件:1.第一类均死亡或下落不明2.不申请不能保护合法权益
第二类
原则:不能申请
例外:不申请不能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但有条件)
受理:同宣告失踪
一般情形:1年
意外事件:1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3个月
公告:
原则: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
例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
宣告
原则:恢复
例外:1.结过婚;2.向民政局“书面声明”
妻离: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原则:不得要回子女
例外:1.未满8岁,收养人同意,可要回 2.8岁以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可要回
子散:一个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原则:返还
例外:已发送物权变动的不能返还,但可请求补偿,隐瞒真相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家破:合法财产,按遗产继承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效力: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功能不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被动司法:只宣告失踪,即使死亡,也只能宣告失踪
优先死亡:对同一自然人,既有宣告失踪也有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自然人※
职务行为——法人承担
非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
代表权限制——章程或权利机构约定为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表见代表(主观,合同效力504)——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合同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因职务行为损害第三方,由法人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方追偿
营利法人(主要考责任承担)
非营利法人(基金会)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自然人
民事主体
民事内容
民事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
遗嘱——2种效力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章程/协议——4种效力
婚姻——3种效力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意定A-A)
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公: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
意:意思表示真实
有效——构成4要件
强:违反强制性规定
公:违背公序良俗
主:主体具备无民事行为能力
互相勾结
谋取私利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15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由3个构成)
注意:阴阳合同,假合同一定无效,真合同可能有效
意(146):意思表示不真实
无效——5种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立与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
注意:不是无权处分,区分在于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2种情形
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把有偿当无偿
注意:不包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
注意:第三方传达错误适用重大误解
核心:自身认识错误导致
重大误解
核心:对方或第三人诱使导致
第三人欺诈(主观149):合同相对性+是否恶意
欺诈
胁迫:手段或目的违法均属于胁迫,第三人胁迫依然可撤销
利用对方,乘人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主观
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客观
构成要件
显示公平
可撤销——4种情形(合同或婚姻)
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失效
种类
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视为条件已成立
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视为条件不成立
权利滥用效力
违背诚信原则
注意:附不可能发生的条件只影响合同的生效和失效,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观)(讨论效力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
效力
注意:可撤销的合同1.认定有效——可追究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2.认定无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定约机会和定约费用)
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法定A-B)
行为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定代理(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指定代理)
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知道后头有人)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可介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
间接代理
注意:1.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被代理人签章2.可以由无民事、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代理人
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基础法律关系与代理权授予行为1.委托合同(内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授权(外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两者相互独立(无因行为)
分类
含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身二职)
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同意,行为有效2.被代理人不同意,行为无效
自己代理
含义: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一仆二主)
双方代理
含义:代理人与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吃里扒外)
法律后果1.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无效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性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
恶意代理
代理权滥用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是企业员工
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以内
特征
代理人就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以企业名义对外签合同,合同有效
基于内外有别,企业对内部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承担责任
职务代理
有权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范围、代理权终止、自始无代理权)
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判断标准
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相对人恶意——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由被代理人承担
注意:1.代理人承担赔偿或继续履行的责任,由相对人选择(对无权的物权,相对人不能要求代理人继续履行)2.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撤销;3.需以被代理人不追认为前提
被代理人不追人,由代理人承担
相对人善意
法律效果
狭义无权代理
主观: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了形式审查)
有介绍信
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交易习惯
客观:存在权利外观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有效
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承担后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使用伪造或盗用的公章、合同、授权书等
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已终止,且被代理人以合理方式公告,相对人应当知悉
注意: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表见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主观题)
代理制度
取得时效(我国没有)
起诉: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审理:法院不得提醒被告有时效抗辩权(被动司法)
抗辩期限:例外: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
明示:重新起算(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默示:债务人履行义务(不得反悔),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法律效力
原则:受诉讼时效
例外:存、券、资、国、救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不受诉讼时效
例外: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
第三人实施:法定代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原则: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例外:相应民事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
一般侵权
原则:年满18周岁之日
性侵害
监护人实施
被监护人
诉讼时效的起算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时效
第一部分:总则编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