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物权编
2023-08-26 20:49:55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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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注意:1.物债两分2.不存在“物权无因性理论”
公示生效主义: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基本原理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登记后——买方对房屋仍是债权
登记后——卖方可以卖出房屋,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
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益
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90日内未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效力
预告登记(主观221)
不动产登记
现实交付
注意: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都行
简易交付:先占有、后购买——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交付
指示交付:自己所有,他人占有,出卖返还原物请求权——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先出卖而后占有(租/借)——占有合意(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生效时,视为动产已交付
观念交付
动产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与征用的区别是:征用不发生物权变动
征收决定生效时
政府征收
注意:若为给付判决,须履行判决后才发生物权变动
形成判决文书:文书生效时
法律文书
没有继承人—遗产归国家
有唯一继承人—开始时
两个以上继承人—共同共有
继承开始时(死亡时)
继承
事实行为成就时(完成时)
事实行为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非合同)
一般物权变动
基本原理: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关于“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将物出租,属于负担行为
关于“他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属于有权处分
关于“自己的名义”——以他人名义处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代理
行为人无权处分
均不使用善意取得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注意:不得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公示
已经完成公示
构成要件
夫妻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
法院判决(记名财产与实际不一致)
不动产
注意:盗窃物、遗失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动产占有委托物
动产
权利:抵押、质押、留置适用善意取得
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主观311)
性质: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权利丧失:拾得遗失物人侵占遗失物,丧失对费用和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归属:自发布公告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遗失物
先占、添附
孳息(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民法典第630条)
特殊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持有人同意
管理
收益分配:有约从约→出资份额→推定等额
费用负担: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共有物处分:需2/3以上份额持有人同意,否则无权处分
按分共有人转让自由,无需其他人同意
继承和遗赠、对内转让——均不属于转让(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发出通知期间的——以通知期间为准
未载明通知期间或短于通知期间的——15日
转让人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5日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人知道——共有份额权属转让之日起6个月
行使期间
非同等条件
仅以撤销共有份额转让为合同请求
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先协商,后按份
份额的处分
处分
内部关系
第三人损害共有物:各共有人均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损害第三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夫、家、遗、伙
共有制度
所有权
自物权
占有
准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设立:1.签订书面合同(要式);2.原则上无偿;3.登记生效(租赁权需登记备案)
限制:1.不得转让、继承(处分);2.不得出租,另有规定除外(收益)
消灭:期限届满或死亡(注销登记)
考点11:居住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
共同点:1.都是对村民;2.都是无偿;3.都是针对土地
形式:书面形式
内容:1.不动产抵押不允许进行概括性描述 2.动产抵押可以进行概括性描述
例外:约定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抵押合同
注意:未登记就未取得物上代位权
房屋/土地: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和土地: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
公式: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动产抵押权(有内部效力)+登记(有外部效力)>第三人
注意:无登记的抵押权,不适应“先押后租”
动车抵押权
含义:商事主体将设备和生产原料一并抵押
注意:就算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犯罪
持续销售的商品
出卖人
已支付合理对价
已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
买受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
动产浮动抵押权
注意:本质是排序问题,时间为交付后10日内
超级动产抵押权(老二):买卖合同之债优先于借款合同之债
含义: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的担保
效力: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原则:成立在先原则
注意:抵押必须已取得登记为前提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解决
原则:可以转让,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注意:1.债权人的权利;2.债权人对抵押物转让价款不得行使物上代位权3.注意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约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征得同意
注意:无论是否登记,债务人均对债权人构成违约
涤除权:第三方替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救济手段)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
抵押财产的转让
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登记优先
清偿顺位
原则:可以交换
例外: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交换顺位
顺位升进——原则
顺位保留——例外:发生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
抵押权的顺位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
抵押权的实现:存续期间3年
含义: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
旧贷款消灭,担保人有权请求“涂抹登记”
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不以知道“旧贷”为要件,但加重担保责任的必须书面同意
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不同的——必须以知道“旧贷”为要件,否则担保无效
旧贷上尚未注销的担保登记可效力延伸(保留担保顺位)
特殊问题
借新还旧(《担保制度解释》16 条)
抵押权相关法律关系
抵押权(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生效:动产交付时生效
交付为法律强制规定
交付方式不能为占有改定,即由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占有质押财产
质权人将质押物返还出质人后,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主观题)
质权人无过错,质权人可向不当占有人要求占有返还
关于交付
质权人有孳息收取权
处分权,即放弃质物
权利
妥善保管
注意:质权人未及时行权的,出质人可要求法院拍卖
及时行权
质物或余物返还
义务
质权人权利和义务
动产质押权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有价证券
权利质押权(主观440-446)
质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民事留置权
标的物为第三人的:营业债权+同一法律关系(448)
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营业债权
关于标的物
注意:营业债权必须经营中发生的
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物保(担保物权)
保证合同
人保
定金合同
金钱保
狭义债的担保(根据标的物分类)
债的保全
典型
非典型
担保物权
他物权
发生、变更、转让、消灭的从属性
含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注意:以下均为无效条款1.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典型的独立担保条款)2.约定担保人对无效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扩充的独立担保条款)
效力的从属性
含义:担保人的责任小于债务人
约定范围:1.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2.大于部分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
法定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范围的从属性
担保的从属性
原则:主债权尚未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例外:留置权有可分性,因为它是法定
担保的不可分性
注意:代位物是指变形物、保证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原则:生是担保物,死是代位物
注意:基于诚信原则,无代位物,不影响主债权的存在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原则:过度担保、权利滥用、违法无效(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主观题401、428)
担保人无错、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错、债权人无错——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
担保人有错、债权人有错——担保人承担1/2的补充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错——担保人承担1/3的补充责任
主合同有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权属性
第二部分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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