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合同编
2023-08-26 20:50:2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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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思维导图3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例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单务合同(不存在)
例如: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存在)
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19类,此外特别法规定:旅游合同、保险合同等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采用类推适用规则,例如:借用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法律是否规定内容
有偿合同(取得对价)
无偿例如(同单务):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可无偿例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无偿合同(无对价)
根据是否因给付而存在对价
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诺成性合同(意思表达一致)
与钱有关: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与物有关: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实践合同(意思表达一致,且有物的交付)
注意:有反悔权
根据成立标准
履行预约而签立的合同
本约合同
将来一定期限内签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预约合同
是否存在预约
注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强制履行本约
合同的学理分类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500)
一般规定
含义:为法定之债
时间: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过错: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先合同义务
订约费用:邮电费、路费
准备履行所需费用:运费
信赖利益(消极):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产生的损失
履行利益(积极):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赔偿可以大于履行利益)
结果: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4)
假借签立合同恶意磋商:包括戏耍、耽误商机、阻止对方与他人签订合同
欺诈: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未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有失公允
合同被宣告无效:强、公、主、恶、意
恶意不办理批准
成立型
类型(6)
含义:意思表示(当事人、标的物、数量,三要素)
目的:缔结合同
步骤:1.要约,2.承诺
具体类型:现货要约
要约
含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目的:意思通知
步骤:1.邀请要约,2.要约,3.承诺
具体类型:公告、宣传,说明书,价目表(有三要素则变为要约)
要约邀请
考点17: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对话:了解主义
原则:到达主义
有约:从约
数据电文输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指定特定系统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
无约
数据电文
非对话
生效
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例外不得撤销的情况:定期限、有名示(给出明确表示)、有理由(有交易习惯)
撤销: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
失效:被撤销、被拒绝、期满不答、变实质(要约内容变更)
含义:同意邀约人的意思表达
原则:通知(口头/书面)
例外:已经履行义务的行为(履行治愈规则:在合同签订之前,一方以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方式
撤回:已发出尚未生效的承诺
原则:为新要约(反要约)
例外: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受要人(权利),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迟延(超出承诺期限做出的承诺)
原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例外:要约人不认可并及时通知受要人(义务),承诺不生效,为新要约(反要约)
迟到
承诺
发生原因:本人能否控制
受要约人合理预期
法律效果
及时通知:权利/义务
区别
考点18:要约和承诺
合同订立
3个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必要条款
8个
主要条款
具有独立性
争议
含义:重复使用的预先拟定(实质不平等)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足够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不足够引起注意的情况:1.旅店的条款贴在门后的说明2.文件夹内页或不容易看到的柱子侧面3.停车场的条款贴在司机看不到的地方4.在合同中字体过小
合理方式
履行方式:主动履行义务,不以要求对方为条件
与对方有重大关系的条款
提示义务
说明的程度:达到常人能够理解
原则:具有被动性(要对方提出)
例外:保险合同要主动说明
履行方式
说明义务
违反后果:未履行说明或提示义务的,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提供方的义务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例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
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排除对方的诉讼权)
无效情形
1.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2.通常解释规则
3.不利解释规则,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解释(按顺序)
考点19:格式条款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
不真正利他合同——不享有合同中的请求权、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真正利他合同——债权人可向第三人进行抗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权利)
注意:区分指示交付,主要标准是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离
连环买卖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
涉他合同
有共同利益
基于与债务人特殊关系或情感
实现对债务人的赠与(第三人出于主动自愿的目的承担债务)
产生原因
合同未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债务有合法利益
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构成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无先后顺序
注意: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有先后顺序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严守相对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到期
注意:只要是未诉讼未仲裁就是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
注意:救命钱是人身属性
债务人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要件
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则:谁起诉谁收益
代位请求权(535)
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还未到期,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快要过诉讼时效
原则:入库规则
代位保存权(536)
债权人代位权(消极)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注意:有偿行为,要求债务人恶意;无偿行为不要求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
放弃债权和担保
注意:1.恶意的构成要件“互相串通,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撤销权和无效选择一种,时效对应除斥期间或自始无效
恶意延长且知道
注意:债务人已破产的,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赠与可撤销
无偿转让要撤销
注意:以上条件的前提是先有合法债权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
债权人撤销权(积极逃债)
合同保全(事后担保)
狭义债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法有效的债权
注意:债权具有人生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注意:1.未经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债权转让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例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受让人与让与人(内部):让与合同生效时成立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之债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关于债务人(外部)
债务人可主张抵消
法律效力
费用负担:有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
债权人:同意,不要式
保证人:同意,要式
注意:沉默视为不同意
双重同意
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协议
免责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退出+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加入,债务人未拒绝
并存方式
注意:债务范围有约从约,无约全部
第三人承担债务
承担连带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加入+通知)
债务承担
债的转移(内容不变,主体变)内外有别
广义债的变更
合同变更和转让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双方约定解除权的情形
对象法定:尚未履行或尚未到期的合同
不可抗力(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
从给付义务
情势变更
程序法定
注意:解除时间从诉讼状或通知送达之日开始
行权法定:诉讼、仲裁、通知
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影响违约责任
不影响担保责任
效力法定
外框
一般法定解除
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伙合同
行纪合同
双方
无期间的双方、肖像权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承揽合同(定做人)
货运合同(托运人)
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者)
单方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
解除
互负债务
债务种类相同
主动债权(用于抵消的债权)已到期
积极要件
注意:已过诉讼时效的债
消极要件:不存在不得抵消的情形
注意:异议期限为3个月
行使:通知发生时抵消
法定抵消
意定抵消(意思自治)
抵消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含义: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双方违约:双方违反各自的义务,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当事人一方造成对方损失,对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
相对性(593):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对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原则:无过错原则,债务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例外: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客运合同)
归则原则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行为是积极的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合同到期前)
拒绝履行(主观)
履行不能(客观)
不履行
瑕疵给付(违约)
加害给付(186条,违约或侵权择一)
瑕疵履行(质量问题)
注意:多履行不构成违约
部分履行(数量问题)
债务人迟延给付(债权人有催告义务)
债权人迟延受领(提存)
迟延履行(时间问题)
不适当履行
实际违约(合同到期后)
存在违约行为
原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例外: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时间:合同生效前/后
归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例外过错责任
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产生先合同义务
另一方信赖利益丧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预定费用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
注意:可由违约方出具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费用
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转售利益的损失——违约方在“连环买卖”中仅赔偿可得利益
损害赔偿金
注意: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进行填补性损害
违约金<实际损失
法院不在调整
违约金≥实际损失
不得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
司法调整规则
违约金(主观题585)
注意:交定价前可以反悔
考点1: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价时成立)
考点2:从合同(具有担保性)
考点3: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4:根本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考点5: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择一
定金
违约责任形式
第一分编 通则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无权处分下的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原理
原则:有约从约
注意:1.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2.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例外:交付主义(所有权分离)
风险负担
试用期:有约从约→无约由出卖人确定
注意:包括仅支付部分价款
付款行为
非试用行为: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等
默示行为
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内的费用:有约从约→无约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
主体:出卖人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总价款75%)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卖出、出质或不当处分
行权事由
取回权
主体:买受人
注意:1.买受人没有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卖出标的物2.卖出标的物所得价款-买受人未支付费用-必要费用,仍有剩余应归还买受人,否则由买受人清偿
行权事由:取回标的后买受人出具价款,可请求赎回
回赎权
特殊权利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主观题)(非典型担保)
含义:分期至少3次以上
变更权: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加速到期)
注意: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解除权:解除合同,返回原状,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使用费
卖方权利(支付款项未达总价款的8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特殊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主观题595-597)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可解除
时间: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夫妻关系不算
限制:公公道
效果:不用再履行
任意撤销权
时间: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严重(重伤或死亡)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8类)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履行义务与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失效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影响合同生效/失效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限制(忘恩负义)
第一顺序:赠与人本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除斥期间)
第二顺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6个月内/除斥期间/证据行使)
主体(撤销期间)
效果:撤销赠与,请求返还原物
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主观题658)
赠与合同已生效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
受赠与人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合同(单务、无偿)
商业借贷:诺成、有偿
企业与企业之间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
注意:与定金合同相同
考点1:实践性合同
考点2:可有偿可无偿、不要式
考点3:LPR的4倍
考点4:未约定利率视为无利率
考点5:不影响逾期利息(了解)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民间借贷
体系
含义:形式转让,实际担保(售后回购)
合同本身有效(流押条款除外)
未完成变动财产公示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可以拍卖、变卖、折价偿还贷款
处理
不动产、动车的让与担保
责任承担:债权人不可要求名义股东及其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出资义务或连带责任
股权的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主观题)(非典型担保)
特殊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3条)
具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保证人书面放弃
先诉抗辩权丧失情形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
注意: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方式
注意:延长期限覆盖全部保证期间,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保证责任——必须书面
减轻保证责任——可以通知
变更
原则:债权人双重通知
例外:约定禁止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可不再承担
原则:债务转让保证人可免责
例外:“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债权人同意(不要式)→保证人同意(要式)
债务转让
转让
保证从属性
性质:除斥期间
推理方式:有约从约→无约,从主债权结束之日起6个月
当事人未达成合意
早于主债务履行、与主债务履行同时到期
保证人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况
一般保证:从保证期间消灭之日起(债务人被提起诉讼之日)
连带责任:从请求承担责任之日起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不能同时并存
保证期间(《民法典》692 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法定代位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支付利息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有债务人的权利(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保证人的权利(主观700)
按份共同保证
注意:担保人约定按比例承担,只对内有效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保证
人保
主流说:按顺序执行
连带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主观题)
物保
连带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有约从约→无约,先债务人
混合担保
互相不知道对方存在:无追偿权
按份共同担保:无追偿权
原则:按顺序追偿(担保人之间按比例均分)
例外:无顺序(担保人之间内部约定)
连带共同担保(担保制度的解释13)
互相知道对方存在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共同担保
保证合同
期限: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租赁不满6个月: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未采用书面,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
形式
合同的原理
法定解除权
含义: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不影响承租人权利
对象:所有的租赁合同(包括赠与、继承、互换、出资导致的物权变动——买卖做扩张解释)
原则:成立在先原则
先抵押后出租
先查封后出租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成立在先)
买卖破租赁
对象: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利益
房屋共有人最先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分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8类)
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承租人未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第三方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
放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物,应当在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救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但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受影响
房屋承租人的悠闲购买权
续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同居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进行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
含义: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原租赁合同有效,但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超期转租,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后果
合法转租
含义: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法律后果: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破坏了出租人的信赖利益)
解除合同期间:6个月
违法转租(擅自转租)
转租
租赁合同(使用权)
传统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只收钱,不担责
基础原理:占有改定
合同性质:诺成合同
效力:当事人已虚构租赁物的方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注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均有效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非典型保证)
性质:担保合同(要式)
虚构租赁物——无效
第三方知情:无效保理合同
第三方不知情:有效保理合同
虚构应收账款
虚构处理
应收账款合同变更:对保理人不产生不利影响
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偿
无追索权保理
种类
保理合同(非典型保证)
承揽合同
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行权期间为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格→最后一份→参照→补偿)807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寄存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保管合同
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注意: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过错责任原则
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请求
例如:把他人的牛误认为自己家的牛
纯粹为自己利益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一方获益
一方受损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
第三分别 准合同
第三部分 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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