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2023-08-26 20:59: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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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思维导图1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保护法益=保护客体或犯罪客体
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障人权:约束司法机关
刑法的解释(刑法教义学)
解释对象
刑法典(1997.10.1)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
平义解释,例如:公私财物——他人的财物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例如:信件——电子邮件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类推解释
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被禁止。注意:类推解释即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严格罪刑法定中又体现了一遍)
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扩大解释还能接受,类推解释接受不了)★★★★★
例如:1.遗弃罪中“负有抚养义务”——包括扶养义务的其他人(扩大解释)
2.组织卖淫罪“卖淫”——包括男女(扩大解释)
3.传播性病罪“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4.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网上直播卖淫(扩大解释)
2.组织卖淫罪“卖淫”——包括男女(扩大解释)
3.传播性病罪“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4.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网上直播卖淫(扩大解释)
反义解释(反对解释):根据正面表达,推导出反面含义
解释理由(负责提供论证)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合理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一词多义)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多词一义)
例如:1.出售、销售、倒卖、贩卖=有偿转让所有权
2.恐吓、胁迫、威胁、敲诈=恶害相告,使对方产生恐惧
2.恐吓、胁迫、威胁、敲诈=恶害相告,使对方产生恐惧
同类解释规则:“例示法”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证明行为无罪时
举轻以明重:证明行为有罪时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保护的目的解释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该原则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构才能规定法律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具有预测可能性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立法(民主主义体现)
禁止习惯法,因为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违反自由主义)
事前的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溯及既往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罪刑法定
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同时违反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罪刑要明确(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违反自由主义)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出于人道主义)
谦抑性(补充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和保障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注意:民法与刑法是低位阶和高位阶(适用顺序先后)的关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益侵害性
可谴责性(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预防刑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原则:旗国主义(包括航空器和船舶)
例外:不包括国际列出、国际长途汽车
注意:属地原则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者有其一就属于我国领土内犯罪
在中国境外犯罪
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3年以下不追究(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3个条件:针对我国公民、犯重罪(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注意:
1.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2.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1.针对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2.重审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有处理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犯罪论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
定罪方式:三段论
大前提
主客观
记述的构成要件:通过客观即可判断
例如:伪造、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需要主观价值判断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成文与不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明文规定
例如:抢劫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罪“妇女”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刑法无明文规定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积极和消极
积极的构成要件:正面表面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
消极的构成要件:反面否认
例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客观和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外在的
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内心的
例如:过意、故意、目的、动机
两阶层犯罪体系
客观要件(违法要件):行为的法益侵害(违法性)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影响定罪的身份
注意:
1.必须在开始时就具有的(例如:犯罪分子中的组织者就不是);
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实行犯),不具有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
注意:
1.必须在开始时就具有的(例如:犯罪分子中的组织者就不是);
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实行犯),不具有身份的人可作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的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否从事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注意: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最、信用卡诈骗最、有价证券诈骗罪(贷款-信用-有价)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原则:一般不要求有法人资格
注意:分公司或内设机构需满足2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例外:私营单位构成犯罪需要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单位领导权力范围内的决定
单位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注意:解开单位面纱:1.成立单位目的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区分标准: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单位犯罪,其余都是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罚单位也罚个人
注意:单位不能判决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只罚个人)
单位没了
吊销、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
被合并——追究原单位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人的身体活动
积极举动
消极举动
有意性:有意实施(主观特征)
有害性:有法益侵害(实质特征)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客观上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注意:考题中会用主观来诱导考生先入为主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是否开创新的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第二部
如:被爱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主观上:有危险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危险控制能力
如:行为人=实行者,自陷风险需满足
主观上:有危险认识能力
客观上:有危险控制能力
分类
作为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
不作为
真正的不作为: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注意: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也可以是消极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注意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注意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结果犯):犯罪成立达到实害结果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犯罪成立达到现实紧迫的危险
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关于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必须刑法明文规定
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制猥亵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加重犯的规定);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绑架罪没有加重型
注意: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例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最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
注意: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是否有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施行行为,即使用该行为是为达到基础的目的
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
“因”的要求:必须造成危害行为
“果”的要求
必须现实发生,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
一个罪状只能保护一种法益
一个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的)只能保护一类实害结果
管辖犯罪内的结果:犯罪结果由管辖范围内的负责人承担
介入因素
判断标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先前行为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分析: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
结论: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主要是被害人自杀的问题)
原则:被害人自杀(有选择的情况下)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自杀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行为(主要是阻断救助的问题)
原则: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前提:存在救助行为,且能够救活(有效)
被害人特殊体质(疾病的发作问题)
原则: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注意:即使有引发关系,还需看主观要件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的越早,对被告越有利
行为人是两个人
两人为共谋: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两人不是共谋:存疑时有利被告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要求是违法行为(法益侵害性)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是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
2.如果假想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3.如果假想防卫人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无罪处理)
客观性: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就行
作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故意/过失的不法侵害
无责任年龄/无责能力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是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结束的内容:要求侵害行为和侵害的危险都结束
不法侵害危险的判断
判断时间:从行为时判断
判断角度:从一般人的视角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定罪从事实和结果2个方向分析,一般构成无罪或未遂
相互斗殴
结论
斗殴无防卫——狗咬狗
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以下有效
对象条件:必须不法者侵害者本人
共同犯罪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正当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的帮助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破坏犯罪工具属于正当防卫
限制条件
必要性: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比例原则
注意:主观上防卫过当必须是对结果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是注意规定
具体解释:暴力手段必须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程度相同
注意:迷奸不算特殊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客观上存在危害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就是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注意: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
“不得已”条件(补充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限制条件: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注意: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行
被害人承诺
一般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范围
承诺的法益有处分权
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
财产可放弃
名誉可放弃
自由可放弃
身体权轻伤范围
生命无效
承诺的时间:必须事前,事后无效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有理解能力
注意:对幼儿、精神病的承诺无效,定盗窃罪
承诺的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被害人有坏心思)——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实现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注意: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主观要件(责任要件):行为人的可谴责性
罪过形式区分
犯罪故意:明知+故意
主客观一致原则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有无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放任: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注意:1.必须是明知可能,不是明知必然
2.如果一个罪由间接故意(过失)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如果一个罪由间接故意(过失)构成,则一定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已预见+不能避免+危害结果)
无——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无: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对目标身份有认识错误
注意:1.不是目标的种类;2.注意目标的位置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
法定符合说:重在保护法益,严惩凶手(修改案件事实)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先讨论打击错误再讨论偶然防卫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客观阶层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人生果案)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主观阶层
以为A死法,实际B死法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示:前行为(以为死亡)+后行为(真实死亡)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二果一因:重罪吸收轻罪
少数说
后因一果:数罪并罚
注意:前行为必须故意杀人致人昏迷或重伤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示:前行为(预备行为)+后行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
判断标准: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抽象的认识错误:主观想犯罪的罪与客观实际的罪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2个罪差距较大)
分别分析法: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考点:包容评价关系
人身犯罪的包容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的包容性
结论:重罪与轻罪的认识错误,一般定轻罪的既遂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1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注意:重伤与残疾是并且关系
14-16: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注意:考试中常一个不负责任的罪带一个负责任的罪
八种罪都是故意
八种罪是行为不限于罪名
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
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拟制来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护人罪
拟制来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时候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务定抢劫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除暴力导致重伤或死亡,不定抢劫
八种罪的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完全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构成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构成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同时:要求“行为时,所具备的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既遂时的情形与最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明知有病还去做)
法律认识错误
2种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触犯了行政法律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或应当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形态(时间发展上的问题、犯罪形态无过失)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注意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犯意表示无危险
2.区分预备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
预备犯:构成预备犯罪的罪犯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着手实行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
区分标准:是否着手
易考情形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盗窃罪:翻院墙不算,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进屋才算着手
诈骗罪:伪造证件是预备,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事故后咨询不是)
诬告陷害罪:写诬告材料是预备,向机关告发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看物品在途中是否有危险
有——寄出是着手
无——收到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未遂犯和不能犯(先客后主)
无罪根据: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法考采用客观主义)
注意:不能犯做无罪处理是就行为而言,行为人还有其他预备行为则能构成犯罪预备
分类
对象不能犯:因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构成犯罪
区分:对象错误与对象不能犯
相同点:主观上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不同点
对象错误——行为具有危险性
对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因手段不产生危险,导致不构成犯罪
区分: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
相同点:客观上存在错误的方法
不同点
打击错误——手段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具有危险性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害
客观角度:是否客观存在危险(谎称运毒案)
时间角度:从行为时来判断(不能从结果倒推)
辩证角度:用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不考虑偶然性)
注意:即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弗兰克公式)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客观说:根据社会人一般的看法)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认识错误:对能不能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模型1: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进而被迫放弃犯罪——未遂
模型2:犯罪人以为已犯罪(实际无法既遂),进而自动放弃——中止
注意: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看欺骗的效果是否产生被迫放弃的心理,产生就是未遂
特定对象不存在:客观上行为人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只能被迫放弃——未遂
中止行为
未实行——自动放弃
实行了——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实际有效性(介入因素)
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注意:由于存在前、后行为,需注意数罪并罚的情况
犯罪中止的处罚
免除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减轻处罚的情况——被中止的犯罪行为有造成损害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有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财产无专属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人身有专属性
时间阶段: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
因果关系(缺少因果关系,多为未遂)
各种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形态不重复):1客观上,犯罪行为结束;2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既遂后不因返回成立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不因被害人夺回成立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时间呈现终局形态:未遂
第一时间未呈现终局形态:中止
共同犯罪(空间上的问题)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312
共犯从属性(多数说)与共犯独立性(少数说)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与实行犯一致
注意:教唆犯与帮助犯均无中止
角色分类
按分工分类
正犯(实行犯)
从数量上分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客观阶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阶层
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对责任能力不做要求
共同犯罪的本质:客观违法是一起的,主观责任是独立的
观点展示
犯罪共同说(少数说)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从方式上分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相同点: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不同点:间接正犯对他人具有支配力,教唆犯没有
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对他人形成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拐骗儿童罪+XXX罪,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他人可构成紧急避险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君叫臣死)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同强制手段中的第一条)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行为人构成A罪的间接正犯+他人构成B罪的过失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目的(日本屏风案)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帮助犯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
(狭义)共犯
教唆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对已有犯某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相同罪的教唆(早有此意)
结论: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轻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情节加重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基本犯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数额加重罪的教唆(心理性)
结论: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罪的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结论:不构成教唆犯
对已有犯重罪意图的他人,进行犯性质不相同的轻罪的教唆
结论:教唆者构成性质不同的轻罪的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且结果与目的一致时,才构成教唆犯的既遂(需要对犯罪人逐个分析)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女友回家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教唆犯)
注意:教唆不能犯实施,不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的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2个条件
帮助行为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因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连接到,则不构成犯罪)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关系)(6个模型)
心理性帮助
主观阶层:只能是故意(分析时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是从犯)
注意:甲对乙谎称入室偷窃,实则杀人,让乙望风——给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注意:提供的工具的中立性,可能构成犯罪(快播案)
按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
共同犯罪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共同犯罪(一方对另一方之前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责任划分
结论: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和心理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观点展示)
肯定说(多数说):犯罪人行为:构成别人的犯罪行为的片面的实行犯
否定说(少数说):犯罪人行为组成:自己的犯罪行为+别人的犯罪行为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注意: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分别分析每个人
分析要点
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能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
有身份者要构成实行犯,必须有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关系上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的保护义务:如果不进行阻止则构成帮助犯
注意:该保护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判断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打击错误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犯罪预备
罪数问题
一个行为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犯
例如:窝藏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条竞合犯
法条关系:包容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两者法条竞合
处理规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名,择一重(靠想象力)
与法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与法条竞合的动态变化: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则法条竞合调整为想象竞合
加重犯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概念:两个独立的犯罪,法律规定为一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与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法定的,都是升格条件
不同点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是两个行为,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注意:前提不遗漏评价法益,否则数罪并罚,关键看罪与罪的性质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偷不销脏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牵连犯:两个行为,一为手段,一为目的(手段和目的具有通常性)
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处理方法:择重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
概念:不关押,但限制自由并社区矫正
期限:3-2-3
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的区别
适用领域: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在执行时做出
禁止令不包括假释,在审判时做出
禁止令不包括假释,在审判时做出
期限:社区矫正与对应刑罚的期限相同
禁止令可以相同也可以短
禁止令可以相同也可以短
拘役
概念:剥夺自由,短期自由刑
期限:1-6-1
有期徒刑
概念: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
期限:6-15-20或25
无期徒刑
概念:剥夺自由,长期自由刑
期限:无期
死刑
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包括怀过孕或流产的
审判时已满75岁
例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如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注意:1.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2.一个罪可有2个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没收范围: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所有的、没有用于犯罪的
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债务→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范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注意:1.是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2.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的,不影响自首
2.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的,不影响自首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注意:证据要到人赃俱获的程度
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注意:1.法律适用的可以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2.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都有效
2.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都有效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捉捕的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犯人、被告人
罪行:供述未掌握的B罪行
原则:B罪行与原罪行必须不同种
例外:原罪不成立,供述同种罪行也算
区别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吸收一切
无期吸收有期
有期吸收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有期
上线
总和刑期≥35,上限为25
20≤总和刑期<35,上限为20
总和刑期<20,上限为总和刑期
下限:单个刑法中期限最高的
拘役+拘役
最高1年
管制+管制
最高3年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同类型,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不同,要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注意:先并的犯罪期限,是已经加重的期限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新煎饼)
缓刑: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
注意: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限度
减刑程序
假释
条件
原则:对判处无期或有期犯罪分子
例外: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例外的例外:1.对例外中的2类人,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有期,不得假释
2.并罚情况下,如2个罪都是例外2中的罪,合并后被判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2.并罚情况下,如2个罪都是例外2中的罪,合并后被判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例如:对职务、财产犯罪不退账款或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处罚的,不得假释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剩余刑罚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限10年
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执行15年才能假释,考验期同上2个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假释: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区别
考验期内
发现漏罪
缓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无减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
缓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无减
假释: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违反规定
缓刑:撤销缓刑
假释:撤销假释
考验期满
发现漏罪
缓刑: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假释: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又犯新罪
缓刑:不能撤销,也不构成累犯
假释:不能撤销,也构成累犯
追诉时效
追究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
不满5年——5年
例如:3万以下的诈骗罪、轻伤的故意伤害罪
5到10年——10年
10年以上有期——15年
例如:普通强奸罪
无期徒刑、死刑——20年,最高检核准可追究
注意:其他档次的过了时效期限就不能追究
追诉时效计算
起算日
故意犯:犯罪着手时
过失犯:犯罪结果成立时
注意:持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截止日:审判之日
注意: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
追诉时效的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
共同犯罪中各算各的
追诉时效存在中断与延长的,只使用时效延长
两高特殊权利的总结
最高法
酌定情节特别减轻处罚
提前假释
最高检
特别追诉
20年过后,追诉时效的核定
已满12不满14岁的,负刑事责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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