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2023-08-26 21:00:0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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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思维导图2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侵犯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
安全:指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
公共:危害的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害:包括危害与实害,实害结果是既遂条件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火已点燃,无伤亡和财产损失)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
必须是具体犯,不是抽象犯(行为犯)
危险范围无法预料
危害程度达到放火、决水、爆炸的程度
定本罪的司法解释情形
多人同行场所拉电网
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
破坏矿井的通风设备
存在瓦斯爆炸的情况下,下令采煤
邪教组织自焚
危险驾驶
高速公路逆行
在公共场所横冲直装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工具做扩大解释
注意:马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属于交通工具
成立条件:足以发生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基础刑:3年以下有期)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过失
实害结果:1死3重伤或1重伤并有加重情节
因果关系:实害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注意:不是因加重情节导致的重伤结果,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例如:未年检的正常车辆撞死人,结果与未年检无关
例如:未年检的正常车辆撞死人,结果与未年检无关
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
前提条件: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有期)
作为义务(应为):源于先行的肇事行为
作为可能性(能为)
不履行导致死亡结果(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因果关系(注意介入因素)(无法查明案)
等价性
单纯逃逸——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隐藏伤者——定“故意杀人罪”
主观要件
需知道自己肇事行为
对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可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罪
监督过失(借车给喝酒的朋友构成本罪)
指挥过失(副驾领导指挥闯红灯构成本罪)
注意:指挥过失不存在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因为本罪不能由故意构成
指使逃逸: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择一重
注意:司法解释: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的,以肇事罪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道路”:只要是不特定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
“追逐竞驶”:单人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
“醉酒驾车”
醉驾比酒驾严重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必须产生一定危险才构成本罪(荒漠飙车不构成)
主观认识:只要知道自己处于酒精麻痹的状态
紧急避险(母亲心脏病案)
共犯问题(行为人喝酒,第三人劝行为人开车,构成教唆犯)(第三人暗中给行为人喂酒,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第三人构成间接正犯,行为人无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前提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司机打乘客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注意:1.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的区分,是否有政治目的
2.本罪之外的违法行为均数罪并罚
2.本罪之外的违法行为均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仅限于物资资助(提供了资助就既遂)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行为不需要链接到实行犯,也构成本罪
教唆、帮助的行为也构成本罪的从犯
注意: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本罪类似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
本罪的预备行为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教唆、帮助的行为也构成本罪的从犯
枪支类犯罪
枪支的认定:做扩大解释,大炮土炮也算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骗取行为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诈骗,抢劫行为可定抢夺
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盗窃了枪支的故意,客观上盗窃枪支——盗窃罪
注意:如果事后持有构成本罪,且数罪并罚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公务用枪人员
注意:猎人不属于本罪主体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买卖方式:包括物物交易;既包括买也包括卖
本罪名产生认识错误,按客观定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区分:前者是生产作用过程中(操作、作业有问题);后者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设备、条件有问题)
危险作业罪
客观要件:造成具体危险
注意:如果造成实害结果,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
主观要件:故意
强令、组织让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既遂条件:销售金额达5万
未遂条件:销售金额未达5万,但(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定未遂
罪数问题: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择一重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即行为犯):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注意:包括未经加工的原始有毒食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达到毒害性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具体危险犯)
注意:药厂行贿官员,药厂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罪(行为犯)
注意:1.非法销售原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本罪(出于医疗目的)/贩卖毒品罪(出于牟利目的)
诈骗罪(具体危险犯)
注意: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定诈骗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而收购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药品监管渎职罪(实害犯)
注意:1.本罪包括故意和过失;2.本罪+药品犯罪,择一重;3.药厂行贿官员,官员构成本罪
走访犯罪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逃税)
间接走私: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在境内运输、贩卖走私物品
注意:收购走私物不定隐瞒犯罪所得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休禁止: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禁出口(宝物):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禁进口(废物): 走私废物罪
注意:1.走私子弹(走私弹药罪)→走私还不属于废物的子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子弹(走私废物罪)
2.走私有杀伤力的仿真枪(走私武器罪)→走私一般杀伤力的仿真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无杀伤力仿真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有杀伤力的仿真枪(走私武器罪)→走私一般杀伤力的仿真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无杀伤力仿真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收钱,许诺(不用实际)为他人谋利
注意:受贿罪中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利,但是收受贿赂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让亲友转道手
注意:可与贪污罪想象竞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考对比)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区分:是否保留原真币基础
例如:假材料,翻新的真材料都是伪造
注意:1.货币是指流通的货币;2.伪造不流通的货币定诈骗罪;3.所有的假币罪均指伪造的货币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
区分:使用假币中对方不知是假币,出售假币中对方知道是假币
注意:使用假币罪往往伴有诈骗罪
洗钱罪
上游犯罪:贪金走破黑毒恐
注意:1.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3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金融诈骗罪)如果单位实施,按照单位领导个人论处
2.不包括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2.不包括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上游犯罪的确认:只需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用法律判决
注意:上游犯罪确认后,因行为人死亡不追究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如果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事先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才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上游犯罪+洗钱罪,想象竞合
注意:实施上游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法条竞合
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贷款人或担保人
行为方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注意:如果金融机构人员知道真相,行为人不构成本罪,但金融机构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危害结果:造成损失(实害犯)
主观要件:无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归还的意思
注意:与贷款诈骗罪(只能有自然人构成)的区别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与本罪存在牵连关系的4个金融诈骗罪
票据——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注意: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额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实体卡
使用假卡(机器或人)
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真卡(机器或人)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
抢劫——抢劫罪
盗窃——盗窃罪
银行卡信息资料
对机器或人使用(U盾)
一切取得方式(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
微信、支付宝
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盗窃罪
冒用花呗——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主体:自然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虚假担保:带着非法占有目的,诈骗、侵占他人财物,以自己名义抵质押后,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构成前罪+本罪,并罚
注意:如果是诈骗、侵占他人财物,以他人名义抵质押,后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构成前罪+本罪,择一重
共犯与身份
公民与银行普通职员合谋,公民——本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帮助犯,择一;银行普通职员——本罪的帮助犯+贪污罪的实行犯,择一
公民与银行领导合谋,公民——贪污罪的帮助犯;银行领导——贪污罪的实行犯
保险诈骗罪
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单位(特殊主体)
注意:普通主体仅构成诈骗罪
保护法益:商业保险(社保、医保不算)
着手标准:制造事故是预备,进行理赔是着手
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注意:1.单向亲朋好友或同事吸收资金不算,但是好友/同事+不特定多数人构成本罪;2.吸收资金用于日常经营,不构成本罪
集资诈骗罪
注意: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特殊主体)
注意:税务机关工人员与其勾结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同事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阻却事由:仅适用于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
注意:本罪与逃税罪属于想象竞合,但要数罪并罚
徐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是危险犯(具体的行为)
带有目的二,为逃税的目而虚开发票
本罪可包容虚开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保护著作权
发行:转让给不特定多数人
线上线下都构成本罪
播放:只播放不转让
线上构成,线下不构成
保护技术措施
例如:破解加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
属于情节犯,包括贿赂、电子侵入等
注意:非法复制、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构成盗窃
假冒注册商标罪
包括服务商标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经营
第一项行为要点:烟草属于专卖品,粮油盐黄金都不是
第四项扩张要点
经营非法出版物
注意: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是,本罪的出版物正版都是非法的,侵犯著作权罪正版是合法的
非法发行彩票
放高利贷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
强迫交易罪
注意:以暴力、胁迫行为强迫借贷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包括: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等
一行为,犯本罪又犯受贿罪的,择一重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客体:依法执行公务+正在执行公务时
认识错误
故意伤害罪
假想防卫:结论——过失犯罪/无罪
罪数问题
原则:其他罪+本罪=数罪并罚
例外:本罪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毒品犯罪/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
袭警罪
行为方式:暴力袭击,不包括暴力威胁
行为对象: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不包括警察所有物品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
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限的人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
伪造印章包括印章的印影
变造:包括变造复印件
买卖:包括交易
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主体:没有所有制限制
对象:只包括印章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
注意:伪造、贩卖学历或学位的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身份证包括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
注意:不包括国企的工作证、出入证
冒名顶替罪
行为方式: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录用公务员、就业)
注意:1.被顶替者的承诺无效
2.指示、组织者以正犯论处
2.指示、组织者以正犯论处
“小混混”罪
造谣撞骗罪
行为方式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企,事业单位人员
注意: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也算
此机关冒充彼机关,高级别冒充低级别,普通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子主题
注意:骗——可以是感情、名誉等,骗钱时同时构成诈骗罪
罪数问题
冒充军警抢劫——抢劫罪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欺骗、恐吓并收钱财——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择一重
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斗殴中过失/故意伤人、杀人——定故意重伤/杀人罪
注意: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杀人的情况,双方首要分子都要定故意重伤/杀人罪
注意:1.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2.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寻衅滋事罪
注意:本罪与抢夺、抢劫、杀人、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高空抛物罪
行为方式:从上往下(包括从进口往井底)
情节犯:情节严重
主观是故意
“大哥”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定性:有稳定组织、有经济实力、有非法破坏手段、形成非法控制
注意:不需要有政治保护伞
注意:领导者定黑社会领导层犯下的全部罪行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
开始赌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经允许非法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包括一切计算机数据
注意:代为出售数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一切计算机数据
注意:1.代为出售控制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必须要控制,没控制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智能手机系统、远程定位系统
破坏:攻击或传播病毒;中断计算机网络;对计算机的信息系统、账号进行添加、修改、删除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所有网络信息
注意:网上销售毒品触犯“贩卖毒品罪”和本罪,择一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帮助:提供网络、通讯传输等技术
注意:本罪不是帮助者的正犯化,必须要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
妨害司法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行为要做扩大解释,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执行程序属于诉讼,仲裁不属于诉讼
行为后果:1.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保全;2.法院开庭审理
罪数问题
与法官勾结——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盗窃罪(针对被害人财产)
窝藏、包庇罪
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包庇人不构成本罪
包庇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注意:1.保证人在协助犯罪人逃逸或知道犯罪人联系方式、地点拒绝与司法机关配合,构成本罪
2.包庇行为包括作假证,但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3.窝藏人有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包庇行为包括作假证,但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3.窝藏人有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触犯黑社会性质罪、毒品犯罪又犯包庇罪,以前行为定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本犯以外的人
注意:本犯包括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对象
财产性利益、虚拟财务、违禁品是犯罪所得
注意:收购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所得,也构成本罪
人的身体、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
行为方式:一切妨害司法机关追脏的活动(使用、转移、收购)
时间: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否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注意:副卡消费的问题中,不构成本罪
罪数
上游犯罪因没达到定罪数额,不构成本罪
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销赃后获得价值数额的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的文物,不是所有文物
倒卖
有谋利目的
注意:谋利不要求实现,只要具有就行
只要求卖出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既遂标准:越过边境线
罪数
结合犯:本罪+妨害公务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合犯:本罪+非法拘禁罪=本罪(加重处罚)
其他罪并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要求是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导致
要求严重结果
非法行医罪
主体:未取得医师身份的人(消极身份犯)
注意:有医师身份的人在私人诊所不构成本罪
职业犯:要求反复、持续实施
行医:必须是医疗活动,保健活动不行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盗伐林木罪
公式:盗伐林木罪=A盗窃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注意:盗伐成排的树木才构成本罪,否则构成盗窃罪
行为
整体挖走——构成本罪
剥皮、挖笋、采叶、刨根导致树木死亡构成本罪,否则构成盗窃罪
注意:盗伐林木时使用暴力——抢劫罪
滥伐林木罪
公式:盗伐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行为
没有采伐许可证
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规定
注意: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象:濒危动物,包括人工繁殖的
方式
捕猎:包括取出部分器官然后放生
收购:一切动机
运输、出售、杀害
罪数:五种方式都实施只定一个罪名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落地即既遂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人购买
注意:自用不算,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
贩卖必须有偿,可以低价,可以物物交易
注意:自用不算
既遂标准: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共犯问题:只有倒卖行为构成实行犯,其他的均是帮助犯
变相走访、贩卖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明知贩毒者而提供——本罪
带谋利目的——本罪
医疗目的——非法经营罪
运输毒品:出于吸毒目的而运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既遂标准:毒品发生位移或移回原地
共犯问题:干活的马仔不是共犯
制造毒品
对毒品添加杂质,不属于制造
注意:分装属于制造
既遂标准:制造出来,品质无所谓
注意:不能犯,不以未遂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
要求数额较大(10克海洛因)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共有场所,对共有人不属于容留
贩卖毒品后又容留,数罪并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必须是进入式
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必须对卖淫者有管理性,否则介绍卖淫
强迫卖淫罪:包括逼良为娼、不让从良、不让跳槽
协助组织卖淫罪:收银、保洁、保安等,但仅领取正常薪酬不构成本罪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行为犯
主观要件:必须明知
艾滋病属于本罪的扩大解释
他人患上属于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注意:互相有性病互相构成本罪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包括直播打赏
有传播和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只有转播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或牟利目的
侵犯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保护的法益
公家的财产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实行行为(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代表国有企业在其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含财产性的债权),不包括私人财物
行为方式
职务:要求管理人员,不包括纯粹体力劳动
利用:要求通过职权的实质利用,形式利用不算
注意:必须有侵占的主观目的,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认定问题
既遂:1.窃取、骗取需要取得控制权;2.侵吞要求行使所有权
共犯身份
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
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贪污罪(帮助犯);贪污罪(实行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国家工作人员:帮助
财产犯罪(实行犯);财产犯罪(帮助犯)但不构成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财产犯罪和贪污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贪污罪中的金额=公家损失金额
挪用公款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公式:挪出个人使用(公司使用不算)→非法活动(3万元)、营利活动(5万元)、一般活动(非法、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注意:以单位名义挪用都要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
区分:贪污罪可以包容挪用公款罪,主要区别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潜逃,潜逃携带部分定贪污罪
采取平账,账上难以反映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不归还
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且隐瞒公款去向
共犯
甲挪用公款为乙贩毒,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帮助犯
甲挪用公款不知为乙贩毒,乙按时归还,不构成犯罪
受贿罪
保护的法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贪污罪的区别)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务(贿赂):只包括财务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本身(写论文不算)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行为人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
注意:行为与收钱之间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无法查明,不算受贿罪
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正当,也可以不正当
请托人:谋利对象可以是请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交易方式
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索取贿赂
只要实施索取贿赂就成立受贿罪
只要收到了钱就成立既遂,不管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
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成立受贿罪
许诺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
收取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人员3万以上,视为承诺
官员收了钱——既遂
不管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利
可以第三人收钱
第三人明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
注意:离职问题中约定办事的时间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收干股,实际未出资
开办公司合作投资,实际未出资
投资期货、证券、实际未出资
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
官员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
名为借用,实际受贿。判断标准:有无借用的合理性、是否使用
既遂问题:接受他人财物,自己占有就是既遂
客观上收了,主观没有故意,不构成既遂
既遂只要求占有,不要求所有权转移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
罪数问题
原则:受贿罪+办事行为=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
区分
受贿罪与贪污罪:个人财产与公共财产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受贿罪与诈骗罪:犯罪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欺骗(收钱不办事)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
行贿罪
行为类型
主动给钱:不用获得利益也构成
被动给钱:必须获得不正当利益
注意:1.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2.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罪数问题
原则: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与行贿罪并罚
不得重复评价
斡旋受贿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者)
请托人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
罪名是:受贿罪
行为方式
事前受贿:许诺斡旋行为
事后受贿:收到财务犯罪既遂
间接斡旋:成立共犯
与普通受贿的区别:如果斡旋者是目标的上级不构成斡旋,如果是隔壁辖区属于斡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离职人员、离职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斡旋、中间人受贿,如果有2个中间人,必须后者知道前者受贿了才构成共犯
对有影响力人的行贿罪
转交:中间人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共犯,择一重
送给中间人:中间人构成本罪
不明说:终端不办事,中间人无罪
注意:只有普通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由谋取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分论概说
罪名与罪状
罪名
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分拆使用
选择性罪名
特征: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
类型
1.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多个动词)
2.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
3.同时规定了多个对象和行为
特征:即可拆分使用,也可概括使用
注意:1.概括使用时不数罪并罚;
2.对对象的认识错误,按客观定罪,客观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2.对对象的认识错误,按客观定罪,客观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概括罪名:条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拆分)
罪状
简单罪状
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叙名罪状:详细描述行为类型的罪状
引证罪状:定失火罪时引用防火罪状
空白罪状
注意:空白罪状不等于引证罪状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提醒司法人员注意
例如:
1.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2.挪用公款最→贪污罪(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3.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事先有共谋,以共犯论处
4.贪污罪、受贿罪→与国家人员勾结,按共犯论处
1.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2.挪用公款最→贪污罪(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3.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事先有共谋,以共犯论处
4.贪污罪、受贿罪→与国家人员勾结,按共犯论处
法律拟制
例如: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含过失,结合14-16岁考察,是否定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该法条存在2个注意规定,3个法律拟制)
6.抢夺罪→抢劫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转化)→抢劫罪
8.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对人使用是法律拟制、对机器使用是注意规定)
9.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报信卖淫嫖娼属于法律拟制,报信强迫卖淫注意规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含过失,结合14-16岁考察,是否定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该法条存在2个注意规定,3个法律拟制)
6.抢夺罪→抢劫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转化)→抢劫罪
8.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对人使用是法律拟制、对机器使用是注意规定)
9.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报信卖淫嫖娼属于法律拟制,报信强迫卖淫注意规定)
注意:故意杀人都是过失所致
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问题:构成故意杀人
自杀、自伤问题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有支配力)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
有罪,共犯从属性的例外(多数观点)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没有支配力)
无罪
乙承诺让甲杀乙或重伤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犯罪
注意:乙不是施行者,区分第一种为施行者的情况
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致人轻伤行为主体需满16岁,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主体需满12岁
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注意:
1.损坏假肢、假牙构成故意损害财务罪
2.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其余自伤不构成本罪
1.损坏假肢、假牙构成故意损害财务罪
2.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其余自伤不构成本罪
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区分标准:前者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判断方法:看客观证据
提示:
1.留意临时起意的情况
2.主观不计后果的,都定故意
1.留意临时起意的情况
2.主观不计后果的,都定故意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故意伤害罪常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等想象竞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必须是人的活体器官
出卖
没有有效承诺——故意伤害、杀人罪
具有有效承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具有有效承诺且为捐赠——无罪
注意: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单纯的购买者不构成本罪
遗弃罪
行为主体: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
不作为:真正不作为犯
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区分:关键生命所面临危险是否紧迫
注意:两者是包容关系,此时构成遗弃罪+故意杀人,只是故意杀人包容遗弃,因此定故意杀人罪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保护法益
妇女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妇女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不是真正身份犯)
实行行为:两个行为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暴力:行使有形力→妇女无法反抗
胁迫:以恶害相告(不是好处利诱)→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答应(不是基于恐惧产生的属于未遂)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迷奸)
欺骗型强奸(1.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承诺无效,2.幼女的承诺无效)
奸淫
行为对象是妇女
已满14岁是普通强奸
未满14岁是奸淫幼女
注意:12-14岁要求明知是幼女,不满12岁不要求明知是幼女
法定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轮奸
注意:1.单方构成的轮奸,即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强奸了妇女;2.轮奸也有未遂
奸淫不满10岁的幼女
强奸致人死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负有照护责任的人(老师、医生)
注意:补习班老师、邻居、不住院医院的医生都不算
行为模式:只有面对负有照护责任的人时,承诺性交无效,承诺猥亵有效
强制猥亵、侮辱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性羞耻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满16岁自然人
行为对象:满14岁的男性和女性
强奸不满14岁女性——强奸罪
强奸不满14岁男性——猥亵儿童罪
强奸已满14岁男性——强制猥亵罪
实行行为:猥亵或侮辱(不要求身体接触)
猥亵的主要情形:
1.直接对他人猥亵
2.强迫他人对自己或第三人猥亵
3.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4.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或自己猥亵
1.直接对他人猥亵
2.强迫他人对自己或第三人猥亵
3.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4.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或自己猥亵
注意:不包括偷看或在公共场所裸露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侮辱
注意: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指侵犯他人名誉权
与强奸罪是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已满16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行为对象
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否则构成强奸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注意:被害人自愿无效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
报拘禁他人的假案,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高速行驶,使人不敢跳车
发现把人关房间内,故意不开门(不作为)
第238条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条件)
“因”的要求:必须是犯本罪的实行行为
因果的关系(注意介入因素)
主观上持有过失心理
第238条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拟制)
“因”的要求:不能是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根据是“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主观要求:必须是过失
例如: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注意规定)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人,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必须是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不属于抢劫罪)
债务认定
债务包括非法债务
形式上是索债,实质是非法占有财产,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为达到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的目的,绑架符合目的的人质
行为对象:必须是能引起第三人担保的特殊对象
成立与既遂
成立:着手实施实力控制的行为
既遂:实力控制了人质
注意:1.没有控制就是未遂
2.控制了不合格的人质,也是未遂(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2.控制了不合格的人质,也是未遂(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区分
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主要看绑架后有无第二个目的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是否有卖出人质的目的
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否有向第三人勒索的主观目的(由于保护的法益不同,2罪可以并存)
成立条件:带着目的二,对合格的人质进行控制,使第三人担忧的可能性
既遂条件:实际控制合格人质就既遂
注意:此罪中,对象错误定未遂,事实错误(无绑架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定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第2款“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绑架+杀人=绑架罪加重型
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未杀死,被抓获则数罪并罚)
杀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绑架+伤害=绑架罪加重型
条件:不包括轻伤;对重伤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伤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故意伤害可以发生在绑架既遂之后
故意伤害可以发生在绑架既遂之前
共犯模型:1骗乙要债,帮忙押丙案——定乙非法拘禁罪,2.叫乙杀人质——定乙故意杀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一:绑架
结论:实行了实力控制行为即成立本罪,控制到手即既遂(带收养的目的拐骗不是拐卖)
实行行为二:贩卖
前提条件:不存在行为一
结论:实行了贩卖行为即成立本罪,卖掉即既遂(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拐骗儿童罪均会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
区分贩卖行为和赠与行为
将生育当做非法谋利目的
明知对方不具备抚养目的
收到的钱,能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即贩卖
注意:将亲生子女当做商品贩卖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想象竞合,定拐卖儿童罪
实行行为三:收买
结论:带出卖的目的(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区别),实施收买的行为即成立本罪,买到即既遂
实行行为四:拐骗
必须带出卖的目的,否则是拐骗儿童罪
注意: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法益,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重伤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买到手就既遂
一女二嫁:行为人构成未遂
仙人跳:行为人无罪,实施仙人跳的人构成诈骗罪
罪数问题
原则上:本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本罪+拐卖罪=拐卖罪
注意:本罪+新罪+拐卖罪,看新罪能不能被拐卖罪吞噬(强奸、拘禁可以吞并;故意伤害罪不行)
处罚
对儿童没有虐待,不阻碍救助,可从轻
对妇女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可从轻或减轻
拐骗儿童罪
保护的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人身自由权
区别拐卖儿童罪:有无出卖目的
罪数问题
原则上:本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本罪+拐卖罪=拐卖罪
注意:本罪+新罪+拐卖罪,看新罪能不能被拐卖罪吞噬(强奸、拘禁可以吞并;故意伤害罪不行)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
相同点:都是告诉才处理
例外:涉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
不同点
使用方式
侮辱罪:事实可真可假
诽谤罪:只能虚假事实
行为方式
侮辱罪:行为可暴力可非暴力
诽谤罪:只能非暴力
注意:1.诽谤罪是特殊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定诽谤罪
2.虚假事实不足以使人相信,只能构成侮辱罪
2.虚假事实不足以使人相信,只能构成侮辱罪
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权利和自由(不是司法秩序)
注意:被害人承诺有效
既遂标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调查
注意:1.必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违反行政法的事实不构成本罪)
2.必须向司法机关告发(满大街的散布不构成本罪)
3.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2.必须向司法机关告发(满大街的散布不构成本罪)
3.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
既遂标准
已婚者
构成本罪的情况: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不构成本罪的情况: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同居
未婚者:明知对方结婚而与之结婚,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
既遂标准:一般人或军人与已婚的军人配偶结婚
注意:军人配偶定重婚罪
解释:这里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同居)
注意:把同居解释为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罪
犯罪主体:(做扩大解释的)家庭成员
例如:管家、保姆、事实婚姻的夫妻
结果加重犯:此罪有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
注意:本罪告诉才处理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犯罪主体:单位可以构成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首先是所有权
其次是占有事实
因此所有权人可以对抗非法占有人,但不能对抗合法占有人(例如:承租人)
行为对象
包括:无体物、虚拟财产、违禁品、债权凭证、不动产
不包括:人的身体,但包括从人身体分离的器官、血液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将财务转为自己的意思(无返还财务的意思)
注意,有2种情况不算:
1.行为人有返还的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务的使用,导致损害的价值结果很严重
2.行为人有返还的意思,但返还具有非法目的(伪装退货)
1.行为人有返还的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务的使用,导致损害的价值结果很严重
2.行为人有返还的意思,但返还具有非法目的(伪装退货)
利用意思:对财务进行利用的意思
注意:利用不要求遵从财务的正常用途
考试总结
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
小件财务:置于个人专属领域
大件财务:置于个人控制范围
松弛占有:将财务置于隐蔽地点,就算既遂
财产犯罪数额
数额档次
价值数额较大(2000元),完整保护
价值数额不大(100元),但刑法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注意:盗窃银行卡不属于盗窃罪,使用才属于
价值数额小,不值得刑法保护
主客观相一致
误解:只看客观就定罪
误解:客观不具备就不定罪
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有观点展示
违禁品的数额:换算成货币价值,确定定刑档次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数额的时间点
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犯罪所得收益:以案发后为准
事后影响:犯罪所得数额,以事前主观认识定,不受事后影响
财产性利益(债权)
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通过暴力、胁迫方式迫使他人放弃债权
诈骗罪中的财产性利益——通过诈骗方式使他人放弃债权(假车牌案)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
逃费问题
一开始就不想付——诈骗罪
一开始想付,产生债务后没付
通过欺骗手段——诈骗罪
通过平和手段——观点展示
存款问题
用技术手段划转存折里的资金——盗窃罪
盗窃银行卡并取走资金——对银行和受害人均构成盗窃罪,择一罪处
受害人汇错款
受害人没有索要,犯罪人消费——无罪
受害人索要,犯罪人不还——侵占罪
犯罪人取款——观点展示
财产犯罪的罪数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卖树案)构成盗窃和诈骗,择一重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数罪并罚
侵占与销赃:侵占与诈骗,数罪并罚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都是认定“触犯侵占与诈骗,2罪”,但结果和理由有观点展示
先侵占后杀害:定侵占+故意杀人罪或抢劫致人死亡择一重
注意:如果定侵占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如果定侵占罪+抢劫致人死亡,重罪吸收轻罪
如果定侵占罪+抢劫致人死亡,重罪吸收轻罪
先偷后骗:盗窃与诈骗,观点展示
冒名实现债权:观点展示
具体罪名
取得型犯罪(有非法侵占的目的)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根据手段暴力程度)
抢劫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务→行为人取得财务
行为对象: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务的保护者(网吧抢劫案)
注意: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成立条件(第一步)
暴力:暴力程度要足以压制反抗
胁迫
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恶害相通告(比如揭发隐私)
以暴力胁迫,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暴力加害能力,只要被害者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即可
其他方式
昏醉型抢劫
注意: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的,行为人仅构成盗窃罪
拘禁型抢劫
成立条件(第一步与第四步具有联系):抢劫罪具有2个行为即使用暴力(第一步)和取财行为(第四步),
因此具有2个当场,要求2个当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因此具有2个当场,要求2个当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既遂条件(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性):被害人必须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务
事后转化抢劫(法律拟制)
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盗伐林木案)
注意:1.有财产犯罪的属性(例如:使用假币构成诈骗);2.有三个罪的构成要件
三罪的时间阶段:要求着手,但不要求既遂(预备阶段无转化)
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注意:为窝藏赃物,要求已取得赃物;为抗拒抓捕,要求有真正的抓捕者
实行行为
当场概念:时间概念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对象: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对象错误:观点展示
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压制对方反馈
既遂标准:观点展示
与正常抢劫罪的区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注意:有取财目的和抗拒抓捕时,定正常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与身份问题:前罪构成身份犯,帮助者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数罪并罚(例如:片面帮助犯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想象竞合)
共犯与实行过限:判断标准是否知情
法定刑升格问题
入户抢劫
注意:在户外适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但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注意:不包括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
抢劫银行:必须是银行经营资金或运钞车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包括对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注意:利用真实身份抢劫不认为此加重刑
持枪抢劫
注意:必须显示,携带不算
与绑架罪的区分
注意:不同角度的评价,可能构成2个罪想象竞合
法定刑升格条件
抢夺罪
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注意:一般而言,对物使用暴力,是指被害人紧密占有财务时
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
凶器:性质上和用法上的都算
注意:用法上的凶器主要是看一般人是否对该物产生畏惧感
携带的要求
可以由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凶器
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判断有无对人使用的意图,可以考查平日被携带的可能性)
盗窃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务→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谁占有财务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不要求随身携带,可以是松弛状态
短暂遗忘问题(手机遗忘案)
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士、飞机、高铁算;公交车、普通火车不算),主人丧失占有,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上下占有问题: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共同占有问题(皮鞋案,定盗窃)
封缄物的占有(行李箱案)
观念上的占有: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共享单车案)
注意:死者占有的问题
1.杀人后,当场拿(观点展示)
2.杀人后,返场拿(定侵占)
3.第三人拿,任何时(定侵占)
4.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1.杀人后,当场拿(观点展示)
2.杀人后,返场拿(定侵占)
3.第三人拿,任何时(定侵占)
4.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取决于客观特征
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逻辑问题
会在与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盗窃罪,导致处罚遗漏
会在与诈骗罪的关系上,导致处罚遗漏
注意:欺骗小孩财务定盗窃
科技发展,秘密说将导致处罚遗漏
给法官判定增加负担
不要求秘密性的回应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2年3次,不要求每次都既遂
入户盗窃:在合法入户的条件下,临时起意盗窃,不算入户
携带凶器盗窃
要求是对人使用
不要求显示或使用(只要带了就行)
扒窃: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随身物品(不要求贴身)
罪数问题
普通财物
买家知道是赃物而购买——只定盗窃一罪
欺骗买家是自己的财务——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违禁品
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又销售——数罪并罚
盗窃枪支,又销售——只定盗窃枪支罪
被害人转移占有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第一步)
以恶害相通告(与抢劫罪相反):内容可以违法也可以合法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注意: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相信恶害内容为前提
既遂条件(第三步+第四步):取得财物必须基于被害人的恐惧心理(配合警方案)
区分
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没得选,敲诈勒索罪有得选)
与行使权力(所有权)的区分标准
第一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即可,不要求对补充金额有明确认识)
第二步:客观上是否实施恐吓行为
与诈骗罪的关系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务
不同点:瑕疵产生的原因不同
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
敲诈勒索罪:基于恐惧心理
认识错误和恐惧心理存在竞合时——择一重
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分标准:被害人对谁产生恐惧心理(克林顿案)
对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第三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财物损失
成立条件(第一步)
欺骗内容:必须对事实判断进行欺骗
欺骗方式: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必须有告知义务)是不作为的欺骗
欺骗类型
从无到有的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该情况只有作为才构成诈骗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成立条件(第二步)
认识错误:必须是有自治能力的人
注意: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务,构成盗窃罪
机器不能作为诈骗对象(构成盗窃罪)
成立条件(第三步)
处分财务(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必须是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务进行处分(盗窃罪是行为人处分占有)
成立条件(第四步)
遭受损失: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务的目的是否实现(是否花了冤枉钱)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两角关系
客观处分行为:被害人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
主观处分行为:被害人要有处分对应的财务的意思,否则实行犯就是盗窃
注意:1.论个卖的时候无处分意识,均构成盗窃罪
2.处分资金时,必须意识到具体金额
2.处分资金时,必须意识到具体金额
三角关系(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务的权利)
有——诈骗罪
无——盗窃罪
诈骗、盗窃、侵占的区分
犯罪人有非法侵占的目的
被害人处分财务——诈骗罪
被害人没有处分财务——盗窃罪
犯罪人无非法侵占的目的
被害人处分财务——侵占罪
被害人没有处分财务——盗窃罪
注意:没有多次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罪名区分:本罪=财产性法益罪(侵占、盗窃、诈骗)+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的要求
有企业员工的身份
对象是单位财务
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必须有一定管理权限
注意: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是“职务”
利用:实质的利用权利
不转移占有: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且自己占有的财务→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他人所有且自己占有的财务(分2类)
代为保管物:所有权人自愿将财务委托给行为人占有(应做扩大解释)
注意:1.临时的代为保管不算
2.对非法物品的侵占存在观点展示
2.对非法物品的侵占存在观点展示
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应做扩大解释: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务
行为方式:变成自己所有
作为方式(无权处分)
不作为方式(拒不退还)
种类物(钱、现金)占为己有的方式只能拒不退还(错误找钱案)
注意:没有多次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有非法侵占的目的):物理毁坏、效用丧失、主观价值丧失、主人失去占有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3个月未还或用于非法活动或经营活动
注意:故意不归还转化职务侵占罪
用于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用于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注意:1.不作为的故意;2.国有人员定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3.环境责任定“环境监管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过失)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主体:司法人员
行为方式
注意: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
侦查、起诉人员:使无罪者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使轻罪者受重罪追诉,使重罪者受轻罪追诉。
注意:使有罪者不受追诉的方式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审判人员:将无罪判有罪,将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注意: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枉法裁判也构成徇私枉法罪
明知是有罪的人,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注意: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注意: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对象: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
例如:狱警放杀人犯,明知杀人犯会杀人,狱警构成本罪+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过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税务、监察、市场监督管理)
注意:警察的身份
警察(刑侦人员):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警察(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本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枉法的补充罪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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