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体法
2023-08-26 20:46: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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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思维导图2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区别
行政机关并不一定能成为行政主体
不是行政机关也能做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实质上就是公法人
其对内吸收公务员和内设机构的人格
注意:1.公务员打人是国家赔偿;
2.内设机构的侵权问题以其所在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内设机构的侵权问题以其所在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其对外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5级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4个政府管辖部门
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
省级政府派行政公署(国务院批准)=地级市
县级政府派区公所(省级政府批准)
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派街道办(上一级政府批准)≈乡政府
派出机构
派出所(公安局派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市监所(工商局派出):对个体户进行违法处罚,但不包括吊销执照
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有授权可以
其他行使权力的组织
行政授权(鸡变凤凰)
效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对象:无行政权能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授权主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注意: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资格
行政委托
效果: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构名义)
对象:机关、机构、组织
委托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两步操作法
方法一:行政主体资格二步判断法
第一步:12类主体(5级政府、4级部门、3级派出机关)+N(被授权主体)
第二步:名义标准(以谁的名义,被告就是谁)
方法二:猜(非行政主体)
内设机构:司、处、科、所、办公室
派出机构:所
议事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委员会
临时机构:指挥部、领导小组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
机构设置
一高(=国务院部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一低(=地方政府构内部)——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备案
中间交给国务院(包括部管局、直属机构)
注意:决定儿子辈;批准孙子辈(国务院部门负责决定)
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国务院
注意:不是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
议事机构无编制
注意:在国务院下属机构中,只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地方机构
地方事业编制——国务院编制机构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裁、撤、并——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备案
地方政府机构内部的裁、撤、并——本级政府的编制机构
下属机构冲突——主动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身份:公职
职务、职级:长(总理、部长、处长)、爽(巡视员、调研员)、托(主任科员、科员)
级别:对应工资
注意: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专任和兼任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公职取得
录用委任制
录用:考试+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位
注意:
1.体检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人事)+卫生健康部门(人体)
2.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3.此处没过是不予录用
1.体检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人事)+卫生健康部门(人体)
2.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3.此处没过是不予录用
试用期:1年,不可延长缩短
试用期结束:委任级别或取消录用资格
不得录用
受过刑罚
受过开除处分
被开除党籍
注意:必须是开除,不能是团籍
老赖
聘任制(本质是劳动合同,利益交换)
合同:1-5年;试用期:1-12月
注意:涉密岗位不实行聘任制
救济:先仲裁后民诉
录用
职位的录用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批准采用聘任制
职位的人选确定: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方式:可以考试,也可以直接选拔
注意: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聘任
选拔委任制(空降)
适用:厅级以下职务
有任职的试用期+公示
公职交流制度
转任
可平级,可上下级——必须改变人事关系
注意:必须是机关内部,不能是事业单位
调任
从体制外到体制内
职务、职级:必须是长、爽
注意:挂职不再被视为交流制度
公职辞职、离退
辞职
申请:书面、30日
不得辞职
未满服务年限
公务未完毕+必须本人处理
未过脱密期
正在接受审计、涉案等
注意: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不是公职),还是公务员
辞退
应当辞退
连续2年不称职
不胜任工作+不接受安排
拒绝组织安排
旷工连15累30
不守纪律、不适合工作
不得辞退
因公残疾
在医疗期内
女性怀孕、哺乳期间
注意:1.不是开除;2.辞退后可以领辞退费和失业保险
退休
法定退休:到年龄、没能力(无劳动能力)
自愿退休:工龄满30年、工龄20年+退休不足5年
退休待遇:已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少发或不发退休金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职考核
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
定期考核
注意:非“长、爽”人员,定期考核以年为单位
考核程序: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
考核等次
考核后果
不称职的,应降一级
连续2年不称职,应当辞退
优秀、称职,可领年终奖
回避义务
任职回避
近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
直属上一级的领导
一方当领导,另一方任所在部门的人事、纪检、财务的工作
注意:包括普通员工
吃里扒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经营的行业+领导成员=回避
注意:包括税务、审计
地域回避:乡、县、市(特指地级市)——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
执行回避:近亲属
任职禁止
在职兼职禁止
例外: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报酬
离职任职禁止
对象:只有辞职或退休
时间:领导3年,非领导2年
禁止事项:与原工作相关
处分制度(公务员违法违纪)
处分种类
警告
6个月
注意:可以涨工资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工资降低
撤职:撤销职务+工资降低
开除
注意:免职、引咎辞职、降职、辞退——不是处分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调查和立案,均需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调查期间,原则可以履行职务
关门打狗:不能退休,不能辞职,不能交流,不能出境
注意:可以引咎
讨论决定
领导成员集体决定
处分——作出生效;处罚——送达生效
说+做——减轻处分;只做不说、只说不做——从轻处分
同一行为只算一次
注意:有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公务机关不在予以处分
处分解除
条件:处分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
程序:自动解除
后果
注意: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能恢复原级别
公务员救济
程序
复核(30日)→上一级申诉
注意:根据监察法
上一级申诉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报请立项
注意:地方政府无资格
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起草
主体:可以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或法制机构
程序
上:报国务院决定
下
可以听取专家建议,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咨询
征求意见
注意:国务院不公布的除外
左右:送审稿交国务院法制机构
审查
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程序(有矛盾的)
请专家
请领导: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领导协调
结果
不过关:缓办或退回
过关
决定
大事:开会——国务院常委会
注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小事:国务院传阅审批
公布
签署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注意:最权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自公布日起30天后施行,但涉及国安、外汇、金融的可立即执行
备案: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常备案
解释
补充空白——省部级政府报国务院
具体应用——省部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报国务院法制结构解释
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差异
报告制度
政治的问题都要报
注意:规章报党中央或同级党委
经社文生等重要的问题才报
制定机关
规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
行政法规:国务院
名称:条例必指行政法规
决定
规章:无传批
注意:地方可以是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
行政法规
载体
规章:全国——全国的报纸、本地——本地的报纸
行政法规
备案:
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
停止制度
规章: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理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的范围)
特定性:排除抽象行政行为
注意:1.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内容;2.与人数无关;3.面向未来反复使用,肯定是抽象
处分性:必然影响权利义务
排除
暴力侵权行为:无主观目的
行政指导行为:温柔建议
注意:刚性要求可以诉
调解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注意:拟罚属于过程
外部性
注意:看身份,是不是公务员
行政性
排除
国家行为(司法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客观上有授权,主观上有目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法律效果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负担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合法——不可调解
裁量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因为需要论证合理,所以可调解
注意:复议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不要是行为——传唤
职责履行类型
作为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拒绝
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
程序
作为的成立:送达就成立
不作为的成立
积极不作为——拒绝之日起成立
消极不作为——2个月未作出意思表示,视为默示拒绝
生效
原则:成立即生效
例外:1.重大明显违法,自始无效;2.附生效条件的,待条件成立才生效
效力
拘束力(强制执行是保障)
对外:行政相对人要遵守
对内: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
机构之间:相互尊重
确定力(不可争力)——有限救济
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五要素(相互独立)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以下犯上)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违法:用了不适时的法
程序违法
明显不合理:显示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任何时候要求有权机关宣告无效
注意:有权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多)、法院、被越权机关
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6个月)和复议期(60天)要求有权机关撤销
带来的损失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
法律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特征
外部性
依申请性:无申请无许可
授益性
要式性
行政许可的种类
法律分类
普通许可
范围:除了其余4项其他的都是普通许可
注意:国务院可设立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开/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程序:形式审查(材料)1人;实质审查(内容)2人
特许
范围:赚大钱的资源或行业
程序:招投标的方式
认可
范围:针对自然人
程序:公民考试(不得强制培训、指定教材)、组织考核
核准
范围:针对物、设备
程序:专业人员的检测检疫,2人以上,5日内进行;不予许可的要按标准书面说明
登记
范围: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
程序:通常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其他分类
可否转让
可转让:采矿证
不可转让
发放数量
没有限制
有数量限制:特效;一般许可(先到先得)
有效期限
不附期限的
附期限的
需延续的
原则: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逾期答复为同意)
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立法)
行政许可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临时性许可
全国性——国务院
地方性——省规章
注意:1年时间
注意:地方性的限制性条件:1.不得设定国家统一的资质;2.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抵触上位法
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省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后,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委托:需要公告
注意:受委托对象为其他行政机关
便民措施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集中许可:国务院批准,权力所有权转移
联合许可(许可大厅):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统一许可(并联审批):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注意:主办窗口不能作为被告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可委托,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例如:户口,港澳通行证
不得要求提供无关资料
提供格式文本且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受理
行政机关需出具受不受理的行政依据(要求书面并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
可当场更正错误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审查
决定
决定的期限
能当面就当面
不能当面的
受理日起20日,机关负责人授权,可延长10日
统一与联合集中办理的,受理日起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听证、招拍挂、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另算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要公开,不予许可不公开
注意:与公共是否有关
法律(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原则没有地域限制
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做出决定10日内加盖标签和印章
不是所有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依职权:涉及公共利益(个人没有),应当公告
依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涉及听证的行政机关要告知有听证权利,被告知人要求听证的要举行听证
听证期限
被告知听证起5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被告知人时间地点,必要时公告
主持人回避
事先参与许可事项的人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主持人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听证笔录:要做并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盖章或签字
费用:免费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发现行政许可实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责令改正
安全隐患的立即改正,其他时限期
注意:责令改正是强制措施,但不是处罚
吊销
区别
吊销与撤销:违法因素是否发生再许可过程中,在过程中的为吊销
注意:撤销不属于处罚
撤销与撤回:废止的问题
注意:撤回不属于处罚
注销与其他行为: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时
注意:注销不属于处罚
行政许可的收费
原则禁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无权施行收费
行政处罚
(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法)
(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法)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
特征
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处罚理由:违反行政秩序
注意: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
惩戒性:撤回、注销、撤销、责令改正、超标排污费、滞纳金不是处罚
注意:带费字的都不是处罚
种类
精神罚
警告:书面不公开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区分刑法中的罚金、滞纳金
没收非法财物:对象是直接用于违法的财务,且属于本人所有
没收违法所得
注意:没收属于处罚
资格罚(作用于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降低资质等级
行为罚(没有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暂时)
责令关闭(永久)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
人身罚:行政拘留,只能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其他种类的处罚:新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能由特别法创造且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注意:对外国人限期离境,属于新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具体规定和补充设定(立法)
设定权(从无到有)
法律: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以外的处罚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规定权:行为、种类、幅度的符合上位法
补充设定权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注意:部门规章没有补充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
自行实施
地域管辖:行为实施地或直接结果发生地
级别管辖
原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例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集中实施
主体限制: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决定处罚权
权限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公安或法律规定其他部门
注意:许可的集中实施没有权限限制,但有主体限制,即省政府许可,国务院批准
实施程序(一总三分)
总要求
公开
过程公开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决定要公开
公开的行政决定变更、撤销、违法、无效的,要在3日内撤回并说明理由
参与
回避
应急
人数:不少于2人,且必须有行政执法资格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必须,否则无权)
陈述申辩:未告知和未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处罚规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
证据登记保存: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7日
审核
审核范围:重大公众利益、法律法规
审核后果: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人员要求:初次从事行政处罚的人员,应当通过法考
决定
决定主体
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
例外:对复杂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期限:立案日起90日
送达:不在当场的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公民200以下,单位3000以下或警告(通报批评不能简易)
注意:派出所不能当场罚500,只能当场罚200以下
程序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当场作出的报,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启动:依申请启动(告知+申请=启动听证)(单纯告知不启动)
范围
法定听证(应告知)
一般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罚款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要听证)
拘留不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但可以听证
时限:行政机关没有组织20日的听证
回避
公开
代理
终止
笔录
费用:免费
实施规则
不予处罚
无责任能力不处罚
情节轻微不处罚
注意:首次+后果轻+改正=不处罚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超过时效不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状态中止日(是行为的连续,不是结果的)
注意:必须要求违法行为2年内(治安法6个月)未被发现的,或威胁生命、金融严重的可延长到5年
不二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两次罚款
注意:就高不就低
不重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经法制、技术的审核,设置地点应当公布
内容审核:不审核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效力:不得限制申辩环节
全程归档:文字、音像
治安管理处罚
调查
传唤
必须是违法行为人
可以口头
可以强制
需告知原因
讯问
不超过8小时(拘留24小时)
住所或单位,必要时可以警察局
检查
原则:2人2证
例外:2人1证(工作证)
例外的例外:搜家必须2人2证
扣押
注意:善意第三人的财产不能扣押
决定:30日
注意:一般罚90日
送达:2日(要告知家属和受害人)
注意:一般罚7日
调解:可以不罚,否则民诉
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执分离
强制执行
注意:加处罚款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不挂钩:罚款不予考评挂钩
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16以下
16-18的初犯
70以上
哺乳1岁以下,或怀孕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说→等→做)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过程中,对公民暂时限制自由和财产暂时性控制(为预防而强制)
注意:预防包括危险或证据灭失
执行和措施的区别
基础决定
决定,不履行,强制——执行
无基础决定,直接动用强制——措施
行为目的
执行
预防
时间长短
永久——执行
暂时——措施
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执行:划拨、拍卖、拆房子
间接执行:代履行(代替履行)、执行罚(滞纳金=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自由、查封(大)、扣押(小)、冻结等
注意:扣押许可证时,与行政处罚区分,行政处罚有期限,强制措施无期限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法律
执行:一律由法律设定
措施:所有种类
行政法规
措施:除人身、冻结
地方性法规
措施:查封、扣押
其他规范性文件
措施:无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主体
授权主体区分
委托的对象:所有组织
强制措施:无委托
许可权的对象: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无委托
许可权的对象:行政机关
注意:集中刑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享有其对应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例外:1.限制财产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限制人身,告知家属立即补办批准授信
2.限制人身,告知家属立即补办批准授信
表明身份:具备资格的2人
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
听取陈述
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笔录中注明
注意:当事人不在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字
特别程序(查封、扣押)
实施对象(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与行为无关的,不得
生活必需品,不得
重复查封,不得
刑事要求:当场交付决定书(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及清单(一式两份)
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30日+30日
扣除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时间
实施费用:免费
财务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方保管(赔付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
后续处置:鲜活物变卖价格低的给予补偿
特别程序(冻结)
冻结前不通知,冻结后3日内再通知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均有权利
例如:代履行、滞纳金、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直接强制执行(5个机关)
原则
人身:公安、国安
存款划拨:税务、海关
拆除建筑:县以上政府
注意:责令拆的主体是规划局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可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抵扣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有自行强制权的机关
一般程序
前提:当事人15天决定期限不履行
步骤
第一步:书面催告(在此期间,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务,可立即强制执行)
注意:催告不能诉讼
第二步: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三步: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比例限制(比例原则)
执行方式的限制:1.分阶段履行;2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处罚或滞纳金
执行时间的限制: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执法,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注意:强制措施没有限制时间
执行手段的限制:不能断居民水电
执行标的的限制:标的物是不动产的要先公告
注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
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
注意:先软后硬
流程:先收滞纳金(告知+数额不超本金+超过30日催告下一步)→拍卖或划拨
代履行
条件: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自己或第三人执行
立即代履行
注意:什么手续都没
无自行强制权的机关(法院的非诉执行)
主要条件(税务、海关例外,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法院申请)
时间条件:当事人做出行为后不复议(60日)、不诉讼(6个月)、不履行(15天),可以自期满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
程序条件:催告完成后(10天)才能向法院申请
管辖: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法院
审查:法院行政庭
注意:紧急情况院长批准5天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概念:行政机关在管理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谁制作谁公开
注意:机关A获取机关B的信息,由B机关公开
派出机构/内部机构
共同行为:牵头机关公开
注意:应征求其他机关意见,15日不回的视为同意
公开的范围
一律不
原则不(都是老百姓):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例外:社会利益或第三方同意,必须书面
程序上:逾期未提出,行政机关判断
可以不
内部信息
过程信息或执法案卷(半成品)
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
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楼
期限:20个工作日
注意:无延迟
申请公开(与个人有关)
依申请(可以口头,内容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相对人不需要举证(一松)
相对人都要提交身份证明,提出公开的原因(一紧)
收到
当面递交,当面收到
邮寄申请,签收收到
注意:以平信方式申请,以确认收到之日
电子邮件,双方确认之日
期限:20+20个工作日
注意: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
答复方式
公开
注意:1.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保存的实际情况
2.不收取费用,超过合理范围收费(不是成本费)
2.不收取费用,超过合理范围收费(不是成本费)
不公开
注意:1.可诉(包括国家秘密);2.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相关申请的法律事实
材料补正:7个工作日一次告诉
特殊情况
滥用申请权:需说明理由
申请动机不单纯
申请加工分析信息: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已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取途径
信息有误要求更正:不属于行政机关范围的,可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相对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征收
概念:剥夺所有权
注意:可能有偿,可能无偿(收税)
征用
概念:剥夺使用权
注意:必须补偿
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
裁决≈判决
概念: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双方民事争议
确认≈公正≈鉴定(约等于是因为主体不同)
概念:法律关系的加强
例如:不合格,责任认定、工商认定
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给付
概念: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奖励
概念:激励先进,减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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