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
2023-08-26 20:45:4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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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思维导图3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诉讼和复议的衔接
自由选择(议后可诉)
例外:省部级二次复议(国务院)
复议前置(特别法)
条件:行政确认(给了别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
有关纳税限额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可直接起诉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反垄断)
复议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违法出入境管理机关)、限自由
注意:遣送出境属于限制自由
争讼主体
被告和被申请人
直接起诉情况下,被告的确立
12级主体+N
注意:1.被撤销的机关,由继承者做被告;2.临时机构告组建机构
共同行为——追加共同被告
例外:1.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为第三人(告漏了);
2.法院告知变更被告,或裁定驳回(告错了)
2.法院告知变更被告,或裁定驳回(告错了)
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行为——诉讼看名义
例如: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款500元,被告为县公安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授权,特指派出所)——不作为,权限内(派出所);略微超权(幅度越权)(派出所);种类越权(派出所和派出所的所属机关)
注意: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有被告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区政府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临时机构
原则:不能做被告
例外:取得授权能做被告
房屋征收补充行为——委托部门
经复议后再起诉情况下,被告的确立
复议结果
复议改变(实质改变)——复议机关(单独告)
注意:原机关为第三人
复议维持——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告)
例外: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强制转为共同被告(复议后产生2个行为,因此列为共同被告)——多行为,多复议也是共同告
注意:程序违法,属于维持
复议机关不作为(不管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作为)——复议机关、原机关(择一告)
原告和申请人
原告和申请人的概念
概念: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判断相关人
侵权关系
物权关系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有民诉、没行诉(相关人自身)
例外:亲属关系没有(但是继承后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案件
个体工商户
非营利法人:原告可以是出资人、设立人自身
注意:与投资人案件相同
业主委员会:先业委会→业委会不起诉才过半数(面积或户数)业主
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注意:1.股东不能代表;2.原告的名义是企业
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为企业或自己的利益),原告可以是投资人自身(即以股东名义告)
非国有企业案件:非国有企业撤销、注销、合并等,原告是企业(借尸还魂)或法定代表人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同类行为,法院认为+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追加共同原告:不愿意作第三人
注意: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不愿放弃权力=第三人
通知+不同意+放弃权力=啥也不做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不愿放弃权力=第三人
通知+不同意+放弃权力=啥也不做
第三人
特征:行政法的第三人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
判断方式:利害关系人起诉就是原告,有资格人作为第三人
注意:1.第三人=没起诉的原告;2.与原告利益相反时,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官)
假共同行为——与政府共同作出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共同行为的例外(告漏了)
2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结果
复议改变(单独告)之后在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参加程序
时间:一审中
方式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复议与诉讼不同:复议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注意:政府,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
性质特:海关,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
有涉外:港澳台及国际
特别注意: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行政机关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原则原告就被告,在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择一)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3+1)——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自由地)
注意:1.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2.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罚
2.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罚
管辖做题步骤
前置环节:先定被告,再做管辖
管辖根本顺序:先级别,后地域
级别顺序: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顺序:先不动产案件,然后特殊,最后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政府部门→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以下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
例如: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国安
派出机关
被授权组织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省部级机关→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派出机构:因为财务不独立,容易被支配
例如:派出所可以找政府或公安复议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原告人数10人以上
行政诉讼总数2-5人
注意:复议是5人以上1-5名代表
原告未能选出→由法院指定
诉讼代理人
可委托1-2名
书面委托,可他人代书
例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口头委托
注意:复议中,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正面举例
反面排除
无行政性(管理性):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无处分性(影响权利义务):行政指导(建议),暴力侵权(系个人/事实行为——国家赔偿)
无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起诉,除非抽象+具体行为)
无外部性(内部行为):行政机关之间,对公务员的奖惩决定
注意:被驳回申诉,重复处理的行为,不可诉
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概念 :行政主体与民签订协议
主要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权
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充协议
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受理特点:民告官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方式: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且文件必须与被诉行为有关联性
时间:一审开庭前提出,正当理由的可在法院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由具体行为确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认为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不能阻止法院审查
审查结果
文件违法
不适用
注意:不能撤销法律
提建议
告领导
结果执行:60日内书面答复
注意:情况紧急可以立即执行
结果备案
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情况报最高法或高级法院
复议的不同之处
提出时间不同
审查结果不同: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争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60天(法律可规定更长,为便民)
受理5天
注意:不受理(=不作为),再上级继续申请→督促→责令/代为受理
审查2人,可以听证审理(主动/依原告申请)
决定≤60天(法律可规定更短,为高效便民)+30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
条件
后果
原则:撤回即终止,不可一事再申请
例外: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
注意:撤回后可以起诉(在起诉期之内)
和解
条件
范围
后果
调解
条件
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程序:出具调解书,复议机关盖章+双方签字
后果:可以强制执行
中止:申请人死亡,看继承者是否继承
终止
条件: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该行为认为涉嫌犯罪的该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行政转刑事)
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止
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止
中转终:自然人死亡60天,继承人确定,默示视为否则终止
鉴定:可自己委托,可申请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可以口头)
起诉期限6个月,超过起诉期不予立案
注意:1.区分民诉,超过起诉期可以起诉;2.算尾不算头
诉作为
全知道——6个月
知道处罚内容,但不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未来知道诉权的6个月+知道处罚内容的1年内
全不知——未来知道内容的6个月+最长保护期5年内(不动产20年)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
有履行期:期满后6个月
无履行期:满2个月后,6个月起诉
紧急情况:当天为起点,6个月起诉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15天
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满,后的15天
受理
处理方式
原则:当场或7天立案
例外: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予立案,缺材料的补材料,否则不予立案,补不起的退回起诉
救济途径
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向上级法院投诉
注意:所有的上级法院
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审理程序
庭前程序
注意: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2.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准许
3.当事人传票,证人、鉴定人通知书
2.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准许
3.当事人传票,证人、鉴定人通知书
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不申合理性
复议维持的审2个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原则:公开
例外:隐私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必须一审案件
注意: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中院也可以
法定
当场做出的行政行为
2000元以下
信息公开的案件
约定:当事人各方同意
审理期限:45天,无需当庭宣判
注意:民诉为3个月,当庭宣判
通知方式:一切从简
注意:裁判文书不行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
程序转化
注意:刑诉是在转化之日起,民诉和行政都是立案之日起
二审程序
上诉主体:原告、被告、第三人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可以书面审理
审理对象: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一审裁判结果
注意:民诉为二审对象的上诉犯罪
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
申请撤诉
一改
实质改变:改变结果、改变证据、改变依据
视为改变
时间:一审、二审、再审
二撤:书面
三裁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销,也可以中止审理
注意:诉讼中行政新的行为,另行起诉,可与旧诉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中途退庭、不交诉讼费、经传唤不到庭
撤销后果
注意:诉讼费可以交齐,还可以诉
缺席判决
针对被告
后果
针对原告——不来,缺席判决
先予执行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程序:必须书面申请
注意:不必担保
救济:当事人(含被告)可以申请司法复议
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
调解程序
适用情形
原则:行政诉讼不能调解
例外:补偿、赔偿、自由裁量行为可调解
注意:行政处罚可调解、行政许可不可调解
调解协议书
要件:盖章+签字
生效:签字生效
禁止强制调解
调解、判决只能有一个
公开制度
原则:不公开
例外:可公开
第三人可以依申请、法院依职权
行政负责人出庭制
情形
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或工作人员出题
注意:仅委托律师不行
注意:1.副职也属于负责人;2.领导可以带1-2诉讼代理人
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委托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后果:负责人不出庭,法院无权传唤负责人——只能向上一级提建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
分别审理:如果遇到审判前提问题,诉讼可能中止
合并审理
适用前提
具有关联系
当事人同意
注意:法院不能决定,能勾引
行政案件未超过起诉期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救济途径:法院不予准许,可以申请复议
程序
应当分别立案
注意: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诉是例外——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2个判决书
撤诉:撤诉一个,另一个继续审理
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
书证:有关部门保管的非原件必须盖章
物证
视听资料
应注明制作方法、日期,制作人及对象
声音资料应附字幕
证人证言
必须附身份证
败诉方承担费用
注意:行政执法人员出庭是说明,不是证人
鉴定意见:签名+盖章
注意:外文证据是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
现场笔录:当事人不签字要注明
勘验笔录
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
邀请当事人或基层组织参加
注意: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结果
举证与证据补充
举证责任
被告(证明违法)
被告承担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举证责任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代为举证
原告(证明存在)
原则:提供“官”“管”“民”3要素的证据
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提出(民找过官的)申请资料
赔偿、补偿案件,提供损害事实
注意:1.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事实的,由被告承担
2.双方无法认定价值,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鉴定;
3.当事人损失客观无法鉴定的,法院酌情确定
2.双方无法认定价值,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鉴定;
3.当事人损失客观无法鉴定的,法院酌情确定
举证期限
被告
受到起诉状15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经准许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举证
注意: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
(诉讼阶段)被告可补充证据
(诉讼阶段)被告可补充证据
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清单日前提交,正当延期,经法院准许可在调查中提交
一审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不允许补充
例外: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证据,可以补充
原告
原则:可以补充
例外:在行政时应提供而不提供的证据
二审证据补充
取证、质证和认证
证据调取
主动调取:1.他人合法利益;2.程序
注意:只有主动调取的证据可以不用质证
申请调取:秘密
注意:被告不能申请,只能是原告和第三人
责令提交证据
质证
认证
无效力:取得不合法
片面效力:只有当时的证据才能证明当时的主张,事后提交的无效力
注意:复议机关可以事后补充
弱效力:不知真假,无法核对
法律适用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
上位法优先
参照(规章)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必须适用
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
想用就用
争议结果
一审判决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就确认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拆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例如:限制已实行的人身自由,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处理期限、送达程序),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款额有误,法院有权可撤可变(=变更判决)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行为)判决、给付(钱)判决
注意:知道做啥,履行给付;不知做啥,重新处理(去调查)
不能作为则确认(做无意义,确认违法+赔偿)
几种判决类型的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做判决
注意:不能重做一样的结果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原告诉错了)
告可撤销,法院直接判决无效(由低到高)
告无效,法院判决可撤销
原告同意,定可撤销
注意:已过起诉期,法院裁定驳回
原告不同意,判决驳回
变更判决的特别适用
原则不加刑,但受害人抗诉的除外
不能直接罚,未处罚的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需责令复议机关重做或恢复原行为效力
二审判决
欺软:不应当赔偿的,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告败诉)
怕硬:应当赔偿的,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检察院(官告官)
注意:民诉中有先后,先社会团体,后检察院
适用领域
提起程序:2个月内依法履行
注意:民诉以公告为前提,行政以检察建议为前提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官与民签署的合同
种类
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充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概念区别
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关键是合同对象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注意:1.推定管辖制度,行政诉讼应收益民诉不接受的诉讼
2.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2.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性:协议赋予行政机关优惠,例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平等性原理
行政协议的主体
官
民
注意:行政协议中没有反诉,可以强制执行(签合同+管合同都可以找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的效力(类似民法)
未生效:行政协议应当经过其他机构批准
注意:未经批准就算法院确认,也未生效
无效
理由
明显违法的行为
可补正性:在一审法庭辩论前,无效原因消除,法院可确认有效
可撤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级别(同具体行政行为)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起诉期
行政性:单方变更、解除协议,6个月
合同性:同民法3年
审查内容:即审查合法性,又审合约性
调解制度:可以调解
行政协议的实体问题(类似民法):解除、抗辩
行政协议的效力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举证责任
注意:只要涉及“合法性”由被告承担,其他事项同民诉
法律适用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5.5.1以后的诉讼,按照行政诉讼解决)
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性)——同争议结果中“一审判决”
被告未履约行为(合同性)
判决的转换:想变就变,不变就办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比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概念: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2部分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事实行为
结果责任:错捕错判——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注意:1.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规则“只看事中不看事后”
2.超期拘留,适用结果规则
2.超期拘留,适用结果规则
违法责任:是否违法
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范围
注意: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要赔偿
赔偿请求人——同原告
注意:受害公民死亡,代为支付医疗、丧葬费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类似被告
注意:1.复议维持共同被告,承担按分责任
2.派出机构,例外不赔钱
2.派出机构,例外不赔钱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A或B=C):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A+B=C):按分承担
第三人侵权
一般情形: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
例外情形: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责任
不可抗力+行政机关不作为:按分责任
赔偿诉讼程序
单独赔(情况:没车搭、错过车、不想搭)
先行处理(谁赔找谁)→提出行政赔偿
注意:不是赔偿诉讼
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行为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并赔(搭便车):起诉、复议的正常流程——即审合法性,又审赔偿
注意: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身体受伤,举证责任倒置。
但是司法赔偿必须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才能举证倒置
但是司法赔偿必须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才能举证倒置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
刑事
人身自由权
错捕错判: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注意:没罪——包括疑罪从无
关——必须实际羁押(例如保外就医、缓刑等不赔偿)
关——必须实际羁押(例如保外就医、缓刑等不赔偿)
例外: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注意:免罪——显时特吿死;前后——判决生效前后
财产权
健康权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谁做谁赔
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适用“谁最后做有罪决定,谁赔偿”
赔偿程序
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县检察院先行处理→市检察院复议→市法院赔委会决定
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县法院先行处理→市法院赔委会决定
注意: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要点:
1.申请书,法院可代写
2.委员会3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不公开审理,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
3.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工作人员
4.赔委会可以组织赔偿机关与申请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5.赔偿书要法院印章
1.申请书,法院可代写
2.委员会3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不公开审理,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
3.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工作人员
4.赔委会可以组织赔偿机关与申请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5.赔偿书要法院印章
赔偿重审程序(类似再审)2个月
赔偿项目、标准和支付
侵害人身权的普通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决定赔偿时,上一年国家的日均工资
造成身体伤害:不超过上一年年平均工资5倍
造成死亡:总额为上一年年平均工资20倍+抚养无劳动力人的生活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给生活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不发放生活费
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失赔偿
申请资格:公民
核心规则(关或打)
一般后果: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严重后果
一般严重:关大于6个月,打轻伤以上或残疾——按普通赔偿标准50%以下
特别严重:关10年以上,打死亡——50%以上
不诉不理
注意:法院应当释明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不行就赔钱
注意:赔钱价格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价
例外: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给差额
赔钱只赔直接损失:只配必要费用(水电费、房屋租金,利息、营运损失、行政补贴奖励),不包括逾期损失(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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