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概述和原则
2023-08-26 20:56:21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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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员(全体诉讼参与人→在此基础上,优先保护嫌疑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现公正与程序公正
两者不是必然的关系
程序越公开,越有利于起到制约效果
效率和公正
一般情况下公正>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分类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只要实体结果,无视程序正义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要实体真实,又要避免处罚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价值
自身价值
秩序
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公正(第一价值)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比例原则)
效益
效率
收益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
含义: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向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注意:1.只要刑事责任成立,无论刑罚轻重都算;
2.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具有控诉、辩护或审判职能
2.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具有控诉、辩护或审判职能
辩护: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审判——主体只有法院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存在控辩审,在审前只存在控和辩
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
适用于:英美法国家
特点
控辩双方积极对抗
审判方被动
陪审团裁判
优点:得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缺点:审判效率低
职权主义
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特点
主动权在法官
控编双方对抗受制
诉讼效率高
优点:有利于提高效率,以达到实体真实的目的
缺点:程序正义不足
混合式
适用于:日本和意大利
特点
先职权主义,后当事人主义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控编式
要求
法官居中裁判
强化控辩平等对抗
控审分离
四个考点
控、审互不干涉(控审分离)——法院应该不告不理
公诉、自诉皆“控辩”形式
我国是“控辩式”,但可体现一定“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特征
目前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发展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
立法:法律实现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司法:有法必究
注意:程序法定体现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原则,大陆法系——程序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注意:强调的是公检法的配合,不是统一体系内部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意:不监督“监委会”
法院专属定罪原则
注意:1.不是“无罪推定”;2.不是“疑罪从无”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适用阶段: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注意:主要看审判阶段认不认罪,如果不认则视为不认
基本含义
认罪
认犯罪事实,不用认具体罪名
仅认一部分罪名,不构成“认罪”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表面认罪,暗中串供,不构成“认罪”
认罚
表面认罚,暗中隐匿财产,不退款退赔,不构成“认罚”
客观原因没有退款退赔,从宽酌减
认罪认罚可采取速裁程序,但证据审查不能省
认罪认罚,但不悔罪的不得从宽
从宽
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
注意:非羁押、非监禁刑,都是可以
实际上给予量刑优惠
注意:不是定罪优惠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重复评价
应当听被害方异议,但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社会调查
只有公安必须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
注意:未经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判处管制、缓刑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显时特吿死
注意:“告”才处理的犯罪“侮暴虐侵”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
包括(客观满足,但算了)
未达年龄
精神病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后,最终不起诉
不含(客观不满足,是好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职务行为
各阶段面对法定情形的情况
立案——不立案
侦查——撤案
起诉——不起诉
审判
显:原则审判无效
注意:犯罪情节轻微是有罪
时特告:终止审理
注意:这三个实质是有罪的
死:原则终止审理
例外:有证据证明无罪,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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