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
2023-08-26 20:57: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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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法思维导图2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行政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
注意:1.公安能管的监狱也能管;2.漏罪监狱不管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注意:可以1名,也可以2名检查官办案,组成检察组办案的检察长要指定一名主办
人民法院(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
上级对下级的合法监督关系
程序监督: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
发布解释和判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检查工作
上级对下级的违法监督关系
对下级发布命令或指令(刚性干涉)
召开研讨会对下级案件制造影响(柔性干涉)
就事实、证据、定性问题不能请示上级
例外:对法律理解和解释可以请示
诉讼参与人
概述
当事人
被害人(公诉案件)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公诉为界)
附带民诉原告人
附带民诉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注意:1.区分有专门知识的人;2.法医是鉴定人
翻译人员
重点
不含公检(公诉人)法
例外:1.除非具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2.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分类依据:与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非“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上下左右,一辈之内)
见证人:案发之后产生,只看到办案的经过
值班律师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注意: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具有控诉、辩护或审判职能
公诉: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有监护义务的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自诉:自诉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民: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
不能撤诉
不让上诉
不报食宿
犯罪嫌疑人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注意:救济词“复议”“上诉”“复核”“申诉”“控告”
单位被告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老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拘传
其他职工(由单位委托)不能拘传
注意: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或证人,不能成为此类
律师(由单位委托)
注意:不能兼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但可履行辩护职责
检察院另行确定(法院要求)
追缴查扣
违法所得:应当查封、冻结、扣押
其他资产:为保障判决执行,可以先行查扣冻,或提供担保
发生变化
单位撤销
破产清算,还未完成注销登记:继续审理
已完成登记:转为整人
单位分并:被告名称还是“原单位”,罚金针对“新单位”
权利相同:与自然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区别
根据不同
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
诉讼代理人:委托协议
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限于授权
效力不同
法定代理人:不受约束(被代理人意志)
诉讼代理人: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区别
委托主体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表现形式
辩护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刑事代理:委托代理
诉讼地位
辩护人:独立地位
刑事代理: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
诉讼职能
辩护人: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一部分诉讼代理人具有控诉职能
注意: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才叫辩护人
证人与鉴定人
区别
指派聘请是否有义务
产生的时间
出庭与否的证据效力
是否能强制到庭
生理、精神上的缺陷问题
证据规则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的立案案件(侦查):刑事案件
监委会的立案案件(调查):公职人员全覆盖
检察院的立案案件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公检法),包括预警,陪审员
由检察院发现的,利用职权实施: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公安管辖职务犯罪
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不敢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罪
例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执行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例外: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
例外:1.致人死亡或重伤的除外;2.被害人没有能力或受到威胁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纯自诉
检察院未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2.非法入侵;3.侵犯通信自由;4.重婚;5.遗弃;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侵犯知识产权;
8.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的犯罪
8.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的犯罪
注意:1.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2.可判3年以上,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报案(自诉转公诉)
公诉转自诉:有证据证明被侵犯人身或财产+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或检察院未追究
监委会与检察院竞合
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步骤:先同级沟通
全归监委会
分别管辖
审判管辖(法院之间)
级别管辖(一审案件的分工)
最高法:全国性重大案件
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
中级法院:国恐、无死、没缺
基层法院:其余所有
注意:1.就搞不就低,对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的除外;2.“检给法”的不可退,“法给法”的可选择;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多个法院管辖情况下,以最初受理的为主,主要犯罪地的为辅
注意:1.犯罪地包含预备地;2.持续犯都管;3.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指定管辖:上级指定下级(无案件无关的地区也可被指定)
管辖冲突
以最初受理的为主,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所犯罪行最严重的地方)的为辅
发生争议:先限期协商解决→分别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原则:法院发现其他犯罪被起诉(包括立案、调查)的,可以并案;同种犯罪,应当并案
注意:如果造成迟延情况除外
以最初受理的为主,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
关于二审,并案方法相同,一旦做并案处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作出处理
回避
回避的概念和人员
概念: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人员:公检法、翻译人员、书记员
注意:1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要回避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理论
根据是否需要法定理由
有因回避
无因回避(我国没有)
根据实施方式不同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口头或书面)
注意:近亲属不能进行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理由
身份不当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广义理解)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注意:粉丝不算利害人
涉及上级法院领导,不可申请下级法院全体回避
违法违规:对本案当事人吃拿卡要(由申请一方举证)
跨越阶段: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例外
注意:1.检察院中参加案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参加起诉、逮捕、诉讼等工作,
但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2.发回重审合议庭人员都要换,但书记员除外
但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2.发回重审合议庭人员都要换,但书记员除外
回避的决定和复议
回避决定:组织决定老大,老大决定其他
注意:1.公安机关负责人由检察院检委会决定;2.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工作不停止;3.回避决定作出后,侦查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
3.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只能休庭(符合法定情况);当庭驳回,不得复议(不符合法定情况)
3.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只能休庭(符合法定情况);当庭驳回,不得复议(不符合法定情况)
申请复议:当法辩诉可以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不得复议
注意:被决定回避的人不得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自我辩解,贯穿各阶段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注意:兼亲属身份也可以
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
告知时间
侦查机关告知时间:同犯罪嫌疑人委托时间
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起诉材料起3日内
法院告知时间:受理案件起3日内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贯穿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
本人或近亲向司法局申请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盲精未,无死缺)
盲、聋、哑
精神病
(可能判)无期、死刑
注意:需要3年以上刑辩经历的律师
未成年(公检法各个阶段分别判断)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可以通知
共犯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辩护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1没有委托辩护人;2.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身份、性质: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是法律帮助者
管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
派驻地点:法院、看守所、检察院(不能上门服务)
注意:值班律师主动去需要批准
值班律师权利
会见权:咨询、建议、释明
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
申请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
见证权:认罪认罚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
保障:1.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有义务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请值班律师;2.为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律师
注意:法律援助机构有指派,同时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也委托辩护人,由被告人确定人选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辩护人的人数
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注意:即2名辩护人可以服务1名被告
1名辩护人不能同时服务2名同案被告人,或案件存在关联的被告人
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
绝对不
正处于刑罚、缓刑、假释的人
被剥夺、限制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
公检法国鉴(不含司法局)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证书的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监护人
注意:法官离职后做律师的禁止规定
1.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在职期间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在职法院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1.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在职期间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在职法院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
注意:了解案件情况可以
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例外:1.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不能阅;2.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没有公安局,监委会
阅卷地点:审查起诉,在检察院;起诉之后,在法院
次数不限,安排阅卷时间必须3天以内
可带助理,1名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会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看守所,不超48小时
两人会见:可同时会见2名辩护人
限制会见:“国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只限制侦查阶段)
核实举证: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可以)
不被监听:可以监视,但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告密
例外:信内容涉及国公人串毁
调查取证权
律师自己取证(专属权)
经同意,律师可向一般人取证
法院认为有必要,律师可向被害人一方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权(律师和辩护人都有)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调公安的
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调公安、检察院的
法院需要调查必要性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可带一名助理,但不得发表辩护
保障律师发言权:法官不得随意打断,除重复或已达成一致的内容
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与轻罪辩护:当庭和庭后都可以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的义务
告知无罪事由:不在场(犯罪嫌疑人),不够大(16岁以下),不正常
注意:告知对象为公安和检察院
告知违法行为:准备,正在,国公人(曾经的不算)
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第一次拒绝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
另行委托或另行援助
再次拒绝
不准许
其他被告
第一次拒绝
(不用理由正当)也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
另行委托或自行辩护
再次拒绝
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注意:1.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休庭;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有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可以部分中止也可以全部中止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种类(法定8种)
物证
物证,书证可同体
对物的拍照
书证(有内容)
时间:案发前中后,但不产生诉讼中
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勘察案发现场的笔记
补充清单:不是证据
电子数据:以取证时的状态为准
物证:在案件中的作用,是内容为书证,是外貌特征为物证
注意:通话详单、存折是书证
证人证言
载体表现形式多样(信纸、录音、视频)
同案犯之间的攀供(互相的推诿),不是证言
特征:案外人陈述(当事人以外的人)
被害人陈述:表现形式多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系到案后,向公检法的陈述
鉴定意见
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人)
办案机关(聘请)
协助勘查:是勘察笔录
弥补鉴定之不足: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或是专门部门出具)
(可以作证据使用)
(可以作证据使用)
诉讼参与人(老百姓聘请)
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事故报告(书证)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办案参考(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两者载体不同
两者可能都是音像
与案件本身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注意:能够证明动机、起因的也是电子数据
与案件本身无关——其他证据载体
关联性:与案件本身有关包括:起因、动机等
分类(学理4种)
证据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据与案件证明
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人+事=能定性
否定性直接:否认指控
间接证据:片断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明被告人有罪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仅针对证人证言):道听途说、庭外作证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要提供原件,不是原件要说明理由,否则不可采信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提供客观事实,不能提供自己的感觉或认为(主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故意非法取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含辩解)
暴力+痛苦
注意:正常人感觉痛苦,题中就算不描述,也应排除
威胁(含近亲属合法权益)+痛苦
注意:1.必须加痛苦;2.不含诱骗;3.以合法权益威胁
非法拘禁+无要求
刑讯逼供导致的重复供述
例外:不用排除的情况1.换人(侦查阶段);2.换阶段(起诉、审判)向审判人或检察人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物证
书证
注意:该规则不适用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辩解
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排非
启动方式: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
提供证明:申请方式启动的排非,必须提供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5选1)
权利告知:应当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排非的证据在开庭前提出,但庭审中发现的除外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但可以撤回提供的证据和排非申请
庭审中调查非法证据
庭审中排非应当说明理由,法院认为有疑问应当调查,否则驳回
调查时间:原则当庭,例外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调查、侦查人员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
排非证明标准:法院决定是否应该排除,调查结论应当当庭宣布(可以休庭到开庭后再宣布)
排非后果:排非后证明有罪定有罪,无法证明定无罪
二审中审查
一审时未对申请启动的排非进行审查,且作为了定案依据
公诉人或被告人、自诉人,不服一审证据,抗诉、上诉的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审结束后才发现,才申请排非的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与案件无关)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的过去行为
补强证据规则: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陈述需要其他证据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营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被强制供述
注意:区分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辞证据需要重新收集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过失的非法取证)
可以补正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补正情形
视听资料:一改就死,存疑也死
电子数据:一改就死,修改看是否影响真实性
物证、书证:做出合理解释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辨认笔录
没有混杂或数量不符
给予暗示
提前见到辨认对象
没有个别进行
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不可以补正的
物证、书证
情形:1.未附笔录或清单;2.不能证明来源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情形:1.询问时没有个别进行;2.书面证据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3.没有请翻译;4意见证据规则;
5.处于中毒、醉酒状态不能正常感知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5.处于中毒、醉酒状态不能正常感知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被告人陈述
情形:1.没有大人;2.笔录没有核对确认;3.没有请翻译
鉴定意见:有错即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有篡改、伪造;取得的时间地点有疑问,不能做解释
电子数据:有篡改、伪造;有增加删减、修改
刑事证明
刑事诉讼主体由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组成,其中有诉讼请求的机关和人组成刑事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对象:定罪、量刑、程序
注意:免证事实(常识、无异议程序、反复验证事实)、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不是证明对象
刑事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一般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持有型犯罪,被告人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提供证据,但不用说服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服证明责任
注意:1.是2者缺一不可;2.否认者提出新主张要举证
刑事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
概念:公检法确保诉讼进行,针对被告人人身限制强制方式
特点:主要是可变性,即从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
注意:不包括同一措施内部调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
概念: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询问的措施
与传唤的区别
强制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形式:侦查人员可在出示证件后,口头传唤
对象:传唤可以针对被害人或证人
地点:拘传是公安局、传唤是住处
时间:拘传24小时,传唤12小时
取保候审
概念: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条件(适用对象)
判处管、拘或独立附加刑
有期以上刑罚,不至发生社会危险
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至发生社会危险
关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保证人
保证人:1-2名
保证人条件
与本案无关
注意:父母也可以当保证人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人身自由未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有固定的住处或住所
保证人义务
出具保证书
监督、报告
保证人处罚
罚款(1千至2万)——由公安决定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与退还:找银行(存入公安指定银行的账户)
保证金数额: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取保候审时,存在后行为已生效,正执行的
注意:拘留、逮捕没有自动解除
义务
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发生变更,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酌情遵守的义务(公检法要求)
不得进出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见面
不得参加特别活动
交出护照、驾驶证交执行机关
注意:违反规定的可以先行拘留,只能有公安执行
期限:12个月
注意: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的,时间累计计算
监视居住
条件(适用对象)
符合公检法逮捕条件,但可以监视居住
疾病
怀孕、哺乳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特殊情况
关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符合取保候审,但无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监视居住的地点
住所
指定居所
无居住处的
涉嫌国、恐,在住处居住有碍侦查(侦查阶段),经上一级公安批准
注意:1.不得在关押、办案场所;2.没有家的人不限国恐、不限诉讼阶段,都指定居所
指定居所,需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检察院进行监督
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可以进行逮捕,逮捕前可先进行拘留
与取保候审相同的义务:传、扰、灭
期限:6个月
拘留
条件
公安机关
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不用拘留证)
正在预备、实施或及时发觉的犯罪
被害人或见证人指认的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身份不明,不讲真实姓名或住处的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检察院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
注意: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可以司法拘留(在公堂闹事)
执行机关:公
程序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当地公安应当配合
注意:必须手续完备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
送看
注意:异地拘留的,是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或涉及国、恐,有碍侦查
期限
一般情况:3天+延长1-4天
流多结案件:30天+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
逮捕
机关
决定机关:检、法
批准机关:检
执行机关:公
条件
应当逮捕
有证据,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的,应当予以逮捕
注意:社会危险性是指:暴力犯罪、再犯可能性
有证据,可判处10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以逮捕
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判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严重影响诉讼正常活动,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不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不做逮捕决定
审查批捕
讯问犯罪嫌疑人
原则:可以讯问
例外:应当讯问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向检察人员陈述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嫌疑人认罪并认罚
嫌疑人系未成年
嫌疑人是盲聋哑或精神病人
听取律师意见
检察院可以询问证人或诉讼人,听取律师意见,但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批捕期限
已被拘留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检查院要7日以内回复
未被拘留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检查院要15日以内回复,重大案件不超过20日
审查形式:重大案件可以公开
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需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送交公安机关
注意:只有公安能补充侦查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公安机关未另行侦查,不得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有错:先放人→复议(同级)→复核(上一级)
注意:是先放人、再救济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检察院告知公安,终止侦查
注意:检察院不作批捕决定
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检察院发现遗漏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不同意的,检查院可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公安执行
逮捕的执行程序
县以上公安签发逮捕证→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内
送看(必须立即)
讯问
通知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的除外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免处罚(一审)
非监禁(判管、拘刑)
超期限(1.羁押时间超过刑罚的时间;2.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的监督)
概念:被逮捕后,对羁押做必要审查
注意:拘留没有
启动方式:1.检察院依职权;2.犯罪嫌疑人、近亲或辩护人可依申请;3.看守所依建议
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侦查、审判阶段: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起诉阶段:应当直接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形式:可公开
注意:商业、个人、国家秘密除外
应当建议
没有证据证明有罪的
证据证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
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罚的刑期的
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
可以建议
注意:1.老人必须年满75岁
2.仅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未履行的不行
2.仅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未履行的不行
附带民事诉讼
附民当事人
附民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注意:1.可由检察院提起附民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英雄烈士
2.做为检察院附民原告人,二审叫上诉,不在叫抗诉
2.做为检察院附民原告人,二审叫上诉,不在叫抗诉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权提起附民诉
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损失的,由检察院可以提起
附民被告人
被告人及其他共同侵害人
注意:亲戚朋友可以代为赔偿
被告的监护人
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注意: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民被告
注意:钱是打入银行的专门账户
附民的提起
理由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物质损失
财物被犯罪毁坏的物质损失
注意:
1.精神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2.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应当追缴或退款,不可提起附民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采用国家赔偿;
4.物质损失只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即合同利益损失)
1.精神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2.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应当追缴或退款,不可提起附民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采用国家赔偿;
4.物质损失只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即合同利益损失)
时间:在立案后提起。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安、检察机关应记录在案
财产保全
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内容:限于与本案相关财产
启动方式:1.法院依职权;2.附民原或检察院依申请
保全形式(以提起附民诉为界)
诉中保全
管辖:同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
裁定时间:紧急情况48小时
诉前保全
管辖:财产地、申请人居住地等法院都可以
担保:申请人应当担保
裁定时间:必须48小时
附民的相关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可以一起审,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能先民后刑
权利告知:法院可以告知被害人,如被害人放弃应准许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应撤销(不来等于没告)
被告:(只针对共监继)1.可以缺席判决;2.下落不明的,可以不作为附民被告,法院告知附民原另行起诉
赔偿数额与调解
赔偿数额:只赔偿物质损失
注意:死亡、残疾赔偿金,不在附民诉讼的范围内
调解
原则:应当制作调解书
例外:达成协议+即时执行完毕,可以不做调解书,但要笔录
二审期间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可告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
期间、送达
期间的计算(对判决不服上诉是10日)
计算方法
日、时——算尾不算头
月——本月至下月同日,半月为15日
特殊情况下的计算
期间最后1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
例外:释放日不得延长
交邮日期——邮戳日期为准
路途上的时间——应当扣除
期间的重新计算
情形: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侦查羁押期限从嫌疑人查清身份算起,不妨碍对犯罪行为的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送达
种类
直接送达:直接交给公检法,送达回证上记明日期
注意:1.本人不在的可由亲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
2.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拒收时)
邀请见证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把文件留在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
拍照、录像
委托送达(收件人不在承办案件公安机关所在地):委托当地公安送达
邮寄送达
注意: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对象:军人、在服犯、在矫治教育的人)
送达回证
内容包括送达的信息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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