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福建事单位业联考)
2023-04-22 01:39:4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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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维结构图,针对福建事单位业联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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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定义
广义: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宪法等等,法>法律
狭义: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常制定(考试通常指狭义)
法有人民性(×),只有限制在社会主义国家
法具有国家性(√)。如果指明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人民性就是对的。
统治阶级指的是人民(仅在社会主义国家)
道德的权利和义务二者不对等。
法律上规定义务和权利具有一致性(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
法律不都是制定出来的,制定是0到1,还有的是认可来的,是道德或者习惯而来的。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最最主要的特征,区分道德和法律
思想和灵魂是法律规范不了也管不了的
行为受到法律,还有道德和习惯的规范
道德和习惯的强制力来源于内心或社会舆论;而法律的强制力来源于国家。
规范性(应该、可以、不能)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和习惯
法>法律,法律(广义)>宪法(法律在前);宪法=法律(宪法在前,并列关系)
工作概述
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
主体是自己,应该做什么
指引作用
法律评价对方合不合法,道德是评价别人对还是错
主体是他人,合法与否
评价作用
主体是违法的人/鸡,杀鸡儆猴
强制作用
主体是大多没有违法的数人/猴子,对鸡也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不考,制定法律时候会预测情况,跟不上实际变化)
预测作用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制定:全国人大,第一部宪法例外,五四宪法由政协修订的
修改:人大进行修改,常委会和1/5人大提出修改
监督:人大+人常
解释:人常
宪法(老大)
基本法律:人大制定
非基本法律:人常制定
法律(老二)
行政法规:中央国务院制定(老爹)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儿子)
部委规章:部委制定(儿子)
行政类法规(行政机关制定)
法规(老三)
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老四)
地方性法规(老四):地方人大和常委制定
*甲是全国人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是甲的儿子;乙是中央国务院,部委规章是乙的儿子部委规章,比如公安部/外交部,与省人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产生冲突,先找乙(国务院)提出意见(提意)注意偷换词语,如果国务院不同意,下一步找甲(全国人常)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找国务院老爹。
*地方:省人大效力一定大于省政府!
延伸考点:
我国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生老病死等,合同等,不需要负法律责。
(1)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引起的。
(2)违约行动
(3)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行为: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有行为就有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
法律事实
考点:设定法律的目的是遵从法律,信仰法律,而不是为了制裁违法者,制裁只是附带。
刑法责任 抢劫
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
行政责任:民与官,交警开罚单
违宪责任:一般范围广,法律、法规、规章有没有违宪(不包括村规);工作人员有没有违宪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一般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
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考点:执法:是狭义上的,指得是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司法:主体只有法院,检察院,其他机构不行。
实施≠实现,实现>实施
实施
法的运行=立法+实施
法的运行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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