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阶段
2023-08-26 20:57: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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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法思维导图3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涉外程序范围
涉及外国人
涉及外国
例外: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管内,不属于涉外
国际确认
首先:通过有效证件确认
其次:根据公安、国家驻华使、领馆出面证明
最后:以无国籍对待
管辖法院
原则:基层
例外:国恐无死没缺,中层
适用法律
中国刑事法律
注意:1.没有直接援引国际条约
2.不承认外国判决
2.不承认外国判决
权利义务
同国人
语言文字
使用中文,应当提供翻译
文本应当有外文译本
外国籍人拒绝翻译,需出具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应当委托中国律师
近亲属为辩护人时,可以是外国人
亲属探视
向高级法院申请
被告人拒绝探视的,需出具书面声明
限制出境
涉外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必须要到场的证人,可暂缓出境
限制出境决定,报同级公安或国家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同时报外管部和驻华使馆
立案
立案材料的来源和条件
来源
报案:一切单位和个人,只要犯罪事实
举报:被害人以外的人,事实+人
控告:只能是被害人,事实+人
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不要求查清全部事实,只需有犯罪发生或追缴刑事责任
注意:不用知道犯人是谁
立案的程序
一般审查: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接受,进行审查
注意:不是立案
公安机关初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任意手段(不可采取强制措施:讯问、搜查、扣查冻、技侦、通缉)的初查
对不立案判决的救济
公安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被害人),如控告人不服
先同级复议(3日内),在上一级公安复核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阶段,对撤销案件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不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审判阶段,对无罪审判不服
对未生效判决,向检察院审判抗诉
对已生效判决,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立案监督
启动
依申请启动: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申请
依职权启动:检察院发现公安应立案而不立案
主体: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受理,捕诉部门办理
程序:书面说理(7日)→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15日)或撤案(立即)→书面纠正→报上一级检察院,出面协商同级公安
侦查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人员
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可换人)讯问
讯问同案犯的嫌疑人,因分开进行
讯问地点
对于需要逮捕、拘留的
公安局讯问室:一般情况
案发现场:紧急情况
住处或医院:对于残疾、病重或孕妇
看守所:已送看的犯人
处罚或刑罚执行场所:针对行政拘留犯、戒毒人员、服刑人员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到市、县公安机关
到他住处
体检:应当进行体检
讯问内容
首先讯问犯罪行为,告知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
注意:与本案无关,可拒绝回答
讯问笔录
对于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注明,可做证据使用
讯问时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
原则:可以录音录像
例外:对无期、死刑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察院:每次都应当录
讯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现场、住处、证人提出地点、公安检察院、证人所在单位
注意: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传唤,使用通知
个别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告知:了解关系→告知伪证的法律责任
注意:不得泄露案情或表达案件看法
被害人适用:一个案子,单独问(跟证人一样)
勘验(无生命)、检查
必须持证:检察院或公安的证明文件
应当邀请无关见证人2人
客观记录
注意:对重大案件应当录像
专家辅助人也可以勘查
解刨尸体:公安决定,通知家属到场
强制检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或被害人不可以
检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含男医师)
复验复查: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查,也可以自己查
侦查实验:全程录音录像
搜查
是否持证
原则:要有搜查证
例外:执行逮捕、拘留时,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
注意:上门搜查,必须有证;上门抓人,可以稍带搜查
何人在场:有三方在场,搜查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搜查妇女:只有女工作人员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对象:应扣尽扣,客观全面
注意:无关财务3日返还
对不易保管物:可以变卖、拍卖
扣押、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有条件的进行录像
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复制件一并移送
虽然移送财务并依法院裁决处理
查询冻结
对犯罪嫌疑人的金融财产不得扣划
不得重复冻结
出售、变现被冻结财产
应当告知冻结财产可以申请出售
依法出售后的资金,继续冻结
鉴定
鉴定人应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注意:鉴定单位公章不得取代鉴定人的签名
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
注意:没有规定告知辩护人
对鉴定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技术侦查
适用案件
公安立案后,对国恐黑、毒品犯罪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可以技侦(监听)
检察院立案后,对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交公安技侦
注意: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但不能实行
被通缉或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技侦
批准机关:只有市公安局操作
有限期限:3个月+3个月(可无限次数)
允许律师查询
注意:不能查询技侦人员
重新报批:在有效期内,改变种类或对象的要重新报批
技侦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活动直接关联人
无关材料必须销毁
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侦查,但不能诱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或危害人身安全的方法
可控制下交易(放长线)
注意:秘密侦查(没有科学技术的)要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证据适用
技侦证据无需转换,可直接使用
当庭庭外,两相宜
技术侦查要对身份、设备、方法保密
技侦证据若不移送,则不得认定
通缉
条件:符合逮捕条件、处于在逃状态
公安决定通缉:县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直接发布
检察院决定通缉: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辨认
辨认的数量
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10(公安)或5(检察院)
注意:1.尸体或辨认能准确描述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2.真物算1个
2.真物算1个
单独辨认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辨认人保护
辨认记录:公安必须邀请见证人,检察院可以邀请
辨认形式
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辨认对象:物、犯罪嫌疑人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送检察院,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
注意:不含其它亲属
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如果是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侦查的羁押期限
一般情形2
案情复杂,报上一级检察院2+1
交集流广,省级检察院2+1+2
10年以上,省级检察院2+1+2+2
核准追诉
最高检未核准的情况下: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起诉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公诉案件均由检察院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对在案犯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审查方法
决定逮捕:有检察长决定
讯问听取: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有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只能补侦2次):对已查清犯罪事实进行公诉,对新发现的事实补侦
注意:监委会补侦查,只退案不退人
监委移送
效力对等:监察机关已留置的嫌疑人,检察院对等采取拘留
注意:此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拘留之后:拘留之后10-14天做出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审判:由于被告人级别较高,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与同级法院协商相关事宜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阶段才有)
必须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不需要签署的情况
盲聋哑
精神病
注意:含半疯的人
大人不同意(未成年签,监护人有异议)
注意:未签的,并不影响从宽处理
提起公诉
公诉条件
移送材料: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材料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显),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
存疑不诉(证据不足)
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要补侦)
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诉
一次补侦:证据不足并认为没有补充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诉
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排除非法证据后,补侦或不诉
注意:已经移送起诉的也可退回
附条件不起诉:仅对未成年人
特别不起诉(特别撤案)
条件(同时具备)
嫌疑人自愿供述
有重大立功或重大利益
由最高检审核
注意:之前的起诉是否撤销,主要是看起诉是否有错(与新案无关)
程序
上级批准:对检察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及监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宣布之日生效
程序倒流
公安/监察调查的:检察院发现并非嫌疑人所为,要求:检察院应当做出法定不诉→退回重新办理
检察机关自侦的: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不诉的条件,要求:退回→建议撤案
财产处置
解除查冻扣
无权没收财产。但想要没收的,经检察长批准,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检察意见:应当提出
不起诉救济
公安不服
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对复议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不服
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检察院收到由法院受理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
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审判概述
概念:刑事审判由审理和裁决组成
特征:
被动性:不告不理
独立性:独立审判
中立性
职权性
程序性
亲历性:亲自参与,不限于法庭之上
公开性
公正性
终局性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例外:1.国家秘密;2.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4.未成年人(审判时不满18)
3.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4.未成年人(审判时不满18)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注意:换断之后要重新审判
审级制度
4级2审
2审終审
例外:
1.最高院一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
3.地方法院要减轻处罚,必须报最高法
1.最高院一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
3.地方法院要减轻处罚,必须报最高法
审判组织
独任制: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一审程序,可以1名审判员独任
合议制(人民陪审团是重点)
一般规定
公民有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有法官同等的权利
任职条件
应当具备:28岁,高中以上文化
不能担任的情况
法律职业禁止(太专业)
违法违纪禁止(犯过错)
名额
名额确定:基层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名额数量: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
产生任命
以随机抽取为主:抽5倍的人数征求意见→最终有基层法院原则+同级人大常委任命
注意:开庭前7天确定
以申请推荐为辅
合议庭组成
组成形式
3人庭:法官担任审判长,其余2人身份随意
7人庭:3法官+4人民陪审员
10年以上有期
无期、死刑
社会影响重大(包括食品、生态、征地)
参审案件:地方各级一审
注意:但不能说一审都可以参加
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基层法院抽取
参加审判
指引提示(人民陪审员权利)
随意发问
提前阅卷
注意:指示不等于指导,法官无权妨碍人民陪审员独立判断
参加3人庭:独立行使表决权
参加7人庭: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合议规则
合议庭有分歧,送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陪审员可发表意见)
审案结束后,裁判文书及时送达陪审员
审判委员会
应当上审委会
死(判决之前上审委会)
注意:高院判死缓的除外
再(两上审委会——启动再审前,再审裁判前)
法院自行启动
检察院抗诉
注意:注意院长最后发言;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一审程序
公诉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应当退回检察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重新起诉的情况:原审判无罪,有新证据重新起诉的判决有罪的
注意:原判决不用撤销,只要注明
庭前会议的准备
召开条件
材料多、案件复杂
存在较大争议
社会影响大
启动方式
法院依职权
控辩双方依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
参加人员
合议庭成员主持
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被告人是否参加由法院决定
会议内容:程序事项,无关证据和事实
例如:没有排非
召开方式:一般不公开
处理结果:可以证据开示(证据交换,但不能调查)
法庭审判
开庭
被害人不来,法院可以开庭
辩护人不来
被告人同意——可以开庭
但被告人属于“盲精未、无死缺”的除外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先控后辩
注意:大控方,即公诉人、被害人、附民原
证人出庭条件
法院审查必要性
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证人
注意:证人出庭,谁提出谁出钱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病、远、国外
注意:不出庭,不是不作证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法院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领(法警执行),命令到庭
注意:1.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是命令到庭,不是拘传
拒绝作证,经院长批准,处证人10日以下拘留(旁听人拘留15日)
对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注意:1.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拘留属于司法拘留
2.拘留属于司法拘留
询问证人规则:先自白
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原则:鉴定意见作废
例外:1.不可抗力,法院可以延期或重新鉴定
2.鉴定人死亡,如果法院不要求来,鉴定结果依然有效
2.鉴定人死亡,如果法院不要求来,鉴定结果依然有效
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补充侦查2次为限
注意:不可要求检察院补侦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超2人,有多种类鉴定,可以增加人数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1.对证据有疑问可以休庭;2.法院不能搜查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注意:不影响定罪量刑、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庭外征求意见,
法庭辩论:程序具有可回调性
注意: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
宣判
审判前检察院撤诉的处理: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的理由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换特定人且重新审
评议后、宣判前:由其他审判员宣判,但要签名
宣判前
检察院变更起诉
变更:A罪变B罪/A人变B人
追加(漏罪):A罪+B罪
补充(漏人):A人+B人
注意:可以不用补侦,直接追加、补充
法院变更起诉::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不理的,法院就指控事实判决
注意:要求法院发现新事实
宣判的情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定有罪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与审理罪名不一致的——确认有罪,按审理罪名
注意:要求法院没有发现新事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无罪——宣告无罪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宣告无罪
不满16岁——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时、特、死——裁定终止审理
公开宣判与送达
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5日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其他程序
量刑建议与量刑程序
检察院怎么提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应当提
注意:可能提从重处罚的建议
确定和幅度的量刑都可提
注意:确定刑必须认罪认罚的案件
从业禁止可建议
数罪共犯分别提
建议书
原则:可以制作
例外:速裁程序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幅度建议有界限
在刑罚幅度内
不得兼跨2种主刑
认罪认罚不从宽: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必须要辩护人,拒绝也要安排值班律师
律师对量刑有异议的,也要签字,因为律师只负责见证
量刑调整,检察院决定
被告人以量刑原因上诉的,检察院要抗诉
法院对量刑建议怎么查、怎么判
怎么查
不同程序不同查
速裁:认罪认罚,不调查
简易:认罪,只查量刑
普通程序:主要看是否认罪
认罪,只查量刑
不认罪,都要查
申请法院调证据:法院审查必要性
怎么判
量刑采纳,法院决定
量刑说理是必须的
注意:速裁可以简化说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休庭
中止审理:天灾人祸
注意:中止不计入审查期限
延期审理:程序原因
注意:一般计入审查期限,有新证据要补充侦查或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庭秩序
情节轻:警告→训诫
训诫无效:责令退出
情节重:1000元罚款或15天拘留
注意:1.证人不出庭处罚10天
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惩戒的后果
仍可再任
被动出局
处以罚款
不可再任
主动出局
司法拘留
再次赶走
自诉的一审程序
特点(5个可以,2个不行)
可以
调解
和解
撤回自诉
反诉
简易程序
不可以
调解
反诉
审查处理
自诉人告诉处理
原则:本人自己来
例外:不能自己来,亲属可代理
注意:不愿意、不要意思的亲属不能代理
自诉方式:可口头,可书面
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前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先软后硬)
立案后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可软可硬)
审理程序
并案审理:被告人实施2个犯罪可以并案审理
调查取证
原则:自诉人自己找
例外:利用网络犯罪的,公安可以帮忙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2次或中途退庭,裁定撤销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法院可决定逮捕,但不能决定刑事拘留
和解或撤诉,需要审查自愿性
注意:撤诉才能放人,和解和调解不能放人
提起反诉:自诉人撤销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限:与公诉不同
简易程序
范围
适用条件
基础法院管辖
注意:中层法院审判犯罪:国恐无死没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认罪,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适用条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
被告人尚未完全疯的精神病
有重大社会影响
同案犯有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
其他情形
决定适用程序
检察院建议:在公诉时,向法院提
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认罪和简易程序的意见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独任或合议庭
3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公诉人应当出庭
注意:只要开庭,公诉人就要出庭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简易转普通
被告人可能不够成犯罪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予以否认
案件事实不清
其他情形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注意:所有审判流程均不会省略该条
宣判与审限
应当当庭宣判
法院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刑期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速裁程序(体现认罪认罚在程序上的宽)
范围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的
案件事实清楚
被告人认罪
被告人同意速裁
有审判员一人独审
不适用条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
被告人尚未完全疯的精神病
被告人是未成年
有重大社会影响
同案犯有部分被告量刑、罪名有异议或对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含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没有达成和意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其他情形
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但应当听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
法院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刑期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注意:危险驾驶罪只能10天
速裁转普通
被告人可能不够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对起诉予以否认
案件事实疑难复杂或重大
其他情形
二审救济
被告人上诉的可以不开庭
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提起
上诉
主体
直接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间接主体(需要被告人同意):被告的辩护人、近亲属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子主题
方式
口头或书面
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表达是否上诉为准
理由:无需特定理由
期限: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
注意:从收到判决/裁定书第2天起算
程序:
向第一审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应当审查→3日内送上一级法院,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向第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审查→3日内送上一级法院,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申请撤回:过了上诉抗诉期,能否撤回,法院决定
抗诉
主体:检察院(二审抗诉:针对一审裁判;再审抗诉:对以生效的裁判)
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
方式:书面
理由: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期限: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
程序
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抗诉)
注意: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派人的,下级检察院应当派,以上级检察院的身份出席抗诉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仍认为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注意:只有撤回抗诉,要听下级意见,其他没有
申请撤回:过了上诉抗诉期,能否撤回,法院决定
二审程序的审判
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共同犯罪中有人上诉,全进二审
注意:一审都不生效
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
一个概念: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三个加重:1.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2.检察院提出抗诉;3.自诉人提出上诉
注意:1.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第二、三种是二审法院加重
2.被告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仍受上诉不加刑的规则
2.被告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仍受上诉不加刑的规则
八个具体:1.同案犯不加刑;2.罪名可改,刑罚不变;3.罪数不当的,可改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影响最终量刑
4.被判缓刑,不得撤销缓刑;5.禁止令不得增加内容;6.被判处死缓的,不能在一审基础上加限制型;
7.二审认为一审判轻了,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有被告和自诉人上诉时,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人加重刑罚
4.被判缓刑,不得撤销缓刑;5.禁止令不得增加内容;6.被判处死缓的,不能在一审基础上加限制型;
7.二审认为一审判轻了,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有被告和自诉人上诉时,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人加重刑罚
二审的审理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的
事实证据有异议
注意:程序错误、量刑不当、法律适用错误,不是开庭的理由
被判处死刑(死缓)
人民检察院抗诉
注意:共犯中,被判死刑的没有上诉,其他人上诉了,也开庭(见死即开)→被判死刑犯可来可不来
可以不开庭的:应当询问被告人
审理程序
审理步骤:原则上按一审程序
二审开庭检察院必须派人
二审自诉
调解: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注意:主要是有法院参与
和解:一审判决视为裁定撤销
注意:庭前会议可以调解
审理后的处理
全部正确,应维持
量刑法律,应改判
程序违法,应发回(不限次数)
事实不清,可改回(发回只限一次)
审限:2月+2月
生效时间:宣告之日(不是裁定、送达、作出之日)
死刑复核程序
死立执的复核程序
发回重审的处理
430条:发回可一审法院,可二审法院;一审应当开庭,二审可以直接改判
431条:按照复核程序,核准死刑的,高院可二审提审,也可发回重审
432条:发回重审应当另组合议庭,但新事实、不该死除外
报请复核
复核程序
听取辩护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无要求可以听,要求了应该听
最高检可以提意见
最高法应当通报最高检
法律援助
被告人申请就找,不申请就不安排
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相关)经验
复核后的处理
三个发回
事实不清
注意:可以给一审、也可以给二审
一审必须开庭;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因为是发回流程,所以死刑也可以不开庭)
一审必须开庭;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因为是发回流程,所以死刑也可以不开庭)
新的事实
注意:不用重组合议庭(原合议庭无错)
违反程序
两个核准
直接核准:全部正确,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注意:不用重组合议庭
死缓的复核(高院核准,核准才生效)
死缓复核不加刑
二审带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申诉制度
主体:如果是案外人需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接受机关:法院或检察院
效力:不能停止判决、裁判的执行
法定理由
案件错
量刑
程序
证据
人错
申诉
检察院
指引:直接同级申诉或上级申诉
注意:直接找上级检察院的可直接受理,也可交下级检察院受理
失败:上下两级检察院驳回,就不能申诉了
成功:同级检察院可受理申诉,但无权抗诉→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同级抗诉
法院
终审:可以审查
注意:裁定撤回的,可以找一审法院
终审的上一级
告知回去
移送下级
自己处理
终审的上一级的上级:应当告知回去
注意:死刑案件只能找高院审查,高院可退可自己审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法院
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决定再审
最高法、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最高检、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注意:一般来说,能受理申诉检或法,也能启动再审。但与终审法同级的检,有权受理申诉,但无权启动再审抗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上级发现下级错了
可提审
可指令下级再审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
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庭
基本程序
原则不全面审查
再审适用程序:原一还一,二提用二
应当做再审决定书
注意:没有二审决定书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再审不加刑
注意:1.除非检察院抗诉
2.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融合
2.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融合
原审效力
原则:不能停
例外:再审改判无罪或减轻后刑满的,可终止原判决
审理结果
没大毛病,应维持
法律量刑,应改判
事实不清,可改回
无法查清,判无罪
执行
执行的概述
概念: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无罪免刑、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期3个月以下有看守所代为执行)(常住户)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非监禁)
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权利(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余期3个月以下有看守所代为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执行依据: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和时间
死立执: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7日内执行
死缓:死缓期间被判死刑,由服刑的中级法院执行
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监督
执行方法:枪决或注射,其他方法应当报最高法
执行场所:刑场或羁押场(不含监狱)
临刑会见
应当告知犯罪
申请会见近亲属
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
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近亲属申请会见
近亲申请,应当准许,但罪犯拒绝的除外
拒绝见的要告知亲属
申请会见其他亲友
理由正当,法院把关,可以准许
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可安排视频见面
会见程序
安排会见
终止会见:违反规定
记录会见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需要执行的财务
罚金、没收财产
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处置随本案转移的赃款赃物
没收随本案转移的共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其他法院执行的财务判项
执行法院
原则:一审法院执行
例外:财产在外地,一审法院委托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是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期限:6个月,可延长
查冻扣顺位
法院执行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冻扣的顺位相同
注意:冻结不可重复,但可轮后
对应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侦查机关查冻扣的财产
裁判文书表述:没收、追缴、责令退还的应当明确金额和财务名称,可概括叙明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罚金的执行:规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纳→期限届满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有财产就追缴
注意: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没收财产的执行:判决后立即执行,保留生活必要费用
赃款赃物的追缴
负有权利负担的财务
恶意
明知是涉案财务
无偿或低价取得
违法取得
其他恶意方式取得
注意:此项可另行发起民诉
善意
不予追缴,法院应告知被害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执行顺序(涉及多项事由情况下,财产怎么赔)
人身损害的医药费
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例外: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插到第二位
终结执行(涉及财产或附民时)的情况
判决、裁定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53条免罚金
其他终结的情形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立执的变更
暂停执行死刑情形
可能有其他罪
共犯同伙对量刑有影响
重大立功
怀孕
停止审查后的处理
怀孕,改无期
有其他犯罪,发回重审
重大立功,发回重审
没有错误,继续签发死刑
死缓2年的执行变更
应当减刑
执行死刑
死缓执行期间重算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有期、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无期——怀孕或哺乳,可以监外
批准机关
交付执行前——法院
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
注意:监狱报省监狱管理机构;看守所报市一级公安
监督:检察院
收监条件: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注意: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不计刑期:贿赂或脱逃在监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裁定主体:死缓、无期是高院;有期、拘管是中院
注意:基层法院无权
裁定时间:无期、有期,1+1
必须开庭的审理: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注意:不一定在法院审理,监狱也行
必须组成合议庭
参加庭审人员
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注意:1.由执行机关负责举证;2.执行无辩护
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减刑可以提讯,假释应当提讯
社区矫正
机构人员
决定机关:法、监狱、公安
监督机关:检察院
决定接收
居住地矫正
十日自行报道
管制
缓刑
假释
移送报道
监外
监督管理
迁居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批准
电子定位:只有违法违禁才带
减刑建议:中级以上法院
解除终止
满、释→解
收、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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