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2023-08-26 20:58:21 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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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法思维导图4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强制措施的使用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完成其义务教育
对批准逮捕的: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次数限制
注意:性侵、暴力——应当录像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法定代表人应通知到场
注意:1.以一次为原则;2.要求有大人在场,但取证时可以不用
合适成年人
原则:法定代理人到场
例外:合适成年人(其他亲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注意:未成年人明确拒绝,检察院可以准许
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女性特殊:女性未成年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人的审判组织(少年法庭)
应当:犯罪时不满18,立案不满20
可以:22岁在校生、性虐遗弃未成年
共同犯罪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陪审员抽取:随机抽取
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
注意:1.学校和未成年组织,可以派代表;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开庭
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注意:律师不行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
未成年(犯罪时已满12不满18)
涉嫌刑法分则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秩序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
注意:不需要与被害人和解
附条件可以不起诉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以前,需要听取三方意见
公安机关
被害人
注意: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还应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押犯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原则:检察院应当公诉
例外:做无罪辩解且成立的,作不诉决定
在检察院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撤回异议的,还是按附条件不起诉做决定
对条件、考验期(细节)有异议
检察院可采纳、可不采纳
注意: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异议
只能(向上一集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公安机关有异议: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对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考察机关:家可搬,检不变
考验期限
考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可缩短或延长
注意:最长12月,最短6个月
考验期届满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应守义务
服从监管
报告自己情况
可以迁居,但需报考察机关批准
接受教育和矫正治疗
考验期后做出的结果
诉
有新罪漏罪
严重违规
不诉:考验期内正常
注意:属于法定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检察院的封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封存
注意:不含附条件不起诉(无终局性)
法院的封存:1.犯罪时不满18;2.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刑罚——应当封存
刑事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前提条件
公诉案件
注意:自诉案件,是普通案件和解,不是本章特别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道歉取得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人身、财产类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注意:不属于民间纠纷(雇黑寻公众多累)
1.雇凶伤人
2.涉黑犯罪
3.寻衅滋事
4.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人
1.雇凶伤人
2.涉黑犯罪
3.寻衅滋事
4.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人
除渎职罪外,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类犯罪
注意:5年以内曾犯故意罪的不适用(累犯)
和解结果
侦查:公安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
起诉:检察院
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
可以酌定不起诉
审判: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和解中的作用:组织者
当事人和解内容
民事责任事项
是否要求或同意公检法从宽处理
注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不能商量
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应当调解
注意:调解可以分期
代为和解
参与人:都可以参加
被害人死亡不能代为,被害人系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注意:赔礼道歉必须本人
缺席审判程序
适用对象
国恐贪
国恐: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
贪:只要外逃
病半年:因疾病中止审理6个月,由近亲属申请或同意
死无罪:被告人死亡,原则终止审理,但有证据可判无罪的
死再审: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管辖法院:国恐贪——中级法院;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可基层也可中级
送达与开庭:送达+不来
注意:送达不到,不能缺席审判
辩护权保障
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注意:必须一审开庭前提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通知指派律师
判决送达及救济
送达:应当送达
上诉、抗诉
被告人或近亲属,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注意:给予近亲属单独的上诉权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可上诉
检察院认为有误,向同级法院抗诉
到案后处理
公安:立即通知检察院、法院
检察院
所有程序均需要重新起诉
注意:改:缺席起诉,为普通起诉
法院
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
有异议:重新审理(普通流程)
无异议:交付执行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活人
应当追缴
通缉1年,未到案
重大犯罪
死人
已死亡
注意:不一定重大犯罪
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申请主体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举证责任:检察院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居住地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注意:1.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2.普通程序审判的法院,不一定是没收程序进行的法院
2.普通程序审判的法院,不一定是没收程序进行的法院
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扣、冻
公告期限:法院没收财产后,应当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6个月
注意:公告期没有中止、中断、延长
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需在公告期内,举证与本案有关
利害关系人公告期满后申请的,需说明理由
注意:如利害关系人一审未参加,二审要求参加→二审院需先审查理由→理由正当准许参加,发回重审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由合议庭审理
是否开庭: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检察院派员:开庭审理,应当派员,若不开庭,无需派员
宣读申请书:检察人员宣读(申请书,证据,涉案财产)
利害关系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近亲属——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注意:因被告人不在案,近亲属视为有被告人地位
终止审理: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被抓,法院应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普通程序
注意:可以由原合议庭审理
审理结果
对非法财产:返还被害人,后没收
对合法财产:裁定驳回
利害关系人不服,可二审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前提条件)
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前提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人(医学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社会危害性条件)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申请主体:检
决定主体:法
送交执行机关:公
监督主体:检
申请程序
基层检察院申请
原则:由暴力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
特殊:可以由居住所在地基层检察院提出
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书面,检察院)
监督公安:检察院发现公安应启动的,要求7日内说明理由,否则强制启动
管辖级别:基层法院
启动方式
检察院启动审理程序——精神病人被称为申请人
检察院没申请,而是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启动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被称为被告人
注意:法院不告不理
审理程序
公安临时约束: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可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注意:
1.只有公安可以
2.采取该措施,不以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3.可以治疗,不能强疗
1.只有公安可以
2.采取该措施,不以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3.可以治疗,不能强疗
组成合议庭,经法定代理人请求并经法院同意可以不开庭
注意:陪审员可以参加
被申请人可不出庭:申请人要求,经法院审查,可以出庭
注意:可以辩论,发表意见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结果
先看身份,再看审理认为
审理期限:1个月内决定
不服救济
被强制医疗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可在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
注意:
1强疗无二审
2复议期间不停止治疗
1强疗无二审
2复议期间不停止治疗
检察院可在20日内提起书面纠正意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
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可强疗、可发回
注意:“可强疗”要求先结束二审判决,即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然后才能启动强疗
解除程序
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法院批准
注意:法定决定强疗时,不用确定期限
被强制医疗人及近亲属,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人及近亲属,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才能申请
解除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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