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总则
2023-08-26 20:47: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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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思维导图1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审判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例如:一审、二审、再审
注意:辩论原则使用范围、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一审)、调解的适用范围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例如:特别程序(不含选民资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不是民事审判程序(政治身份的选举,与纠纷无关)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当事人
诉的标的(客体):实体法律关系
注意:1.选择题注意关系2个字
2.同一个标的,可以有多个诉讼请求
2.同一个标的,可以有多个诉讼请求
诉的理由:提出诉讼在法律上的依据
诉的分类(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请法院确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是积极确认,不存在是消极确认)
给付之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包括财务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请法院消灭或变更即存的法律关系
反诉
概念:在诉讼进行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
主体:本、反诉主体具有一体性
注意:不代表诉讼地位相同
牵连关系
注意:牵连关系不是相同法律关系
时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注意:
1.二审提出的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2.但双方同意的,可一并判决
1.二审提出的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2.但双方同意的,可一并判决
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但专属管辖除外
程序:适用本诉的同一程序
反诉的独立性
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去除原告的请求后,被告主张的观点是否能独立起诉
注意:抵扣视为付款
反诉与本诉的关系:不会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注意:原告本诉不到按撤诉处理,反诉不到按缺席判决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注意:平等不是单纯的相同,而是还要加上相对应
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有相同中国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证人)有权进行事实的辩论
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
内容:实体和程序都可以
形式:书面和口头都可以
例外: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行(执行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注意:辩论原则体现法院的不告不理,即1.法院非法介入调查;2.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进行认定,就违反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注意:
1.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3.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1.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3.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贯穿民诉全过程和所有主体(限制处分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对公权力的行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
监督方式
抗诉:再审抗诉(满足再审条件)
检查建议
再审建议(满足再审条件)
其他建议
在线诉讼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线进行
注意:对同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诉讼
基本制度
合议制
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
一审
简易程序:独任制
普通程序
原则:合议制(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都行)
例外:基础法院,事实清楚,可以独任制
二审
原则:合议制(只能是审判员组成)
例外:中级法院,事实清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上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独任制
再审
原来是一审: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都行)
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组成)
特别程序
原则: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合议庭(审判员组成)
督促程序: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分阶段)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审判员组成)
注意:人民陪审员只参加一审的诉讼程序(特别程序不参加)
不能独任制的情况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重大影响
属于新类型或疑难杂症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的情况
当事人对独任制的异议权
法院有异议:应当转为合议制
当事人有异议: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合议制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制约
内部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法定原因
存在利害关系
注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要回避
有不正当行为
注意:违规会见是指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
参与过前序程序(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要重组合议庭)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申请程序(申请回避的程序)
方式:口头、书面
注意:要说明理由
时间:开庭时提出,后知的可以再法庭辩论终结前(既评议和宣判前)提出
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暂停本案工作
注意:如有紧急措施除外
救济:申请人被驳回的,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工作
回避的决定
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外部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应当公开(包括未成年人)
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注意:只要一方申请
二审终审制
主管与管辖
主管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类似于合同)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一方不履行,可就调解协议提起诉讼
经法院确定后,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
注意:人民调解属于社会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不能执行
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
法院主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
流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15日内法院起诉
注意: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不因事实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注意: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后:
1.不因行政区域变更而改变法院
2.不因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而改变法院,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1.不因行政区域变更而改变法院
2.不因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而改变法院,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庭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上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商事
公益诉讼
专利纠纷
注意: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注意: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国内仲裁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注意:此权利只有最高法有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的分工问题)
管辖的原则判断流程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注意:“双方”都有特殊情况
例外:被告就原告
注意:1.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2.由于失踪、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仅适用身份有关的案件
注意:离婚或抚养案件可以就原告也可以就被告
专属管辖(优先考虑)
一般专属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注意:物权纠纷+四个合同纠纷
物权纠纷: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
四个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物权纠纷: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
四个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或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没有合同履行地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诉讼请求)
有约定履行地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
接收货币一方
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
租赁物使用地
网络方式买卖的
通过网络交付的,买受方所在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所在地
协议管辖:因财产纠纷,用书面形式,确定所在地
注意:1.原告、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2.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有破产申请的,所有债务关系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3.约定了2个以上地点的,原告有权选择
4.如果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2.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有破产申请的,所有债务关系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3.约定了2个以上地点的,原告有权选择
4.如果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的特殊情况
特殊地域管辖之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发生地
侵权行为结果地
被告住所地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公司内部诉讼——公司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注意:1.会动的标的物: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所在地
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所在地
票据纠纷:被告所在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或飞机最先降落地
注意: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被告所在地没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管辖的更正和救济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可以上下级也可以同级
单方行为
只能一次(救济: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共同管辖:后立案的移送给先立案的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全体回避或天灾)
移送管辖:被移送法院无管辖权
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先协商→报共同上级
注意:如果上级是最高法,报之前需再协商一次
管辖权转移(上下级之间的变通)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
下级搞不定,上级同意转
上级想要管,裁定转移
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
确有必要
应当报请上一级批准
注意:下级法院不能主动要
管辖权异议
主体:当事人
注意: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
对象:一审案件(包括级别、地域)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
注意: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即应诉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对异议处理
成立:移送管辖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可以上诉
注意:民诉中只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
概念:诉讼当事人享有权利(起诉应诉)和义务
判断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概念:亲自参加诉讼的资格
判断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亲自参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参加,需要法定代理人
注意:1.原告:成年人在诉讼中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配偶作为法代参加诉讼
2.被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2.被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适格
(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概念:针对具体的诉讼,有本案当事人起诉应诉的资格
判断
原则: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适格当事人
例外
确认之诉中,对标的的确认(消极确认),有利益关系的人
根据当事人意思和法律规定,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
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做题两步走:1.有字号的直接以字号为当事人;2.没有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告合伙企业
未依法登记:告全体合伙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基础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做当事人
挂靠(连带责任):权利人有选择权——可单独告,也可共同告
注意:提供劳务损害的,由提供劳务人的公司作为被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意: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包括无独三、有独三)
企业法人
注销前:法人
注销后
依法清算注销:无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注销:股东、发起人、出资人
注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案件,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无独三
提供劳务造成第三方损害
以接受劳务一方作为被告
劳务派遣造成第三方损害(补充责任)
权利人有片面选择权,接受劳务派遣的一定为被告,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为共同被告
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1.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法院根据情况,可让受让人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或替代当事人;
3.诉讼效力及于受让人(该条同样适用于合并、分立后的新企业)
3.诉讼效力及于受让人(该条同样适用于合并、分立后的新企业)
担保
一般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一起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应先履行债务人的财产
连带责任:债权人选择权
死者被侵害,近亲属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2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
注意:法院和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合并或分开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2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
注意:法院必须合一审理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追诉赡养费案件——所有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做共同原告
注意:被通知人不愿参加,但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仍列为共同原告
代表人诉讼(本身是共同诉讼)
概念:人数众多(10人以上),推举代表(2-5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权限:一般诉讼行为有效
注意: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要全体当事人同意→未经全体同意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做出判决
分类
人数确定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选举
可以共同选举,也可以部分选举
选不出代表的: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选举
当事人选举→法院提出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不同意指定的:另行起诉
注意:法院判决对当时人有约束力,对另行起诉的当事人有预决效力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注意:有独三之诉是独立的诉,原诉的原告和被告是有独三之诉的被告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参诉方式:自己提起诉讼
注意: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
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注意: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有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自己申请诉讼或法院追加
无独三诉讼权利
无权享有: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或撤销
注意:1.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2.有权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2.有权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附条件享有:1.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的上诉权;2.调解书签订前反悔的,调解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撤销之诉第三人(十九讲)
概念: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被告的一个新的诉
注意: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起诉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注意:由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原审诉讼,不能提出三撤
管辖: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
注意:适用一审程序,可上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注意:被代理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可以有自有意志)
注意:1.诉讼地位:以当事人名义起诉;2.法院判决只针对当事人;3.发生在当事人身上的事件法律效果不同(比如:死亡)
委托代理人
概念:经当事人、法代、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活动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承认(=认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
注意:必须明示
一般授权:程序性权利
法律效果
原则: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例外:离婚案件应当出庭,否则需提交书面意见
证明
证明对象
免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
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经验
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据证明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
已为法院裁决生效的
已为生效公证文书
自认事实
注意:自认制度体现辩论原则
自认制度
概念:在庭审中、法院组织的调查询问中、起诉答辩等书面材料中,对对方陈述的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予以承认
范围: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程序性事实、身份关系事实 )除外
注意:自认与法院查明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注意:认诺是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成立,即败诉
方式
明示
默示
注意:视为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但当庭当事人反对,委托授权书排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个认个的
必要共同诉讼:自认必须全体诉讼人同意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只认可一部分,针对认可的部分构成自认
附条件自认
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并考虑
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自认+新的主张(另行起诉)
自认的撤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的
注意:调解案件
原则:不能作为不利证据
例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证明责任
概念
行为责任:谁来证明
结果责任:未尽到证明义务,要承担的后果(本质:不利的风险负担)
注意:证明责任法定,不能约定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4个推导出的情况)中的积极实施
生效
履行
变更、撤销、中止
代理权存在
侵权纠纷(一般四要件,无过错三要件)
注意:被告举证免责事由
注意: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能适用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倒置
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无过错事由)
注意:原告只需证明:行为和结果
过错倒置
学校、幼儿园或教育机构
医疗纠纷
违反法律法规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动物园
注意:动物造成侵权是无过错事由
建筑物、悬挂物、堆放物等
证明标准(前提是承担证明责任)
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51%)
适用:程序性事实(诉讼保全、回避)
一般实体性事实——高度可能性(>75%)
适用: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体事实)
特殊实体性事实——排除合理怀疑(>95%)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证据
证据的理论分类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
注意: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有故意,属于本证
反证
注意:1.反证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2.免责事由特定有故意
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物证
书证
注意:书证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佳证据规则:应提供原件
文书真实性规则
公文书(国家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在职权范围内,推定真实(可推翻)
私文书
形式真实性:用证明,由主张用私文书证明案件的承担责任
内容真实性:用推定,由反对内容真实性的一方承担责任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控制书证方)
拒不提交——认定书证内容真实
妨碍、毁坏书证——认定书证证明的内容为真实,且追究妨碍诉讼责任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例如:手机通话录音、手机短信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知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智力、年龄或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证人)
注意: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但需要补强
证人出庭
通知出庭
当事人申请
注意: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证人身份具有优先性
法院职权通知(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确定、程序性事件)
注意: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但双方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原则:证人应当出庭,否则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例外
视为出庭:在法院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出席陈述的,视为出庭(双方当事人在场)
可以不出庭
法定原因
健康原因
交通原因
不可抗力
经法院许可
意定原因:双方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证人出庭补助:申请方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原则:必须签署
例外:无/限制民事除外
注意: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费用自担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
注意:谁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法院职权通知(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确定、程序性事件)
鉴定的前序准备
鉴定人选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确定
法院职权: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
签署承诺书:鉴定开始前签署
鉴定材料的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
注意: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签章:(公司章)+签名
不同意见:如实注明
鉴证人出庭
情形:当事人或法院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
注意:无理由必须出庭
程序
首先:将鉴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然后:鉴定人对异议做解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当事人异议之外的内容提出异议
最后: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预交鉴定人出庭费,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
费用承担:参照证人出庭补助方案
后果:拒不出庭的不得作为证据;退还鉴定费;法院建议处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只能)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1-2名
注意:不能依职权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质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注意:1.费用申请人承担;2.不适用回避制度;3.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程序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证据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
注意:不能法院依职权
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法院48小时内做出裁定
注意:做出诉前保全措施的,可以免除提供保全证据的责任
解除:30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保
证明程序
举证
举证期限
法定
一审普通程序:大于15日
二审(提供新证据):10日
简易程序:小于15日
小额诉讼程序:小于7日
意定: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的延长
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书面延长的申请
注意:举证期限届满后不能申请延长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反驳、瑕疵补正等证据,法院可以酌定延长
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视为庭审外的质证,证据交换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不采纳——故意或重大过失
采纳+训诫+罚款——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基本事实
采纳+训诫——非故意或一般过失
采纳——客观原因或对方无异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
范围
涉及国家、社公共利益
涉及公益诉讼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涉及身份关系
涉及程序性事项
质证:无需质证,只要听取当事人意见
依申请调查:除依职权调查外的证据,均需在举证期限内依申请调查
注意:依申请调查的证据,需要质证
质证
概念: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
注意:审理前、法院调查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均视为质证
质证程序
原则:应当公开
注意: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例外:个人隐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均不得公开
注意:区分不公开审理,涉及离婚,商业秘密依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证据,均需排除
注意:偷拍偷录不是非法方法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诉讼前保全
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注意:不能法院依职权
担保: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注意:保全为诉讼服务,受理与保全的法院不同时,保全的法院将资料移送给受理法院
起诉期:30日
注意:必须48小时做出裁定,诉前保全均为紧急情况
诉讼中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注意:在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未收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期限:紧急48小时,一般5天
执行前的保全
申请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之前
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解除:履行期限届满后5天
担保:可以不责令提供
诉前和诉讼保全的共同问题
保全措施
一般财产:查冻扣
不宜保存的物品:必要时法院可以变卖,并保存价款
对质押物、留置物: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救济:可以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执行
保全的解除与变更
注意:在未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时,保全的财产暂停处理,等待管辖权的确定
先予执行
适用情况:三费、劳动报酬
注意:急
适用条件:申请人迫切需要,被申请人由履行能力,向法院提出
程序
依申请
可以责令担保
可以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劳动仲裁中,由劳动仲裁庭裁决,法院执行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负有抚养义务
必须到才能查清事实的原告
程序:2次传唤,拒不到庭,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罚款与拘留
对象:妨碍诉讼
程序
决定书,由院长批准
可以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
注意:通知不到要记录
期限
拘留——15日以下
罚款
个人:10万以下
单位:5-100万
期间
期间
期间的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
相对不可变
指定期间
注意: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
期间的计算方法
算尾不算头
最后一天时节假日,顺延
文书在途期间,不算
注意:当事人在途的,算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事由:不可抗力
需要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障害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送达
直接送达: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注意:1.法院领取、住处、其他地方;
2.离婚诉讼中不能由同住且未另一方当事人的家属签收
2.离婚诉讼中不能由同住且未另一方当事人的家属签收
留置送达
注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委托法院
转交送达:转交军人、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机构
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注意:不需要当事人签收
电子送达
条件:经受送人同意+确认对方收悉
注意:涉外送达只要确认收悉
文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都可以
注意:1.提出纸质要求的,法院应该提供;2.以送达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予以公告,国内30日,国外3个月视为送达
注意: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送达
审限
普通程序:6+6
简易程序:3+1
小额诉讼程序:2+1
无过错事由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侵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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