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分则
2023-08-26 20:48: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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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思维导图2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关于审批程序中时间的问题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举证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回避
撤回自认
诉讼请求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
案外人:有独三参加诉讼
判决宣告前
一审:撤起诉
二审:撤上诉
一审终审的情况
最高法的一审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不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常见的救济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复议
同级复议:申请回避、申请保全、先予执行
注意:我要搞法院,法院不同意
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注意:法院要搞我,我向上级帮忙
仲裁
概述
仲裁的范围:只适用于财产纠纷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必须书面
类型:合同中的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1.仲裁委最低设市一级;
2.名称可以表述不准确;
3.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或裁或审的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没有异议(在首次开庭前)视为有效
1.仲裁委最低设市一级;
2.名称可以表述不准确;
3.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或裁或审的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没有异议(在首次开庭前)视为有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的体现
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范围
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受理前,拿出仲裁协议——不予受理
受理后,拿出仲裁协议——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首次开庭前,拿出仲裁协议(涉及遗产继承)——未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继续审理
首次开庭时,拿出仲裁协议——仲裁异议无效,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及效力扩张性
对合并、分立的一方权利义务继受有效
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转让的受让人,仲裁协议有效。但受让人不知情或明确反对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确认主体: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管辖:2人(申请人、被申请)的住所地、2仲裁(签署地、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
法院确认优先
注意:如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并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保全: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保全书→仲裁委再交法院→法院作出裁定
注意:国内仲裁保全是基层法院,涉外是中级
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刑事:可以独任,可合议
组成程序
先确定组织形式:当事人约定独任或合议→超过期限没有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确定仲裁员:自选或委托,首席仲裁员需共同选或共同委托
仲裁员回避
回避后果
按原来的程序重新指定仲裁员
可依申请重新审理,由仲裁庭决定;也可依职权决定重新审理
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为原则
注意:可协议书面审理
不公开为原则
注意: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撤回申请——终结仲裁程序
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缺席判决
仲裁中的和解
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注意:调解协议也可制作调解书
和解后对方不履行/撤回申请的: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注意:未经过实体判决,不能向法院起诉
仲裁中的裁决
裁决做出:以少数服从多数,首席仲裁员1.5票
注意: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裁决书签名:不同意的可以拒绝签名
注意:1-3名都有可能
裁决书的效力
不得再仲裁或起诉
做出之日起生效
具有强制力
司法与仲裁
仲裁裁决的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的启动方式
原则:依申请
例外:法院认为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可依职权
撤销程序
主体:仲裁当事人
时间:收到裁决书6个月
管辖:撤销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
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
无权仲裁或不属于协议范围
仲裁时程序违法
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
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影响公正
仲裁员徇私舞弊
注意: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
审查与处理:受理之日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
没有发现理由——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注意:驳回后不可上诉,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发现法定问题——撤销仲裁裁决
注意:可部分撤销,也可全部撤销
发现“伪造”或“隐瞒”证据的——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决定重新仲裁——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不决定重新仲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注意:重新仲裁,不需要重组仲裁庭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此处属于已实体判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
管辖:被执行人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无法执行法院可以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可以上级复议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情形:与撤销程序相同
必须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当事人请求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或和解协议
在仲裁协议后提出无效,主张撤销的
前提: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提出不予执行的
救济: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此处属于已实体判决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需要报核的裁定
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拟撤销仲裁裁决
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向谁报核
原则:高院→报核后按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外:涉外、涉港澳台、违背公共利益:报高院→在报最高院→最后按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调解
概念: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是公力救济(可以强制执行)
注意:区分社会救济的人民调解
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其他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注意:调解书可以撤诉,需在调解书双方都完成签字前
调解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调解的几个考点
可以超出原诉讼请求
注意: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作出裁判条件,不予准许
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调解协议禁止事项
侵害国家、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原则: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时人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二审中必须制作调解书
不制作调解书的例外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好的离婚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
能够即时执行
其他情况
注意:当时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要求做调解书的,法院可制作。
但收到调解书后,不签字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但收到调解书后,不签字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例外: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2.涉外民事案件
两个特殊问题
关于担保:可以提供案外人担保,并列明
注意: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但担保是否生效看是否满足担保条件
关于无独三:如果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必须签收,否则不生效
诉讼中和解的结案方式
撤诉——救济:可以再次起诉(仅在一审中)
制作调解书——救济: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
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适格)
有明确被告(只需要指名道姓,不需要适格)
有具体请求
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注意:劳动纠纷中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未经前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
起诉状
形式:原则书面,但可以口头
内容:当事人、原告请求、证据、受诉法院
注意:起诉状中没有“案由”
起诉与受理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事不再理
原则:实体诉讼中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同时满足)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的结果
注意:1.完全相同
2.后诉请求否定前诉一般分的也叫否定
2.后诉请求否定前诉一般分的也叫否定
例外:1.三费案件,因新情况,法院应作新案件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能重复起诉。被告随时可以
3.当事人或法院撤销的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能重复起诉。被告随时可以
4.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能重复起诉。被告随时可以
3.当事人或法院撤销的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能重复起诉。被告随时可以
4.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1.三费案件第一次是给付之诉,第二次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其法代应当到庭;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其法代应当到庭;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管辖:原告坚持对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主张时效抗辩的,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原告诉讼时效的中断
受理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系属)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取得诉讼地位
撤诉和缺席判决
启动方不来按撤诉处理;被动方不来按缺席判决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心理有底)
概念: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从而推迟开庭
诉讼文书:决定
法定情形
必须到会的当事人和诉讼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证据证人
其他
注意:被告必须到庭的情况,属于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心理没底)
概念:发生某种法定障碍原因,需待障碍消除后继续
诉讼文书:裁定
法定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明确表态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注意:关键看会不会影响诉讼是否能继续
必须等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
诉讼终结
概念:诉讼中发生某种法定原因,导致诉讼无需、无法继续进行
注意:诉讼中时从案件受理后一直到判决生效
诉讼文书:裁定
法定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力
被告死亡,没有继承人
离婚一方死亡
注意: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死亡的,一审的离婚判决不生效
三费案件或收养关系解除一方死亡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院长批准+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判决的宣告
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10天内发判决书
定期宣判,当庭发判决书
离婚审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判决书的纠错
瑕疵——下达裁定书予以补正
内容错
当事人上诉——二审中纠正
当事人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启动再审
注意:如未交上诉费,二审法院撤销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简易程序
适用前提
要求: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的事实清楚的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的范围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再审
涉及国家、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法院依职权适用
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审理的,当事人协议的可以适用
注意:简易不能协议转为普通
特点
程序简化
用简易方式(电话,口信,短信等)送达一切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注意:开庭通知以简易方式送达的,未经当事人确收,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开庭方式灵活:法院准许,可线上可线下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短:不超过15日
独任制:由一人审理
审判期限短:三个月→院长审批+1个月
注重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事实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额度小的纠纷
裁判文书可简化的情况(针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
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要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答应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涉及个人隐身或商业秘密,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认为合理
当事人一致同意简化
简易转化普通
转化的文书:裁定
转化的时间: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接着算)
注意:简易3个月+1,普通6个月+6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情况
法定情况
基层法院
事实清楚
平均工资50%
民事金钱给付案件
约定情况
平均工资50%以上2倍以下
注意:海事法院也可适用
不适用情况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鉴定有异议的案件
注意:属于争议大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
举证与答辩:不超过7天
注意:普通不得少于15天,简易不得超过15天
审理程序:可以一次开庭且当庭宣判
审限:二个月→院长审批+1个月
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程序转化:小额程序可以转化为简易或普通
裁判文书简化:只需记载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省略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
小额诉讼的再审
管辖:原审法院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判决能否上诉(依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如果以原判决符合申请再审,依然适用一审终审
如果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的程序申请再审,不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可以上诉
公益诉讼程序
检查院:对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
对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侵权、烈士名誉等:先公告30日→再起诉
注意:烈士名誉也可以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
起诉条件
有社会公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注意:普通诉讼没有,只有原告适格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请求
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管辖:侵权地或被告地中级法院
注意:先立案的先管辖,必要时可以请示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法院受理后10日告知行政部门
其他机关、组织参与:利害关系组织可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准许后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裁判后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维护公告利益之释明
注意:法院只能释明,不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禁止反诉
和解、调解:达成和解或调解后进行公示30日→公示期满,出具调解书结案
注意:和解不能撤诉
与普通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可另行起诉
注意:普通诉讼中的受害人不能参加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与受理
审查:10日内原审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处理:收到当时人书面回复后,30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不予受理的情形
非讼程序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无效、解除婚约等判决的撤销)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中,未登记参加的权利人对原裁判
公益诉讼中的受害人对原裁判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用一审程序、必须合议庭
当事人诉讼地位
起诉人——原告
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被告
无独三
原审中承担责任的——被告
原审中不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中止执行
原告提供担保
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注意:执行法院认为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裁定驳回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民事主张成立——改变原判决
请求成立+民事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民事主张请求的——撤销原判
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对撤销之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区别
决定是择一进行
启动主体
再审
参加过原审的当事人
未参加原审,但本该作为原审原告、被告的人
三撤:本应作为原审有、无独三的人
三撤遇上再审
原则:并入再审程序
如再审采用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如再审采用二审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例外:如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三撤优先,再审靠边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主体:本案当事人
注意:1.委托代理人需要授权才能上诉
2.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2.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
形式:必须书面
注意:区分起诉
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注意:谁上诉谁是上诉人,谁损失谁是被上诉人,其余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程序
审理组织:原则合议庭,例外中清简同
审理范围(2个限制)
上诉请求范围(处分原则)——二审只能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一审判决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或违法的规定除外
一审审理范围(两审终审)
原则:二审只审理一审范围内的
例外
当事人已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审理——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有独三未参加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判决应当离的,对财产、子女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审理形式:原则开庭,没有新证据可以不开
注意: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的结案
裁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改判、撤销、变更
注意:有错就改
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调解:一审二审都能调解
注意:1.一审原则上要做调解书,但有4个例外
2.二审、再审必须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不需要在调解书中,格外写“原判决撤销”
2.二审、再审必须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不需要在调解书中,格外写“原判决撤销”
撤回上诉——自裁定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注意:1.上诉仅针对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不能再上诉
2.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或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准撤回
2.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或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准撤回
撤回起诉(撤诉)——一同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意:1.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起诉,二审和再审不能
2.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不准撤回
2.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不准撤回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再审对象
已生效的判决书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
关于解除婚姻的财产
判决中已分割:可立案再审
判决书中未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已生效的裁定书:驳回起诉的可以再审
注意:先予执行的裁定书是不能申请再审
已生效的调解书 :可以再审
再审的启动
(确定原审理是否正确)
(确定原审理是否正确)
法院启动在审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上对下,有权启动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抗诉
上级检: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例外:最高级法院,只能由最高级检察院抗诉
同级检:报请上一级,再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检查建议:同级提,但报上一级备案
抗诉效果: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再审决定
注意:法院不能审查,直接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
情形
生效的判决、裁定
注意:再审中原审原告可以撤诉
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案外人认为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如果该案外人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果该案外人是本应当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6个月内申请再审
管辖
原则:找上级法院
例外:找原审或上级的情况
1.当事人诉讼人数多;
2.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
1.当事人诉讼人数多;
2.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
注意:一方找原审,一方找上级,由原审法院受理
申请期限
原则: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例外:按从知道或应道知道起6个月
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证据伪造
依据的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再审驳回申请后,又提出再审
对再审的判决、裁定做出申请
检察院拒绝再审检察的,又提出再审
申请再审的效果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3个月内审查
符合——裁定再审
不符合——驳回申请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定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法院逾期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明显有错的
审查与处理: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3个月内审查,且向检察院不得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程序
(对案件作出新判决)
(对案件作出新判决)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谁启动谁来审
注意:本院启动的本院审,上级法院启动的提审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由接受的法院再审
注意:此时为提审,适用二审程序
例外:事实证据问题,可交下级法院审理(无论是原来的还是其他的都行)
例外: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诉讼人数多或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向原一审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或下一级法院再审(无论是原来的还是其他的都行)
再审程序
裁定再审后,中止原判执行
例外:三费、医疗、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重组合议庭
注意:原合议庭成员需回避
审理程序
原一审,用一审程序
应当追加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原二审,用二审程序
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级法院提审,用二审程序
再审的范围:申请范围+原审范围(重叠部分)
注意:再审无反诉,无新增诉讼请求
例外:
(1)原审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继续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1)原审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继续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裁判
由再审或提审法院作出新判决
调解(同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
撤回起诉(同二审的撤回起诉)
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再审问题
由原审法院审理
必须合议庭
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
程序问题(标的金额):可以上诉
事实问题:不可上诉,一审终审
非诉程序+选民资格案件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通则
无调解、无辩论
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
注意:1.无再审,如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审判组织
合议庭:选民资格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注意:没有人民陪审员
一人独任:其余所有
特别程序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注意:1.在选民资格案件中,起诉人可与案件无有利害关系;2.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诉讼
3.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注意:原指定的代管人申请变更——适用特别程序;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启动:自调解协议生效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可以口头
管辖
法院:谁邀请调解组织,谁受理案件
注意:必须是法院受理前进行邀请,否则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本身就具有强制力,无需确定
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
注意:调解协议涉及中院管辖的,向中院提出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不属与法院管辖
不属于受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调解协议涉及物权或知识产权的
涉及其他程序的
处理与救济
肯定性: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救济(异议)
当事人:15天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提出
否定性:驳回申请(法院否定了调解协议的内容)
当事人为解决纠纷
可和解
可调解
可起诉
可仲裁组织仲裁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担保权人、留置/质押中的债务人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可由一人审查,但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处理与救济
肯定性: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救济(异议)
当事人:15天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提出
否定性:驳回申请(法院否定了调解协议的内容)
当事人为解决纠纷
可和解
可调解
可起诉
可仲裁组织仲裁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标的为金钱和证券
给付的义务已到期
债权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下落不明,且支付令能送达
注意:支付令不能公示送达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15天内支付债务或提出异议→15天过后债权人可向法院强制执行力
注意:1.支付令做出即有效力;2.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关于异议
如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7日内债权人做出选择
可以不同意起诉
默认起诉
注意:1.必须书面;2.必须对债务本身的异议(延长履行期限,缺乏清偿能力,变更履行方式,不算)
债权人起诉对支付令的效力
债权人起诉:法院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起诉
向支付令法院起诉,视为异议
注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可背书的票据或其他事项
启动:票据持有人
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少于60天
注意: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无效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注意:1.法院只做形式审查;2.司法解释将该时间拓展到了除权判决作出前
无人申报的——除权判决(不能成为执行根据)
注意:1.依申请;2.只能宣告票据无效;3.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1年内,对做出判决的法院的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概说:法院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强制执行
执行开始
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生效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的仲裁判决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外国法院的裁定书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例外):法院依职权移动执行机关
生效的三费内容的文书(弱势群体)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被害人)
民事制裁决定书(无申请人的)
环保、检查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申请执行(原则):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已生效
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注意: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申请时效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
注意:超过时效法院也受理,但被告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注意:符合条件的7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7日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诉讼——一审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非诉——做出法院或同级被执行地法院
其他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
相同点
先立案的管辖
原告有选择权
不同点
诉讼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裁定移送
管辖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异议的救济——上诉
执行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撤销案件
管辖异议在收到执行通知10日内
管辖异议的救济——上级复议
执行通知:执行员必须在接到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
注意:通知和强制措施可以同步进行
执行阻却
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及后果: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
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的行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担保期间: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执行和解(执行中不能调解):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形式
双方当事人提交和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协议,其他当事人认可
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执行人负责记录
和解效果:法院中止裁定,申请人可申请解除查、扣、冻
法律后果
(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和解执行完毕——法院裁定执行中止
注意:1.被执行人迟延、瑕疵履行,申请人可另行起诉;
拒不履行和解(原告人有选择权)
申请恢复执行
注意:1.对和解协议的诉讼,不予受理
2.向法院申请,不是起诉
3.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的视为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
2.向法院申请,不是起诉
3.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的视为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
就和解协议起诉
要求和解协议强制履行(给付之诉)
注意:法院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可以是由被执行人起诉执行人协议无效或撤销)
注意:不影响申请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救济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主体:当事人和案外人
理由: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规
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处理: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改正或撤销
异议不成立——驳回
救济:不服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没产生实体的纠纷,因此不存在诉讼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主体:案外人
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程序:书面异议
审查:15日内审查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原生效判决错误——申请再审
执行的东西对案外人造成了侵权,案外人就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原生效判决无关——另行起诉(15日内)
注意:
1.诉讼程序为一审
2.均由案外人负责举证
3.区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4.许可执行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
5.原审被告有异议的做“共同被告”,无异议的做“无独三”
1.诉讼程序为一审
2.均由案外人负责举证
3.区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4.许可执行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
5.原审被告有异议的做“共同被告”,无异议的做“无独三”
注意:执行中——有独三;判决生效后——三撤;执行中——案外人异议
特殊的执行问题
人特殊
变更、追加当事人
救济
上级复议:只需要被执行人的身份
另行起诉:被执行人身份+实体条件
参与分配(参照破产制度)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组织
有多个有权申请人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
适用程序: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完毕前
注意:优先权人和担保人可以优先受偿
分配程序
法院制作方案
无异议——按方案分配
有异议
对有异议之外的人——不反对,法院根据有异议的人修正
对有异议之外的人——反对,法院以异议人为原告,反对人做被告(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
标的特殊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申请执行)——类似于督促程序的支付令
注意:1.代位申请执行只能申请一次;2.异议可以书面,可以口头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对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查、扣、冻
共有物的分割
协议分割
注意:需要经债权人认可
诉讼分割:由资产共有人或债权人代位提起,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诉讼期间对财产的执行中止
对特定物的执行:必须原物
原物如毁损灭失的(折价赔偿)
协议解决
注意: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另行起诉
注意:起诉期间执行终结
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的为金钱义务——迟延履行的利息加倍
执行的为行为义务——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定补偿
注意: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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