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法律问题研究
2023-06-04 10:58: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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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问题研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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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引言:“先刑后民”的定义、问题、意义
法律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 第1条、第10条;《九民纪要》128条
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刑民并立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90号
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一定“先刑后民”?不一定
分析与理解
结论:有关的法律法规,只能单方面作为某些法定情况下不采取“先刑后民”的依据,不能反推出其他情况下能够适用“先刑后民”
观点1:刑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九民纪要》1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案例
所谓先决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或者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前提,包括:其一,导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侵害事实同时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其二,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涉及犯罪,犯罪处理与否关系到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大多数属犯罪事实与民事争议事实同一,与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刑案事实民案事实间的牵连关系不同。所谓先决,就是前提和基础,民事案件审结必须依赖刑事案件审结;但不意味着刑案民案事实同一,刑案与民案间就必定存在先决关系,以刑案审结为民案审结的前提和基础,还需按区分原则对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房屋买卖纠纷中的民事争议事实与徐尊伟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同一,但民案裁判不以刑案裁判为先决条件,不属先刑后民情形
(2018)最高法民申390号
韩冬与郭建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的一部分,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先决关系,且本案中所涉及的事实也会影响该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处置。二审法院基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2020)冀民申6052号
因赵颜作为双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涉嫌集资诈骗与本案事实存在直接关系,且本案中所涉《生蚝养殖合同》的相关事实与涉嫌集资诈骗中所涉《生蚝养殖合同》的相关事实为同一事实,故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具有先决关系。
(2020)桂民终131号
子主题
主流观点:先决条件
本文观点:民事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否与刑事案件重合
理解
观点2:民事案件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判断标准
本案中,西安植物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且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仅以案涉项目正在接受上级纪检调查、相关人员被免职为由主张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故西安植物园关于原判决存在程序违法、违反“先刑后民”原则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陕民申1353号
四川省广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等,舒兰农商行与南充农商行并非犯罪嫌疑人,故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并不相同。从内容看,本案民事纠纷要解决的是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刑事案件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是否构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问题,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某等被立案侦查与本案基本事实有直接关系。故舒兰农商行与南充农商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与陈某某等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诉讼目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监察机关的介入是否可以引起“先刑后民”
仍然要看监察机关的介入是否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
二、何种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
法律依据:《民诉法》153条;《九民纪要》130条,同上
原告张小满与被告上海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当驳回起诉。
(2022)沪0120民初24576号
驳回起诉
(2022)豫1403民初6247号
中止审理
(2020)甘04民终1404号
对于无法认定的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
沈明男是否应退赔宋文藻钱款、退赔问题现未确定,本案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以及辽宁四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待沈明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故本案应以沈明男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0)辽01民终10131号
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执复字第100号
(2020)辽01民终11664号
该判决的执行程序应当正常进行,当事人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对该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以获得救济。(待研究)
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公众号文章)
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待研究)
三、“先刑后民”的实施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28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130条【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九民纪要》
第二十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二)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后一个月以内未收到回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与该仲裁裁决相关申请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1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10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11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12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参考:法律依据
\"先刑后民\"的判断及实施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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