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2023-08-26 20:54: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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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公司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特征
具有独立人格(三独)
财产独立
股东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名义独立
公司必须有名字
公司有独立的权利
责任独立:自负盈亏,用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是社团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
股份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责任
有限责任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
有限责任的价值:斩断了公司债务向股东个人财产的追索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的关系:一个主体,两个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适用情况
前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责任,逃避债务
后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资不抵债情况)
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表现形式
人格混同:以财产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
过度支配与控制(主观):控股股东过度支配
纵向混同
横向混同(三角刺破):对其他兄弟公司,追偿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恶意+资本明显不匹配
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与民诉法交叉)
举证责任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举证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
诉讼当事人
两个流程:先告公司取得胜诉→再告股东
一个流程
同时告公司和股东
直接告股东
对本条适用的限制:个案适用
“只抓坏人”:其他股东不适用
“对事不对人”:法人人格否认,不适用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分类
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本拆分:不可拆。
注意:股东通过章程约定表决权
流动性:弱,封闭性
规模:人少,50个人以下
运营与监管:公司自治性强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拆分:等额拆分
流动性:强,可自由转让
规模:人多,由2个以上人设立,上不封顶
运营与监管:更多强制性规范
以信用为基础
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
注意:无纯人合的公司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资合
非上市——资合为主,兼人合
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流通
有限公司——封闭性
股份公司——开放性
公司间关系(客观)
母子公司的关系
原则: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例外:法人人格否认
总分公司关系
原则:不具有法人资格
注意:1.互相不是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
2.注意出题时区分偿债的“顺序”“能力”
2.注意出题时区分偿债的“顺序”“能力”
例外: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做原、被告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必须有+需外审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的收益分配顺序
分配顺序
原则: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
注意: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
例外:所得税的特殊优惠:可先弥补过往5年的亏损,后缴纳税
非法分配需退还给公司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原则“非盈余不分配”+决议)
利润分配比例
全体股东约定(合意制)
没有约定的,按实缴比例(=实缴额/实缴总额)
注意:股份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
利润分配期限
有决议按决议
没有决议的,按章程
决议和章程都没有,1年分配期限
注意:(多数决的股东产生的)决议中时间超过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股东利润分配的诉权保护
诉讼当事人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第三人:不同意分的其他股东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就同一分配方案请求诉讼的,可做共同原告
诉讼模型(主观)
依决议主张分红
原告举证:股东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注意:否则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抗辩:无法执行决议
司法强制分红(无需决议可诉讼的情况)
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
公司不分红,不是为了公司
不符合大小股东的平等原则
公积金
公积金的来源
盈余公积金(本质是税后利润)
法定公积金:下限利润的10%,上线注册资本的50%
任意公积金:任意
资本公积金:股东溢价款或其他(与经营无关)
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原则: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例外:1.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原注册资本的25%
2.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不能让新股东,背旧股东的债)
2.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不能让新股东,背旧股东的债)
产生
人
发起人责任
公司设立成功
合同责任
以个人名义签署
个人——合同相对性
成立后的公司——标的的实际归属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准合伙)
原则:1.合同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责任由成立后公司承担
2.责任由成立后公司承担
例外:公司能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且第三人知情,
公司可主张免责,由发起人承担
公司可主张免责,由发起人承担
侵权责任
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由公司承担→公司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债
非因履行公司的设立责任:发起人个人承担
公司设立失败
外部连带:发起人属于准合同性质,对设立中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债权人可对全部或部分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顺序:向过错方追偿→约定的责任比例追偿→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偿→均等份追偿
股东
股东的资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注意:谁都可以做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股东资格的证明(应结合多种因素)
实际出资或继受股权——实际证据
股东名册——内部法定证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意:1.名册中没有记录,不能否定股东资格
2.股权转让的名册发生变更时,取得股东资格
2.股权转让的名册发生变更时,取得股东资格
商事登记——股东资格的对抗证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实缴出资的法律文件(公司的收据)
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
名义和实际股东(仅限有限公司)
内部关系(事实主义)
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原则有效
投资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应享有实际投资收益
隐名股东显名化
完全隐名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再变更名册、工商登记等
不完全隐名
可直接变更名册、工商登记等
外部关系(外观主义=登记对抗)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或处分
是有权处分
参照善意取得
受让方付出对应的价格
实际出资人可向代持人追偿赔偿责任
注意:不能向善意人追偿
不是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无效
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名义股东对外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注意:以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既无权力,也无责任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财产权
生(生产):权力凭证的请求权
长(运行):“利”的请求权
变(变更)
聚:认购“新”
散:股权转让
死(消亡):“剩”余财产的分配
管理参与权
生(生产):表决权
长(运行)
变(变更)
死(消亡):重整申请权
义务
注意:股东对贷款担保的,要表决回避
钱
认缴资本制
注册资本无底线
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他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册需要章程、执照,商事登记
商事主体登记主义
注意:注册资本的增减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注册资本认缴制
原则:成立时不需全部实缴
例外
加速到期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破产而不破产的
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破产或清算的,股东退出前,需完成缴纳
金融机构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要求实行法定资本制,需实缴
取消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用全非货币出资也可以
发起设立流程简化
不要求法定验资
允许约定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
出资形式
概念:财产的所有权
注意: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合法出资要求
可用货币估值
可以流通转让
瑕疵可修正形式(有担保的资产、未完成所有权转让的资产)
合理期限完成——有效
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无效(需要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出资程序
货币
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注意:个人账户可作为公司账户,前提公司出收据
货币来源无限制
贪、贿等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出资为合法行为,为公司独立资产
以变卖或拍卖股权的方式追偿
实物
依法估值定价
注意:因市场变化资产贬值的,不能认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以房屋、土地出资的
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
已登记、未交付——交付后,算实缴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关键个人(高管)分析法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权依法转让
划拨土地——适用瑕疵修正形式
股权
出资人合法出资并依法转让(有权处分)
股权无权力瑕疵或者权力负担
办理法定转让手续
出资的股权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由法院主持评估
债权
可用货币估值,且是合法出资
债券出资方式
债转股
债权转移
出资瑕疵(什么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是指出资期限到期后)
设立时
发起人出资瑕疵
出资不足
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补充赔偿顺序:债权人先找公司,再找股东
补充赔偿性质
补充性:公司不能清偿的业务,股东才承担责任
有限性:最大责任范围是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
一次性:欠缴股东承担责任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非货币过高定价)(隐秘性——股东之间没有违约责任)
出资人责任
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中介机构责任:负有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否则在评估范围内赔偿
成立后
抽逃出资
行为表现
虚构债务关系,将资金转出(假债权)
(假合同)
(假合同)
虚增公司利润(假报表)
利用关联交易(真合同,但高于市场行情)
法律责任
抽逃行为人对公司退,对债权人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
协助抽逃的高管,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公司外的第三人协助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垫资(主观)
垫子还款协议为借款协议,一般合法有效
股东为抽逃出资还款,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人
第三人无过错,无需承担抽逃责任
第三人协助,承担连带责任
认股人增资瑕疵
认股人对公司补足出资
认股人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概念:出资期限到期后,在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法律责任
转让人不免责
受让人(善意原则,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受让人的身份或职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权利限制
限制新、剩、利: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相应合理的限制
注意:1.限制依据是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2.限制的量:相应的合理限制
2.限制的量:相应的合理限制
解除股东资格(除名)
前提:股东,零出资或抽逃全部资金
程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
解除: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
处理股权:1.办理法定减资程序;2.由第三人或其他股东出资
变更登记
注意:变更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商事登记,相关人主张法律责任
注意:诉讼时效不是股东出资责任的抗辩事由
公司章程
要求:不可或缺,必须书面
订立形式
共同订立: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协商(合意制——保护中小股东)
分别订立:部分股东起草,而后其他股东签字同意
效力
对公司
对股东
对董监高:董监高的越权,保护善意第三人
注意:支持内部追偿
公司设立
设立的种类
发起设立
程序: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适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程序: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
适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发起人的条件
人数:2-200人
住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制:募集方式设立的(要验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程序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
招股说明书中附带公司章程草案
与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验资——实缴资本制的要求
自股款缴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的筹备会)
对过去做总结
评价发起人
审核费用
审核发起人的财务
对将来做准备
通过章程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发生不可抗力,可作出不设立的公司决议
创立大会后30天,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失败
到期股款未足缴(钱)
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时)
创立大会决议不成立公司(客)
注意:由发起人承担认股人的股款并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
运行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人事架构
股东(大)会——权利机构;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营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
合而唯一:公司初创期以及规模较小的公司
彼此分离
第一次:股东会将日常经营决策给董事会
第二次:董事会将执行、实施的权利给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对比
股东(大)会
性质:权利机构
管人
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注意:公司与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委托关系
解:有无因解职权(单方)
注意:董事可向公司主张赔偿(可起诉)
管钱:投资计划
管方向:经营方针
重大决策:审议批准XXX,XXX决议
董事会
性质:执行机构
管人
选:决定高管和经理
注意:委托关系
解:有无因解职权(单方)
注意:可主张赔偿(可起诉)
管钱:投资方案
管方向:经营计划
重大决策:制订XXX
经理
性质:实施主体
管人
选:提请高管和经理,决定中基层
解:对中基层有无因解职权(单方)
注意:可主张赔偿(可起诉)
管钱:实施方案
管方向:实施经营计划
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权利机关
会议机制
纸面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开股东会
定期会议: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的股东提(凑够也行)
2. 1/3以上的董事
3. 监事提议(设不设监事会都可以)
2. 1/3以上的董事
3. 监事提议(设不设监事会都可以)
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章程约定,未约定的默认15天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提案制度:无
决议
表决权
章程有约定,按约定
章程无约定,按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表决
特别决议
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权利机关
会议机制
纸面决议:无
定期会议: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的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2/3;2.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1/3
3. 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监事会要求
1.董事人数不足2/3;2.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1/3
3. 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监事会要求
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年会提前20天,临时会提前15天,发不记名股票提前30天,告知时间、地点、议程
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提前10天交董事会→董事会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
注意:权限在股东大会内,有明确的议题
决议
特别决议
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召集和主持
首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会议
召集:董事会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选董事代表
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其他会议(董事不召集)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其他会议(监事不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天,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可由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人数:3-13人
职工代表:可选,但国有公司必须有员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一人一票,由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必须设立
人数:5-19人
职工代表:可选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议事规则:一人一票
召开: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方可举行
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代理:可委托代理其他董事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任期及超期服役
任期:不超3年,可以连任
超期服役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可由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人数:不少于3人,但国有独资不少于5人
注意:关于职工代表:有会有职工,没会没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必须设立
人数:不少于3人,至少1/3职工代表
共同点
禁止兼任: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及超期服役:同董事会
监事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督
监控(行为与业务)
方式
看:1.检查财务;2.公司经营
听:列席董事会
说: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结果
董、高违法违规:提出罢免建议
董、高损害公司利益
纠正
诉讼(原告是公司)
督促(股东会议)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召集主持会议
提案: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董、监、高管理人员
消极资格(主观)
消极资格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黑历史者
有贪污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5年
注意:是否涉及钱的问题
破产公司的董事、厂长、经理,并有个人责任,自破产后3年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自吊销后3年
大额负债:个人到期未债务未清偿
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
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在职的应解除职务
特定义务(不包括监事)
绝对禁止
挪用资金
公款私存
截留佣金
披露秘密
相对禁止
违反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将公司财务借贷或为他人担保
违反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自我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同业任职
后果(主观)
违反相对禁止,不是必须无效,收入归公司
违反相对禁止,向公司赔偿
公司怠于向董事、高管追究责任,引发股东代位诉讼
不必然影响担任董、高的资格
股东的权利保护※
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概览
有限公司股东
财务会计账簿:查阅
非核心资料:查阅+复制
股份公司股东
财务会计账簿:无权
非核心资料: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财务会计账簿
申请形式:书面
公司拒绝
15日内书面拒绝
不正当目的
为担任竞争性业务卧底
注意:需要是董监高
为他人通报信息
3年内有通报信息的黑历史
其他
非核心资料
申请形式:无限制
公司拒绝:无权拒绝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禁止非法剥夺:不得以章程和股东协议剥夺
注意:股份的知情权具有固有性
诉讼保护
适用范围:知情权受到非法侵害时
原告
原则:股东
例外:原股东(1.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受损害
2.查看持股期间的)
2.查看持股期间的)
被告
原则:公司
例外:失职的董事、高管(给股东有权请求失职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
判决需详尽
第三人辅助
股东在场
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身
赔偿责任:股东泄密股东赔,第三人泄密第三人赔
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
适用原因
未召开会议
未进行表决
出席人数不够(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全体过半数)
注意:中途离席的算人不够
表决票不够
原告:董监高
注意:是朋友直接加入,作共同原告
决议无效
适用原因:内容违法
原告:董监高
注意:是朋友直接加入,作共同原告
决议可撤销
适用原因
内容违反章程
例如:股东分红期限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规违章程
例如:召集顺序,记票错误、通知的信息、回避制度
注意:仅有轻微瑕疵的,不撤销——关键看影不影响股东参会
原告:股东
注意:1.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2.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共同点
被告:公司
后果影响:内外部分开,保护善意第三人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管理僵局)
行使条件
前提:经营管理困难,与盈利无关
连续2年不开会
连续2年无决议
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注意:实质为股东矛盾
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
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诉讼当事人
原告: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调解制度
前提:协商一致,且不违法
法院应支持的方式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受让其他股东股份
第三人收购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
时间:自调解书生效日起6个月内完成转让或注销
限制及后果
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
注意:解散→清算→注销
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经营,可申请财产保全
一事不再理
注意:1.解散公司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2.其他股东不得上诉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向公司)=股东退股权
适用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前提:对股东会有决议,投反对票
情形
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公司合、分、转让财产
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改章程
股份公司股东:对合并、分立的决议有异议
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协商
协商不成,决议作出之日期90日内起诉
股份公司股东:无
股东代位诉讼
适用情形
出于被侵害公司的利益
注意:不是股东个人权益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诚信、不公允
注意:关联交易不被法律禁止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由行为人承担向公司赔偿的责任
行为人包括关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可提起
被告仅以程序正义进行抗辩
尚未实施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瑕疵:公司没有诉讼的,股东可代位诉讼
董事、高管未尽义务,不可诉
内部救济流程
书面、交叉
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明确拒绝
30日内不起诉
客观情况紧急
注意:如果股东代位流程中,公司积极履行,则转换公司为原告
先诉救济程序的豁免:不存在公司起诉的可能性
当事人
原告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1%+持180天
被告:侵权人
第三人:公司
诉讼结果
赔偿归于公司
胜诉情况下,公司应承担合理费用
反诉
对原告反诉,应受理
对公司反诉,不受理
注意:应另行起诉
调解制度:调解看公司权利机构意见(股东会或董事会,章程决定)
公司的担保、投资
公司投资:完全公司自主决定
担保
对外:有权机构的集体决策(章程规定)
对内
股东(大)会
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股东的其他股东过半数
越权担保
效力
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注意:违反章程适用于推定善意——表见代表制度
债权人非善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公司有相对过错的承担责任(缔约过失)
债权人证明善意:尽到合理审查责任(只要形式审查)
对外: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内:股东会
权利救济:因越权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请求法代赔偿,股东可提起代为诉讼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
金融机构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合同有2/3的股东签字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对内担保)
担保有效
因担保导致公司逾期,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定)
变更
公司的合并、分立
种类
合并
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
A+B=C
分立
存续分立
A=A+B
新设分立
A=B+C
程序:股东会→签订协议→编资编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清算程序)
后果——债权债务承担
合并:谁留下,谁承担
分立:分立前协议或分立后连带
债权人救济
合并
清偿债务
提供担保
注意:债权人有通知的30日,未通知45日主张
分立:没有救济
后果:自公告之日后45日内各种登记
股权、股份的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内转:无限制
外转
流程
程序:书面或合理方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人头同意还有一处就是显名化
推定同意
收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
不同意转让的,不购买视为转让
符合章程规定
注意:只要不禁止转让,章程都是有效的
变更出资证明,改变章程中占股比例不需要上股东会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通知(书面或合理方式)
同等条件,可量化
购买比例:多个股东形式优先购买权,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行使期限:有章程按章程→没章程进行通知,30日
转让股东“后悔”
处分权的保护(想不卖就不卖)
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合理损失(缔约过失)
2个例外
事先约定(章程、股东一致决议),事后不能悔
“滥用”被剥夺
损害救济
其他股东救济
恢复原状——支持
注意:时间:知道30日内主张,且变更登记一年内
破坏(请求交易无效)——不予支持
注意:此外缺陷请求
赔偿(非自身原因导致买不到)——支持
原股权受让人的救济
原合同有效
不可要求继续履行
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强制执行
流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知股东→20天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拍卖时,以还债为目的,需要多少买多少
继承:约定优先,继承时不得优先购买
股权让与担保
概念:担保人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效力
担保有效
流押条件无效(到期不还,全归债权人所有,无效)
履行
正常返还——支持
担保物变现清偿——支持
到期债权人要求担保物所有权——不支持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支持
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不支持
注意:区分股东代持协议——此情况受约束
优先购买权
让与担保设立时,无需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变现时,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股东:自由转
发起人:成立/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法定要求
持股披露义务
任职期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25%
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可以做出限制规定
注意:1.章程只能做限制规定
2.不可要求禁止转让
2.不可要求禁止转让
股份回购
适用情型
减少注册资本
与股东公司合并
对股东大会合并,分立持反对异议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激励
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可转债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格及股东权益
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出席股权的三分之二——适用1、2
依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会议——适用4、5、6
回购股份的处理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适用2、3
回购占比不超过,持有本公司股数的10%,且3年内完成——适用4、5、6
注意:回购时,暂时由公司自持的自有股份,不得进行分红和表决
质押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公司的增资、减资(主观)
增资
程序
2/3的股东同意
新股的发行和认购
修改章程
变更登记,登记后才生效
方案
等比例增资
基于人合性,享有优先认购权
按实缴比例进行优先认购
注意:不能超出
非等比(定向)增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份公司增资时新股发行:原股东和外部人可认购
股款缴纳奉行缴纳制
减资
程序(类似合并)
2/3的股东同意
编表编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注意:通知必须一对一,只能书面
债权人知道的30日内,不知道的45日内,可要求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注意:不管债到不到期的,都可以要求
修改章程
变更登记
方案
等比减资
非等比(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消亡
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无需清算)
清算
成立清算组
自行组成
时间: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
人员组成(内部)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
法院指定
启动
申请人: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理由
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故意拖延
违法清算
人员组成(内+外)
公司的董监高
律所、事务所等中介
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未了结事务处理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注意:是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中的诉讼
以公司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参加
未成立清算组的——法定代表人参加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清算组怠于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权关系)(有因有果有连带)
股东的免责责任
有果无因可免责
股东举证采取了积极措施
小股东举证未参与经营
注意:要不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有因无果可免责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解散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加速到期
子主题
注销——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
特殊公司
一人公司
“一人一个”计划生育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一个
注意:法人可以不是设立人
一人公司不能设子公司
财务会计:要做年度审计
股东决议:书面+签名
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举证与公司没有资金混同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必须设立,不少于1/3
独立性
不能担任其他职务
注意:包括亲属
不能持有1%以上的股份
注意:包括间接持有
必须有一个会计专业
注意:最多兼任5家
设董事会秘书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需无关董事过半数通过
人数不足3人,必须上股东大会
重大交易及担保:1年内买、卖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需要2/3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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