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
2024-03-07 18:26: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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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图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额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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