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学部分
2023-03-26 13:48:3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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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
1.特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决定因素
2.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
法的本质
最初表现: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创制
4.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划的总和
法的显著特征
5.法的基本内容:权力和义务
6.法的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特征
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5.程序性---6.可诉性
2、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导作用
根据法律或者法规启示自己的主观意识----对象是自己
2、教育作用
看别人犯错--提醒自己不能这样做
3、评价作用
评价他人
4.预测作用
作用对象是人的相互行为---我要是怎么做就会怎么样
5.强制作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者
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2.维护社会公益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物方面
3、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有法律文件的成文法----能立法的单位颁布的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自治法规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9.监察法规
非正式渊源
习惯、叛例、政策、学说、无成文----可通过国家认可成为法律转为正式的
4、法的效力
一级:宪法---全国人大会议立法-全国人常解释
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人常)
三级: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级: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
四级: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的人大、人常
五级:省政府规章——省政府
五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级人大人常
六级: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济南市政府
5、法的分类
1.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成文和不成文
2.法的地位 效力和制定程度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3.法的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4.法的内容:实体化>程序法
6、法的解释
正式
立法解释——全人常
行政解释——国务院——行政机关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
非正式——学理解释
7、法律部门
概念: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
七个法律部门
想法部门
民商部门
行政部门
经济部门
社会法
刑法
诉讼法与非诉讼法程序法
9、法律关系
1.含义: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组织、机构、国家
客体——物、行为结果、人生利益(人生权的客体)、精神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
10、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2.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3.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主题意志可控制
法律行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事件、天灾、社会革命)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免责
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责任)
民事制裁(责任)
刑事制裁(责任)
违宪制裁(责任)——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
12、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内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特征:守法的义务性和主体的广泛性
法的执行
内容:行政机关执法
特征:国家强制性、国家权威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适用
又称司法
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特征: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
法的监督
法律规则(规范)
委任性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之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
指的是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其他或者参照规则来确定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内容规定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守法的状态
1.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
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2.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的动
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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