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24-03-16 16:56: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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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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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事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确认收入的时间
托收承付方式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安装检验
在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的金额
售后回购方式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方式
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方式
按照扣除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买一赠一形式
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征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③接收捐赠收入
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s: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扣除标准,详见链接
不得扣除项目(9个),详见链接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基础研究支出
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ps: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自2018.01.01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弥补亏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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