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1 行政法学考点汇编(第9-14章 民告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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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1 行政法学考点汇编(第9-14章 如何打官司)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概念
概念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作用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对政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人民】;提高行政效率【效率】
程序种类
以程序的适用范围
内部和外部
以适用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和具体
以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自由和法定
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
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
公民参政、统治机关相互之间、行政立法、行政计划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
立案、调查、主张和立证、笔录或者调查书、咨询和答复、合议、决定、告知、审查、信访处理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西班牙,1889年《行政程序法》
我国两座里程碑:96年《行政处罚法》、03年《行政许可法》
先处罚,后许可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其中听证制度,即属于程序公证又属于相对人参与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
概念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方式和状态不同
作为和不作为
内容和形式不同
实质性【指主体、法定权限、行为内容等不合法】和形式性【违反了程序、形式】
行政的范围
内部和外部
行政不当
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违法 vs 行政不当
行政责任
概念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造成了伤害】法律后果。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的免除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法
行政主体【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①通报批评【对象可以是行政主体或公务员】
通报批评,对象可以是行政主体或公务员
②赔礼道歉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返还权益 ⑤恢复原状
⑥停止违法行为 ⑦履行职务【行政主体,组织】 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是对行政主体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行政责任方式
⑩行政赔偿【行政主体,组织】: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赔偿:犯错误,所以赔偿
行政补偿:没错,一种协调处理方式
行政补偿:没错,一种协调处理方式
公务员 vs 行政相对人
关于赔偿:行政主体组织(先行)赔偿 ; 公务员(事后)被追偿
行政给付的行政救济:老残伤等,涉及广大普众;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例,司法援助);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例,司法援助);
第11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复议/诉讼,都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属于外部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属于外部行政争议
特征
1)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民不告 官不究】
2)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复议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
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自知道起60天内】
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原则,只能复议一次,再不服就找法院
【例外】对省级的行为不服,还找同级复议。
1)文化部不服→找文化部;河南省不服→找河南省
2)对同级复议结果还不服,启动二级复议,找国务院【终局决定】or 向法院诉讼
【例外】对省级的行为不服,还找同级复议。
1)文化部不服→找文化部;河南省不服→找河南省
2)对同级复议结果还不服,启动二级复议,找国务院【终局决定】or 向法院诉讼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基本原则
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其他几项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权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终局→法院行政诉讼】、合法和适当审查原则、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不调解原则】有2个例外:
1)关于自由裁量权不服,可调;
2)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可调
1)关于自由裁量权不服,可调;
2)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可调
行政复议 -- 【是否合法】及【是否合理】
行政诉讼 -- 仅【是否合理】
行政诉讼 -- 仅【是否合理】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助记:指所有的复议参加人之间【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人】,根据复议法的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1)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 (3)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的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复议机关、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其他参与人【证人、书记员】
申请人:申请人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申请人仍是“我”
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小孩)的,or 律师等,属于“复议代理人”
第三人:地位相当于申请人,即非原告也非被告(如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小孩)的,or 律师等,属于“复议代理人”
第三人:地位相当于申请人,即非原告也非被告(如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受案范围和管辖
受案范围
含义:受案范围宽泛。既包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助记:包括①具体的,②与切身利益相关的,③外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④合法性
管辖的概念
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种类
1)根据标的划分
一般管辖【按上下级隶属关系】;
特殊管辖【①派出机关与派出部门的具体行为;②法律授权与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为;③已经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以被兼并、职能变更为对象) 】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做出具体行政机关的关系管辖
隶属管辖: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同级管辖: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指省一级机关】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
共同管辖: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例: 两个部门罚我钱,都不服,要找能管这两个机关的上一级去申请复议,属于“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两个老大可以做主,当事人从中选择一个申请复议,属于“选择管辖”】
4)根据管辖的灵活性原则
指定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上级指定 or 当事人指定】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
受理、
审理【60日,经机关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至90天】、
作出决定、
复议的期间和送达【期间不停止执行】
受理、
审理【60日,经机关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至90天】、
作出决定、
复议的期间和送达【期间不停止执行】
复议的审查内容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限制
这里“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包括范围极广泛
这里“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包括范围极广泛
第12章:司法审查(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①公正、客观的程序保障;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①公正、客观的程序保障;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判、行政诉讼都属于司法审查。
只管“合理性”不管“合法性”
只管“合理性”不管“合法性”
作用
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系
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理论基础
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原则
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管辖范围有限)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例外:显失公正可直接变更)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10日内】【法定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补偿案件例外)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直接变更判决)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例外:显失公正可直接变更)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10日内】【法定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补偿案件例外)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直接变更判决)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
1)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审查范围
概念
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只管辖具体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外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国家外交国防、机关内部的,法院不管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国家外交国防、机关内部的,法院不管
受案范围
(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
排除范围
1)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机关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其他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机关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其他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法院【区县】
中级法院【市级】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法院【省级】
强调:省内,影响重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
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子:某当事人,对省政府做出的,关于当事人A与B,有关争议房产土地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
应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应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3)共同地域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选择其一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参加人
司法审查参加人
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包括: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司法审查当事人
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或者参与诉讼
包括: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原告责任转移
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资格条件
被告是司法审查中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14类情形
(1)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直接起诉的,行为机关是被告】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维持原结果的,属共同被告】
(3)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结果发生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超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事不对机关)】
(5)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对事,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6)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同一行为机关,属共同被告】
(7)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组织被授权,组织是被告】
(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组织、机构没有被授权,所属机关是被告】
(9)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 组织为被告;【超出授权范围,授权机关是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不当的,授权机关是被告】
(11)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委托的,委托机关是被告】
(12)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组织不存在,接棒机关是被告】
(13)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由文书署名的,署名机关是被告】
(1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相当于派出机构,授权机关是被告】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维持原结果的,属共同被告】
(3)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结果发生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超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事不对机关)】
(5)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对事,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6)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同一行为机关,属共同被告】
(7)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组织被授权,组织是被告】
(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组织、机构没有被授权,所属机关是被告】
(9)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 组织为被告;【超出授权范围,授权机关是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授权不当的,授权机关是被告】
(11)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委托的,委托机关是被告】
(12)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组织不存在,接棒机关是被告】
(13)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由文书署名的,署名机关是被告】
(1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相当于派出机构,授权机关是被告】
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第三人
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服可上诉。
诉讼代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原告/被告)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3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律援助)
案例说明
第13章:司法审查(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审查标准
1)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越权;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
助记:证据、适用法规法律、程序、越权、履行情况
合理性审查标准
1)是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相应规章的鉴别、评价,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某规章。
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相应规章的鉴别、评价,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某规章。
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审理程序
第一审理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第二审理程序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有15天的上诉期
接到上诉状,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接到上诉状,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当事人不服;再审,内部监督,发现有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与再审
相同:两者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区别:①提起的主体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的理由不同;④提起的期限不同;⑤审理的法院不同
判决、裁定、决定
司法审查判决
概念
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作出的权威性实体判决。
种类
①维持判决;②撤销判决;③履行判决;④ 变更判决;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⑥确认判决;⑦行政赔偿判决
司法审查裁定
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司法意思表示
裁定阶段:灵活性和适应性;形式:可书面,可口头
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种类及适用条件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证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证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裁定的分类
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停止执行的裁定:被告认为+原告有理由【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先予执行】
3)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
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5)先行给付的裁定;
6)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违反法定程序;
7)中止(能等)或终结诉讼程序(等不了)的裁定;
2)停止执行的裁定:被告认为+原告有理由【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先予执行】
3)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
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5)先行给付的裁定;
6)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违反法定程序;
7)中止(能等)或终结诉讼程序(等不了)的裁定;
司法审查决定
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判决、裁定: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最终的判决和程序决定。
决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案件结果
决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案件结果
有关管辖、诉讼期延长事项、回避事项、再审案件处理【内部监督】
第14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概述
概念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是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特征
1)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承担责任】
2)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3)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4)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象是收到侵犯的公、法、组】
2)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3)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4)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象是收到侵犯的公、法、组】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主体【赔偿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执行职务+违法】、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不包括间接伤害
范围
赔偿的范围
人身权(人身自由和健康)、财产权(继承权、物权、经营自主权、债权、知识产权)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①不可抗力; ②第三人过错; ③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比如,可从保险公司获赔】
①不可抗力; ②第三人过错; ③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比如,可从保险公司获赔】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
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坏人
1)公民【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赔偿请求人,2岁,还是请求人。
申请人与年龄无关,只与生死有关
申请人与年龄无关,只与生死有关
义务机关
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1)机关被撤销,若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后者作赔偿义务机关;
若没有继续行使职权,则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若没有继续行使职权,则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赔偿:
1)有继承找继承,没有继承找撤销
2)经复议,维持原案找源头/加重部分找复议机关
1)有继承找继承,没有继承找撤销
2)经复议,维持原案找源头/加重部分找复议机关
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第一步)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4)处理赔偿请求;
5)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自知道被侵犯起:两年
单独赔偿程序
111
一并提出赔偿程序
111
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为知道被侵犯起两年
111
行政追偿
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赔偿的方式、标准、费用
行政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赔钱】、
其他方式【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强调:消除/减轻精神损害】
其他方式【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强调:消除/减轻精神损害】
计算标准
人身权
(1)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国家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 * 天数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按年平均工资算)
(①身体损伤造成误工,最高赔付5倍;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最高10倍;造成全部丧失,20倍+他在抚养人的生活费)
(①身体损伤造成误工,最高赔付5倍;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最高10倍;造成全部丧失,20倍+他在抚养人的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赔偿总额为:年平均的20倍 + 在抚养人的生活费
财产权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首选还回去,是现金的+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恢复原状,是现金的+再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把拍卖的钱还给人家)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赔付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
5)财产权其他损害的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与选择读懂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补偿
概念
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特征
1)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或者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或者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2)主体:国家,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3)依据:多样性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
4)既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预先进行。
5)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
间接损失不负责
6) 数额标准,采取公正、相当、适当等规定,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7) 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是由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一般是政府负责
方式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其他
补偿方式为实物和金钱补偿
程序
主动补偿程序
(1)制定补偿方案
(2)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补偿方式【实物补偿与金钱补偿】
(4)协商
(5)裁决,达不成协议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裁决
(6)强制执行
(7)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2)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补偿方式【实物补偿与金钱补偿】
(4)协商
(5)裁决,达不成协议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裁决
(6)强制执行
(7)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应申请补偿程序
(1)补偿申请的提出——书面形式
(2)审查
(3)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协商
(5)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
(2)审查
(3)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协商
(5)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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