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1 行政法考点汇编(1-3章:概述篇)
2023-04-07 18:17:41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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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1 行政法考点汇编(1-3章:概述篇)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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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内容:立法权、命令权、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
助记:强监立命裁决
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
主动权、裁量权、广泛权
助记:主裁广
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强制权、单方性、优益性
助记:强单优
行政法的含义
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
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殊渊源
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
行政法的分类
调整对象
一般
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公务员法
助记:覆盖范围广
特别
教育、经济、民政、卫生行政法
助记:强调某一领域,“领域+行政法”
性质
实体行政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
程序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作用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
1)规范数量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内容上
1)内容广泛;2)效力阶位较低的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含义: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对象是,1)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分类:1)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组织间的管理关系;2)外部: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最重要)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对象/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著作、专利、名誉);3)行为(征税、阻碍交通等)
特征
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先行加以解决,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解决,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先行加以解决,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解决,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含义: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主体:A、机关;B、公民
特征:1)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2)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对称性。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动态的宪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4)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动态的宪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4)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控制政府权力】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保护人民权益】
两者对立统一,相互依赖,不可偏废。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保护人民权益】
两者对立统一,相互依赖,不可偏废。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时间轴
1949年,我国行政法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抄袭“苏联模式”
1983年,司法部组织编写高等院校法学试用教本《行政法概要》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我国法学进入新发展阶段。
1999年,《宪法修订案》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法治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新控权论、新管理论、新服务论
助记:政府平公公,控管新服务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立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作用
(1)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4)弥补行政法规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
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积极要求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助记:必须积极要求保留授权
法律优先原则
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消极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
助记:消极禁止,法有规定不可违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源于行政法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基本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助记:法虑自会平
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内容、行政过程、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体而言: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助记:公公比信赖尊重和保障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该遵守信用,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给予合理保护,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概述
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政主体(= 新政机关 + 被授权的组织 ) +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含义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2)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行政主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实施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行政主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实施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职责
定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与职权的关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内容: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②符合法定目的;③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优先权
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1)行政先行处置权——来不及警告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获得社会协助权——执行紧急任务时,闯红灯,抽借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
2)获得社会协助权——执行紧急任务时,闯红灯,抽借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
公定力原理的基础,就是法治原则的“法律安定性”要求
受益权
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确定行政主体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助记:依法设立+职权+职责的国家机关
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政权】
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执从】
3、相对独立性(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独立】
4、适应性和创造性 【适创】
5、统一性和层级性 【统层】
6、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社专服】
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执从】
3、相对独立性(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独立】
4、适应性和创造性 【适创】
5、统一性和层级性 【统层】
6、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社专服】
机关、组织、机构的区分
行政组织 = 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 】 + 行政机构【法定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没有主体资格-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各种所
有主体资格 - 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署、区公所
有主体资格 - 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署、区公所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过程责任权力同时转移,使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过程责任权力同时转移,使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
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只转移部分权力,未转移责任,被委托组织依旧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只转移部分权力,未转移责任,被委托组织依旧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公务员
概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
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助记:考选委聘调
变更:晋升、交流、降职、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这种,任然属于公务员】
助记:晋降交撤辞
消灭:1)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2)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公务员的权利
8 项权力:(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9 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责任
1)接受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引咎辞职;
3)行政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2)引咎辞职;
3)行政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助记:警记大过降撤除
行政赔偿责任(事实责任认定?)与行政赔偿(赔偿行为?)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事实责任认定?)与行政赔偿(赔偿行为?)不同
公务员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控告制度
工资、福利不均、奖金不发等等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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