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1 行政法学考点汇编(第4-8章:官管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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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1 行政法学考点汇编(第4-8章:官管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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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强制性,2)裁量性,3)公共服务性;
4)单方意志性,5)从属法律性,6)效力先定性。
4)单方意志性,5)从属法律性,6)效力先定性。
强裁公共,单从效力
自由裁量与从属法律性的关系:目的与手段
内容与效力
内容
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包含以下几点:
1)赋予权益或规定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1)赋予权益或规定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效力
1)公定力【有效】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变更】
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3)拘束力【服从】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4)执行力【履行】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分类
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1)内部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如法规、规章。不特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2)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特定的人或事或群体的权益】
可以数得过来的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1)羁束行政行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主动实施的】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被动做出的】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
1)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权益,免除义务】
2)不利行政行为【剥夺权益,设定义务】
以是否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
1)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大多数属于单方行】
2)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有具体的文本格式,要求的】
2)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没有形式的要求的,以目的为主的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为标准
1)作为行政行为
2)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为标准
1)行政立法行为
2)行政执法行为
3)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权的来源为标准
1)自为的行政行为
2)授权的行政行为
3)委托的行政行为
成立的要件与合法的要件
成立要件
主体
主观
客观
功能
行政行为生效的种类
(1)即时生效(紧急性的)(2)附条件生效(3)受领生效(对象确定,比如快递)(4)公告生效 (一般对象不确定)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机关、人员、委托】、符合主体权限范围、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合法适当、各类行政行为各自特有的一些条件
主体+权限+内容+程序,都合法
无效、撤销、废止
无效含义、条件与法律后果
含义:因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明显超越了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明显超越了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例子:违章停车罚单,缺公章。,主体不明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撤销含义、条件与法律后果
含义: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或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行政行为不适当: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2)行政行为不适当: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废止含义、条件与法律后果
含义:指因形式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
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条件【光荣退休】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迁),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迁),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含义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
立法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监督机关
监督机关:审计署、监察部
行政性质
(1)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2)调整的对象: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根本目的:实施和执行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调整的对象: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根本目的:实施和执行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人民政府)
立法性质
(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2)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根据内容、目的
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2)根据权力的来源
一般授权立法:【常规的立法】;特别授权立法:【授权的】
3)根据主体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主体
立法原则
1)民主立法;2)依法立法;3)科学立法
助记:民、法、科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指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市人民政府以上机关
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法规而进行的行政立法属于执行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签署与公布【30日后实施】、6)备案【公布后30日内向人大常委备案】
助记:行政立法,30日
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撤销或改变)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提出撤销或改变建议)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撤销或改变)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提出撤销或改变建议)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3)规范性。
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行政监督【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2)司法监督【事后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概念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要式的、羁束行政行为
例如:免费入学、公费医疗等
例如:免费入学、公费医疗等
形式
(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许可
概念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立了陈述、申辩、正式听证会的制度。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自收到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自收到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申、受、审、决
助记:听证申请,5日内 ; 组织听证,20日内; 行政许可,20日内
助记:听证申请,5日内 ; 组织听证,20日内; 行政许可,20日内
特殊程序
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比如许可、拍卖、招标等等
行政奖励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形式
①发给奖金或奖品; ②通报表扬;③通令嘉奖;④记功; ⑤授予荣誉称号; ⑥晋级;⑦晋职。
程序
奖励的提出、审查批准、公布评议、授权奖励
行政确认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商标、专利】、认可【产品质量】、证明【身份证、学位、学历】、登记【房产、户口、婚姻】、批准【涉外“三资”】、鉴证【工商局对经济合同的鉴证】、行政鉴定【纳税、审计、会计鉴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分类
行政裁决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1)损害赔偿裁决(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2)权属纠纷裁决(土地、资源使用权)
3)侵权纠纷裁决(专利、商标)
2)权属纠纷裁决(土地、资源使用权)
3)侵权纠纷裁决(专利、商标)
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裁决与复议、诉讼、申诉控告的区别
行政仲裁:民民,双方发起的民间活动,不服可向仲裁机构or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民民纠纷,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行政司法处理
行政复议:官民纠纷,上级机关管
行政诉讼:官民纠纷,法院管
行政审判:行政纠纷,和附带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
行政申诉/控告:官官纠纷,上级机关or相关机关管
行政裁决:民民纠纷,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行政司法处理
行政复议:官民纠纷,上级机关管
行政诉讼:官民纠纷,法院管
行政审判:行政纠纷,和附带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
行政申诉/控告:官官纠纷,上级机关or相关机关管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60日。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助记:法、强、无偿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征收的分类和内容
行政命令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行政监督检查
概念
又称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派出所被授权的范围:警告和500元以内的罚款
针对情节严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派出所被授权的范围:警告和500元以内的罚款
针对情节严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原则
1)处罚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权益保障原则】;5)一事不再罚【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6)过罚相当
种类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行政拘留【拘留期限1-15日,由法律规定,公安局行使】
2)劳动教养【1-3个月,由多方行使】
2)劳动教养【1-3个月,由多方行使】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规定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适用条件
前提【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体【有相应处罚权】;对象【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时效条件
行政处罚法,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不予处罚的条件
不予处罚---本来就不应该处罚所以不处罚 ; 免予处罚---本该处罚,特殊考虑所以不处罚
从轻VS减轻
从重VS加重(“从是在范围内”)
应当VS可以(应当是必须;可以是选择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既处罚单位整体,又处罚单位中的人
从重VS加重(“从是在范围内”)
应当VS可以(应当是必须;可以是选择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既处罚单位整体,又处罚单位中的人
简易程序使用条件
公民【20元以下,可以口头;20-100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警告、证据确凿
道路交通法规定,200元及以下。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概念: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除了涉密和隐私,一律公开)
适用范围: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免费的)
执行程序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1)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2)收支两条线;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实施
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需要,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
形式: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直接强制执行
①查封、扣押;②冻结、划拨;③扣缴、抵缴;④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间接强制执行
带履行、执行罚
行政强制执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助记:行政强制执行是催款;行政处罚是罚款
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第八章:行政行为(四)
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告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特征: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长期性、现实性
助记:综、法、裁、长、现
作用
1)程序功能【按步骤,程序既定】;2)整合功能【整合资源】;3)引导与约束功能【限制政府权力】;4)评价功能【政绩评价】
行政合同
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几种常见的行政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行政双重性质);2.科研合同;3.国家订购合同;4.公用征收合同; 5.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6.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7.企业承包管理合同;8.人事聘用;9.行政委托等等
6.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7.企业承包管理合同;8.人事聘用;9.行政委托等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合同的终止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法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政策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4)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解除(6)应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主要为赔偿责任
行政指导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原则:合法、合政策、民主自愿、及时灵活原则
种类
意义
(1)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2)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3)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4)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4)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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