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2023-04-13 21:33: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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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特征 2、犯罪形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 犯罪形态
I.故意中的停止
犯罪阶段
预备阶段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实行阶段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实行后阶段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分支主题
实行(后)停止的概念
行为决意
——
源于不确定的行为事实基础
不取决于外界条件
直接着手
个别标准
行为人角度确定情况
客观标准
外部情况已表征实现构成要件的开端
具体危及到受保护的法益
尚未既遂
——
尚未实现构成要件
未遂犯—不取决于行为人意志而停止
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具体类型
能犯/不能犯
能犯—观察者:行为显得适合于实现构成要件
E拔出手枪朝F射击,
扣动扳机时E发现枪中无弹
不能犯—观察者:行为显得不适合...
E想用玩具枪射死F
未终了的/已终了的
未终了的—发生在实行阶段的停止
E正在为枪上弹以射杀F时,因可能引起
目击者注意,E自愿地停止其行为
已终了的—...实行后阶段的停止
E在F的咖啡中投过量毒药,在毒药发作且
麻痹F时,E叫了医生并救活F的生命
II.参加
概述
正犯
单独正犯
直接/间接正犯—自己/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同时...—和他人同时实行行为却无共同行为决意
W1与W2同时瞅见商店
失火,不谋而合地去商店同时抢东西
共同...
通过与他人共同实施,
其所实施的行为达到能与正犯等同视之的程度
唆使杀害他人的人→通常不成立杀人教唆
W1指示W2亮出空气枪夺取钱财
并使其实施→成立抢夺的共同正犯
从属性
参加的罪责独立性
任一参加者仅按照自己的罪责加以处罚
狭义共犯的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他人作为正犯故意且违法地实现构成要件为前提
正犯实施主行为并不必须有罪责
参与不成立的情况
针对正当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无法成立参与
单独正犯
—间接正犯
基本原理
行为媒介
幕后操纵者(正犯)对犯罪工具具体操控
犯罪工具实行行为未过限
身份要素
需满足行为人要素、犯罪主观条件
直接着手的认定
犯罪工具不知情
起始点=正犯对其施加影响
W1递给W2一把枪,并说枪中无弹(实际有弹),次日吓唬W3;W2因枪法不准,未打中W3→W2瞄准W3时为起始点
...知情
起始点=工具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W1递给W2一个包,嘱咐其放于W3处;W2知晓包内装有炸药;去W3的路途中,W2开包被炸伤→路途中为起始点
认识错误问题
针对犯罪行为支配
正犯误认为犯罪工具无故意,可操纵犯罪工具
成立间接正犯
医生W4递给无恶意的护士W5一剂毒针,以杀害仇人W6;W5看穿其要求但未声张,并给W6打下毒针
...犯罪工具知情,实际上犯罪工具无故意
成立教唆犯的停止
W1要求W2对W3开枪;W2虽开了枪,却误以为W1要求开枪是开玩笑,因为昏暗中把W3当成稻草人
若干类型
犯罪工具构成要件错误
W1递给W2一把手枪,并说枪中无弹,
可用来吓W3,W2照做,W3中弹身亡
正当化认识错误
W1让W2误认为W3想攻击W2,于是W2击倒W3
缺乏洞察、行动控制能力
W1指使未成年的W2去W3的家中偷盗财物
共同正犯
基本原理
共同实行与意思联络
共同地实施行为
共同的行为决意
身份要素
需满足行为人要素、犯罪主观条件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相互地产生物理上/
心理上的影响→需对全部结果归责
物理上共同实行、共同正犯相互教唆
/进行心理上的帮助从而提高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直接着手的认定
整体性考量
起始点=第一个共同正犯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个别性考量
起始点=针对每个正犯单独考察
认识错误问题
共同正犯的过限
某参加者偏离共同行为决意范围,实施加重/其它犯罪
成立过限
仅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
W1与W2相约共同实施一盗窃;
W2并不知情的是,W1还携带刀具,欲实施强奸
参加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知悉地修改计划
不成立过限
W1、W2与W3共同敲诈勒索;W1携带枪,开始W2/W3不知情;当W1使用枪时,W2/W3也利用之
误想共同正犯
参加者误认为尚存在共同的行为计划
错误者独自开始实现构成要件
成立单独正犯的停止
W1骗W2说W3希望有人假抢劫他以骗保,W2洗劫W3的店铺;事实上W3并不清楚,将其作为损害报给保险公司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共同正犯
母亲W2与父亲W4沟通意思,对虽溺水
但容易救助的孩子W3放置不管;W3因此死亡
作为与不作为方式结合的共同正犯:
义务人的共同—综合考虑共谋与结果防止义务
情夫W4虐待情妇W2的孩子W3
并对其伤害;作为母亲的W2看到却未予阻止
狭义共犯
教唆
确定
策动他人独立地实施行为
倾向于实行行为
惯犯W1在犹豫是否要冒风险侵入W2,
其妻子说服他不要放过眼前可拿到的赃物
说服致使实现加重/另一构成要件
W1已决意实施抢劫;W2告诉W1,应带上刀;W1照做
双重教唆故意
完成一确定的故意且违法的主行为(具体行为)
致使主行为人产生行为决意
帮助
提供帮助
物质性(行为)/精神性(主意)帮助
W1教W2如何用焊接期打开铁柜;
W2便成功地运用到犯罪行为中去
排斥日常行为
W2找邻居W1一把斧头,因为W1说其斧头坏了无法伐木;实际上W1要去杀W3,而W2并不知情
双重帮助故意
实施并使一确定的故意且违法的主行为达致既遂
对该行为提供帮助
不作为与共犯
对不作为犯的教唆
W1教唆母亲W2以不喂养孩子W3的方式将其杀害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帮助
孩子W3被W1杀害,父亲W4却不予阻止
参加的停止
从共同关系中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消解
参加与中止
III.竞合
概述
审查顺序
初查
形成数个构成要件的行为
→基于行为单数的一次违反法规
→数次违反法规
竞合
出现数次违反法规
→一罪
→数罪=否定了一罪后的一个结果
一次违反法规—行为单数
自然的
基于单一的动机情形
数个动作部分统一组成一个犯罪行为、
动作间具有时空上的联系
同种类的、单一的意志决意
引发损害的量的增加
损害财产性法益—损害的量可增加
F1从保险柜中偷走一些F2的东西,一些F3的东西
损害高度人身性法益—针对是同一主体时可增加
F1用一连串的脏话严重侮辱F2→一次违反法规
F1用一个词就同时侮辱了F2和F3→数次违反法规
法律上的
(连续行为/连续犯)
基于单一的动机情形
数个具体的动作必须针对同一法益
作为方式上本质是同种类的
数次违反法规—法规竞合
特别关系
其中一法规包含另一法规所有要素
并且该法规还至少规定一些其它要素
《刑法》第266条与第224条、第198条: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补充关系
有其一法规仅在不适用另一法规时补充适用
《刑法》第153条补充第151—152条、第347条:
走私普通物品与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
吸收关系(吸收犯)
某一犯罪的不法通常为另一犯罪的不法所包含
《刑法》第178条吸收第280.2条: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印章罪
一罪
基本原理
概念
同种一罪
同一行为/行为单数数次违反同一刑罚法规
异种一罪(实际上的想象竞合)
...同时违反数个刑罚法规
刑罚幅度确定
同种一罪
适用数次违反的法规中的刑罚幅度
异种一罪(想象竞合)
吸收原则—根据处刑最重的法规确定单一刑罚
结合原则—所判刑罚不得低于其他法规规定的最低刑
具体情况
持续犯
实行行为互相(部分)重合
F1殴打F2,以将F2捆绑起来
→以身体侵害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成立一罪
具体实现需与违反其它法规间存在内部联系
F1拘禁F2多日,期间F1还辱骂F2
→辱骂仅发生在拘禁(持续犯)期间→成立数罪
牵连犯
任一违反法规都同时部分地实现另一构成要件
在F2的商店,F1打倒F2,这样可抢走柜台里的现金
→暴力抢劫与身体侵害重合、拿走与损害财物重合→成立一罪
被夹结的各犯罪中的一个处刑需重于联系性犯罪
F5先犯诈骗罪、后犯伪造文书罪,在这两场合下F5伪装警察→夹结的招摇拐骗罪处刑更重→成立一罪
0 刑法
I.刑法的正当性
刑法上的规范
举止规范
表述禁止/容许的举止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
制裁规范
特定情况下法律机关
对某人进行刑事追究、惩罚
《刑法》第238条:处...有期徒刑
正当性
举止规范正当性—法益保护
保护
禁止侵害举止/预先保障维护
服从于个人自由发展的人/事物/制度特征
生命/自由/财产/司法裁判
制裁规范正当性—刑罚
特别预防
针对行为人的刑罚预防其再犯罪
矫正/无害化/警告性威慑
一般预防
消极—针对社会公众的威慑
通过刑罚威胁/刑事判决的执行
积极—强化对法的忠诚信任
通过普法/法治宣传
II.效力范围
罪刑法定:
构成要件之机能
排斥习惯
落实于书面
禁止溯及既往
预防需先行
禁止类推
限缩地解释
明确性
勿歧义多义
适用范围
域内效力
属地
中国领域
船舶/航空器:最初停靠/登陆/入境地
域外效力
不取决于其行为地
是否受刑罚
属人
中国公民
一般公民: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其行为地受刑罚
保护
外国人
侵犯中国/公民利益
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
普遍
外国人(国际犯罪)
触犯中国缔结国际条约
犯罪人居住/已进入我国
时间效力
溯及力(尚未审判)
法不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法定刑)
III.刑罚
量定
影响量刑之情况
构成犯罪的事实
犯罪结果重大性—eg被害人数量
行为样态恶劣性—eg使用凶器种类
故意的程度与内容
与犯罪事实联系密切的情况
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eg夫妻关系
是否具有计划、发生纷争原因与经过
与共犯的关系、帮助的程度
其它情况
犯罪人—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处断刑
从重处罚事由
累犯、数罪并罚
从轻处罚事由
必要的—无责任能力、中止犯、帮助犯
任意的—防卫/避险过当、错误论、未遂犯、自首/立功
缓刑
——
根据犯罪情节认为未必需要现实地执行刑罚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刑罚的执行
若顺利地经过缓刑考验,则刑罚权消灭
执行
主刑
死刑
执行方式
"必须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减刑:第50.1条、期间计算:第51条
死缓限制减刑—累犯、暴力性犯罪
对其限制
条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特别残忍)
程序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自由刑
管制、拘役与有期/无期徒刑
减刑、假释
附加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 犯罪特征
I.总述
构成要件论
派生
基本的
所有犯罪均具备的特征
人的行为、违法性、罪责
修正的
经过总论的停止形态、参加修正而产生
引导对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
行为无价值
从行为人举止及相应认识探求违法评价目标
结果无价值
...行为引起的结果...
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
须由社会/法律规范来确定的特征
猥琐、玩忽职守、报复
描述的
人/物的自然特征:可运用实证或测算确定
不满14周岁的、重婚、听力
违法性
概念
形式意义
客观上行为人的举止违反刑法规范
实质意义
社会危害性—基于行为人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积极证立
根据受害人答责原则
作为被害人所辖风险之结果的举止正当
→正当防卫、防卫性紧急避险
根据对受害人利益把握原则
对被害人有益或可接受的举止正当
→承诺、推定承诺、官方容许
根据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为保护明显更大利益而侵害较小利益的举止正当
→攻击性紧急避险
其它正当化事由
民法领域
自助行为、无因管理
民事诉讼法领域
强制执行许可
刑事诉讼法领域
临时逮捕、血液采集、搜查
罪责
概念
形式意义
某个犯罪归属到行为人后作为结果而出现的责难
实质意义
可责难性—基于行为人对于法律规范的错误态度
消极证立
责任能力
行为人可遵守刑法规范
且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与动机能力
→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期待可能性
整体上行为人动机
不可被认为有错误/违背义务
对比促使/抑制意志行为动机之间的强度
据经验判断是否每个人都会像行为人一样行为
潜在的不法意识
行为人具有对不法的洞察能力
→认识错误、禁止错误
作为行为的犯罪
II.行为——
价值评价的结果
以意思活动为先决条件
→目的/动机
特定动机—推动→内心起因
出于徇私/徇情(第399条)
特定目的—希望→心理态度
谋取不正当利益(第164条)、
非法占为己有(第270条)
仅能由人实施
→主体
单数—自然人
特殊:负有特定义务
复数—单位
法人、团体—双罚制
意志实现相对外界而言
→结果
对实际对象/法益的实际损害(负面改变)
健康生活的人不得将其弄死/弄病
界定于"改变"的特定时间点
S杀死B→反驳"若B未出生则S不会杀死B"无意义
IIT.因果关系——
结果与意思活动间的连接
条件理论
"无前行为即无后结果":
若无某一行为则结果的发生不再可解释
R把粉末倒入H的水杯中,H喝水后死亡
→倒入粉末有毒(不是喝水)才认定死亡由R引起
具体因果流程
假设的
同样的结果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发生
R把粉末倒入H的水杯中,H喝水后,
于第二天8点死于自家厨房
其它事件
行为
超越的
行为被另一事件发生流程所超越
R1给H打了一剂致命的毒药;
在毒药发作前R2开枪把H打死了
其它事件
行为
累积的
叠加的多个条件才可解释结果的发生
R1、R2独立地分别在H的水杯中投毒,
他们单独投的剂量不足以杀死H,但相加可杀死H
其它事件
行为
替代的
互相独立的任一条件都可解释结果的发生
R1、R2独立地分别在H的水杯中投毒,
他们任一人投的剂量都可杀死H
其它事件
行为
救助性流程的中断
存在可能阻止结果发生的一条件
而此时有人消除该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
一块漂浮的木板正飘向落水的H,H本可以得救
此时R将木板撞偏离方向,H因此溺死
行为
救助
原因
III.故意与过失
故意
认识因素
明知=对结果有预见
意志因素
希望→直接
有目的地加以追求的事(主要结果)
X为报仇将石头砸到在楼下聊天的Y头上,Y死亡
放任→间接
不以实现结果为导向行事
仅认识预想可能的情况(伴随结果)
X实际砸到在Y1旁的Y2头上,Y2死亡
过失
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对结果无预见
因果流程客观上可预见(因果相当性)
X在驾驶中撞及Y—Y在治疗时被雷击中
导致Y死亡→X无法预见被雷击中的因果流程
结果客观上可避免(谨慎义务违反性)
X随意放置打火机,其子Y拿去玩火造成森林纵火
→X未采取相应举止避免纵火发生
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
对过失无认识:
没有采取相应必要措施
X开车时不小心漏看限速标志
路面打滑撞死了正在过马路的Y
过于自信
对过失有认识:
不合理相信有能力避免结果发生
X开车时看到限速标志
却相信自己的技术导致Y死亡
结合体—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实现某一独立为刑罚所处罚的基本犯
至少过失地引发另一特别的后果(实现结果加重构成要件)
IV.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积极—不当为而为之:
借由意志支配的身体活动促使一结果的发生
P想将溺水者从水中救出,但O把P打倒在地
不作为
消极—当为而不为:
对结果的意志上的不阻止
不纯正的=违反禁止规范
行为等价—依法必须保证结果不发生且客观上违反该义务
形态等价—具体的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实现构成要件等价
纯正的=违反命令规范
实现明确规定不作为要件的前提条件
父亲O在尚有办法时
未救助其即将溺死的孩子
V.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情形
现时性
正当防卫
针对法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了朝D射击,A伸手抓起一把其明显想开火的枪
紧急避险
针对法益+正在发生的危险
暴雨导致山坡滑土,随时可能淹没山脚下G的家
行为
必要性
正当防卫
针对攻击者的防卫
事前判断、对等手段造成尽量小的损害
紧急避险
立即行动的不得已
事前判断、保护法益大于牺牲法益
适当性
正当防卫
规范上合适:基于社会伦理限制
紧急避险
行为须是避险的适当手段
未明显失衡
不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A攻击强壮的D,D可用手抵抗却用枪击毙A→防卫过当
为防烤肠不被偷走,D打死A的狗→避险过当
遵守时间限制
A准备盗窃D的家,
D在A未实施盗窃之前开枪把A打死→防卫过当
意识
具备意识
对防卫/避险情形的识别
有意识地对攻击实施抵抗/为避险而行事
承诺与推定承诺
承诺
遵照他人意志侵犯其法益
原则上不成立不法
推定承诺
利益代理—干预他人法空间有利于权利人利益
缺乏利益—干预明显合理的不影响权利人利益
VI.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
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年龄=心智发育不成熟
Y<12
不负责
12≤Y<14
故意杀人/伤害行为、情节严重负责
14≤Y<16
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责
16≤Y
负责
75≤Y
负责、故意/过失从宽
精神状态=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
完全丧失
鉴定后不负责
间歇性
精神正常时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
负责、可从宽
醉酒
病理性
精神正常时负责
生理性
负责
感官丧失
又聋又哑/盲人
负责、从宽
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直接实施行为时无罪责能力、
对其无罪责能力负有责任→可成立罪责
I蓄意借酒壮胆于当晚杀死J
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意外/不可抗力
认识因素
无法采取谨慎举止
意外=对结果无法预见
X开车时因地面路面坍塌造成交通事故
不可抗力=对结果有预见、不具有实行操控能力
警察X在巡逻时心脏病发作,
只能看着Y持枪抢劫而无法阻止
意志因素
不希望结果发生
正当化的义务冲突
行为义务间重要性一致→随意选择履行任一义务
面对火灾,父亲L只能救出屋内两个孩子的一个
错误论
事实认识错误
未认识
未认识到构成要件所规定情况
错误认识
误以为实现较轻的构成要件
医生M错误认为N需要
并开出剂量过大的、可致命的药物
禁止错误
直接
缺乏的=未认识行为的不法
M不了解其饲养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间接
潜在的=本能认识不法却发生认识错误
M认为其可逾越惩罚权界限责打自己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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