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实战案例精解
2023-06-01 16:47: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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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分支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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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篇
钢筋矫直机专利侵权案
产品完全防制
被专利权人发现胜诉基本无果,
协商赔偿无果请求律师应诉降低赔偿
专利产品不代表专利权,需以权利要求来确定。
专利权利要求书
描述越细,保护范围越小
权利要求书写的“人类,那么无论哪国人都包括在其中”
权利要求书写的“一个身高170~180厘米的肤色黝黑的25~30岁的江苏男性”(与本案的权利要求类似)
侵权产品有某处变化,跳出保护范围
核实对比该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书上的完全相同
否,产品在实验中漏装一个齿轮仍可使用后期就省装
耗能减少,节约成本
缺少齿轮优化技术成果
该技术创新又被告做出
专利侵权判定,首要原则全面覆盖
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认定为侵权
专利的杀手:公开使用
王老二的产品是否构成公开使用
专利申请前
为邻居提高改装,田间提高测试
申请专利与测试版区别不大
研发产品时
临着来往的马路。组装在路边
研发难度低,被对门朱某模仿
谨 防 自 己“ 丢掉”专 利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
原告无锡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相关专利产品,基此产品缺乏专利的新颖性,无论被告天津公司是否社员该方案,均不构成侵权。被告反而依法要求原告承担其不当财产保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当申请主体涉及一种制造工艺或新材料,申请前的销售行为并不能使此类技术方案被披露和公知。一般不会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保险起见,企业尽量在产品上市前完成相应的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前,相关发明创造以论文或者广告形式,公开发布
技术开放人员为职称评定或者其他需要,将研发内容以科技论文发表在期刊上,
企业在杂志或产品宣传册上对新研发的专利产品分别图片,技术说明甚至产品结构和操作程序,
“抵触申请”
申请专利后,企业为了加快产品的市场推进,将技术方案发给客户厂商,导致有些厂商,将方案略加修改后进行申请,由于专利审查在中,对抵触申请仅用于新颖性比对和判断,而不能否定其的创造性,故只要厂商的申请与企业的申请有区别,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新颖性,厂商也会申请成功,分得属于企业独享的专利利益。
专利 权 如何于 “在先公 开”下幸存
原告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行政处理
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要求中止行政程序
其他形式的公开
不同载体的是否有一定固定性,其证明力不定
本案的Facebook动态时间可以随意选择发布时间,故动态载明的时间与图片真实的时间无法确定唯一对应,不能确定图片是否在专利申请之前发布。
专利文件夹的公开
难度在于能否找到世界专利库中检索到有证明力的文章
仿 制 研 发 要 避 免 的 专 利 “雷区”
目前,外国公司所持有的中国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极小,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客观原因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与外国公司抗衡,不如及早调解。但本案的结果证明,外国公司的专利并不是不可挑战的
目前,外国公司所持有的中国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极小,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客观原因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与外国公司抗衡,不如及早调解。但本案的结果证明,外国公司的专利并不是不可挑战的
技术研发活动是企业推出新产品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环节,企业避开外国公司专利“雷区”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围绕企业研发活动进行充分的专利文献检索,以发现障碍专利,及早避让或消除。企业应当在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路线的确定以及研究成果的保护各个关键环节引入专利文献检索。
(1)在研发立项论证时进行专利文献的充分检索,确定可以避开在先障碍专利的研发方向和研发路线。
(1)在研发立项论证时进行专利文献的充分检索,确定可以避开在先障碍专利的研发方向和研发路线。
2)在研发完成时,及时对开发出的新技术或新产品进行有效专利保护。包括:结合企业的市场目标进行全方位的专利保护策划;进行规范有效的专利申请,把好专利申请质量关,精心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在保证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性的同时,能切实获得强有力的最大化市场保护,从而有利于企业保障市场利益,有利于专利技术交易及专利权投资的顺利实现。
(3)针对研发过程中所检索到的障碍专利,及时修正研发路线,以避让专利“雷区”;针对无法避让的障碍专利和障碍专利申请,启动必要的无效宣告程序和异议程序,及早消除专利障碍
(4)针对无法及时消除又无法避让的障碍专利,企业应当充分评估新产品专利侵权法律风险,并从技术上和法律上论证避让和消除障碍专利的可行性,充分收集相关联的现有技术资料,为未来可能进行的无效宣告请求抗辩和侵权诉讼抗辩论证做好充分准备。
针对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产品,企业应当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对于同行业中出现的“伪专利”,及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及早消除,争取主动,避免同业竞争者以此“伪专利”启动诉讼,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仅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和采购使用设备的企业,则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安全”采购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确定所采购产品的知识产
权状况。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智能黑板侵权案
1、确定现行有效的权利要求,很可能既不是最初申请的版本,也不是授权公告的版本。例如,在本案中,经过查询发现,涉案专利在授权后经过了无效程序的审理,并且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范围,不能超过原权利要求)
2、作为被告方,首先要判断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这项工作需要对于技术方案、法律规定都有充分的了解方可进行。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在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对于某一项技术特征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专利申请的原始文件、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及意见陈述等,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上述资料,正确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明确将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排除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清晰界定了专利权人利益的边界。本案被告律师从法律理解和法律原则适用上进行了完整详尽的阐述,使得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效力
多数企业和个人,出于专利申请费用及授权期间的考虑,通常在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选择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是在以较少的费用和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后,专利权人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对于所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缺乏足够的判断。
在实务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效力的判断,通常要通过相关的专利检索及专利分析来完成,只要能够在实用新型专利取得后甚至在其申请前切实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实用新型就可以和发明专利一样发挥专利法律保护作用。
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已经授权取得的实用新型是否具有专利性并不确定,其是否可以实质有效地获得专利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并不确定。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不确定的前提下,贸然以此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维权诉讼,诉讼风险是极其巨大的。许多专利权人包括企业,在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维权诉讼中败诉后,就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多大保护作用了,这显然是对专利法律制度的误解。
恢复期内专利权能否得到保护。
我国专利权的终止有三种情形:期满终止、未交年费终止和权利人主动放弃。
滞纳期到权利恢复的时间流程。
子主题
权利恢复能否溯及至专利权终止日?这是个争议更大的问题,是其背后存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博弈,第一种更重视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种竞争更活跃、更符合市场的特点。
若想让裁判者支持专利权人,可尝试从以下方面整理思路:a、强调欠费终止的与众不同公告程序的重要;b、阐述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载明了专利权处于恢复期的法律状态,据此说明公众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到专利权存在恢复的可能性,c、从而证明在此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投机性和主观恶意:d、说服裁判者权利恢复有严格的程序可以溯及至专利权终止日,专利权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认可空白期的存在,则专利权终止后经过恢复的“重生”属于新设的专利,自然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像这样自顺自的复活显然不合规矩。以归谬法来证明空期不应存在的观点”e、描绘对社会效果的积极影响及相反判决对社会
若代理侵权人方,可以:A、强调法律明确规定自年费期满日起专利权终效果的不利影响;C、权利人于履行法定缴费义务致使权利被终止,是咎由自取; B、说服裁判者专利权自恢复通知书发文日恢复,《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通知、决定生效时间很多都是发文日,权利恢复通知书可参照类比,若恢复溯及至权利终止日,行为人基于对实施行为当时公开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信赖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得到不利认定,致使这种信赖受到破坏,从而动摇专利制度的根基;@描绘对社会效果的积极影响及相反判决对社会效果的不利影响。
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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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成果未必是你的专利
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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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篇
构成公开使用
行政处理比起诉起诉更快的制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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