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运动之游泳相关规定
2023-06-04 10:56: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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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运动 体育场馆责任相关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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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体育法律规范
国家层面
国家标准
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 7000.218-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 (上海2005号文件)
关于组建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突发事件责任认定工作组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提醒公众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地方层面
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法律规范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许可法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行政处罚法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提醒公众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消保法
法律法规规章
《民法典》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体育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7修正)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的通知 (上海2005号文件)
关于组建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突发事件责任认定工作组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提醒公众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
国家标准
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 7000.218-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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