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故意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2023-09-28 22:32:04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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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刑法体系,刑法总论,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描述,来自马工程教科书观点+老师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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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和特征
概念——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实质是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张,即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性质上属于修正的构成要件
特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形态都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相互转化
有时候实行终了即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静态的、停止的,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动态的、连续的
意义
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
法益侵害说认为,间接故意也存在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并非所有的停止形态都存在
举动犯
情节犯
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突发性犯罪
1.犯罪既遂状态
概念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说——通说——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类型
结果犯——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要有一个实施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脱逃罪
危险犯——以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处理原则——直接援引刑法分则条文
2.犯罪预备形态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犯罪实行准备工具、创造便利条件
区别于丹村的“犯意”表示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类型
准备工具
其它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
概念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从犯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未得逞”
结果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行为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危险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
举动犯?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原因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他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不利因素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因素,如:能力、力量、身体状况不佳、常识技能等不利因素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如:具体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误认、误打),误以为已经达到犯罪目的
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问题
认识错误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
概念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时空性
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fanzuiq
自动性
主动停止犯罪
彻底性
彻底放弃本次犯罪意图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实质是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时空性
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
自动性
彻底性
有效性
必须有效防止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危害行为的定性
犯罪中止
类型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
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补充:着手的认定
一些尚未着手实行的行为:
途中行为
尾随行为
守候行为
寻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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