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刑罚及其种类(要强行记忆)
2023-09-28 22:34:03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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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刑罚种类,刑罚总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罚是刑罚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刑法中制定
刑罚性质严厉
刑罚附随后果,如子女政审受牵连,是刑罚的扩大化,是应当废除的
老师认为刑罚本身就是对犯罪人的污名化
仅对犯人适用
由人民法院依法科处
由特定机关执行
主要特征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其性质如何——的一种自卫手段
依据
我国:制刑权、求刑权(监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判罚要求)、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刑罚执行权
内容
刑罚权的根据与内容
刑罚与刑罚权
报应刑论:因为有了犯罪而科处刑罚(往回看)
目的刑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前瞻性)
并合主义论:因为有了犯罪且为了不要或者不再犯罪,所以要处刑——通说
学说史
两者融合→积极的一般预防主义(德国)
刑罚的适当性
刑罚的公开性
刑罚的及时性
一般预防的实现
一般预防(针对群体)
特殊预防
教育改造、社会复归、剥夺犯罪能力
预防说(一般预防vs特殊预防)(威吓,主观上不再犯)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略有侧重,适当考虑
我国通说
美国“三棒出局”,如加州:两次重犯,终身监禁(向上突破),刑罚目的是“剥夺犯罪能力”
刑罚的目的
惩罚
改造
安抚
震慑
教育鼓励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依据所剥夺犯罪分子利益的种类的不同,分为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名誉刑
只有一个
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刑,也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唯一不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开放性刑种
概念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有一定期限(3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特点
管制
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享受一定待遇
老师观点:以酒驾为多,拘役反而会增长犯人的怨气
不构成累犯
拘役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1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自由
6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拘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具有一定期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的强制性
构成累犯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自由刑中最严厉)
终身剥夺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
立即执行
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起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人民法院可限制减刑
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政策:保留死刑、少杀慎杀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流产后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死刑
主刑
可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可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罚金
判处服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则在出狱后执行被剥夺权利,在监狱期间仍有,但实行不能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附加刑
非刑罚处罚措施
从业禁止
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本书分类)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死刑的存废争论
刑罚及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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