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读书笔记
2023-05-27 17:23:50 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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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CPA《会计》第十三章主要探讨了金融工具的相关内容。这一章详细阐述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分类以及计量方法,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也深入讨论了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收益,以及如何通过风险管理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此外,本章还介绍了金融工具在企业决策中的应用,如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金融工具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在会计工作中的专业素养。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包括金融资产
(2)包括金融负债
(3)包括权益工具
1.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购买方:确认金融资产;
(2)发行方:确认金融负债(如债券)或权益工具(如股票)。
2.图示
(1)“应交税费”基于税法规定的义务而非合同产生的义务,因此不能定义为金融工具;
(2)“预计负债”属于推定义务,也不能定义为金融工具。
3.特殊情况: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解释:
①.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②.再如,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界定:
(二)金融资产的界定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基础金融工具
(2)衍生工具
2.分类:
(1)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①.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
②.衍生工具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结算,也可能在未来多个日期结算。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3.特性:
(三)衍生工具
一、金融工具概述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比如:应收账款、贷款和债权投资);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比如: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人为指定));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金融资产的总体分类
①.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
②.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③.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④.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设定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⑤.企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1)业务模式评估
①.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
②.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③.出于可解释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④.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①.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②.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价值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其他业务模式——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2.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2)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
(4)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3.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1)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①.股票,具体包括:达不到重大影响且属于交易性的股票投资(达不到重大影响且非交易性的股票投资通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持有的股票;
②.基金;
③.可转换债券。
(3)按照上述(1)和(2)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下投资产品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①.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②.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③.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2)【拓展2】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
(3)【拓展3】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拓展4】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扩展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根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
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金融负债的定义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3)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2.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公允价值选择权
(三)金融负债的分类
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要求说明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股权证。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2.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在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对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经济实质的评估应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条款以外的因素一般不予考虑。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
有些金融工具可能既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负债的特征。例如,企业发行的某些优先股。因此,企业应当全面细致地分析此类金融工具各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其显示的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特征,并进行整体评估,以判定整个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还是既包括金融负债成分又包括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2)工具的特征
3.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解释: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①.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②.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一般而言,固定金额的外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不能认定为权益工具;
2.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四)或有结算条款
1.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2.如果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结算选择权
个别报表认定的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在整个集团角度可能是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六)合并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①.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②.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③.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④.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⑤.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可回售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2.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2.例如,企业拥有可回售工具和其他工具,本来可回售工具并非最次级类别,并不符合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条件。如果企业赎回其已发行的全部其他工具后,发行在外的可回售工具符合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全部特征和全部条件,那么企业应从其赎回全部其他工具之日起将可回售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3.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4.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八)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3)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将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费用,不得计入权益。
(4)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复合金融工具,任何与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任何与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权益。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1.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2)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之后又将其重新出售,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让,而非企业本身的利得或损失,因此,无论这些库存股的公允价值如何波动,企业应直接将支付或收取的任何对价在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影响。
2.库存股
(九)收益和库存股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1.解释
(1)金融负债成分
(2)权益工具成分
2.包含
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3.初始确认
(1)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到另一个项目,如从“其他权益工具”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可转换工具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2)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具有转换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
(3)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对价。在条款修订日,对于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4)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如果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能被分类为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对该类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4.可转换工具
(一)复合金融工具
①.企业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A.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a.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b.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B.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关于到期日
①.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发行方对持有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揽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2)关于清偿顺序
①.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1.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考虑的因素
2.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二)永续债
四、复合金融工具与永续债
1.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经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2.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借方,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企业为发行金融工具所发生的差旅费等,不属于交易费用。
3.一般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而未发放的红利或已到期而未收的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一般会计分录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1.当被投资方宣告分红或利息到期时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三)持有期内的红利收益和利息收益
一般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净售价=售价-交易费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倒挤认定,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四)处置时
1.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损益影响=净售价-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所实现的投资收益额=①交易费用+②到期的利息收益或宣告分红时认定的投资收益+③转让时的投资收益。
(五)计算考点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入账成本=买价-到期未收到的利息+交易费用
2.一般会计分录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债券(一次还本付息)买入时所含的未到期利息] ——利息调整(初始入账成本-债券购入时所含的未到期利息-债券面值) (溢价记借,折价记贷) 应收利息(债券买入时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债权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成本差异体现在交易费用的处理上。
(一)债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以债券的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测算各期利息收益。
2.一般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票面利息)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折价前提下,一般倒挤在借方。) 贷:投资收益(期初债券的实际价值×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溢价前提下,一般倒挤在贷方。)
3.规律总结
(二)债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般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成本 ( ——应计利息)
(三)到期时
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③.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⑥.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1.减值迹象
2.减值提取的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3.减值计提后,后续利息收益=新的本金×新利率
(四)债权投资提取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般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可能记借方也可能记贷方)
(五)未到期前出售债权投资时
1.提前收本,应重新测算摊余成本,其价值波动追入“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2.新的摊余成本按新的现金回流量匹配旧的内含报酬率测算。
(六)提前收本时
六、债券投资
1.初始成本的认定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一)其他债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原则
1.取得其他债权投资时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折价时)
(1)每期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内含报酬率;
(2)利息收益的账务处理 同债权投资的核算,只需替换总账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A.先由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比对出期末应认定的累计增值或累计减值额;
B.再基于已经确认的累计增值或累计减值额,倒挤出当期应追加的增值额或减值额;
a.增值时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b.贬值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期末公允价值波动的会计处理
2.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①.先认定总的价值下滑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债权投资
②.再认定事实贬值部分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
(1)减值与价值下滑的关系
①.先确认公允价值的上升 借:其他债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②.再确认减值恢复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信用减值损失
(2)减值恢复
4.其他债权投资减值的一般处理
一般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或贷方)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倒挤额,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5.出售其他债权投资时
(二)其他债权投资的一般会计分录
七、其他债权投资
①.初始入账成本=买价-已宣告而未发放的股利+交易费用;
②.类似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3.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4.此类投资不认定减值损失。
5.此类投资处置的利得或损失归入留存收益。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原则
1.取得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①.被投资方宣告分红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②.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被投资方分红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①.增值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②.贬值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期末公允价值波动时的会计处理:
4.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或贷方)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一般会计分录
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2)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3)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除其他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债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4)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1.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增值记贷方,贬值记借方)
②.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相关分录: 借:其他债权投资(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入账)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增值记贷方,贬值记借方)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a.将其他债权投资的“成本”和“利息调整”明细账转入债权投资相应明细账 借:债权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
b.将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冲平 借:其他债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之
c.将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转为“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表达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①.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a.按照重分类当日公允口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债权投资
b.将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由“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反之
②.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相关分录: 借:债权投资(按重分类日公允口径入账)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值记贷方,贬值记借方)
②.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相关分录: 借:其他债权投资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③.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2.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一)金融工具重分类
以实际交易价格,即所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交易费用列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结算备付金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本金
1.初始计量
(1)增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贬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后续计量
一般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本金 ——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能在借方)
3.处置时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
(1)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折价时)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溢价时)
(2)每年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期初债券的摊余价值×市场利率×当期期限)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当期期限) 或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倒挤,也可能记借方)
(3)到期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一般公司债券
(三)应付债券
九、金融工具重分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及一般公司债券的核算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比如所持有债券到期;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金融资产应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1.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即确定此金融资产终止是在个别报表层面还是在集团报表层面;
(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比如利息的剥离;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比如转让本息的90%;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比如转让利息的90%。
2.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终止确认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1)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企业应当终止确认;
(2)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应判断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并根据后续步骤判定是否终止确认。
3.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4.判断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
①.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②.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③.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且该看跌或看涨期权为深度价外期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①.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按照固定回购价格或按照原售价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向转入方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金融资产;
②.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③.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④.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⑤.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向转入方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且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价内期权;
⑥.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根据是否保留了控制分别进行处理。
5.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1)若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判断企业是否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没有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如果转入方有实际能力单方面决定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则表明企业作为转出方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否则,视为企业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6.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十、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及其判断流程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或-)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2)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的服务资产的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部分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所占比例分拆)+(或-)对应于部分转移金融资产的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以公允价值所占比例分拆)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计量原则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金融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如下情况处理:
1.继续涉入的判断
(1)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地确认有关负债。
(2)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3)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日进行减值测试。
(4)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消。
(5)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部分金融资产视作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继续涉入会计处理原则。
2.继续涉入的计量
(三)继续涉入的情形
十一、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所谓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1)套期的概念
套期保值又称对冲贸易,是指交易人在买进(或卖出)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交易合同作为保值。它是一种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损失,而以期货交易临时替代实物交易的一种行为。
(2)套期保值的概念
①.公允价值套期 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②.现金流量套期 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③.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3)套期的分类
1.套期的概述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2.套期会计方法
①.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③.被套期项目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1)公允价值套期
A.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B.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①.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B.其他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C.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3.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
(一)套期会计
1.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界定
2.金融资产分类
3.金融资产重分类
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
(二)考点小结
十二、套期会计、金融工具关键考点小结
第十三章 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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