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思维导图
2023-07-21 17:35: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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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结合相关政策制作,可以全面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个税和企税规定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个人所得税(个人)
投资行为
设立新的企业
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优惠事项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要求每期均分
纳税义务时点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地点
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期限内处置股权
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方式
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资料要求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
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其他可能符合税优政策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二选一
企业所得税(企业)
投资行为
设立新的居民企业
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优惠事项
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期金额一致
纳税义务时点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地点
投资企业所在地
期限内处置股权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方式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 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料要求(备查)
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其他可能符合税优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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