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教育法制过程
2023-06-16 18:40:56 3 举报
AI智能生成
教育立法是一种社会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这是由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决定的。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含义
由特定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立法权限与程序所从事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教育立法就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制定、讨论与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教育立法原则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原则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基本特征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必须借鉴国外教育立法有益经验
教育立法体制与立法主体权限
立法体制与教育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
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如何划分的制定
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享有多大的立法权
享有不同立法权限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教育立法体制
学历教育立法 非学历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主体权限
主体:享有教育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的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区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特别行政区除外交与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生效
教育立法程序
被规定在宪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
四个阶段
法律议案提出
法律议案审议
法律表决与通过
法律公布
教育法规的实施
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具体运用与实行
教育法规实施原则
教育性原则
效力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教育法规实施方式
教育法规的遵守
教育行政执行
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
教育法规的效力
教育法规效力就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与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与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时间效力
法规公布时间与法规到达时间并用原则
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法规不溯既往原则
地域效力
中央国家机关发布教育法规一般适用于全国各地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教育法规适用于各地管辖区域
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时发布仅适用于全国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本行政区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的教育法规
人的效力
教育法规对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就是在国外,除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均有约束效力
教育法规的解释
教育法规解释就是指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与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正式解释(立法、司法、执法、地方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
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
具有国家意志性
具有法律性
具有强制性
具有单方权威性
具有主动性
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
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就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
推行教育法规实施
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0 条评论
下一页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