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知识点:义务教育法
2023-06-16 18:14:0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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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现今义务教育已经在中国全境基本实现并往公立学校全免费方向推进,现阶段有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两免一补计划达成免费上学。随着社会的发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2年的呼声逐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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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总则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章 学生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特殊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教师行为:教师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
教科书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经费的行政保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拔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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