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2023-06-16 18:20:3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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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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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建立健全各类学校
学校建设的要求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的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寄宿制学校的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少数民族学校(班)的建设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
应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机制,保障学生安全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聘任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不得违法收费,不得推销与变相推销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已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不得开除学生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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