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知识点速记脑图法考知识体系汇总
2023-06-29 12:35: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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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完结篇 包含图例,文字举例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
总论
犯罪论
犯罪成立问题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两阶层体系原理
客观违法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需要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判定公务的标准
事物具有公共管理性
子主题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类产品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合
分支机构,分公司 要求 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主观条件
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意志(集体决策,单位决策)
过失/故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无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非纯正的单位犯罪
贷款 信用 有价 只能自然人构成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区分
看决策和利益获取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是单位犯罪,不是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处罚
原则上双罚
单位与个人
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 只能罚金
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
个人只能是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例外:处罚单位使其他人利益受损 只处罚个人
单位没了
真没了 追究直接负责人
假没了 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判定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开辟新的相对低危险的危害行为。 但是比原危险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标准(同时满足,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未成年或精神病例外
客观上
被喊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基于自己的意识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行为人是风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标准(同时满足,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 行为人对危险具有控制能力
判定标准:
判定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不作为
行为分类
作为:明确禁止而犯之
不作为:不承担法律的义务,针对法律规定不行动或为不履行积极行动
不作为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 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可做可不做)
两者的界限 有义务消除危险而不消除。
成立条件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河中有人未救,回家发现是被监护人 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认识错误
看到养子未救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遗弃小孩到森林 被救则未遂
客观要件
应为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例如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的阻止 善后
自己的先行行为,酒后回家途中死亡 (喊人吃饭 被喊人途中出事不算)
正当防卫中不能致人死亡,有救助义务。
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子主题
特定关系
同时落水先救谁的问题
救助义务
职务义务问题
特定领域的义务
(场所,身体等)
能为
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为
不履行
等价性
程度
图示
危害结果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
立法规定违反XX行为造成XX后果,承担响应结果
具体危险犯
不要求造成实质性结果,但是会存在严重紧迫的程度
抽象危害范(有时也称为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有一种抽象为先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
不将实害结果过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犯
实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
例子
一个行为
基本犯A罪
定基本犯A罪
结果加重犯A罪
加重结果B罪
B罪成为基本犯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家中处罚
结果
法定性(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主观要件
一般过失
特殊的
强奸/拐卖/抢劫/放火致人死亡(这四种既可以过失又可以故意)
一个行为
即构成基本犯,又构成加重结果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相同点 一个行为两个罪名
不同点 法律有无特殊规定
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主客观一致性) 如果动机发生改变,则可能会数罪并罚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家中结果如果是致人死亡,则因 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
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的不足
无A则B 是不稳定的。 充分必要条件说
相当因果说的不足
介入因素的异常 异常标准:谁对结果发生因素更大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的标准
说明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结论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第二步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第一步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第二步
判断谁的作用大
案例:
具体化 情景化理解 危险的现实化原理
例如强奸导致的近亲属自杀 属于加重处罚行为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行为
介入人的特殊体质:触发人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特殊体质的触发。 最终有无刑事责任还要具体判定。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只要救助行为有救活的可能性,死亡行为要归属于阻断者
三步走
因的要求
要对法益制造危险
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义务的划分(例如有人躺在道路中不易被发现的角落被车辆碾压)
果的要求:(实害结果)
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例如 被后条件阻断的前条件 但是需要注意前罪的构成 未遂既遂标准
重叠的因果关系: 共同构成死亡结果 二因一果
双重的因果关系: 单独可以构成死亡 但是都发生了。 二因一果
规范保护范围的结果
例如:A把B撞死 C路过拿走B的财物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例如 交警查尾灯案件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人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亡时间尽可能前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案件
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例如AB约好杀C 但C只有一个弹孔。
不构成共同犯罪:
AB不认识,但是同时杀C C只有一个弹孔,无法查明。 此时两人均未遂
连环碾压案 需要分析过程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核心
制止不法危害(故意和过失的不法侵害)
制止不法危害不一定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危害
条件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侵害个人法益才能正当防卫。
客观性
社会法益不能正当防卫,同时侵犯可以正当防卫
现实性
(注意假想防卫的情况)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需要注意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昆山龙哥案件)危险性解除
追小偷的案件类型
防卫不适时
意思条件(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可以与侵害意图并存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类型
故意偶然防卫
过失偶然防卫
标准
主客观不一致 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 主观上未认识到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一致,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不构成,则需要辨析构成具体什么罪
例如,杀人构成偶然防卫
既遂结果要求
事实判断层次,存在死亡结果
法律评价层次,死亡结果被评价为危害结果(坏结果) 不能认为死亡结果就是既遂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判断客观要件是否构成
假想防卫 (客观不存在,主观存在) 一般结果有过失则过失犯罪 , 无过失则不犯罪
防卫挑唆
从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两方面去论述
言语等行为挑衅,导致对方造成法益侵害
互相斗殴
斗殴无防卫
斗殴有承诺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轻伤可以放弃,重伤死亡不能放弃)。
转化,一方逃跑求饶 另一方继续侵害
对象条件
共同犯罪
需要看共同犯的作用
特殊情况
A正当防卫B 使用了C价值较大的东西击打B
正当防卫+A民事赔偿C
A正当防卫B 使用了C价值较大的东西防御B
正当防卫+B民事赔偿C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
现实紧迫
相当性
不能因盗窃防卫轻伤
防卫是否
必要性标准,相当性标准 必要性第一位。 过当结果, 手段过当不算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解释
暴力、有准备、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自然灾害 野生动物
野狗咬人属于紧急避险 因为野狗属于无主
他人的不法侵害
被追砍
时间条件
危害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动机
避险认识
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
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
主客观一致,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不得已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A绑架B的孩子 让B去抢劫银行
限度条件
财产大于说。生命无法比较 限度条件
被害人承诺
一般被害人承诺
承诺权限和范围
名誉,自由,轻伤
承诺时间
时间:必须事前承诺
承诺能力
小孩、精神病被骗 洗脑 欺骗
承诺的意思表示
基于欺骗的承诺
承诺无效
乙自己产生的认识错误
看甲有无告知义务。
欺骗图例
欺骗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错误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的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有认识错误,乙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有认识错误
甲有告知义务实施不作为欺骗,乙承诺无效
甲实施积极作为的欺骗,乙的承诺无效
甲没有实施不作为的欺骗,也没有告知义务。也没有实施作为的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认识错误。乙承诺有效。
推定被害人承诺(民法的无因管理)
有时可以和紧急避险竞合
紧急时无法律
主观责任要件
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
对 行为人 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的认知一致
(包庇窝藏罪的主客观统一,衍生的还有客观决定主观原则)上位概念与具体实例->例如毒品与鸦片的关系。 例如A要杀B 杀错了C 也称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结果确定发生,但是具体的范围和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炸弹,投毒等
特点:我认识到结果,但是范围数量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特点: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发生哪一个
注意点:
和生活的故意区分。 和行政违法上的故意的区分(例如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红灯故意 事故死亡非故意)
罪过的形式区分
直接故意
明知+期望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应该预见到+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无预见,无法预见+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可预见,无法避免+不想发生
判断路线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意外事件
区分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对结果的期待性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都预见到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想让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手术遗留物)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斗气车)
前者是应当预见但是没有预见 后者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都是没有预见 但是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拒力的区分
都已预见,后者不可避免的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指的是刑法
自然犯
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
听信有权机关的答复 导致的认识错误可以免责
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 不免责
判定
事实判断。对构成要件事实有无认识错误。
有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评价。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无法律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例如杀A 错杀B。 对罪名无争议,只是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存在。
打击错误
例如想杀A 过失或意外事件杀B。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具体事实动机)
法定符合说(从重)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A想毒死B 结果B吃药的时候被噎死。(故意杀人未遂,走不到主观的因果关系) A要淹死B 结果B被摔死。(故意杀人既遂) 两阶层体系 异常介入
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前故意)前行为+后行为 。(行为模型)
易混淆点:
前行为和结果无直接关系
观点展示
多数说 :
前行为高概率引发后行为则本身不能认为抛尸行为具有异常性,应当定性为杀人行为和抛尸行为共同引发了死亡结果(二因一果) 不能并罚
少数说:
后因一果 可以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计划的前行为直接把人搞死,后行为未发生 (故意犯罪分为两个阶段,预备阶段(犯罪预备,中止)和实行阶段(中止,未遂,既遂) 分界点是着手)
判定(以杀人罪为例)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杀人罪想象竞合
区分点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
行为个数不一样。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提前发生
计划行为个数不一致 前者目标明确,后者前行为非致命性
案例:
打击错误和对象认知错误的结合
A想杀B 失误杀了C B知道 A想杀自己 B和C互换衣服, 结果A把B杀了 罪行要结合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去理解
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
A和B 要一起杀C 结果A打偏了 把B杀了(A打击错误,预定目标C 实害对象B 按照具体符合说 对C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B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择一重定 按照 故意杀人罪未遂 按照法定符合说 A对B过失是故意杀人罪 偶然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客观上 不必要说 必要说 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
区分判定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性
不能犯
有危害性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无观点争议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提前实现。重点是着手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标准
对时还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故意(包含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抽象的错误
分别分析法: 分析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相对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
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相对责任能力
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特殊人群
聋哑/盲人(从轻从宽)
醉酒人群(病理性的)
吸毒的人(第一次产生幻觉 过失)
行为与责任能力共存
临界点边界值的判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例如窝藏儿子犯罪
两阶层体系的顺序
客观主义
两阶层体系的运用
犯罪概念阶层化
两阶层体系的比较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大前提范围
有罪无罪的醉意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
大前提种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构成要件要素
描述事实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事实+由法官判定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对犯罪特点有无明确规定 抢劫和诈骗的手段
积极地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 消极的 行贿罪如果没有办成事不算行贿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 主体,行为,对象,结果
主观 故意 过失 目的 动机
小前提
认定小前提主要是刑诉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适用领域
存疑的情况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例如孤儿院集体决策买卖孤儿
循环往复的推导与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触发多个罪名。 while式推导
想象竞合是循环往复推导可能导致的情况。
择一重罪论处
犯罪成立后的问题
犯罪形态
时间上的发展问题
预备
中止
未遂
既遂
预备阶段 预备 中止(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
实行阶段 未遂 中止 既遂 未遂和中止是否主动放弃
犯罪预备
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但是未着手
客观上事实上了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与犯意流露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
共同点: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
不同点 着手 (现实/紧迫/直接的法益危险)
特殊情形:
隔离犯的着手 时空间隔(邮递毒药) 收到毒药算着手。 炸弹的话 寄出时算着手
看邮递物在邮递途中是否有危险
看邮递物在邮递途中是否有危险
间接犯的着手 A指示B去盗窃 B在途中被拐走 着手分界线是B是否开始着手犯罪
未遂犯和不能犯
区分:危害行为是否成立
不能犯无罪
分类
对象不能犯:沙漠枪击稻草人 以为稻草人是仇人
手段不能犯:买到假的毒药 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情景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前提 能不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 想不想继续犯罪
需要考虑人伦与特殊关系而中止也是未遂 害怕被抓 当前被抓属于未遂 日后被抓属于中止
认识错误
有认识错误引起的行为中止 要看主观 还要看错误认知与本体罪名的关联度
特定对象不存在
犯罪目标未出现属于未遂
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停止即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需要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的(实际)有效措施
子主题
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了危害结果
行为模型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处罚
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判定
中止的成立条件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特殊情况的中止 A杀B 中止, 送医途中车祸导致B死亡。 属于特殊的犯罪中止。 由于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没有 属于实际有效性的以外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产生危险是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
实害结果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条件
行为对象的转移
时间阶段
因果关系
注意点
既遂结果要求 实害结果要求
个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终局条件
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犯意要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状态的不可逆转性 既遂排斥未遂 既遂排斥中止 中止未遂互排斥
重复侵害行为
案例
诈骗罪四部曲
欺骗行为
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给予认识错误而处分财务
取得财务
以上四点都符合才是既遂
强奸罪的行为结构
暴力手段
无法反抗
基于无法反抗而被迫发生
共同犯罪
空间上的分布问题
共同犯罪的本质
原理
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某些情况需要观点展示
形式的相同性
观点展示:
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行为共同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致性就是共同犯罪。
P369案例
分类
分工分类
A教唆B盗窃D C放风
教唆犯和帮助犯划分在一起 实行犯单独分析
作用分类
主
从
胁迫
结构分类
必要的共同犯罪
重婚 聚众斗殴
片面对象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教唆者和帮助者的危害行为建立在实行者的危害行为成立的基础上
犯罪形态从属性
实行犯的犯罪阶段和共犯一致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
客观阶层
法定身份(支配力)
虐囚案(狱警A让犯人B打犯人C)例如有些是需要身份才可以的罪,间接正犯才可以是实行犯
强制手段
皇帝赐死
欺骗手段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屏风案/欺骗受害人自损行为
教唆犯
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要求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主观阶层要求故意引起 故意教唆他人不能犯/无劝导性言语 不构成教唆犯
说明:教唆犯一般是犯罪行为的教唆 同性质不同程度的需要注意 如果由严重到轻微的教唆是无罪
帮助犯
客观阶层
促进 正犯违法事实
主观阶层
过失帮助不构成帮助犯
例如A给B一个假的万能钥匙 帮助B盗窃 A不构成帮助犯
如果B在途中丢失钥匙 A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盗窃罪的着手点 开始入门的动作。
如果要是断在门锁上 A未遂。
如果B在途中丢失钥匙 A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盗窃罪的着手点 开始入门的动作。
如果要是断在门锁上 A未遂。
注意点
帮助 、间接正、 教唆犯 都要求故意的 过失的不算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犯罪,客观上促进了对方实质紧迫的犯罪作用 是否构成的。。。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抢劫罪 暴力行为,财物拿取。
例如A把B打成重伤后抢劫 C在B重伤后取财。 则C对重伤不负责,对抢劫罪负责。
如果事前预谋 临时迟到 ,则负全责。
如果事前预谋 临时迟到 ,则负全责。
事后参与
如果前面案件已经既遂
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中途退出
无法退出无罪状态,算犯罪中止
教唆犯(消除贡献 物理和心理)
帮助犯 例如放风 人撤退(物理) 告知正犯自己要撤(心理)
共同正犯
处罚
转化关系
实行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帮助犯依据作用大小只能成为从犯或胁从犯
主犯
从犯
写从犯
共同犯罪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反
共犯
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案例
案例AB共同制造违法事实,A以为在单干,B知道在共同参与
观点展示
肯定说(多数说)
意思联络 可以是单方面的参与意识,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就是共同犯罪
A单独犯罪
B共同犯罪
否定说
意思联络 必须是相互的
A单独犯罪
B单独犯罪
片面(日译,单方面)帮助
没有观点展示 只有肯定说 P379页案例
片面教唆
没有观点展示 只有肯定说 P379页案例
片面实行
案例 A打晕B 放在C家 C喜欢奸淫 C奸之 A属于片面实行
观点展示
肯定说:
A有帮助B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当对B的违法事实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B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
B构成强奸罪
否定说
A不构成B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承认片面帮助犯的概念,认为A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汇总后,A同时出发呢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子主题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共犯从属性
教唆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成为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仍旧教唆
有欺骗和支配力
升格为间接正犯
帮助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在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
正在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
正犯责任年龄
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定性问题
正犯的责任能力
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构成
客观阶层
实行行为
意思联络
法律后果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阶层
观点展示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一罪数罪
数量上的计算问题
一罪
数罪
一个行为
继续犯
典型的非法拘禁罪 A既遂后B参与进来 仍旧为共同犯罪
既遂参与 可成立共犯
法条竞合
特殊罪名优先使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包容关系
具有触犯必然性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不具有触犯必然性
加重犯
行为结构
升格条件问题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未遂 加重犯既遂 升格法定刑 再从宽的既遂犯
基本犯既遂 加重犯未遂 择一重罚
区分中立关系与对立关系 抢劫罪与入户抢劫罪 入户后发现打不过对方
具有法定刑,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
两个行为
结合犯
例如
拐卖途中 强奸 == 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 + 杀人/伤害(重伤/死亡) == 绑架加重处罚
前罪 + 妨害公务罪 == 前罪加重处罚 (前罪特指:蛇头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罪 加重处罚
具有法定刑,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连续犯
多次盗窃 抢夺 敲诈 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偷外卖三次 )
多次抢劫 法定性升格条件
吸收犯
同一法益侵害的重罪吸收轻罪
不遗漏评价 如有法益保障的遗漏则数罪并罚
重罪吸收轻罪,条件是不遗漏评价
牵连犯
要求手段与目的是 常发 常伴随的通常性关系
手段行为 目的行为
例如 A为了骗B 假造证件 此种情况择一重罪论处
手段与目的要具有通常性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销赃有两种
欺骗性销赃(再构成诈骗罪)
正常销赃
若侵害新的法益,应数罪并罚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刑法研究方向
立法论研究
批判法律,修改法律
服务对象是立法者
解释论研究
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服务对象是实务人事
刑法研究路线
抽象路线
刑法哲学
宏大叙事
具体路线
刑法解释学
技术分析具体问题
解释技巧
缩小解释
刺探国家情报罪 情报不包含商业情报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 包含电子邮件
类推解释
被禁止的解释方法
特例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与扩大的区别
类推范围更大
反义解释
>=14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同一词语的相对化
伪造包含变造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
出售 销售 倒卖 贩卖
恐吓 胁迫 威胁 敲诈
当然解释
性质相同 程度不同才能适用
目的解释
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例如 扰乱公共秩序罪
文理解释和理论解释是排斥关系
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关系
区别
技巧是生产结论 解释技巧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解释理由是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存在并存关系
联系
前者生产结论 后者负责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
立法民主
自由主义
尊重人权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
禁止习惯主义
事前的罪刑法定
严格的罪刑法定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
人道主义要求
刑罚相适应原则
尺度问题,
刑罚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害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境内犯罪属地管辖
领土
例外:国际列车 国际长途汽车不算
旗国 航空器和船舶
地
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单纯过境不算
境外
属人原则
境外法三年内的不追究;军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针对中国或中国人
犯重罪
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国际罪犯
时间效力
审判时有新法生效或新的司法解释
前无后有则从有
都有则 从旧兼从轻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提示: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非刑罚措施
赔偿损失,职业禁止
单纯宣告有罪
主刑
管制:限制自由 3个月到2年 数罪3年 不劳动
司法局
拘役:剥夺自由 1-6个月 数罪1年 不强制劳动
公安
有期:1-15年 数罪不满35算20/超过35算25
监狱
无期
监狱
死刑
立即
缓期 考验期 过了考验期之后转无期
不能适用死刑的三种人
未成年
孕
>75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没收范围,应给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优先偿还正当债务
民事优先原则
财产执行顺序 第一 被害人医药费 第二 他人债务 第三 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外籍)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没收犯罪工具 工具要具有通常性
没收违法所得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重 在同一个刑格中 例如3-7年 6从重
从轻 在同一个刑格中 3是从轻
减轻 低于3年是减轻
累犯
必须年满18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五年内
(如果前罪缓刑 后罪不可能构成累犯)
假释:后罪后可能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
三种特殊罪 国恐黑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无时间限制
多数观点:年满18周岁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
要与法律评价和法律适用区别开
特别自由(准自首)
因A罪行被抓 供出尚未掌握的B罪行
立功
揭露他人犯罪线索(合法途径获取的)
协助抓捕
出卖兄弟可以获得 自首 立功 协助抓捕立功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大吸收小
限制加重原则 三个罪 2 5 10年 下限是最长的罪名 少于20年 实判 >20 就等于20 if 累计>35 则25年。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 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 分别执行
附加刑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附加条件的不再执行
(缓刑期满 不再执行 需要和假释的执行完毕区分)
对象条件 <=3年 && !=累犯 && !=首要分子
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不能无底线- 至少执行二分之一 无期至少13年
假释:
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禁止适用
累犯/(减杀抢绑火爆投毒&&>10年) 如果是数罪并罚 只考虑八种内的罪名刑期累加
假释和缓刑的法律后果 缓刑是在审判阶段 假释在执行阶段 不再执行和执行完毕的区别 缓刑不减不累 假释有减有累
消灭和追诉时效
不再追溯
向上5取整 5 10 15 20 只有无期和20才能最高检审核无时间限制
追溯时效计算问题
起算日 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犯罪是产生危险开始 例如A邮递毒给B 从邮递日开始
过失犯
(只有成立不成立 没有未遂既遂中止)例外 连续犯和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日开始计算 例如A非拘B 从放B的那天开始计算
追溯时效的延长
立案之后不受追溯限制
控告之后未立案不受时效限制
两高的特别权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最高法核准
特别假释 最高法核准
特别追溯 最高检
特别追溯 未成年 最高检
分论(各种罪名)
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 帮亲人安乐死 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是无效的
自杀
欺骗/强迫他人自杀 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只做观点展示 无罪共犯从属性 有罪人权至上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 被害人承诺-》重伤无效
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
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精神上吓疯也算
实际伤害行为
主观上要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上要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
以上两者的区分
对死亡态度的不同
前者希望放任的态度
后者是过失的心理
过失致人死亡罪 缺少故意伤害的伤害行为
两者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包容故意伤害罪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罪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主要打击可移植的器官买卖
人体器官:活体器官 不包含血液
器官提供者有无承诺
如果受到欺骗/未成年/未承诺 则算故意伤害罪
遗弃罪
不限于家庭成员 扩大范围 职务业务 不作为犯罪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保护法益
妇女的性自主权 同意权和附加条件的同意权
构成要件
强制(胁迫、恐吓、威胁、敲诈)手段/无法不敢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对象
幼女无承诺能力 <12周岁无论知不知道 12-14知道年龄算
升格条件
公共场所/当众/轮奸/幼女不满10周岁或造成伤害/重伤或死亡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对象
14-16的少女 无视被害人承诺 猥亵不算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无照顾职责的&&被害人承诺 不算
14-16周岁女性
面对负有照顾职责的人
同意性交,承诺无效
被害人同意性交,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被害人不同意,通知解除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最终定强奸罪
同意猥亵,承诺有效
被害人同意猥亵,无罪
被害人不同意猥亵,强制猥亵,定强制猥亵罪
面对其他一般人
统一性交猥亵,承诺有效
同意无罪
不同意,定强奸猥罪,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行为主体
不论男女 >16
行为对象
>14
行为
侵害性羞耻心的行为都算 不要求身体接触
猥亵儿童罪
行为主体:儿童 男童女童的区别在于性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特殊情况
偷衣不让出来。 偷梯子不让下来都算。 含有欺骗的 偷偷断电说电梯损坏。
客观上能出去的不算 , 例如说不让你出来,但是无人看守,门还可以打开
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 死亡原因一定要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介入因素
A拘B让还钱 B无力还钱跳楼 A构不成加重行为
在非法拘禁的前提下,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指的是过失 特事特办 算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故意则数罪并罚
需要与加重犯区别 主要是因的区别 实行行为导致的 加重犯。实行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绑架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目的一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 实力控制人质
目的二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说明
合格的人质 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足以使第三人担忧
和相似罪名的区分 目的二 决定了是否是绑架罪
不成立 情报有误,A没孩子 非法拘禁罪
特殊条款 :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犯罪形态
既遂 把合格人质绑到手
未遂 有把合格人质绑到手的危险性可能性 绑A的孩子绑错成B
升格条件
绑架+杀人 = 绑架加重犯
结果:杀死人质
时间:绑架罪持续期间
如果是过失杀人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
时间:绑架罪持续期间
如果是过失杀人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
绑架+ 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 = 绑架加重犯
如果轻伤 数罪并罚
时间:绑架罪持续期间 释放人质前
时间:绑架罪持续期间 释放人质前
特殊案例
需要注意合格人质的性质变化 A绑架B 问C要钱 C答应 并且 加钱 要求做掉B A做了 。 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C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拐卖类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
以出卖为目的 绑架,贩卖,收买,拐骗
实行行为
绑架 绑架既遂
目的行为一 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目的和行为
目的行为二 出卖行为 (弱关联)
贩卖 卖掉既遂
目的行为 捡到一个孩子卖掉(赠与的不算,如果有感谢费,要评估感谢费与实际价值的偏差)
必须以卖掉为既遂 未卖掉为未遂
代孕问题 不算拐卖
收买 买到既遂
以出卖为目的 二道贩子
拐骗 卖掉既遂
升格条件
拐卖+强奸 = 拐卖加重处罚
14-16岁 不成立犯罪 途中强奸的以强奸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自己养为目的
既遂:买到手
特殊案例 仙人跳
AB认识合伙骗C A把B卖给C 收了C的钱,然后未把B交给C 。 诈骗罪 由于没有合格的拐卖对象,所以C不构成犯罪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 = 拐卖罪
收买/拐骗罪之后的其他违法行为都要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罪(没有出卖目的)
例外:拐骗罪+拐卖罪 = 拐卖罪
三个罪名内部关系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罪、拐卖儿童罪
侵犯人身名誉权的犯罪
侮辱罪
离谱的事实 可以使用暴力
诽谤罪
(一般人可相信的)虚假的事实
侮辱罪诽谤罪相同点:公然性
诬告陷害罪
保障人身自由法益 可以承诺放弃 要求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刑讯逼供
真正身份犯
构成要件
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的对象是 嫌疑人,被告人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特殊规定
以上三个罪 + 过失致人死亡 = 故意杀人
聚众斗殴罪 + 过失致人死亡 = 故意杀人
非法拘禁罪外 + 过失致人死亡 = 故意杀人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
法律婚+法律婚
法律婚+事实婚
破坏军婚罪
明知 + 同居/结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特例 + 致人死亡(包含被害人自杀)
虐待
虐待罪
监护关系
持续性
虐待被监护人罪
幼儿园虐待儿童
程度说明
A一夜情
B通奸 A+一方有配偶
C同居 B+生活在一起
D事实婚姻 对外宣称 周围人都认知为夫妻 但是为领证
E结婚 C+领证(重婚)
B通奸 A+一方有配偶
C同居 B+生活在一起
D事实婚姻 对外宣称 周围人都认知为夫妻 但是为领证
E结婚 C+领证(重婚)
普通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强迫劳动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财产犯罪
图例
非法占有为目的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
手段暴力程度
抢劫
抢夺
盗窃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
故意损坏财物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财产权益
占有法益
例如
A偷B的车 放在家中 被C偷走 B C盗窃罪
A偷走B偷A的车 A不构成盗窃罪 A的优先所有权受保护
A租借摩托车给B 未到期前偷回。 A构成盗窃罪
行为对象
财物可以是有体 也可以是无体
不能包括人的身体
尸体
坟墓中的 盗窃侮辱尸体罪
大体老师 盗窃罪
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要件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例如A 晚上把B的牛迁出 给自己耕地 次日还。 A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这种返还具有非法目的,那么这种返还不算。
例如,盗窃手机,再去退款。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利用意思,不要求遵守财物的正常用途,盗窃罪
为谁非法占有?
包括两种对象
包括两种对象
为自己占有
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偷A的东西给B
六大罪名
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占有
行为对象
代为保管物:
难点:A给中间人B财物 要求给C送礼行贿 B不给C也不归还A
多数说)否定说:财物属于非法目的的行贿款,不受民法典物权法保护。应该上缴归属于国家,因此A无权要回
遗忘物埋藏物
例如:丢失的手机 拿起不叫侵占 占有使用权才叫侵占
行为方式
行使所有权
特定物:例如炖了代为保管的狗。
种类物:例如现金。例如花了 又从其他地方的钱还了
盗窃罪
将他人所有并且占有的 变成自己占有
占有的判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
例如 A 让B和C拉货,此时B和C都要拉回自己家, A只能追回一个,此时B和C称为占有辅助者,名为侵占,实为公开盗窃。
短暂遗忘物
临时忘记,例如服务员趁顾客结账拿走顾客临时遗忘物,算盗窃罪
占有转化
出租车乘客A丢失东西,下车。 后来的B占有拿走。 B为盗窃。 此事涉及占有转化,A下车后遗忘物转化为司机占有 在占有的情况下为盗窃
上下占有
主要看上下级授权问题未授权为盗窃,授权为侵占
共同占有
未经另一方授权为盗窃
封缄占有
未打开未还为侵占。 打开不还为盗窃
占有意思
死者占有
死者延续的问题
当场杀,当场拿:特意杀,顺手拿。 定盗窃(多数说)
当场杀,过后拿: 侵占罪,因为死后财产已转移给继承者。
当场杀,他人拿: 侵占
家中杀,家中拿:(无论谁拿)盗窃
观念上的占有
A出差 B把A在家的自行车拿走 属于盗窃。
占有意思
A丢失钱 在B的脚下 B不知,C尾随B C拿走。 C占有 B无罪。
两者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占有权归属 紧密/松弛占有
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法考界
观点展示
多数说认为 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
少数说认为 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
观点辩论过程
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不是必须情景。开放性的问题。 多数认为是犯罪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性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例如A要抢劫B 以为在B门口的C是B,打晕C,对B家实施财物拿取。 A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盗窃主观上的抢劫意图 包含 盗窃的主观 罪名包容性
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逻辑推理问题
会导致有些盗窃罪情景不成立
在于抢劫罪,抢夺罪的关系上对导致处罚漏洞
在于敲诈最的关系上会导致处罚漏洞
随着科技发展,秘密性必要说会导致处罚漏洞
秘密性必要说给盗窃罪多增加了成立条件,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论证负担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罪数总结 盗窃+后行为
普通财物
盗窃+销赃 = 盗窃
盗窃+欺骗式销赃 = 诈骗+销赃 数罪并罚
违禁品
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 + 销售 =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枪支 +销售 = 盗窃罪
抢夺罪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强队
携带(不能使用)凶器(带有畏惧感的物品)抢夺,要定抢劫罪
抢劫罪
行为结构
1强制暴力手段
2压制对方反抗
3对方无法反抗被迫放弃财物
4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
财物主人,财物占有者、占有辅助者、临时保护者
成立条件1
带着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制手段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例如 A要猥亵B,由于客观条件无法继续,转而取财。 A算强制猥亵罪+ 盗窃罪
成立条件2
第一步与第四步具有金币关联性
既遂条件
第三步和第四步有因果关系。
(A抢劫B B跑钱包掉 A拿之 算未遂 + 侵占既遂)
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三个轻罪
盗窃 诈骗 抢夺
三个目的
窝藏证据、抗拒抓捕,毁灭证据
时间错位性 偷了之后睡一觉被发现 把物主打一顿 算盗窃+故意伤害
空间错位性 偷了之后被追,被追上之后小偷拿出刀不让追。
案例
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但是打错人了。 把晨练的当做被害人一起的抓捕的。
多数说 少数说
客观 要求 不要求
主观 要求 要求
客观 要求 不要求
主观 要求 要求
A抢劫B B追之 A拿出枪开枪 把路过的C打死
A抢劫B B追之 A拿出枪开枪 把路过的C打死
具体符合说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过失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故意杀人罪既遂
最后 对B抢劫罪 对C杀人罪 想象竞合 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具体符合说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过失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故意杀人罪既遂
最后 对B抢劫罪 对C杀人罪 想象竞合 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实行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转化型抢劫与正常抢劫的区分
第一步,是否取得财物
已经取得
定转化型抢劫
尚未取得
只为取财而使用暴力
定正常抢劫
只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定转化型抢劫
两种目的并存
定正常抢劫
共犯问题
共犯与实行过限
放风者的打人时机
共犯身份
中间参与进来
窝藏罪:帮助逃匿也算窝藏罪
升格条件
抢劫罪升格条件 八种 常见四种 后四种不常见
入户抢劫
相对隔离的生活居住区域
非法入户
暴力
非法入户
暴力
入户盗窃 转化为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上指的针对)抢劫
大中型交通工具
公交盗窃 被发现 车上打主人 转化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车下打主人 转化为 普通抢劫
车下打主人 转化为 普通抢劫
抢劫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加重犯
加重犯情况
因果关系
范围
最初被害人
阻止抢劫的
打击错误产生的(打死非局中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的冒充
不常见
多次抢劫 3次以上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需要注意 运钞车 也视为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绑架与抢劫的区分
都有强制限制行为
区别
抢劫是以向受害人要钱为目的
绑架是以要挟第三人给钱为目的
绑架+抢劫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恐吓行为 未遂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到此既遂
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 自由权的程度 敲诈有的选 抢劫没得选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可以同时构成敲诈勒索和诈骗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碰瓷 可以同时构成 想象竞合
诈骗罪
行为公式
欺骗行为(带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
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务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骗小孩||精神病的钱是盗窃
处分财物: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务(此处是区分诈骗和盗窃的区分)
财产损失: 目的失败理论(未达到目的的开销)
职务侵占罪
A+B
A:侵占|盗窃|诈骗
B: 单位职员&&行为对象(要有管理性,体力劳动不算)&&利用职务便利(不可行是利用)
普通罪名
故意损坏财物罪
物理破坏|效用丧失(包含主观效用 主观价值 例如把别人的饭碗给狗,。。)
挪用资金罪
大额
营利活动
非法活动
超过3个月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单位犯罪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国家工作人员 个人使用的话,挪用公款罪 从重处罚
拘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藏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或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责令拒不整改
不作为犯罪
说明:
民法保护财产权
刑法保护财产秩序
不允许黑吃黑
侵犯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
含义
安全
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
公共
公众,范围和人数具有不确定性
危害
危险与实害,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导致危害是犯罪既遂
标准
具有危机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方法犯罪
放火罪
案例
A烧了满载的公交车 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想象竞合
A烧了仓库,以为仓库没人 结果有人 过失杀人罪+放火罪 放火罪加重犯 想象竞合
A明知B在家 结果烧了B的房子。 B死 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想象竞合
A要杀B全家 B独门独户 A杀了房子B全家猝。 B故意杀人罪 想象竞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
A在宿舍内投毒杀室友, 故意杀人罪。
A在宿舍公共热水器投毒 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 想象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罪)
构成条件:
具有危险性质(具体紧迫)
危险内容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
危险样态
危险的危机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机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程度
达到放火罪和投放危害物质罪同等程度。
兜底罪名。 是并列罪,无高低关系区别
适用顺序
(补充罪名,优先定其他罪名)
破坏性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工具范围
以中大型交通工具为主
危害公共安全条件
正在使用或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不局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例如 校园内的交通工具
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破坏汽车玻璃 不算
算故意损坏财物案
未起飞的飞机,打开安全门。也不能构成
既遂与未遂
破坏刹车,出发前检查出,修好,算未遂
破坏交通设施罪
高速路撒丁子 挖坑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不限于司机。 例如借车给A A出车祸 车主依旧犯罪
肇事行为: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严重情节(醉 毒)
升格条件:
肇事+逃逸 无逃逸造成的死亡
因逃逸死亡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A借车给醉酒的B B出车祸
指挥过失
领导指挥司机闯红灯
指使逃逸
A 撞 B B嗝屁 路人C 说 A你快逃。 C构成窝藏罪
四种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因果关系:
A 撞 B B重伤 A逃逸 C未看清再次碾压B A 因逃逸不救人致人死亡 C需要看是否可预料
A 撞 B B倒地 A逃逸 C未看清再次碾压B 无法查明死亡时间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死亡时间越早越好。
连环碾压案 无法查明死亡时间 死的越早越有利众多被告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故意犯罪
营运车辆/校车超载严重超速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打司机、抢方向盘
紧急避险导致的危险驾驶 可以不构成
恐怖性犯罪
说明:
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起步低,刑罚起步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政治目的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
组织收到钱就既遂
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枪支类的犯罪
枪支的认定
每平方1.8焦耳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
包含钱物和物物交换 (如果是毒品的话 买自用不算犯罪)
选择性罪名 主观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看客观。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前者:操作,作业有问题
后者:设备,条件有问题
危险作业罪
打击提前的趋势
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故意犯罪的提前处置 如果造成实害结果,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破坏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般罪)
销售金额5W是既遂条件
小于5W销售额的处罚公式 销售金额*3 +库存金额 >15W 也可以定罪处罚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罪)
抽象危险犯
掺入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
地沟油,瘦肉精,工业酒,工业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轻罪)
具体危险犯
未达到毒害性(过保非国标生产条件不达标等)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行为和方式
成分不符
冒充的佳肴
变质
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实害犯(要求实害结果)
劣药的种类
含量不符
被污染的药品
过期
擅自添加的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要有实质性危险)
非法经营罪
管制药品
以盈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
非盈利的 非法经营罪
非药品原料
经营许可证
非法渠道的假药
劣药的话做行政处罚
药品监管渎职罪
实害犯
走私犯罪
主客观一致,阶层包容
图例
走私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侵犯海关管理制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金属罪
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人员的受贿罪
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亲友牟利罪
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造假币 足使一般人相信 流通中的 包含外币
变造货币罪
小修小改,例如改年份。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重点是运输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其流通
使用和出售的区分
如果接受方知道是假币 此时是出售。 不知是使用
购买假币罪的必须买到假币。 如果对方的假币是冥币 对方诈骗罪
案例
诈骗罪未遂案例 A 卖给10W假币给B 收1W 然后 A给B的是白纸 B给A的是假币。 此处A构成诈骗罪。 B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 想象竞合诈骗罪 AB均为诈骗罪未遂
洗钱罪
上游罪范围
把 毒黑恐走贪两金 七种上游罪的非法所得
洗钱罪和帮助犯的区别, 事后洗钱, 事前帮助犯 都参与的话数罪并罚
骗取贷款罪 和 贷款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企业贷吃利差 个人经营贷吃利差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 和 贷款诈骗罪
有没有还的目的
前者是贷款资质不够,欺骗的形式下来贷款。 并且有还的意图。
伪造金融票据罪
属于上游罪行
伪造金融票据罪
票据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上游罪。 假身份骗信用卡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虚假担保问题
例如A诈骗B的车 骗银行的钱 数罪并罚
A让B用车担保 从银行贷款 然后A跑路。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保险诈骗罪
身份犯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侵犯对象:不包括社会保险 特指商业险
罪数问题:
杀人后申请保险 数罪并罚
未申请事发 故意杀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集资诈骗罪
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范
处罚阻却事由 纳税人 税务机关 补缴 免责
骗取出口退税
法定特例 数罪并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以逃税的目的,虚开。
虚开发票罪 包容评价
以为开的是增票 用来逃税,其实是普票,则定虚开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罪
方式
发行/网络传播
线下播放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是加密资源 被破解 也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方式
不正当手段
程度
情节严重(不要求必须有损失)情节犯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产品商标 和 服务商标的保护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
许可类犯罪或其他扰乱市场行为
专卖未获取资质的 例如烟草
经营非法出版物 无著作权的非法书籍
放高利贷 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不设定对象
擅自设立出版社
强迫交易罪
强买强卖
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例如为IPO给注会送钱,择一重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处没有参加,因为参加的人数太多了。
妨害社会管理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对象:依法执行的公务
例如A报警被抢劫 看清是B 警察抓B B抗拒反抗。
多数说B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警察角度 是妨害公务罪
例如 A在警察上班的路上打了警察 不算妨害公务罪
认识错误:
例如 A B打架 C是A的朋友 打B。实际上B是便衣在抓A
分析:客观要件 构成妨害公务罪。主观要件 由于不知道对方是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不构成。 再来分析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确实存在打人,主观上也是故意而为之。因此C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如:便衣A在追捕B C认为是在追杀B C拦截A将其打伤。
分析: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 客观上妨碍了追捕。 主观上没有妨碍。
故意伤害罪:客观上打成了重伤。主观上 没有犯罪故意。 以为A在追杀B,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如果有过失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无过失 无罪处理
故意伤害罪:客观上打成了重伤。主观上 没有犯罪故意。 以为A在追杀B,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如果有过失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无过失 无罪处理
罪数:一般要数罪并罚
特例:毒 蛇头 是加重罪
袭警罪
行为:暴力袭击 不包含拿刀威胁。
对象:警察本人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
行为方式
伪造
无行为遭,有制作权限的人制造
有形伪造,无权限伪造
买卖
买卖两种行为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只包含印章
例如假大学毕业证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身份证 社保卡 驾照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名顶替罪
/大学/就业安置/公务员
混子类犯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
聚众斗殴罪
过失致人死亡 视为 故意杀人罪
首要分子 包含双方的大哥
寻衅滋事罪 口袋罪
和若干罪是想象竞合的
高空抛物罪 故意犯罪
高空 :不能低于2米
地点:不局限于楼
需要和高空坠物区分
地点:不局限于楼
需要和高空坠物区分
大佬类犯罪
组织 领导 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认定条件:有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
参加的定义:进入后,有违法行为的活动。
责任划分:组织罪行与个人罪行 例如小偷集团中的个人绑架行为。
赌博类犯罪
开设赌场罪
微信红包的情况
赌博罪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高考 公务员 法考等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计算机类犯罪
非法侵入国家计算机系统罪
进入即算 国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信罪(共犯从属原则)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 (言词)
三大诉讼领域
暴力胁迫贿买
妨碍事项
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作伪证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指使作伪证
司法人员触犯重罚
帮助毁灭证据罪(物证)
包含藏匿转移
虚假诉讼罪
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不包含仲裁)
如果是刑事 诬告陷害罪
行政诉讼 目前没有法规
行为后果:妨碍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起就成立。 开庭、财产保全等行为是既遂
案例
案例:超市内A捡了B的小票 说东西是自己的。 和法官串通导致B败诉。
此时A构成虚假诉讼罪,盗窃罪。法官虚假诉讼罪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整体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窝藏行为: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
包庇行为:作假证明 是犯罪人从宽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
行为方式:窝藏 转移 销售
参与时间:事后参与, 事中算共犯
犯罪数额
上游如果不构成犯罪,则不构成此罪。 如果上游是盗窃罪10000的物品,下游卖了100 下游构成犯罪。
下游的价值要依据上游的评估
脱逃罪
行为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政治安司法拘留的不算
认定问题
逃脱地点
转移时逃脱算
受奖励临时回家,未及时返回的
未摆脱追捕的算未遂
共犯问题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倒卖:只要求有卖的行为
盗掘古墓葬罪
妨害国边境罪
组织运送偷运国边境罪
既遂标准:越过国边境线
罪数问题:抓捕过程的反抗 袭警罪 或 非法拘禁其他人 不数罪并罚,做此罪的加重处罚。 除了上述罪 其他结合犯,需要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过失犯罪
非法行医罪
解析
非法 无资格证
行 作为职业
医 医疗诊疗活动
升格条件:
致人死亡或重伤 = 非法行医罪加重犯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故意犯罪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犯罪
盗伐林木罪
滥发林木罪
无证或违反采伐规定的
区分
A盗窃罪 B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保护法益 只要破坏环境(自己+他人的林木) 就构成 C
盗窃+破坏生态环境+伐木 = B
盗窃+破坏生态环境+伐木 = B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为对象:野生动物
行为:收购 运输
污染环境罪
故意犯罪
可以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想象竞合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毒制造毒品罪
走私:海空 到港口或机场 陆 过边境线
贩卖(有偿转让,不要求盈利)
物物交换
自食不构成贩卖毒品
代购
为贩毒者代购
贩卖毒品罪-帮助犯
为吸毒者代购
收钱
有牟利目的 贩卖毒品罪
构成贩卖毒品罪
收货
有贩卖目的
构成
无贩卖目的,不构成
既遂标准:卖掉毒品(未收到钱也算)
共犯问题
变相贩卖问题
运输毒品
毒品发生位移 就算运输毒品罪。
着手:为运输而开始搬运
既遂:发生较长位移,一般超过1公里
制造毒品
制造出符合毒品标准的产物;
手段不能犯问题:由于认知错误,根本不可能研制出符合标准的毒品。
数量问题
只影响量刑,不影响成立与否
非法持有毒品罪
随身携带或有控制权 马仔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共有房屋 共有人吸毒 他人不算容留
共同开房也不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骗他人吸毒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前者只包含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的犯罪分子
后者只包含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的犯罪分子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
主体:男女任意
内容:必须有实质内容
支付方式:钱 物 (不包括事)
组织卖淫罪
管理性/控制性
强迫
逼良为娼
强迫不让上岸
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的强迫(不让跳槽)
协助
招募
运送
保镖
财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行为方式
引诱
容留
为他人提供场所
例如空姐在飞机上卖 机长可以构成此罪
介绍
介绍卖淫A和介绍嫖娼B的
区别 服务出发点不一样
区别 服务出发点不一样
传播性病罪
故意犯罪
性病患者 卖淫嫖娼。 并不局限于传播。 包括艾滋病
如果是艾滋 构成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 择一重处
如果是艾滋 构成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 择一重处
淫秽物品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看是否盈利
网络直播也算。
侵犯国家法益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A+B类型
A(侵占|盗窃|骗取)
B(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财产&&职务便利)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的
行为对象
国家财产 包含债权
行为方式
职务便利
实行行为
侵吞型 职务犯罪 不要求占有转所有时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公家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占有)
窃取型 要求在转化时利用职务便利 (公家所有,他人占有=》自己所有占有 )
骗取型 要求在转化时利用职务便利去欺骗 (公家所有,他人占有=》自己所有占有 )
认定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人员勾结。 可能会构成同事不同罪 316页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
行为方式 结合案例分析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公款
挪出行为(只要有挪的行为 不要求主客观一致)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
个人使用行为(客观处罚条件)
非法活动 3W
盈利活动 5W
一般活动,超三个月未归还 5W
案例:
A让B挪用公款给自己看病 两周后还,实际上A贩卖毒品,两周后还。
B挪用公款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但是主观上由于是不知贩毒的未超过三个月的一般挪用。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A构成贩卖毒品罪 + 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数罪并罚
B挪用公款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但是主观上由于是不知贩毒的未超过三个月的一般挪用。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A构成贩卖毒品罪 + 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数罪并罚
与贪污罪的区别 有无归还意思
挪用公款罪+受贿 = 数罪并罚
受贿罪(自己或第三人收钱)
行为公式:权钱交易
交易标的:
贿赂:钱 财产性利益
对自己职务行为(办事)
交易方式
事前
主动索贿:开口成立,钱到手既遂,未到手未遂
被动受贿:答应成立,钱到手既遂,未到手未遂 到手包含第三人
事后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
在职约定,离职未收到,构成未遂
司法解释的变相贿赂
既遂标准
接受就算。 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数量问题
金额:
较大 >3W
巨大 >20W
>300W
较大 >3W
巨大 >20W
>300W
罪数问题
受贿+渎职 = 数罪并罚
例外:司法工作人员+受贿 +四种渎职情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分
钱的来源属性:公家是贪污 私人是受贿 需要注意变相贪污
行贿罪
构成要件
主动给钱:为谋求不当利益,给钱就算
被动给钱:未获得不当利益 不构成
认定问题
不正当利益:包括竞争优势
被勒索不构成行贿罪
为要账送礼不是行贿
斡旋受贿
(买的是斡旋者(中间人)的权)
基本要点: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行为方式
事前受贿 收钱 斡旋受贿
事后受贿
间接斡旋
两个中间人
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区别:上级找下级 不是斡旋受贿
共犯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关系亲密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关系亲密的人
行为方式
请托人->中间人 ->终端办事人
请托人->中间人->斡旋人->终端办事人
共犯问题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总结
转交 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
给中间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
不明说 既是受贿罪共犯,又是利用影响力或斡旋受贿的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渎职犯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
过失犯罪
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
故意错误
故意不作为
故意不作为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公检法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数罪问题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
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注意罪名的想象竞合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不考)
间谍罪
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分论概说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正常办事
法定拟制
特事特办
聚众斗殴罪的过失杀人可以定位故意杀人罪
罪名
400多个罪名三大类
侵犯 个人/社会/国家
种类
选择性罪名
罪数
认识错误
罪状
引证罪状 参考刑法内部的条文
空白罪状 参考具体的其他法 例如行政法
观点展示类
学术类观点展示
答案相对固定
例如过失型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
实务类
理论无争议,执行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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