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速记脑图
2023-06-29 12:38:00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刑诉完结篇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诉
简介
原理
概述
基本原则
制度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
辩护和代理,证据,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执行
特别程序
未成年,公诉和解
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
精神病强制医疗
触发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已发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公暴继定(宫保鸡丁)
理解:
公检法的办案制度与流程
参与机构
公安
公安部规定
六机关规定(以衔接配合为主)
检察院
高检规则
六机关规定(以衔接配合为主)
法院
刑诉解释
六机关规定(以衔接配合为主)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与渊源
概念
狭义
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
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渊源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宪法
形式诉讼法典
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
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地方性法规
国际公约、条约
说明
只有内容、形式都符合才能成为形式诉讼法的渊源
刑诉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使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都要通过叙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来实现,都要通过形式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制定目的(刑诉法第1条)
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惩罚罪犯,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刑诉法第2条)
直接任务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运用行使实体法和行使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
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两者关系
应当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
过程公正
两者关系
应当并重
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不能说只要程序公正,就必然实现实体公正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 重实体,轻程序 的做法,今后应当注意纠正,既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说明
子主题
诉讼效率与公正
简易程序、轻罪不起诉、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两者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的目的
理论分类
犯罪控制模式
程序应当为实体服务
惩罚
效率
程序为实体服务
正当程序
程序用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权利
程序
家庭模式
和谐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实体优于程序
重实体真实
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说明
实体优越于程序,程序服务于实体
对因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正当程序主义
通过诉讼程序
正当程序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内容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价值
秩序
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公正(第一价值)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效益
效率
收益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专门机关
公检法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
主体
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检察院定罪量刑的建议
辩护
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
主体
法院
刑事诉讼构造
概念
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关系
诉讼价值影响诉讼法的目的,目的决定诉讼构造
种类
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弹劾式
纠问式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
法官消极
双方对抗
保障人权为目的
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但是效率低下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
混合式
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控辩式
可能体现色彩
子主题
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阶段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自诉阶段
起诉
立案
审判
执行
记忆口诀
人 职 理 价 目 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体系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法定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公安机关
检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检察院
审判
法院
原则主要包含
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明确的职权分工
必须依法行使
侦查权、
检察权、
侦查权
公诉权
监督权
审判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含义
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已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原则
两层含义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来进行
适用
大陆
英美法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检察院和法院独立性的不同解析
主体
单位独立
根据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各项规定
对象
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方式
检察院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
法院是单位独立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
监督对象
公,法
不含 监委会
监督阶段
立案后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全阶段监督
监督权不是决定性权利
建议和通知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享有辩护权利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告知义务
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含义
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相应规定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案作无罪处理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剥夺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承担诉讼义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适用范围
刑诉全过程
侦查、起诉、审判
案件范围
基本含义
认罪
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必然要求认可指控的罪名
一人犯数罪,仅认部分罪,全案不作认罪处理,但可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
表面认罪,暗中串供等,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罚
要结合退赔态度情况
视情况 采用速裁 简易 普通程序
认罪认罚拘不悔改,不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
不是必然从宽
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
不可降低证据标准
非羁押,非监禁
被害方异议
应当听
不影响
社会调查
对象
非监禁 管制缓刑
主体
司法局
公安不自行调查
效力
参考
反悔认罪认罚
法条-刑诉法15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特赦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侮暴虐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犯罪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立案阶段
不立案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阶段
判决无罪
显
死亡 能认定无罪的
终止审理
时特告
庭审突然死亡
发条-刑诉法16条
前提是行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不包含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
子主题
背诵版块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一般原则
三诉通用
独有原则
只有刑诉适用
贯穿于刑事诉讼权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记忆口诀
守 分 监 专 认 显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性质
组织体系
领导与被领导
部
厅
局
分局
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办案协作
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职权
立案权
检、法、监(检查机关)管辖之外案件
侦查权
执行权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余刑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
军队保卫部门
不受公安机关领导,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刑罚执行权
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
监外执行
提出出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监管 批准
死缓 2年后有提出减刑建议
减刑、假释建议,并报法院审查裁定
刑罚执行过程中 认为判决由错误或 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
中国海警局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自侦侦查机关
唯一公诉机关
属于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领导与被领导
各司其职
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签发文书
办案组织
职权
立案
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定职务犯罪
本该公安立案,省检决定管辖的案件
侦查
公诉
审查起诉
提起附民
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派员出庭
询问发问
宣读证据
出示物证
法庭辩论
诉讼与监督
人民法院
性质
唯一审判机关
属于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监督与被监督
合法的监督
程序监督
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等
发布解释和判例
检查工作
违法的监督
对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
通过研讨会对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或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可以就法律的理解问题请示最高法
职权
审判
自诉
公诉
判决
裁定
特别程序
其他职权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的)
种类
被害人
特点
狭义被害人
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追究、惩罚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局域大致形同的诉讼地位
权利义务
权利
义务
不能撤诉
不让上诉
不报食宿
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
自诉人
特点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控诉职能
启动自诉程序
只有自诉案件中才有自诉人
承担控诉职能
权利义务
可撤 可上
需要注意自诉人与反诉人角色的变化
被害人与自诉人的权利区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时间
诉讼地位
诉讼主体
被追溯这
证据来源
权利义务
防御性权利
对抗合法诉讼行为
救济性权利
针对非法诉讼行为
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的
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解除
其他程序权
义务
以公诉为界,不同的名称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权利义务
单位当事人
包括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被害人
诉讼代表人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可拘传
如果本身被追责,则不可担任
上述无法出庭的,应当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
请外援:律师
不可再任辩护人
避免身份重叠和撕裂
仍可行使辩护权利
检察院:另行确认
兜底手段
上述有层级,层层往下
追缴查扣
违法所得
应当
其他财产
可以
发生变化
死亡
破产清算
继续审理
完成注销登记
转而整人
变大
变小
变小
被告列原单位
罚金限新单位
权利相同
特点
直接利害关系
实体条件
在诉讼中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程序条件
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全
控告权
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诉权
其他诉讼参与人
种类
法定代理人
VS近亲属
配偶 父母 兄弟 子女
范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权利义务
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适当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不能代替陈述和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独立的上诉权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表现形式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诉讼地位
独立地位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证人
VS见证人
产生在办案过程中
特点
了解案件事实 当事人以外的人
条件
能否辨别是非
权利义务
鉴定人
VS有专门知识的人
一般有准入门槛
VS证人
共同点
自然人
均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均有出庭客观陈述,接受询问的义务
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 法庭可以延期审理
区别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
鉴定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
只有侦察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法庭审查必要性
可强制证人出庭
特点
没有利害关系
参加行使诉讼活动了解案件
指派或聘请,可以更换
知识或技能
条件
专门的知识或技能
无利害关系
权利义务
言词证据,非实物证据
翻译人员
记忆口诀
子主题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监委会
监查对象
公职人员全覆盖
贪污、腐败、渎职
监督、调查、处理
检察职责
流程
立案
调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检察院
受案范围
检察院发现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失职罪
子主题
记忆口诀
拘、搜、逼、暴、虐
失、滥、玩、徇、私
失、滥、玩、徇、私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事实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决定,检察院可立案侦查
级别管辖
市检察院管辖为原则
市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上级可给下级管
市给基层 可视情况交给基层,基层不能直接管
最高检、省检 指定管辖
地区管辖
法院
3类自诉案件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暴虐侵)
侵占是纯自诉
前三个是轻微自诉
虐待
无法告诉的除外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竞合处理
公检法之间的竞合
公检竞合法
法竞合公检
监委会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一般由监委会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处理流程
监检竞合-沟通-结果
全归监委
分别管辖
并案处理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的例外
共同犯罪,一人够中院管辖,全部中院管辖
区分检给法 与 法给法
地区关系
犯罪地为主(包含预备地)
行为地
结果地
居住地为辅
移送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
不宜管辖
基层一审 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
重大、复杂
新类型疑难案件
法律适用 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指定管辖
管辖冲突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同类犯罪 ,应当并案
协商并案,会导致过分拖延的除外
一般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受理,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受理
二审漏罪的情况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
电子数据的审查
自己看
回避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理由与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要回避
违法违规要回避
举证责任
跨越阶段要回避
曾参前,不参后
例外
发回重审
理论
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制度
种类
自行回避
主动自觉退出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指令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各个阶段
侦查
起诉
审判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公
警察 局长 决定
局长 检委会 决定
不停止侦查工作
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检
检察官 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 检委会决定
法
法官 法院决定
审委会 决定
庭审中申请检察官回避的
法定情形 休庭 通知检察院决定
非法定情形的 应当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法院驳回可 复议 申请复议,但不能上诉
理由
法定可复议
可申请回避的人
当
法
辩
诉
不含近亲属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应当保障有权辩解
一般不得限制 辩解的时间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无辩护人 且符合 穷残重等特点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家庭贫困 向司法局申请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
盲精未,无死缺
可以
权利告知
指派
变形
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
不是辩护人
最低限度辩护
没有辩护人的
子主题
权利
会见权
应约
主动会见
需允许
阅卷
申请
法援
变更强制措施
见证权
与辩护人相比
不能出庭
不让取证
不带助理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2个辩护人
不得为同案犯关联犯辩护
范围
绝对不得
相对不得
法官离职后做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2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担任法院的辩护人
离职后可辩护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阅卷批准
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摘抄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
侦查阶段,律师也不能阅卷
移送情况告知
3日内告知辩护律师
移送审查起诉后
提起公诉后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例外 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以及 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不接受阅卷
阅卷方式
可以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拷贝等
阅卷地点
检察院
法院
不含 监委会 、公安
可带助理
只能带一名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会见批准
律师直见
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许可
会见三证
会见安排
不超过48小时
不限次数和时间
两人会见
可带一名助理
限制会见
国、恐案件 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核实证据
侦查阶段不可以
不被监听
但是可监视
通信权
信件可以查看,但是不得告密、截留、删改。
例外 涉及国、公、人、串、毁
调查取证权
狭义
律师
调查取证
申请(检、法)取证
其他辩护人
申请
调查取证权
一般取证,同意即可
向被害人取证,法院 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取证
必要性审查
向检察院申请
调取公安的
向法院申请
调取检察院、公安的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准许后可带一名助理
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保障律师发言权
可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辩护相关的犯罪)
由承办案件的上一级公安
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不在场
未达刑责年龄
精神病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 国 公 人 行为的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首次拒绝
拒绝之后
再次拒绝
法援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另行委托
另行提供法援
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
应当准许
另行委托
自行委托
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权利
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概念
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因果关系(为主)
证明力正比
合法性
意义
说明
材料
(三性材料)证据
(查证属实)定案根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种类(法定)8+1
物证
对物证的拍照,仍是物证
和书证可能是共同体
书证
产生时间
可产生与案发前、中、后
一般不产生与诉讼过程中
变现形式
白纸黑字
要区分是否源于案件本身,还是其他证据的载体
区分物证与书证
关键看起作用的是外型还是文字
书证与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区分
案例
AB抢劫了C,警察勘察现场制作了物品清单,C又补充了物品清单,警察去移动公司拉取A的通话记录单子,打印B扣留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赃款存折
被抢物品清单
勘察记录
对现场勘察的记录
补充物品清单
什么也不是
通话详单
书证(如果是拿U盘去移动公司拷贝走的 则是电子数据)
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
存折
书证
银行卡 即是书证,又是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特点
载体表现形式多样
必须是案外人陈述
证人保护和补助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国、恐、黑、毒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家属
公检法保护
个信、肖像、禁止特定人解除、人身和住宅
请求保护
被害人陈述
载体多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案发以后产生
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公检法聘请
协助勘察
勘查笔录
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报告
价格认定书
事故原因报告
诉参聘请
对专门事件发表意见
书证
对鉴定意见 发表意见
参考
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区别
存储载体
存储格式不同
如果是其他证据类型的载体,那么不归属此类别证据
如果能反映案件动机与原因的材料,也算证据
特殊证据
到案/抓捕经过的材料
取证合法性证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提出的专门意见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分类(学理)
原始证据
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
二手 三手证据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
主要事实、完整经过
肯定性直接
否定性直接
可以定性的
间接证据
证据原则与规则
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明
类似行为
特定诉讼行为
特定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性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印证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针对 证人证言
形式
道听途书
庭外作证
若得到 补强 可采纳
传闻和传来
交叉关系
最佳证据规则
针对 书证
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 证人证言
自白任意规则
刑诉法52条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故意非法)
适用范围
犯嫌/被告供述
暴力+痛苦(可有可无)
威胁+痛苦(必须)
不包含诱骗
合法权益为威胁
非法拘禁
重复供述
例外
换人 更换调查侦查人员
换阶段 向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证人证言、被害人自书
暴力、威胁、非拘 直接排除
物证、书证
违反程序+影响功能+不能补正
排非程序
审前阶段
侦查阶段
申请排除
向公安、检察院申请
职权排除
侦查阶段,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
调取公安
商请调取监委会
审判阶段
申请排非
启动方式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申请 或 法院依职权启动
提供线索或材料
应当提供 线索或材料
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人员等
申请时间
应当庭前申请
庭审时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
可以撤回有关证据
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庭前会议听取排非,应当庭审中排非调查
庭审中 调查非法证据
排非处理
此阶段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无疑问的,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也可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
公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子主题
调查、侦查人员出庭
审查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出庭
排非标准
确认或不能排除 刑诉法56条的情况
结论告知
应当当庭做出。 必要时可以休庭
排非后果
看其他证据能否事实清楚,
二审排非处理
审查
有以下情形的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一审对申请未审查,且 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
不服一审排非调查结论的
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调查
参照一审程序
处理
维持原判
一审未排除 二审可以排除。排除后 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一审未审查,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而设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发回重审
依法改判
事实无误,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一定的自由裁判权
直接言词原则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
实物类证据可以直接移送适用
检查证据转化刑事证据
监委会收集的 实物 言词 类证据 均可直接适用
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没有个别
未经核对
未翻译
醉、毒、麻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状态
意见证据规则
被害人陈述
同 证人证言
被告人陈述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未核对
聋哑 未提供
未翻译
未成人 法定代理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无录像
鉴定意见(无瑕疵状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机构无资质
鉴定人无资质
送检材料来源不明
鉴定与送检不一致
鉴定程序违规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
文书缺少签章
子主题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明显不合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辨认笔录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昏暗见个猪)
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 见到过 辨认对象
没有个别进行
没有混杂 具有类似特征中 或 数量不够
辨认中给 明显暗示
违规的
侦查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有明显差异的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篡改
修改
是否影响真实性
规定
原始存储介质
能扣则扣 , 不能扣 可不扣
取证有条件应当录像
应当对拆封录像
封存状态移送
证据理解中的分类
合法
不合法
非法
故意非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过失非法
严重过失
瑕疵
可补
证明
对象
实体法事实
定罪
量刑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简单尝试
反复验证
无异程序
主体(有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
国家公诉机关
诉讼参与人
责任
概念
举证责任
特征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考点
证明责任分配
公诉
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持有型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承担 一定的 证明责任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如果在否认之外 有新主张,则承担新主张部分的证明责任
标准
证明有罪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
强制措施
概述
概念
特点
主体特定性
公检法
对象唯一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身性
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预防性
不是惩戒性措施
法定性
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不得适用
临时性
法定期限,届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可变性
变更
解除
比例性
强制措施程度与其危害性成正比
必要性
谦抑、谨慎,避免滥用
公民的扭送
种类
拘传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
适用对象
适用机关
公检法 、其他侦查权机关 国安 军保等
实用程序
不需要逮捕 的 传唤 执法办案场所或住处 应当出示检、法证明文件
不超过12小时,需要被拘留逮捕的可延长24小时
不得连续传唤、拘传
公检法决定
不用请示上级
VS传唤
是否是强制措施
强制效果
对象
文书
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机关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
程序
保证人或保证金
保证人
1-2名
适用保证人条件
无力缴纳保证金
未成年或75周岁
保证人条件
有能力
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义务
监督
报告
保证人处罚
罚款、追刑事责任
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未成年人优先使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
缴纳与退换
银行
公安指定的账户
数额
1000 未成年500以上
执行地
派出所
自动解除情形
变更措施
免处罚
进入下阶段
后行为已生效,在执行
义务
应当遵守
未批准、不离开
信息变更,及时上报
随传随到
不得串供
干扰证人
酌情遵守(可以视情况 要求遵守一条或多条)
禁止令
特定
人
场所
活动
将驾照 、护照 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取保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必须公安操作
期限
max 12M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累计计算
没收保证金的,继续取保,取保时间应当累计
重新计算
跨诉讼阶段
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的,1疾病,2怀孕哺乳3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4特殊情况 5羁押期满未结案的
符合取保,无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钓鱼),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
机关
决定
公检法
执行
公安
程序
地点
住所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
涉及国、恐。在住处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指居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说明
有家在家,没家指家(不限阶段)
国恐侦批 有家指家
义务
未批不得离
未批不得见
不是国恐,律师不用批
随传随到
不干扰证人
不串供毁灭
证件、驾照、身份证上缴
期限
6M max
指居应当抵刑期。
管制,1:1
拘役、有期 2:1
拘留
条件
公安 先行拘留
实行
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或 犯罪后及时被发觉
指认
身边或住处发现
自杀、逃跑或在逃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信息,身份不明的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条件
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在逃的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类型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
法院院长决定
证人
旁听
刑事拘留
程序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应当配合
必须出示居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
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
例外
无法通知
国恐通知有碍侦查的
期限
公安
3+7
一般3,特殊情况延长1-4
7+7
30+7
30是拘留上限 7天是申请审批时限
流、多、结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的时间延长至30日
检察院
自侦案件
7+7+3
侦查7
捕诉7+3
监委会(留置)移送案件 先行拘留时间
10+4
子主题
逮捕
机关
决定机关
检察院、法院
批准机关
检察院
执行机关
公安
条件
应当逮捕
一
有证据
可能徒刑以上
取保尚不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
有证据
可能10年以上
三
有证据
可能徒刑
曾经故意或身份不明
可以逮捕
徒刑以下,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不捕
程序
审查批准逮捕
询问犯罪嫌疑人
以下情形必须问
逮
面
嫌疑人要求向检察官陈述
重
认
盲
精
未
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批捕期限
已批捕
7日内
未批捕
15-20
审查批捕形式
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
不批捕
补侦
公安可复议 复核。但应当先将嫌疑人立即释放
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
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决定逮捕期限
已拘留
7+7+3
未拘留
15-20
发现漏人的建议报捕
逮捕的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要
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
例外
无法通知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法院应当立即释放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审无罪、不负刑责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一审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的
案件不能再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针对已逮捕人群
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逮捕的)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若立案,检察长决定
若不立案,检察官决定
若不立案,检察官决定
依建议
负责部门
检察院 捕诉部门
审查内容
审查形式
涉及 国密,商秘,个秘 可以不公开
原则上不公开
应当建议
具有以下情形 应当 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
(轻微)可能判处 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超期
符合取保或监居的
可以建议
>75的
履行谅解的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民原告人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国家集体财产,检察院公诉时可以附民
普通附民
公益诉讼
附民被告人
被告人以及其他共同侵害人
亲朋好友代赔,可以准许
同案犯在逃,暂不能列为附民被告人
监护人
遗产继承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
一般物质损失
考点
一般只赔物质损失,提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应当追缴或退赔。 提起附民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 构成犯罪的,附民不予受理,但可申请国家赔偿
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
财产保全
保全形式
诉中财产保全
可以 提供担保,不提供,可驳回
紧急的,48小时内 做出裁定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可在提起诉讼前,向北保全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15天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解除
接受申请后必须48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必须提供担保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原告
检察院
保全方式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保全内容
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审理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并审 或 先刑后民
同一审判组织
权利告知
法院 可以告知
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 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应当按撤诉
被告(共监继)
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可以缺席判决。
下落不明
可以另诉
附民的权利放弃
赔偿数额
可分期履行
调解
已履行完毕 可以不做调解书,但 应当记入笔录
无罪或公诉人撤诉
二审期间附民
一审未提,二审提
先调 另诉
二审提自诉的反诉 不调节,直接告知另诉
说明
不收费
期间,送达
期间
计算单位
时
日
月
计算方法
时
下一时起算
日
次日起算
月
次月同日期
无则前推
半月为15日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
期间最后一日问题
顺延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交邮日期问题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
重新计算
另有重罪
补充侦查
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
公安司法机关才会重新计算,诉参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不讲真实信息的,从得知真实信息后开始计算
精神病鉴定 不计入办案期限
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 不可抗拒的原因 障碍消除后 5日内 向法院申请
刑诉法160条
分类
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和期日
期日
时间点
可以另行指定
之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
送达
主体
对象
种类
直接
送达回证
可由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
邀请见证人
拍照、录像
委托
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
邮寄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
特殊的收件人
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
立案
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起始程序
必经程序
专门活动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材料来源
公检自行发现
报案
举报
控告
自首
条件
公诉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自诉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的
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检法都应当 接受。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
公安机关,受案回执。
书面或口头 形式提出
说明 诬告 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不是捏造,伪造,甚至错告的,也要和诬告区别
公检法 应当保障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匿名举报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立案材料的调查核实
一般审查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初查)
不得 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 不得技术侦查措施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不服
控告人不同阶段不服
立案阶段
对不立案不服(无顺序限制)
复议 或 上级公安 复核
申请检察院 进行立案监督
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阶段
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可以 收到判决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可以 不经申诉 向法院 自诉
审判阶段
对无罪判决不服
未生效判决,可以 申请检察院抗诉
已生效判决,可以 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行政执法机关不服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启动
依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
不当立案而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依职权
检察院发现
主体
控申部门受理
捕诉部门办理
捕诉部门办理
对象
应当立案不立案
不应立案而立案
程序
(检察院)对公安管辖的立案监督
书面说理
7日说理
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案
理由成立,10日通知申请人
15日内立案或者立即撤案
公安拒绝,纠正违法甚至协商上级
4个层次 书面说理 通知立案或撤案 发出纠违通知书 协商上级
对检察院自侦的立案监督
应当建议,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
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侦查
侦查概述
概念
公检对于刑事案件
原则
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靠群众、程序法制、保守秘密、比例
法律控制
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
事前监督
任意性
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强制措施
事前审查
任意性侦查措施
事后审查即可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申诉控告主体
当事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申诉控告条件
期满不放人
应退不退还
无关查冻扣
应解除不解除
违规用财物
申诉控告程序
先向做出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先向做出行为的检察院申诉,控告,不服在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人员
必须 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地点
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讯问室
案发现场
指嫌疑人所在的现场
住处或医院
看守所
已经送进看守所的必须在看守所
处罚或刑罚执行场所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执法办案场所
公安局
住处进行询问
体检
看守所收押
讯问内容
应当如实供述,有权要求书写自白,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嫌书写自白
讯问笔录
讯问时录音录像
公安
一般案件 可以录
对于 无死重 案件 应当 录音录像
检察院 应当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
现场
证人提出的地点
单位
住处
公安
检察院
通知方式
书面、电话、或 当场通知
个别询问
询问告知
询问前
询问时
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看法
被害人适用
勘验、检查
必须持证
必须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客观记录
重大案件 应当录音录像
专家辅助人勘察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解剖尸体
死因不明的,公安决定,通知家属
强制检查
犯罪嫌疑人
检查妇女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复验复查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复验复查,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检察院也可自行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说明
勘验是对死的东西
检查是对活的东西
搜查
是否特征
必须 搜查证
逮捕、拘留时,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紧急情况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可能爆、毒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紧急情况
只有传唤、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实施,其他侦查行为都需要持证明文件
为了搜查而搜查,无论多紧急都需要搜查证。
上门搜查,必须持证
何人在场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
女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对象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客观全面原则
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
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物
被害人财物返还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返还
3日内解除
原主不明确,6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后上缴国库
对不易保管物、违禁品的处理
随案移送财物并依法院裁决处理
不宜移送的,随案移送清单、照片
说明
不移动位置
查封
移动位置
扣押
查询冻结
对象
资金类财产
不得扣划
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批准机关
县级
市级
股权、保单
省级
上市公司股权
冻结时间
每次6个月,可以续期
重大复杂的 每次1年 可以续期
出售、变现被冻结财物
可出售,出售后的资金仍应冻结
鉴定
鉴定人签名
必须签名
多人鉴定 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告知
应当审查
及时告知
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
精神病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技术侦查(必考)(强制性)
适用案件
立案后,国、恐、黑、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
检察院只能决定 不能实施
在逃犯
被通缉或逮捕
批准机关
市局
有效期限
3个月 可延长
允许查阅
重新报批
更改手段需重新审批
技侦对象
犯嫌
其他有关联人群
无关销毁
秘密侦查(县级审批)
可以隐匿其身份
不能诱使他人
合法:迎合
不合法:勾引
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卧底
涉及毒品的 , 在控制下交付
钓鱼
由于不需要高科技,所以可以县级决策
证据适用
具备证据资格
无须转化
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应当经过当庭出示
可以庭外
文书要求
保密
身份
设备
方法
表述名称、种类、对象
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说明
监听、截留等
通缉
条件
符合逮捕+在逃
公安决定通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决定通缉
应当逮捕或已经逮捕 脱逃。
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 发布和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辨认
辨认的数量
公安机关
人>=7
照片(人)>=10
物>=5
照片(物)>=10
检察机关
人>=7
照片(人)>=10
物>=5
照片(物)>=5
尸体的辨认 至少1+1
单独辨认
不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辨认人保护
不愿公开的,可以不暴露辨认
辨认记录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辨认的形式
辨认对象
被害人、证人、犯嫌
辨认对象
物
物品
文件
场所
尸体
人
犯嫌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侦查机关 出具起诉意见书 。同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及其 辩护律师
发现有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还需要通知 犯嫌,被害人、法代、近亲属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再按。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重大案件,有检察院驻守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 同步录音录像
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符合速裁程序的,向检察院提出使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后2个月
案情复杂的,向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以下情形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再延长2个月
交通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
重大 犯罪集团
流窜 重大复杂
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终结的。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由最高检报请人大常委会 批准延期审理
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程序
届满7日前,检察院在届满前做出决定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查清起算
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记忆 从逮捕开始算
2
一般情形
+1
上一级检察院
案情复杂、不能终结
+2
省检
交集流光、重大复杂
+2
省检
10年以上
+N
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殊原因
侦查监督
监督的方式
处理非法证据
应当依法排除,可以要求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取证
发现违法提出纠正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涉嫌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依法立案侦查
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上级监督下级
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
监督公安机关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核准追诉
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 核准之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 认为必须追诉且 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 可以 批准逮捕。同时报请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是否可以提起公诉
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公诉
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
有证据
适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未无期或死刑的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的,不追诉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最高检)(超过20年需要追究的)
层报最高检
检察长批准
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变更强制措施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应当监督
不予追诉的,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在押的立即释放
说明
可强制,可批捕
不停侦,不起诉
起诉
起诉概述
起诉概念
公诉
自诉
刑事公诉理论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逃的,到案后再移交起诉。
共同犯罪,部分在逃的,对在案犯嫌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
门当户对
级别
地区
审查方法
决定逮捕
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讯问听取
应当讯问犯嫌,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意见,并记录在案。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排非处理
应当依法排除
另行指派
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
有新事实
可退回
公安去补
检察院调查
检察机关2次补调或公安2次补侦,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检察或公安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以效率为出发点
径行起诉
漏罪或漏人
应当要求补侦或补充移送起诉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直接提起公诉
监委移送
移送起诉的留置措施
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留置自动解除
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10+4做出逮捕、取保、监居的决定
不计入起诉期限
监委会调查时,没有权委托辩护人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需要制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相关事宜
例如,打老虎最后是由最高检 ,最高法 协商出某地中院管辖的。
说明
拘留、逮捕没有自动解除的说法
审查期限
符合速裁的期限
10-15D
一般案件的期限
1个月+15D
期限重算
补侦、补调 移送起诉后
改变管辖后
认罪认罚
通知值班律师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不用签的
盲聋哑,精
绝对不签
未成年犯罪,法代、辩护人 有异议
只存在检察院审查阶段
赔偿与从宽
提起公诉
条件
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材料
起诉书、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翻供、翻证的材料或对犯罪嫌疑人 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应当移送法院
管辖错误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或 刑诉法第16条(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已犯罪,但轻微)
存疑不起诉
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二次补侦
二次退回,证据仍不足的
经检察长批准,应依法不起诉
一次补侦
一次退回,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必要的,证据仍不足的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
说明
必须至少补侦一次
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排非后,其他证据不足的
补侦
不起诉
存疑不诉后,发现新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详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特别不起诉
认罪认罚
涉及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
程序
上级批准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监察机关移送
宣布生效(终局性)
不包含附条件不起诉
程序倒流
也称为程序逆转
公安侦查或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非犯嫌所为,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说明理由
材料退回检察或公安机关
并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
捕诉部门->侦查部门
建议侦查部门撤销案件
财产处置
解除查冻扣
书面通知
无权没收财产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检察意见
救济
公安机关不服
同级检察院复议
上级检察院复核
必须先议后核
被害人不服
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可向法院起诉
申诉和自诉可同时
同时受理的,检察院终止复查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7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念
特征
被动性
独立性
中立性
职权性
程序性
亲历性
直接接触
不一定在法庭之上
公开性
公正性
终局性
刑事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符合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审判时不满18)
应当不公开
商业秘密
可以不公开
宣告判决时,一律公开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
辩论原则
集中审判原则
一个案件由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
不换庭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不换人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如果换庭,换人,中断,庭审重新进行
审级制度
概念
四级两审
四级
基层
中级
高级
最高级
两审
第一审
第二审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最高法审理的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叫法执行
地方各级法院根据 刑罚规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法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 可以
简易
速裁
合议庭
组成方式
基中337
7人
十无死,重
法三陪四
法三陪四
35737
复3上35
最高357
说明
陪审员不参与5人庭
陪审员
3人庭
事实法律都可表决
7人庭
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人数过半
我国陪审员与西方陪审团成员的区别
制度不同
分工不同
作用不同
地位不同
遴选不同
适用案件不同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般规定
任职条件
28周岁以上
高中学历
不能担任
以法律为业的人
违法违纪禁止
名额
产生任命
随机抽取
抽取候选人
任命陪审员
申请推荐
申请推荐
确定人命
人数限制
基层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任职宣誓
任期
合议庭组成
组成形式
3
7
参审案件
只参加地方法院的一审
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的
重大影响的
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况
被告人申请
可以决定
基层法院抽取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陪审员是从基层法院陪审员中抽取的
参加审判
指引提示
指引提示义务,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3人庭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7人庭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合议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分歧应当写入笔录。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权利
开庭前
保障阅卷
庭审中
独立发问
判决后
接受送达
审委会
应当上审委会
死刑
高院判死缓的除外
再审
包括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
抗诉案件
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的文件
可以上审委会
一审
公诉案件第一审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
受理案件
应当7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审查方式
形式性审查
审查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公暴虐侵)
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不在案
退回检察院。缺席审判提起公诉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退回检察院
刑诉法16条 2-6项(时特告死)
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 通知3日内不送
诉讼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卷宗材料、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已生效,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
无罪判决无须推翻,需重新起诉
判有罪后,原判决无需撤销需注明
身份不明的,但符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 依法受理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复杂,人多,分案审理更保质保效率的
可以分案审理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认为合并审理更利于事实,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可以并案审理
梳理说明
应当退检
亲告、又来、时特告死、不在、不管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0日以前
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例外
未按时送达可 沟通变更开庭时间,但不可以此拒绝出庭
5日以前
3日以前
公布案由发传票
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
多杂大,可召开
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可以建议召开
启动方式
依职权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 决定召开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提出理由。 法院审查,有必要则召开,无必要则告知申请人
参与人员
主持人
审判长主持或其他审判员
控辩参加
可决定撤回证据
被告人参加
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讯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意见的
会议内容(程序事项)
管辖
回避
不公开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提供新的证据
申请鉴定或勘验
收集调查无罪或轻罪材料
出庭人员异议
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
涉案财物
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补充
可开展附民调解
不调查事实和证据,只接触程序情况
召开方式
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
建议撤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建议。
开庭后 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的情况
达成一致的情况应当当庭予以确认
达成一致的,在庭审中反悔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法庭审判
开庭
开庭地点
主要在法院
旁听禁止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设立的
可以开庭
辩护人未到庭,被告人同意
可以开庭,应当法援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布原因
审查认罪认罚资源真实合法性
开庭前书记员工作
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械具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宣读附民起诉状
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公诉人 讯问被告人
证据问题讯问、发文可在 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补充发问
附民原告及其法代、诉代 可以就附民部分发问
说明
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分案、关联的被告人 到庭对质
法院可决定逮捕
不可先行拘留
顺序 先控后辩
大控方
证人等出庭条件
控辩双方申请出庭
控方申请
辩方申请
可申请律师在场
审查必要性
有必要性的应当准许
依职权通知出庭
说明
谁找的证人,谁出经费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交通不便
允许远程视频
证人拘不到庭的后果
强制到庭
强制到庭出庭令 院长签发
法警执行
被告人 的 配偶父母子女 除外
司法拘留
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询问证人规则
先陈述证言
经许可 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发文,发文完毕后,对方也可发问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拒不出庭,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一份鉴定意见
最多2人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控辩双方 证据偷袭
异议权,阻止出示
未阻止成功
可申请休庭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可以庭外调查,但不能搜查
调查量刑证据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单独质证
关键证据存在争议的,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补充侦查
需要补侦,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 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2次
发现新的量刑证据的处理
合议庭发现 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未移送相关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被告人发现的遗漏,可以通知移送
涉案财物处理
法庭辩论
发表公诉意见
可回调性
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可省略,基本人权
不限定发言时间
评议
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宣判前撤诉处理
应当审查 撤诉理由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新增)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的情况下,其他审判员宣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姓名
审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对检察院来说
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不服,或 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嫌犯或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变更
A->B
罪名或嫌犯的替换式变更
补充(漏罪)
A+B
追加(漏人)
A+B
对法院来说
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
应当通知检察院
不同意
按起诉指控来判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宣判的情形
一审 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做出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 认定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
未达刑责年龄,不予处罚,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或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出自诉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经缺席审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判决书说明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法律文书签名
开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只做笔录,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 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阅读或宣读。其他非诉参与人 也应当庭审后阅读或宣读
无误应当签名。拒签记录在案。要求改庭审陈述的,不予准许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告刑事: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
5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量刑建议与量刑程序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应当提
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
清楚充分才能提
确定幅度两相宣
认罪认罚: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一般案件为幅度刑,也可以确定性建议
从业禁止可建议
同时提出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数罪共犯分别提
数罪
不同罪名刑期分别建议,总和建议
共犯
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是否需要建议书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速裁程序的可以在 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 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被告人
应当听取被害人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侦察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幅度建议有界限
除减轻情节外,幅度量刑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认罪认罚不从宽
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委托辩护要保证
严禁要求犯嫌解除委托
委托法援若冲突
应当听取犯嫌意见,未成年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
无法到场可以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拒绝也得见证
只要自愿就签字
值班律师只见证自愿性 签字
合适成年可签字
开庭前夕仍可签
是否调整检决定
爱提不提,爱调不调
被告反悔有后果
律师辩无被告认
以被告人意见为准
不给面子要抗诉
反悔量刑应抗诉
反悔量刑的 应当抗诉
法院审查量刑建议
不同程序不同查
速裁
认罪认罚
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简易
认罪
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普通程序
不认罪或无罪辩
分别进行,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 先辩论定罪问题,在辩论良性问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良性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辩护
认罪
主要围绕量刑,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申请法院调证据
确有必要
必要性审查
是否采纳法院定
量刑适当
应当采纳
不当 可以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量刑说理是必须
应当
内容
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影响
是否采纳 量刑建议、意见以及理由
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速裁程序,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鉴定人的天灾人祸 适用延期
一般计入审限
例外
补侦延期
精神病鉴定延期
中止审理
天灾人祸
被告人重疾
脱逃
自诉人重疾未委托
不能抗拒理由
不计入时限
终止审理
显时特告死
中止与延期区别
时间不同
原因不同
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是否计入审限不同
使用方式不同
法庭秩序
违法情形
情节较轻
训诫
训诫无效
责令退庭,拒不退庭,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
罚款或司法拘留
证人
10
旁听
15
构成犯罪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暂扣媒介,删除
辩护律师、诉代 是否可继续担任辩护人、诉代
被动出局或罚款 具结保证书后,保证服从指挥 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
以下情形不能继续担任
擅自退庭
司法拘留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第一审程序期限
刑诉法208条
2 3 6
检察院出席一审法庭及审判活动的监督
检察院,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自诉案件第一审
范围
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特点
可以
调解
三方
和解
双方
撤回
反诉
简易程序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
调解
反诉
审查处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无法告诉,不能亲自告诉的,法代近亲属或代位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自诉的方式
口头 或 书面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的时间
15日内
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前
缺乏证据的 说服撤回,不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
缺乏证据的 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支队部分自诉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 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并告知后果。不参加的,一审后,不得另行提起自诉。 可以提起民诉
审查程序
并案审理
被告人事实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和自诉的 可以一并审理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依职权调取公安已收集证据
应当及时移交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2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符合条件的 可以对被告人 决定逮捕
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判决宣告前,可和解,可撤回
法警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被裁定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被告人强制措施,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提起反诉
反诉案件必须是 第一类 第二类 自诉案件
反诉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代
反诉与自诉关系
反诉适用于自诉规定。 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
结合二审
二审提反诉,通知另行起诉
二审 调解结案的,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审限
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 3 6M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简易程序
特点
只适用一审
只适用基层法院
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审理期短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 对简易程序无异议同意适用
不适用条件
聋哑盲
不完全的精神病
重大影响
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
无罪辩护
认罪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不适用情况
判定适用程序
检察院建议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
开庭前通知
当庭讯问意见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3Y
可独 可 合议
>3Y
应当合议
公诉人出庭
应当派员
通知辩护人出庭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简易转普通
不构成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予以否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陈述
应当听取
宣判与审期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0天到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自诉不速裁)
适用条件
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 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 同意适用 一个法官独审 可以适用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
不适用条件
聋哑盲
不完全精神病
未成年
重大影响
有异议
部分被告有异议
附民未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必须解决附民赔偿才能适用速裁
无罪辩护
其他情况
与简易的差别
附
未
开庭前通知
应当通知
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应当出庭
检察院应当派员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判决文书可以简化
应当当庭宣判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审限
10天内
1年刑罚以内
15天
1年以上的
速裁转普通或简易
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否认指控
案件疑难、复杂
说明
转化后 重新审
单向转化
必须当庭宣判
二审救济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判决、裁定和决定
P261
易错点
审理过程中的追加被告人,讯问时是否在场情况
Q183
高检规则402条 诱导式发问可要求制止或证言不采纳。 讯问共犯的被告人、证人应当个别讯问
子主题
二审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对附民部分上诉
方式
口头或书面
理由
无需特定理由
期限
判决10日
裁定5日
程序
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审查。 符合规定的 应当上诉期满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当 受到上诉状3日内 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查 ,符合规定的 应当上诉期满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撤回
上诉期内,应当准许
上诉期后,应当审查
撤回
死刑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上诉、抗诉后生效后撤回的,一审生效以文书送达之日生效
抗诉
主体
检察院
方式
书面
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
判决10日
裁定5日
程序
向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抄送抗诉书给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只有抗诉应当听取),听取后仍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撤回
抗诉期内,应当准许
抗诉期后,可以裁定准许,但是存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
类别
二审抗诉
一审未生效的裁判
再审抗诉
已生效裁判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方式
程序
上诉、抗诉的申请撤回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共同犯罪,针对部分人上诉或抗诉
事实证据和法律
附民诉
实体与程序方面
共同犯罪
部分被告人上诉,或 自诉人支队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起上诉,或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进入二审
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
能认定无罪的,宣告被告人无罪。
仍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做出判决、裁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个概念
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 没有例外
三个加重
发回重审
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补充起诉
重审后,检方抗诉的,不得重于一审
检察院抗诉的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八个具体
部分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所有被告的刑法
罪名不当的,可以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法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各罪)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总体)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没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宣告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死缓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刑罚不当,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使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自诉人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说明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应当开庭
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不包含罪名、量刑的意义
死刑的上诉
共同犯罪,有期徒刑上诉,死刑未上诉 也应开庭
死刑可不来,但死刑犯要求来,应当允许
检察院抗诉
其他。。
不开庭审理
可以不开庭的
发回重审(径行发回)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的意见
审理地点
案件发生地或原法院所在地
审理程序
原则上按一审程序进行
派员
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才派员
抗诉案件未派员的,未说明原因,法院可以裁定检察院撤诉处理
查阅新证据
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委托辩护
全面保护
第二审自诉
必要时 可以 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附民 二审提反诉 可以先调解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
法律量刑
应当发回
程序违法
速裁和简易的案件不以送达通知为由发回
可改判,可发回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事实不清的发回仅一次,程序错误的不限次数
共同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可全发回,也可分案部分发回
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应当直接 向同级检察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审审理 程序的期限
2+2M
生效时间
自宣告之日起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刑诉法245条
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报核程序
刑诉法414条
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报核程序
刑诉法415条
最高法复核后处理
刑诉法417-419条
特殊假释的核准
刑诉法420 422条
同意 报最高法,不同意 裁定撤销假释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报请复核
最高法核准
可提审
按照二审程序
可发回
中法死刑,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维持,应当在10日内报请最高法
高法 一审死,被告未上诉 检察未抗诉应当 10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
复核程序
不开庭审理
阅卷+提讯
审理结果
三二一
三个发回
事实不清
共同犯罪的,一个不清全案发回
新的事实
违反程序
两个核准
直接核准:全面正确,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二审与死复核的区别
事实不清
二审 可改可回
死复核 发回
量刑问题
二审 应该改判
死复核 原则发回为主,改判为辅
发回重审的处理
最高法可以选择发回二审或一审法院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可开庭,可不开庭
二审法院 一般不得发回 一审法院
一审未上诉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提审,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复核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处死刑或死缓,上一级法院只能维持、改判、核准。除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外,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听取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合议庭应当 听取 意见;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检法律监督
书面审查,可以提出意见、讯问、听取等方式监督
最高法 应当 告知 最高检结果
保障事后监督
高院的地位
可能是二审法院
可能是复核法院
律师提交手续
10天内提交辩护手续
1个半月内 提交辩护意见
给高院或直接邮递最高法
被告人可以拒绝
法援
最高法通知司法部 指派有经验的律师
核准宣告生效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中级法院一审,未上诉抗诉的。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有抗诉可直接改刑罚
处理遵循
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判处死缓并无不当,可以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或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和死缓复核程序可以二合一
审判监督制度
审监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申诉
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和案件有关联)、律师
对象
生效裁判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程序
向检察院
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
找上级检察院
直接找
交由生效法院同级检察院受理
重大复杂疑难的 可直接受理
申诉失败后,找上级申诉,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
申诉几次
2次
两级检察院办理 且 省检已复查,无新证据不再复查。
被告无罪 或 裁定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启动再审 检察长决定
向谁抗诉
生效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向上一级检 抗诉
上对下,同级抗
上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提请抗诉案件 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向法院
终审法院
上一级法院
说服回去
移送下级
自行处理
上级法院
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死刑 找核准法院申诉
即能自己
又能交给下级
法定理由
案错
人错
启动审监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程序
生效法,及以上
上对下,同级抗
期限
应当3个月内做决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 和 审委会
最高法和上级法
最高检和上级检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对象
二审抗
下抗上
再审抗
上对下,同级抗
例外:最高法生效的
权限
审判机关
期限
效力
依审监程序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上级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
例外
更有利于事实、纠正错误的
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程序
原则上不全面审查
再审适用程序
如果是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一审
如果是二审 或 提审 案件
应当依照二审
同级派员
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谁启动,谁决定强制措施
法院决定再审的
检察院抗诉的
再审发现漏罪 一般应当并案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再审不加刑
例外
检察院抗诉
抗诉出发点
查清事实,纠错
打击犯罪
法院不可加重的出发点
正当程序
人权保障
原审效力
不停止原判决效力
例外
可能经再审无罪
可能经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
审判期限
3-6
审判结果
维持原判
裁定纠正或更正后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瑕疵,应纠正并维持
应当改判
事实没有错误,法律或量刑不当
应当撤销 改判
改判或发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后改判 也可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判
宣告无罪
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撤销。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执行
执行概述
概念
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免刑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
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
无期
有期(余期3月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
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
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
看守所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等等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与时间
一审接到最高法执行命令后,应当7日内交付执行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有服刑地 中级法院执行
共同犯罪的,一死一有期的,
有期需要等 最高法 对死 讯问完毕后,有期的可交付执行
执行监督
同级检察院派员
执行方法
枪决或注射。其他方法应当事先层报最高法批准
执行场所
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内
不可以在监狱内执行死刑
临刑会见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判决的执行
撤销缓刑,作出生效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需要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
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期限
6M,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
查冻扣顺位
ABC多个法院执行同一份财产
与侦查 查冻扣的顺位相同
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知名侦察机关查冻扣的事实
裁判文书表述
应当明确具定
可以概括叙明
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
在外地的,可以委托财产的的法院协助执行
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赃款赃物的追缴
权利负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追缴
第三人 (恶意方式)
明知
无偿或明显低于
非法财物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
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原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执行顺序
人身损害医疗费
退赔被害人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表弟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在 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返还与赔偿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暂停执行的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层报最高法
其他犯罪
共犯到案,影响量刑
共犯被暂停,影响量刑
揭发或立功,可能改判
罪犯怀孕
改无期
暂停后的审查
子主题
审查后的处理
确认怀孕,应该改判
其他犯罪,发回重审
判决有错或重大立功,需改判的。发回重审
没错误或没重大立功,或重大立功不影响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应当减刑
执行死刑
核准
死缓执行期间重算
备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有期或拘役或无期)(可以)
严重疾病
孕 哺乳
无期
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
例外
自伤自残的不允许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
法院
交付执行后
监狱、看守所 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
抄送检察院
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检察院认为 不当的, 应当接到通知1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
收监条件
谁决定监外
交付前
法院
交付后
监狱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看守所
市级公安机关
谁决定矫正
谁决定收监
不计刑期情形
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监外执行期脱逃的,脱逃期不计入
移送报道,其他的非监禁执行是自行报道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重看)
死缓期满又犯罪的处理
减刑、假释的处理
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开庭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采用书面审理。
必须开庭的情况(合议庭)(无辩护)
重大立功
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职务,黑,金融
重大
公示期不同意见的
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刑诉解释538条
说明
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组成合议庭
参加庭审人员
提讯罪犯
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有错误的处理
法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在监狱法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视频开庭审理
提讯罪犯
减刑可以问,假释应当问
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20天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缓刑、假释的撤销
刑诉解释
542条
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
543
545
撤销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新罪、漏罪的处理
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
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应当转请检察院或原判法院处理
社区矫正法
机构人员
决定机关
法院 监狱管理机关 公安
监督机关
检察院
决定接收
社区矫正执行地
10日报到或移送
监督管理
迁居批准
变更执行地
电子定位
可以佩戴
失去联系
违法处置
减刑建议
不限自由
撤销申请
原审法院
执行地法院
解除终止
解除矫正
期满
赦免
终止矫正
死亡
决定收监
收监
未成年人
成人分开
信息保密
成年继续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概述
概念
涉及外国人或外国地的
例外
驻外使馆
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及外国人
涉及外国
例外
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视为国内犯罪,有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但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若委托律师,则必须是中国律师。若委托其他辩护人,外国人也有可能成为辩护人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适用法律
中国刑法,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语言文字
书面声明可不找翻译
委托辩护
中国律师
亲属探望
高院申请
限制出境,暂缓出境
文书送达
司法协助制度
司法协助制度概念
司法协助主体
请求国司法机关
接受请求国司法机关
协助内容
狭义
文书送达、询问证人、鉴定人,物品移交,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广义
包括引渡
协助程序
经过最高法
境外证据材料审查
经审查
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概述
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应当讯问、听取
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尽可能减少询问次数,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性侵害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一次原则,被害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可以适用械具,只是一般不得适用
合适成年人制度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使诉讼权利,只能代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更换
合适成年人职责
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
开庭前和休庭是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说明
合适成年人 -> 法代-> 未成年
是错误的 合适成年人->未成年
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检察院、辩护人、法院均可委托有关组织制作
可以制作
参考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认罪认罚
告知义务
认罪认罚具结书
是否签署
需要法代和辩护共同在场
法代、辩护人 不签署不影响从宽
指定异地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犯罪时<18
立案时<20
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立案时<22 && 在校生
性虐 遗弃 未成年的 被害人是未成年的
共同犯罪案件
院长视情况决定
陪审员抽取
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群 关心未成年保护中随机抽取。。。。
法律援助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条件特殊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不公开审理
一律不公开审理。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分案审理
检察院分案
法院分案
分案起诉,分案审判,为了方便,法官(合议庭)不换
保密原则
不得向外界披露,不得公开和传播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同意
通知近亲属到庭
犯罪时不满18,开庭时不满20的,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
一般不出庭作证
补充陈述
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批评教育
宣判
可以通知合法成年人到庭,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附条件不起诉(无终局性)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
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
重罪不适用,例如抢劫,强奸不适用
12-18周岁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有悔罪表现
赔偿道歉
不以和解为前提
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具备,是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 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法代,辩护人的意见。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的,还应听取被害人法代、诉代的意见
子主题
在押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做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有异议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决定
原则起诉,也可不诉
细节
具体问题,具体采纳
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被害人有异议
只能申诉(上一级检察院),不能自诉
公安机关有异议
同级检察院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考察机关
检察机关
迁居考察
家可搬,检不变
考察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12M,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作出决定之日起
应守义务
撤销不起诉
新罪漏罪
违规严重
流程
审查起诉30天(共45天)时发现 符合 附条件不起诉。审查中止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期10个月。 届满 继续审查起诉(剩余15天审查起诉期限)
无错,应当不起诉
多数派认为
属于通过考验期,属于法定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检察院封存
作出不起诉决定(终局性)的,应当封存
不包含附条件不起诉
法院封存
封存条件
不满18,5年以下,应当封存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概述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前提条件
公诉案件
嫌犯、被告真诚悔罪
向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4、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下的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
不能和解
民间三四五
针对故意犯罪
例外
非民间纠纷 不可和解的
雇黑寻黑公众多累
雇凶伤人
涉及黑社会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渎职7以下
针对过失犯罪
和解结果
公安向检提 从宽处理
检察院
向法院提从宽处罚的建议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做不起诉决定
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司法机关并非不介入,其工作包括
听取
审查
主持
应当听取 审查自愿性 合法性,并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民事责任事项和解
是否要求、同意公检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的履行
应当 即时履行
不能及时履行的,法院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调解有可能分期履行
代为和解
法院可以邀请调解员、辩护人、诉代、当事人亲友参与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打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 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位和解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位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可代和解
和解协议中的赔礼道歉等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反悔的处理
缺席审判程序
适用对象
(重)国恐 贪 (中院)
被告人在境外的
重国恐
及时审
经最高检核准
说明
贪
直接缺席审判
符合反腐主流
如果数罪,应当对其他罪 分案处理
病半年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不能到场
死无罪
无罪已死亡的
死再审
再审已死亡的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中院,仅限 国恐贪
送达传票与起诉副本 (针对国恐贪)
送达+不来
是缺席审判的前提
辩护权保障
亲属有权聘请辩护人
未请则法援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
一审开庭前可申请,法院审查
一审程序
参照一审程序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适用缺席审判的,应当终止审理
可对所涉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送达与救济
近亲属 可上诉
到案后处理
公
立即通知法检
检
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起诉
报核期间到案,重新起诉
公诉后到案,撤回公诉,重新审查起诉
法
审理中到案
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罪犯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两类人
重大、通缉一年
贪污贿赂,恐怖等重大犯罪
逃匿在通缉 1年后不能到案的
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
死亡
死亡
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
违法所得
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申请主体
检察院 向 法院申请
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申请处理
应当受理
应当退回
通知撤回
通知补送
举证责任
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的 中级法院 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
应当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6个月(除斥期间)
参加诉讼
犯嫌、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人可参加,可委托代理人,境外委托需公正、认证
近亲属 被豁免 证明责任
其他人要求的, 承担证明责任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内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外申请 理由充当可申请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是否公开
是否开庭
开庭通知
检察院派员
宣读申请书
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终止受理
审理过程中 ,犯嫌、被告人投案或被抓获的。
审理结果
属于或高度可能属于
属于 裁定
上诉抗诉二审程序
5日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与普通一审程序、缺席程序结合
生效后纠错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特殊程序)(无二审)
适用条件
公暴继定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
检、法
申请主体
检
决定主体
法
送交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监督主体
检
适用程序
申请程序
基层检察院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检察院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理->认为说理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启动
管辖级别
基层法院
启动方式
检察院申请
特别程序
被申请人
检察院公诉
被告人
普通程序 一审
审理程序
可临时约束
公安
正在发病
可精神病院治疗,不可强疗
应当 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出庭
可能有陪审员
一般陪审员具备精神病知识的人
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未到场,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到场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诉讼代理人)
注意不是 法援
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
可发回
可强疗
先改判不负刑责
再决定强疗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认为 :
被申请人
被告人
符合强疗 条件 :
决定强疗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强疗
被告人是精神病,不符合强疗条件:
驳回申请,严回管护
判决无罪
轻微
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常人):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继续审理做出判决
属于 决定
审理期限
1个月内做出强疗的决定
救济程序
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停止执行)
检察院不服
向做出强疗决定的法院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解除程序
强疗机构应当 定期 评估,对不需要强疗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疗的法院
批准主体:法院
不服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服
只能认为需要解除
向决定强疗的法院申请解除
若申请解除强疗被驳回,再次申请,至少间隔半年
应当组成合议庭,1个月内做出处理。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
检察院认为解除不当的,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
刑诉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组织上的保障
职权、职责与权力、义务
有序性保障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
繁简分流
说明
刑诉帮助刑法实现
独立价值
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制、人权精神
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 创制 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
说明
程序正义
一个公式
实体-实体
例如
法庭 发现 被告人 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 从轻量刑
实体-程序
例如
被告人提出 重大立功 法院建议 检察院 补侦
程序-实体
例如
法院排非后 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程序-程序
例如
二审法院一审将未成年公开审理违反程序,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说明
不立案
初查
撤案
侦查
不起诉
审查起诉
判无罪
一审、二审
做题套路
锁定关键词
因为。。。所以。。。
分析关键词
判断属于。。。。
关联关键词
套概念
管辖---降低审级规避监督的处理
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决定移送原一审法院或 其他法院审判
如果不防止降低审级,就会发生此类情况
防止 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管辖---特殊管辖
国内犯罪
内水领海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
国内货车
运行途中被抓
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
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
在途径车展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车站地
驻外领事馆
单位地,户籍地
罪犯犯罪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新罪
服刑地
逃又犯罪
服刑地,犯罪地
涉外犯罪
涉交通
国际列车
先看协议
没有协定 始发地,前停地
国外的中国航空器
初降地
国外的中国船舶
初停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
涉人
国外犯罪
侵害人是中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
外国人在国内对中国犯罪
外国人登陆、入境、后居,被害人前居地、现居地
国际条约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
实物
言词
需要有A和B两个证据
由A担保B
A和B不能是同意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只对被补强的证据有增强功能,对整个案件事实不具增强功能
被补强的
言词类
证据---证据事实
证明对象
定罪
量刑
程序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简单常识
反复验证
无异程序
证据事实
不是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
向内 证明内在要素
不属于证明对象
侦查---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发生在三个阶段
部门
公
检
法
侦查
对不批捕的,需要侦查的
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部门应当说明,需要补侦的,应当制作补侦提纲
无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于需要补侦的,退回公安补侦 也可自侦
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自侦
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回退监委会,也可自行补侦
审判阶段
只能由检察院补侦
检察院审期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
1个月至一个半月
速裁
10-15天
起诉阶段、审查阶段
如果外部补侦
重算期限
以2次为限
侦查
无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始于 逮捕
终于 侦查终结
二审---附民二审
共同犯罪
部分被告人上诉,全面进二审,全都不生效
只对附民上诉
刑事部分争取
只处理民事部分
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一审被告人若是二审附民被告人 暂缓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共同犯罪,有判死刑,有判有期,经过两审后,非死生效,死刑未生效,报最高法核准
刑上,民错
只改民
民上,刑错(一起改)
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附民发回
刑提审,附民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程序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例,检察院认为法院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依照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抗
再审抗
再审按几审程序
抗诉极限值
监察法与刑诉结合考察的知识点
监察管辖
一般情形
领导与被领导
管辖争议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监察权限
取证一般规定
问讯
询问
留置
可以 留置特定地点
重杂
逃,杀
传,伪毁移匿
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可也留置
查冻
搜查
调取,封扣
勘验、监察
鉴定
技术调查
决定技术调查,交公安执行
通缉
可决定,重范围
限制出境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公安执行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
对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有以下情形的,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自动投案,真诚悔过
积极配合
积极退赃
重大立功
证据能力
可以作为证据
违法方法手机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线索移送
公检法审计机关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管辖竞合
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监察程序
立案材料来源
报案举报,应当接受
无需上级批准
初步核实
成立核查组
立案程序
涉嫌存在,需追究
主要领导依法批准立案后,主持研究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后,应当向调查人宣布,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调查程序
职务犯罪,应当调查
应当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2人以上进行
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请示报告
留置程序
批准程序
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市报上级,省报国备
通知单位和家属
应当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伪、串、干扰证人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公安配合
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讯问权保障
应当保障,饮食、休息、安全,提供医疗
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阅后签字
时间与抵扣
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 省级以下检察 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管制
1:2
拘役、有期
1:1
规范收集证据
严禁非法取证
应当录音录像
严格执行调查
处置程序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
直接或委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训诫
违法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人员
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向有权决定问责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职务犯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单位
提出检察建议
没有证据
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单位
涉案财物处理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犯罪取得,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补充调查
不起诉
继续调查
职务犯罪,逃匿或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省级以上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没收程序
逃匿、通缉1年不到岸,或死亡。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
复审复核
本人不符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月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申请复审。复审1个月。仍不服,1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2个月符合决定,复审复核不停止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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