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资综合素质
2024-02-28 10:24:17 0 举报
高中综合素质教资考试、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
1、教育观(基本内涵)【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体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第二节学生观
2、学生观【口诀:一发两独】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节教师观
3、教师观
(1)教师角色的转变【口诀:六者一开放】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着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放者。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教师是社区型开放教师。
(2)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尊重和赞赏。
在对待教育上:帮助和引导。
在对待自我上:反思和终身学习发展。
在对待同事之间:合作探究。
新课程改革的教育观
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向”以学习者为中心“转变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向”重结论更重过程“转变
教学从”关注学科“向”关注人“转变
新课程改革的评价观
倡导发展性评价、激励性评价
评价方法多样化
评价主体多元化
关注个体差异,评价内容综合化、评价标准层次化
注重评价过程、终结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职前教育;入职培训;在职培训;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同伴互助;自我教育。
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开展微格教学;进行专门训练;反思教学经验。
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识
终身学习的意识;自主发展的意识。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师的权力与义务
1、教师的职业权力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指导和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3、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水平。
第二节学生的权力及其保护
1、学生的权力
人身权:隐私权、人格尊重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等
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定其他权
2、常见侵犯学生权力的行为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教育机会平等权、入学权、参加开始的权力、随意开除学生
侵犯学生人身权:侵犯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公开日记、公布成绩)、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没收财物、罚款、非法扣押
侵犯学生著作权:中小学生的作品也是作品
不作为违法侵权: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事故等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1、(第1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第2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7、(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9、(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0、(第125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1、(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工作。
12、(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1、(第1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2、(第17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第20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5、(第32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第43条)对于学校处分不服,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申诉到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诉讼到法院)
7、(第54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8、(第57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9、(第67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10、(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刑事责任:重在惩罚】
11、(第73条)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2、(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13、(第79条)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
【注意:只要学校犯错:不构成犯罪都是它的上一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只要学校犯错:都是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制裁对象是内部(老师、校长等);行政处罚——制裁对象是外部(学校外的人员)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第7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第12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第13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上年入学。
6、(第14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第22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第27条)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9、(第31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0、(第38条)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1、(第39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2、(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县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1、(第3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第5条)国务院教职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4、(第13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6、(第22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7、(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第32条)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9、(第35条)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机关外部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10、(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1、(第39条)教师对学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注意:学校侵犯教师权力的去——教育局。教育局侵犯教师权力去——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人民政府。杀人、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
1、(第2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第7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第22条)父母因外出打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第27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第58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第59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7、(第6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8、(第6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9、(第93条)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10、(第108条)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轻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11、(第113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2、(第122条)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轻微(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
1、(第6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2、(第17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3、(第19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第20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5、(第27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16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6、(第34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课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7、(第35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第43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9、(第46条)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10、(第65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注意: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人是:某成年人。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九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1、(第16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第19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第27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植物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4、(第28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父母——监护责任,学校——管理责任。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闯入的人,补充责任——学校】
5、民法典(2020年)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母法、根本大法)2015第二次修订;2021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1006年修订、2015年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颁布;2020年10月21日修订;2021年6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颁布;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执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年】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
1、教师职业道德(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力。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展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专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注意: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不同的本质特征是(教书育人)。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最显著的标志是(为人师表)】
2、《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1(第4条)每个班级应配备一个班主任。
2(第5条)担任一个班级班主任的时间一般连续1学年以上。
3(第6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
4(第9条)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5(第15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赏识学生;公平公正的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4、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尊重;理解;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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